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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企业海外投资腐败风险防控研究

2017-12-02卢文超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7年20期
关键词:海外投资一带一路

卢文超

【摘要】“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腐败风险成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运营风险防控的重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环境、商业环境、政策制度、宗教文化是腐败风险的重要“风险源”。投资决策、产权交易、招标投标、项目运营是腐败风险的高发“节点”。应从搭建政府间联络机制、加强立法监管、完善企业内控机制、重塑商业道德方面构建腐败风险防控体系。

【关键词】一带一路 海外投资 腐败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 F832.48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6619/j.cnki.rmltxsqy.2017.20.008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2016年,我国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金额达1830亿美元,激增44%。迅速扩大的海外投资规模,扩大了海外市场,增强了中国企业的全球竞争力,是中华民族复兴的重要助推器。然而,我国企业大规模海外投资时间较短,投资风险防控体系不尽完善。其中,腐败风险更是成为近年来的集中爆发点。研究显示,中国海外投资企业行贿意愿非常强烈,腐败已成为中国企业海外扩张的最大干扰。投资运营腐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制约着企业的健康发展与持续盈利能力,不利于传播良好国家形象。

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严格依法治企成为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企业海外投资不应成为“法外之地”,“一带一路”建设必将纳入廉洁政治建设范畴。打造新时代廉洁丝路,必须建立卓有成效的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运营腐败风险防控体系,积极预防跨国商业腐败,促进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增强企业持续发展能力。

目前的研究大多聚焦于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风险的评估、预警、监管与防范,对腐败风险的研究则相对薄弱。本文主要探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运营腐败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与此相关的主要问题有:如何从环境侧分析、识别腐败的“风险源”?如何从企业侧识别腐败的“风险点”?如何构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运营的腐败风险防控体系?

“一带一路”倡议下企业海外投资腐败风险的环境因素

“一带一路”建设沿线各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构成了复杂异质的环境系统。从行政生态学视角看,外部环境中的诱致性因素,对腐败起着加速或加剧的作用。辨识、预测环境因素中的腐败“风险源”,是针对性构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运营腐败风险防控体系的重要前提。

政治环境与投资腐败风险。政治環境是影响腐败风险最重要的背景性条件之一。首先是政治环境的廉洁水平。考察2015~2017年世界银行治理指数、透明国际清廉指数和世界经济论坛非法支付和贿赂指标可以发现,“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的廉洁水平与得分差距很大。在高腐败国家,政商关系普遍扭曲,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往往主动或者被动卷入腐败案件,面临着较高的行贿、索贿的腐败风险。其次是政治环境的稳定性。在多党制国家,若执政党不能赢得民众持续信任,政权频繁更替,则会导致政府执政能力走低和政策断裂。为了获得持续的政治承诺与支持,企业往往会贿赂所在国家的官员、政党或政治职位候选人,导致其发生违反职责的行为。

商业环境与投资腐败风险。商业环境是市场监管、法制保障等因素的总和,是影响企业投资运营腐败风险的直接环境因素。世界银行《2017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商业环境差距较大。某些国家在税收情况、注册财产、洽办证照、获取信贷、破产处理、中小投资者保护与合同保障等方面评分与表现均不理想。欠佳的商业环境往往带来中国企业投资不便、生产与运营成本上升、财务费用提高、利润缩水,企业往往会通过行贿官员,绕过市场监管与相关法律,降低“交易成本”,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与更好的经济效益。

政策制度与投资腐败风险。治理腐败是当代政府治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反腐败制度与政策是否科学是影响腐败治理效果的重要因素。一国只有拥有高效的反腐败制度与政策,才能为企业投资运营创造健全、廉洁、透明、公正的法制环境,降低腐败风险。在经验层面,各国反腐败制度与政策的实际效能无疑是因国而异的。例如,“一带一路”某些沿线国家存在反腐“软政权”现象,反腐败机构效能低下,反腐法规得不到有效实施,“潜规则”普遍盛行。这会降低在这些国家投资的中国企业的廉洁预期,提高企业通过行贿达到商业目的的负向激励。

宗教文化与投资腐败风险。除制度监督外,文化与宗教也是公共权力运行的一种调节机制。不同的宗教文化影响着人们的心理、行为和预期,进而影响着腐败的治理效果。在某些国家,“人情”文化盛行,人们在潜意识里对腐败持宽纵、同情甚至羡慕的态度,存在用“送礼”“走后门”获取利益的思维惯性,廉洁价值缺失,廉洁文化薄弱,这无疑将增加中国企业的腐败风险。例如,在国际交流合作、海外市场开发等对外交往活动中,为影响对方决策或商业交易结果,提供或接受超出合理限度的业务招待,不当索要或接受礼品等。

“一带一路”倡议下企业海外投资腐败风险的内控节点

从企业内部流程看,腐败风险存在若干“高发节点”,不同“节点”腐败风险表现形式不同。总结企业内部高发“节点”上的腐败风险,是针对性构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运营腐败风险防控体系的另一个重要前提。

投资决策“节点”上的腐败风险。投资决策是企业决策的核心,也是腐败高发环节。一是在监督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海外企业决策者可能利用信息优势和隐蔽性行为违规决策,导致腐败风险。决策者规避国家制度和监管要求,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违规决策投资合作事项导致商业贿赂。二是在欠佳商业环境下,投资中的信贷融资也存在较大的腐败风险。投资往往涉及融资信贷,获取信贷便利程度是世界银行衡量商业环境竞争力的重要维度。但在贷款利率高、周期短的国家,容易引发中国企业通过商业贿赂获取信贷的风险。三是受投资国欠佳的商业环境与自身不良商业习惯的影响,在投资合作方的选聘中,收受代理、中介机构、顾问以及其他业务伙伴的商业贿赂,或在商业谈判、合同签署环节采取不当行为、失密泄密导致向对方行贿或者收受对方贿赂的腐败风险。endprint

产权交易“节点”上的腐败风险。产权交易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目的,也是潜在腐败风险的高发环节。首先,投资国政治与法律风险导致产权交易中的腐败风险。海外收购、并购一方面面临投资国的政治审查。其次,面临与国内不同的繁杂法律规定与程序,如果未能完全合規或者符合政治审查标准,则可能面临腐败指控。其次,产权交易中尽职调查环节存在较大腐败风险。在收购或境外上市中,需对卖方企业进行法律、会计、财务、技术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一般选聘投资国的第三方机构,存在来自于卖方企业和第三方机构的商业贿赂风险。

招标投标“节点”上的腐败风险。招标投标是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领域。首先,廉洁度较低的政治环境可能加剧投标中商业贿赂的风险。政治廉洁度较低的国家,打击商业贿赂不力,政商间不当利益交换较为普遍。企业甚至设立专业的“行贿部门”在投标中行贿政要。在此背景下,在国际业务投标中,中国企业为谋取竞争优势,实施商业贿赂的潜在风险较大。其次,不健全的商业环境可能导致招标、采购中收受贿赂的腐败风险。在商业腐败治理不力的国家,商业交易透明度较低,企业海外招标、采购活动存在收受投标人商业贿赂,帮助其获得竞争优势的腐败风险。

项目运营“节点”上的腐败风险。首先,项目管理在对外交往活动中存在较大的腐败风险。项目运营,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营,具有投资周期长,环节多、利益关联方多的特点,必然涉及较多的对外交往,如招待、参观、会议、培训、交流、捐赠等。在商业廉洁程度较低的国家,企业为了维持与当地官员和商业伙伴的良好“关系”,保持项目顺利运行,存在赠送礼品、礼金等腐败风险。其次,海外项目运营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的腐败风险。在监督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海外项目运营人员可能会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涉外人员守则和公司有关规定,收受商业贿赂,利用职权之便干预采购、施工、监理、竣工验收,为利益相关方谋取不当利益。

“一带一路”建设中企业海外投资腐败风险防控体系构建

针对我国企业海外投资运营腐败风险的环境因素与高发“节点”,应在借鉴发达国家海外反腐败经验的基础上,在政府与企业、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构建腐败风险防控体系。

利用国际组织平台,搭建政府间反商业腐败的合作与联络机制。“一带一路”倡议具有重大的国际战略意义,廉洁丝路建设必须积极依托联合国、G20、APEC、金砖国家等多元化国际组织平台,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合组织反海外贿赂公约》《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北京反腐宣言》等为政策依据,融入国际反腐败合作网络,压缩企业海外腐败空间。同时,加强我国反腐败机构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反腐败机构“点对点”式反腐败合作,签署合作协议,加强协调,统一标准,构建反腐联络机制、定期磋商机制与信息交换机制,将双边企业腐败风险防控合作纳入制度化轨道,包括调查取证、职务犯罪诉讼移管、引渡与资产追回、移交赃款赃物等。

加快海外投资运营反腐败立法,强化海外投资运营监管。完善的反海外腐败法是防控腐败风险的制度保障。这方面,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官员受贿规定了严厉的刑事制裁,但对中国企业在海外的行贿行为尚无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形象,规范中国企业在境外的行为,相关部门需抓紧制定我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另一方面,要加强海外投资运营监管,强化对企业境外投资合规审核,将外派监事会、财务、审计、纪检、巡视等有效监督力量整合起来,实现立体监督。

完善企业内控机制,确保关键“节点”合法合规。在投资决策机制方面,对投资中的腐败风险进行尽职调查,充分评估投资国腐败风险形势,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程序;在产权交易机制方面,建立符合投资国法律要求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全面深入开展对政治审查、法律制度的尽职调查,并防控尽职调查中的腐败风险;在招投标机制方面,严格遵守投资国有关招投标的法律规定,完善对招投标的全流程监控,建立信用制度,避免与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承包商或供应商进行交易;在项目运营机制方面,严肃财经纪律,清理“小金库”,大额度资金运作事先论证评估,确保预算外支出符合管理规定,推行海外项目运营人员反腐承诺书制度。

熟悉东道国反腐败相关法律,塑造注重自查的新型商业道德。变基于经济利益驱动的决策冲动为跨国界的法律意识。改变单一依赖合作方陈述信息的做法,开展尽职调查,主动掌握投资国法治环境、腐败状况、反腐败法律与机构的有关信息,建立腐败风险预警机制。积极重塑商业伦理,革除企业在国内形成的不良商业习惯,对潜在腐败风险进行常态化自查。加强对参与国际业务人员反商业贿赂教育,培育廉洁商业伦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畅通举报渠道,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技术手段,超前预防与及时发现预算外支出、不当业务付款、资金挪用、“小金库”等方式实施的商业贿赂,维护企业形象。

参考文献

保建云,2017,《论我国“一带一路”海外投资的全球金融影响、市场约束及“敌意风险”治理》,《中国软科学》,第3期。

封永平,2013,《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政治风险及规避策略》,《学术论坛》,36(2)。

高闯、李俊华,2017,《人力资本参与、事业合伙人制度与公司治理逻辑》,《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期,第51~59页。

过勇,2003,《中国海外投资企业行贿意愿非常强烈——行贿指数调查结果及对中国的启示》,《国际经济评论》,第4期。

责 编/杨昀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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