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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路径

2017-12-02陈一孚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7年20期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价值分析发展路径

陈一孚

【摘要】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以企业为核心的国家创新体系,是建设和建成创新型国家目标的重要实践基础。结合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产情况等信用结构特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应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和发展需求的有效措施。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目标,应建立知识产权质押风险分散机制、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交易机制、发展专业知识产权融资增信机制、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型模式、营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护机制。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 价值分析 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 发展路径

【中图分类号】 F830.5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7.20.012

2017年8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创新的支持,提出“发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新模式,提高金融支持创新的灵活性和便利性”。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数据,截至目前,我国已引导10个省份设立了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已经超过40亿元人民币,4个省份相继设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机制(王庆元、张杰军等,2010),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质押工作保持了超过33%的年均增长率,在应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2017年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新增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达到318亿元,同比增长92%;质押项目数1493项,同比增长41%。同时,我国各省市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以天津为例,其先后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制度、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平台、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快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融合,为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以直接融资为主重点支持初创期和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以间接融资为主重点支持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段伟宇、师萍等,2012)。

在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主要驱动力的知识经济发展背景下,创新能力对于各个经济体的可持续竞争优势的形成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创新型国家,是指以创新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以自觉性创新投入为主要特征,并具有持续性的创新竞争优势的国家。随着创新对象和创新过程复杂性的不断提高(王子立,2010),创新的过程越来越依赖于高校、企业、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之间的协作。我国传统创新系统的运行通常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核心,企业处于从属地位,这种系统运营模式的主要弊端在于造成了大量科技成果的沉淀和科技资源的低效率配置。为此,需要积极构建新型创新系统运营模式。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先后提出了积极建设以企业为核心的创新系统运行架构的要求,旨在通过以企业为核心的创新系统的运营提高基础研究的指向性和创新成果的市场化水平。因此,建立以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核心的技术创新系统体系,是建设和建成创新型国家目标的重要实践基础。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可以归结于以下三方面:第一,总体而言,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具有轻资产的特征,传统工业企业所拥有的土地、厂房等有形资产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资产中的比重较低,这种资产结构在以银行信贷为主体的融资机制下相对难以获得传统金融机构的融资偏好。第二,对于知识经济发展模式而言,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知识产权的形成过程本身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投入,知识产权本身能够形成商业壁垒,特别是通过知识产权战略能够在特定区域形成市场进入壁垒,因此,知识产权具有能够有效量化的经济价值。第三,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相对缺乏多层次性,企业融资以银行信贷为主要渠道,各种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债券市场以及股权投资市场等多层次融资体系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类金融机制的缺乏从金融生态的角度加剧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内涵和发展

知识产权通常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以知识产权为标的一种融资形式,即企业或个人可以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物(孙卫星、朱瑜雯,2013),向银行申请融资贷款。近年来,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企业创新政策的激励下,我国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高速发展,成为国家创新能力建设的重要生力军。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2015年4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有关部署,2017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提出了“2017年度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较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投保专利保险企业数量较上一年度增长30%以上”的工作目标。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保持高速增长。从参与主体的角度分析,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均不同程度地参与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目前,国家开发银行、四大国有银行以及招商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均已开展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从区域发展的角度分析,全国31个省区市均开展了专利权质押貸款业务。深圳高新投作为全国知名的融资服务平台,积极服务轻资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截至2017年3月,深圳高新投已累计为287个知识产权质押项目,提供共计14.5亿元的银行贷款担保服务,为众多轻资产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获得资本输血,为深化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门槛相对较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本身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面向具有轻资产特征企业融资形式的有机补充和延伸。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银行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仍然将融资主体规模和盈利能力作为提供融资的重要条件。因此,规模小、产值低的中小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难以获得融资支持(苏屹、安晓丽,2017),而规模相对较大的国有企业和研究院更容易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endprint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本相对较高。尽管国家不断推出新政策,鼓励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服务。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同时在技术创新领域也更加活跃,技术创新的数量和质量很高。但是,由于银行担心风险事件发生之后的责任认定和追责,国有企业仍然是其提供贷款的首选。同时,受到产权结构的影响,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宁愿选择国有企业作为融资对象,也不愿向民营经济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不足。现阶段,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驱动发展,政策推动仍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发展和推广的主要推手。因此,政府主要通过政策供给的角度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银行业成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施主体,而保险、担保等机构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中的参与程度有限。可见,银行业成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要风险集中点,缺乏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影响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广度和深度。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服务滞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基础,只有客观、科学地进行价值评估,才能为确定融资额度提供决策依据。由于缺乏必要的市场验证,难以从经营绩效的角度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同时,由于缺乏完备的市场交易机制,缺乏知识产权价值的发现机制。因此,一方面需要发展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介服务,另一方面需要发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交易机制,提供价格发现、交易结算等衍生服务内容。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方向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风险分散机制。相比以土地、房屋等有形资产作为融资担保措施而言,知识产权具有一定专用性,在发生偿付风险的情况下其变现能力相对较弱,从而抑制了银行、保险等社会化主体参与的积极性。2017年,大连市建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构建了知识产权服务中心、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3∶3∶4比例分摊风险的合作机制,激发了银行、保险等机构参与的积极性,收到了良好效果,值得广泛借鉴和推广。

建立知識产权公共服务交易机制。组建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是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实现价值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2017年1月,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成立,是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交易流动机制领域的积极实践。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交易机制(靳巧花、严太华,2017),有必要进一步丰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平台的确权评估、挂牌上市、转让报价、交易鉴证、政策咨询等功能。

发展专业知识产权融资增信机制。出现单纯靠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很少,多数得到贷款的企业,实际是将知识产权与应收账款、股权、有形资产和企业信用等“打包”,这一现象的本质原因在于缺乏必要的融资增信机制。知识产权融资增信机制的建设可以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发展专业化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公司或在已有的担保公司基础上丰富知识产权融资功能,另一方面发挥财政资本引导功能,组建知识产权融资风险投资基金的形式提供增信服务。

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型模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涉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有机平衡,大连市推动的知识产权服务中心、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风险协同分担机制本质上也可以视为融资模式的创新。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型模式,一方面可以通过具有密切产业链协同关系的主体之间建立知识产权集合质押融资的形式,提高知识产权质押的效率和融资额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科技型管理者股权质押的形式为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价值担保。

营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护机制。缺乏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仅有损知识产权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也使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大打折扣,知识产权融资的风险严重放大,不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因此,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是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必由之路,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调动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产权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参考文献

王庆元、张杰军、张赤东,2010,《我国创新型企业研发经费与发明专利申请量关系研究》,《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段伟宇、师萍、陶建宏,2012,《创新型企业股权结构与成长性的关系研究——基于沪深上市企业的实证检验》,《投资研究》。

王子立,2010,《中国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之路——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马一德律师专访》,《国际人才交流》。

孙卫星、朱瑜雯,2013,《刍议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兼评律师在知识产权质押业务中的作用》,《中国律师》。

苏屹、安晓丽、王心焕、雷家骕,2017,《人力资本投入对区域创新绩效的影响研究——基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门限回归》,《科学学研究》。

靳巧花、严太华,2017,《自主研发与区域创新能力关系研究——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动态门限效应》,《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责 编/杨昀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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