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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立极”:陈亮治国思维中的人文诉求

2017-12-02陈凯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7年20期
关键词:权利保障陈亮国家治理

【摘要】陈亮的国家治理思维深刻体现着对人文关怀的诉求。陈亮治国思维中的人文诉求源起于两极分化的国家态势和理学“正心诚意”的学术修为。对实践性的“道”的独特解读是这种人文诉求的哲学根基,尊重自然法则的人性观念是其伦理根基。陈亮治国思维中的人文诉求体现在两个方面:“治天下贵乎实”的社会实效和“化私为公”的公共利益。陈亮治国思维中的这种人文追求与现代人文主义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冲突,但我们不能完全否定其应有的价值。

【关键词】陈亮 国家治理 人文主义 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 B244.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7.20.016

陈亮(1143~1194,原名汝能,字同甫,号“龙川先生”,婺州永康人,著名思想家、文学家和军事家)是永康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浙东学派”中举足轻重的成员。叶适在《陈同甫王道甫墓志铭》中对他高度评价:“今同甫具在,芒采灿然,透出纸外,学士争诵唯恐后,则既传而信矣。”他一生忧国忧民,为“陈国家社稷之大计”,多次上书劝皇帝“为民立极”、重视百姓民生。陈亮以“实事、事功”为取向,主张“经世济民”之说,追求“为民立极”的终极目标。他批评理学家们为“自以为得正心诚意之学者,皆风痹不知痛痒之人”,认为他们早已偏离学习、研究的功利初衷,且无助于增进国家社稷和民生的发展。逻辑上,“为民立极”的宗旨要求陈亮厘清“人性”的真实内涵,重新阐释“人性”的内在合理性,并论证人存在的意义,这使其治国思维充满人文主义光环。

人文诉求之源起

陈亮治国思维的人文诉求直接发源于“为民立极”的民生导向和“事功哲学”的倡导。

两极分化:国家的积极与消极状态。宋太祖建国后制定诸多法政制度,意图从根本上消除割据的任何可能性。巩固中央政权成为宋初首要政治任务,如军政、民政、财政“三权分立”,官(官品)、职(头衔)、差遣(实权)三者分离,中央完全掌控军权等。然而,中央积极的权力态势无法增强国力。国家实力弱小,战败也是常有之事,为求和,岁币在所难免,而官员俸禄、军队开支等又为国家运转必不可少,国家财政入不敷出成为必然。最终只能诉诸于不顾生民困苦、采“厚赋于民”的政策——赋役繁重,种类名目众多,例如“经总制钱”“月桩钱”“称提钱”。“取民益无纪极”的“重敛之政”使“民不得终岁之饱”、农民起义众多,也不难预料了。显而易见,国家积极态势与民生越发凋敝之间形成两极分化,国家愈是能动积极,民生愈加颓废。

心性修养:朱熹的理学与正心诚意。“理学”也泛指“朱熹学派”,从韩愈对佛教排斥到周敦颐、张载、“二程”对佛教态度的转变,继而由朱熹“致广大,尽精微,综罗百代”,渐渐构建了理学的思想体系,其终成为理学集大成者。理学强调“道德性命”,以人内心世界和个人道德为指向,认为内在道德修养是人最首要意义,任何人甚至精英阶层都必须服从理学的道德说教。在道德说教的国家治理模式下——“内圣”才能“外王”,“只有在‘内圣之学大明以后,‘外王之道才有充分实现的可能”①——国家对民生问题始终视而不见,丝毫不思考如何现实地化解国家矛盾、促进民生发展、争取国家富强等问题。陈亮认为“正心诚意”的国家治理思维完全不现实:“二十年来,道德性命之学一兴,而文章、政事几于尽废,其说既偏,而有志之士盖尝患苦之矣。”

人文诉求之根基

陈亮立志彻底推翻理学家们“空谈性命”“务虚而不务实”的国家治理思维,取而代之以其“经世致用”“实事、事功”的具有人文诉求的治理思维,奠定了其具有人文根基的哲学和伦理基础的治国思维。

哲学基础:实践性的“道”。实践性的“道”是陈亮国家治理思维的哲学基础,他对“道”的理论内涵的理解与“理学”不同。朱熹认为“心性之固”是当务之急,“君心格”则国将大势定。“道”是形而上之“理”,超形器的存在,是无形体、无声臭的永恒观念,是五伦、五常之伦理道德观念。②陈亮对这种在观念里流转的“道”的解读不敢苟同,且称理学家们“举一世安于君父之仇,而方低頭拱手以谈性命,不知何者谓之性命乎!”陈亮重人事而成就现实事功,重民生而意图国家富强,这是其根本治国思维。

陈亮意图重建正统“道”观念:“夫道,非出于形气之表,而常行于事物之间者也。”“道”永恒流转于现实事物之中(也即是现实),“道”绝非某种“人所不能预者”的观念上的存在物。“道”出于现实,常行于事物之间,“夫道之在天下,无本末,无内外。”“天下固无道外之事也。”“道”统摄现实世界一切,而“天地之中非他也,人也”。因此,人的能动性导致“人能弘道,非道弘人”。人的意义在陈亮治国思维中举足轻重——现实世界中最贵莫过乎人。这表明了“道”的独有存在方式——“道赖人以存”。所以,言“道”即是谓“人”,对“道”的一切论说,无一不是对“天地人”三才中“人”重要性的铺垫或重申。陈亮治国思维的哲学基础中的人文意味跃然纸上。

伦理基础:尊重自然法则的人性观。陈亮对人性的关怀则是他治理国家的伦理基础。“道赖人以存”,他阐释的实践性的“道”与人息息相关。在社会秩序中人是“道”的实践者、“道”的价值承载者,“道”在本质上由人的实践活动而获得存在意义。“人之所以与天地并立而为三者,非天地常独运而人为有息也,人不立则天地不能独运,舍天地则无以为道矣。”他将目光渐次转移到人本身上,以实践性的“道”、现实天人之际为准则,以切合现实世界需要为原则,来评判人性的本质。

“声色臭味”与“四肢安佚”,尽数皆“出于性”,是“人之所同欲”,对其加以善恶的褒贬并无多大意义,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肯定这种自然性的存在。治理国家、维持社会良好秩序以及厚民利生,其首要原则是要遵循人的自然本性规律:不伤害人的自然本性,顺应自然规律,不违背自然法则。“既然‘欲是人的自然本性,那么在逻辑上就不仅不应该把追求物质利益看成是违背人性的罪恶,反而应肯定满足人的这种基本欲求的合理性。”“百骸九窍具而为人,然而不可以赤立也,必有衣焉以衣之,则衣非外物也;必有食焉以食之,而食非外物也……有一不具,则人道为有缺,是举吾身而弃之也。”陈亮并不反对人的自然本性欲望,人性关怀首先体现为人基本物质生活的满足。endprint

人文诉求之表现与评价

社会现实使陈亮的治国思维转向注重民生发展,其显著特征是追求事功,其内发力量是对人本身自然性的关切。陈亮的国家治理思维中的人文诉求应运而生,其理论的逻辑源头在于他对“道”的独特解读。不过,陈亮治国思维中的人文诉求与现代人文关怀观念具有一定程度的冲突,但我们不能因此磨灭陈亮治国思维中人文意涵的进步意义。

“治天下贵乎实”与个人尊严的缺失。陈亮将民生的促进放在极为核心的位置,“天下之事,孰有大于人心之与民命者乎?”“使良民相与尽力于南畝,出赋租以衣食之,民生不见去乡井、离妻子之患”“使主客有相依之道,贫富有相收之法,疾病有常医,死丧有常度……”陈亮为实现良好民生、改善人们生活境遇,不追随理学家们否定对外在物质利益的追求,反而否定一味主观寻求人内心道德修养的枯燥教条,将人性的合理性披上自然法则的外衣,意图使追求人性具有正当性,并获得社会认可。

由此,也阐发了陈亮“义利统一论”的科学论调。陈亮反对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的观念,“功到成时,便是有德;事到济处,便是有理”是陈亮事功哲学的最好表达。“禹无功,何以成六府?乾无利,何以具四德?”在陈亮看来,“义利”是一个统一体,朱熹将“义利”无情地撕裂开是错误的。理学“灭人欲”之后剩下的无非是行尸走肉,这必然又是歌颂着“道德心性”的陈词滥调。在这一点上朱熹将“义利不并行”的观念强行附加在对历史延续性的评判上,将历史的统一性割裂开来,违反历史发展的理性。

陈亮将“义利统一说”彻底地贯彻于他的国家治理理念,使生民的自然欲望得以舒张,不至于在理学家们的压迫下苟且偷生。区别于理学家要求某种动机的纯正性而不考虑任何社会效果,陈亮说:“以为治天下,贵乎实耳:综核名实,信赏必罚,朝行暮效。”治天下须以“实”考量治国效果。以理性思维来思考国家治理的方式,预设了每一个人都具有追求人之自然本性的权利。当然这也应以陈亮所谓“正其心”、使人心之私“得其正”的道德规范约束,这也是陈亮“义利统一说”的内在要求。但是,朱熹主观地试图抹杀人的自然欲望,让民众达到不可能达到的“天道存,人欲灭”的境界。

在陈亮生活的时代,社会民生思想处于消沉时期,他将发展民生正当化本无可非议,人民物质生活上的满足和享受也固然最为重要。但现代人文观念强调,作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其人格尊严不得缺失,否则人仅仅是物质上的人而非精神上的人。没有精神的衬托,人将不成其为人。遗憾的是,陈亮的著述中不仅没有直接体现人格的尊严,间接阐述的语句亦无从找寻。从这一方面说,陈亮的治国思维中对人文主义的诉求并不十分尊重人格,而人格尊严是现代意义上人文主义不可或缺的内容。这一要素的缺失决定了陈亮治国思想中的人文关怀仅仅是一种“虚构”的追求。从人的社会性与自然性的角度,我们亦可见些许端倪:作为个人自然性的功利性满足并不足以将人提升到完人的高度,只有在满足人自然性的前提下,再辅之以社会性,也即以个人的社会尊严加以彌补,人作为人才真正确立起来。

“化私为公”与私权利保障的阙如。陈亮对私利的肯定,无疑是历史的进步,但这种肯定是在以具有整体性、普遍性的公共利益之社会目标的事功哲学指导下形成的。陈亮在一个更高层面讨论“义利”观念,即以社会整体的角度对它加以论述,以此与理学家“义利”二元分离论相抗衡。他主张人们合理追求自身利益,合理并非意味着无限,应以“公”天下之心的基准约束之。所以,陈亮事功哲学被称为“社会功利主义”也不足为奇。事实上,对人自然性的肯定与功利的强调并不是他的终极目的,倘若要更深层次地追寻陈亮“义利”观点的宗旨,不可避免要触及他的“公私转化”的治国思维。

陈亮以“公”与“私”两个概念对应地讨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而中国传统哲学历来根据二者对立的路径加以研究。陈亮把“私”概念提升到了规范性的话语空间进行讨论并加以肯定,也就是“以法为公”话语下的“化私为公”。他以规范的姿态规制私权利的运作,从而使之与社会民生的整体要求吻合,可以说社会民生整体的发展状态是其治国理想。“化私为公”着眼于整个社会的物质利益,社会整体民生的提升意味着社会中单个个人利益满足具有十足的保障。显然,宏观地考察国家治理模式是陈亮的治国思维的惯性。

因而,在以“公天下”为主流观念的社会中,“化私为公”的社会制度必然极力防止个人私利的追求破坏国家整体的民生效果。可见,现代人文主义与陈亮的人文诉求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陈亮治国思维下个人私权利的保障岌岌可危,而现代人文主义容不得个人权利得不到合理保障。总的来说,陈亮国家治理思想的路径超越传统中国古代社会“治道”思想之“德治”与“法治”的通俗二元论,不过这种超越也有忽视个人权利价值的致命弱点。

(本文系2015年度厦门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校长基金·创新团队”项目成果,编号为20720151038)

注释

余英时:《朱熹的历史世界——宋代士大夫政治文化的研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第411页。

张立文:《朱熹思想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170页。

参考文献

余英时,2004,《朱熹的历史世界——宋代士大夫政治文化的研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张立文,2001,《朱熹思想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朱晓鹏,2005,《论陈亮事功主义伦理思想的基本特征》,《杭州师范学院(社会科学版)》,第3期。

陈凯、郑宇泽,2013,《陈亮“治道”思想的两个向度——“君道”与“师道”的内在逻辑》,《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6期。

李德嘉,2016,《儒家“德治”思想的社会治理创新价值》,《理论与改革》,第1期。

余武丞,2007,《陈亮功利思想新探》,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

责 编/杨昀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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