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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本质、模式、风险与监管

2017-12-02姜波冯华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7年20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姜波+冯华

【摘要】本文在研究互联网金融理论的基础上,将其划分为互联网支付、互联网直接融资、互联网间接融资、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和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金融风险包括传统金融风险、信息技术风险及交叉金融风险。最后,本文提出以功能性监管为核心,兼顾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的监管框架。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功能金融 风险 监管

【中图分类号】 F83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7.20.011

国外P2P借贷、股权众筹等新兴金融模式在国内的广泛传播,引发了一场全民参与的互联网金融热潮,对我国金融市场格局和传统金融机构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然而,互联网金融概念在国内大热的同时,P2P网贷平台E租宝、理财平台中晋系等百亿级特大网络金融诈骗案件的浮现,使大量投资人深陷互联网金融投资陷阱,损失惨重。因而,界定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内涵,研究其风险特征,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具有现实意义。

互联网金融定义

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业界和学界相继提出电子金融(e-finance)、网络银行(network bank)等概念,但是并未有“互聯网金融”的提法。国内学界最早提出“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的是谢平。在他看来,互联网金融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称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吴晓求、王国刚等人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2015年,人民银行等十余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深入研究各方观点,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有如下关键点:

第一,信息化(或者称之为数字化)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信息化程度,尤其是借贷双方信用信息的信息化程度,是互联网金融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基础。只有达到足够的信息化程度,才可能提高金融资产的风险识别能力,进而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第二,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功能的互联网化,既包括互联网从业机构的金融化,也包括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互联网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的成本优势、网络规模效应,尤其是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数据获取方式,实现金融功能的网络化运作。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与信息通信技术,开发自身的业务。

第三,互联网金融发展领域应该更多地开发长尾利基市场。发展互联网金融,需要互联网从业机构和传统金融机构着力于那些由于成本等因素而难以服务到的领域,开发长尾利基市场,解决信贷配给难题,服务于更广大的社会大众,为普惠金融的发展提供新的解决方案。

由此,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如下:互联网金融是以网络经济规律和金融理论为指导,以互联网和信息通信及其衍生技术为支撑,以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信息化为运行基础,基于互联网开展的具备金融功能特性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内涵

互联网金融涉及到互联网和金融两个层面的理论,充分认识这两个层面的理论内涵,发掘其规律,才有可能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真正理解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及发展规律。

网络经济学。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导致社会组织与结构的巨大变革,经济形态和商业模式发生巨大的变化,如“互联网+工业”产生了智能制造,“互联网+商业”产生了互联网电商,等等,网络经济随之而来。经济形态的升级发展,必然需要与之配套的网络金融服务。而网络金融服务的产生与发展,是以网络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

网络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规律有摩尔定律、吉尔德定律。摩尔定律是关于集成电路性价比的规律,而吉尔德定律则是关于网络带宽变化的规律。这两个规律说明信息化成本会越来越低,极大地提升全社会的信息化速度,是网络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

网络经济发展的经济运行规律有梅特卡夫定律、达维多定律。梅特卡夫定律是关于网络正外部性的规律,而达维多定律是关于网络经济时代产品创新的规律。这两个规律说明了网络经济发展的网络价值问题和网络竞争问题。

金融学理论。第一,信贷配给理论。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现象,Stiglitz和Weiss等人基于金融市场信息不完全的现实,提出了信贷配给理论。信贷配给导致只有大中型企业能够获得贷款,而中小微企业很难获得信贷供给。直接融资模式由于信息公开、透明,能够有效克服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可以弥补银行信贷市场自身的不足。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信息不对称的难题也可以借助互联网、物联网技术以及大数据、云计算的应用得以缓解。

第二,金融脱媒论。20世纪60年代,美国金融市场出现银行存款资金流向收益率更高的证券市场的现象,即所谓的金融脱媒。金融脱媒表现为银行存款业务的重要性下降,借贷双方由利用银行提供金融中介服务转向其他类型金融中介服务。深入研究发现,金融脱媒并不会导致媒介的消失,反而进一步促进了媒介功能的发挥,只不过从传统金融中介机构转向了其他更多新型的中介机构,进而形成脱媒校正效应。金融脱媒实际上是金融再中介化的过程,即资金融通从间接融资转向直接融资,信用中介结构从传统的银行类金融中介机构向新型信用中介类机构的转变过程。

第三,金融功能论。在研究了金融体系的运作和变化后,博迪和默迪提出了金融功能论。金融功能论认为,是功能,而不是机构,是金融市场的“安全基石”。在此基础上,从金融体系的目标是有效资源配置这一根本性功能出发,将金融体系的功能区分为六项功能。

第一次金融脱媒后,直接融资模式发展起来,投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及证券交易市场分别承担了其中的部分功能。在直接融资市场,创新类中介机构类型不断出现,承担传统金融中介机构的部分功能,因此第一次金融脱媒也被称为金融再中介化。endprint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成熟,新型的经济组织和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网络经济逐步发展起来,对金融中介的功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更快捷、更方便。第三方支付手段的出现,已经触及到商业银行最后一块垄断性金融服务功能,意味着整个经济领域已经有可能脱离传统商业银行,并组织一套新型金融服务闭环体系,互联网金融生态圈的雏形逐渐显现出来。从某种意义上讲,互联网金融已经走在与传统金融机构直接竞争的路上,称之为第二次金融脱媒不为过。

互联网金融分类

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分类,学者们各有不同的见解。谢平等人将互联网金融分为八类,吴晓求则将互联网金融归为四类。2015年人民银行等十余个部门的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金融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主要业态。

本文认为,应从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功能实现及其本身的网络经济特性的角度出发,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分类。第一类,互联网支付。主要形态包括商业银行的网银支付和手机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工具等;第二类,互联网直接融资。主要包括P2P网络借贷和股權众筹融资两种模式;第三类,互联网间接融资。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小额贷款(包含电商供应链金融模式)、网络消费金融等传统金融市场间接融资模式的互联网化;第四类,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包括利用互联网销售现有金融产品,如网络基金销售、网络保险销售、网络理财产品销售等;第五类,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包括信用信息提供、金融产品搜索、个人理财咨询等服务。按照这种分类方法,任何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的发展,首先要确定其微观金融功能,按照功能一致性原则划定业务边界,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业务模式的创新和监管。

互联网金融风险

由于“互联网+”的兴起,互联网金融创新在我国快速发展,带来了各种风险。第三方支付的兴起、P2P网络借贷、互联网理财等各类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各种庞氏骗局也时常见诸各类媒体。各类工商企业不断突破金融监管,以金融创新之名,行监管套利之实,风险巨大。面对纷繁复杂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只有分析清楚其中各种类型创新及其风险,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进而保证金融市场不出现系统性风险,并有效地保护投资人权益。

综合来看,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和信息技术的交叉融合,其风险也就表现为传统金融风险、信息技术风险和交叉金融风险。传统金融风险指的是传统商业银行业金融风险,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及其他一些类型的金融风险;信息技术风险则是由于信息技术本身固有的风险,如速度、安全等,在方便快捷的同时,也会增加金融的风险;交叉金融风险是金融与网络效应叠加产生的各类风险,如信息安全风险、信息寻租风险、网络市场垄断风险等。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金融,其风险首先是金融的风险,同时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必然带来互联网技术风险,二者结合形成创新型金融模式,必然带来新型风险。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如何未雨绸缪,及早发现并解决相关问题,避免形成路径依赖陷阱,对于形成健康的金融市场有重要意义。

互联网金融监管

在反思2008年金融风暴的过程中,金融界对于金融风险监管逐步形成了如审慎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等思路。审慎监管提出应覆盖整个金融体系,采取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功能监管则强调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金融监管,主张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协调不同金融行业、部门的监管,实现对金融业的整体监管。行为监管则强调针对各类金融机构和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以保护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为目标。审慎监管强调宏微观相结合的监管思路,功能监管强调以金融功能为中心的监管思路,而行为监管则强调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角度采取金融监管措施。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系统的一部分,应仿效传统金融监管建立审慎监管—功能性监管—行为监管的监管框架,其中功能性监管是关键。基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形态的多样性,首先应明确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金融功能定位并按照功能一致性原则采取监管措施,以预防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问题。在此基础上,采取风险为主、适度发展的原则,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明确互联网金融不同业态的功能定位后,将其纳入金融体系中的系统定位(宏观审慎层次)和业务定位(微观审慎层次),从行业维度和时间维度来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以及业务与机构经营稳健性。另一方面,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角度,制定不同互联网金融业态的行为规则,以此来保证市场的公开透明,维护金融消费者信心。

总体来看,应建立以功能性监管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架构,将其纳入金融监管范畴。采取功能性监管,实现功能一致性监管,以保证金融市场的公平性;采取金融审慎监管,以防止其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威胁;强化互联网金融行为监管,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本文系国家重点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科技服务业促进创业功能、机理及有效供给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6AJY005)

参考文献

谢平、邹传伟,2012,《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金融研究》,第12期,第4~8页。

程皓,2017,《货币寻锚:生态限度与包容发展》,《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期,第60~68页。

[美]兹维·博迪、罗伯特·C·默顿、戴维·L·克利顿,2010,《金融学(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45~49页。

责 编/戴雨洁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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