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小额诉讼制度的完善

2017-11-29方田

大陆桥视野·下 2017年12期
关键词:司法实践完善

方田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制度处于起步阶段,在立法上存在不完备之处导致实践过程中产生了不少问题。本文试对该制度进行探析,发现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小额诉讼;司法实践;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法治观念逐步深入人心,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意识不断增强,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涌入法院,现有审判资源不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矛盾更加突出。为更大限度地发挥诉讼效率价值,实现司法公正,立法者在民事诉讼中引入了小额诉讼制度。

一、小额诉讼制度的概述

(一)小额诉讼制度的概念

小额诉讼制度,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适用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小额诉讼在域外的司法实践中早已应用,但在我国尚处于“萌芽”的状态。直至2013年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用条文的形式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的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二)小额诉讼制度的特点

小额诉讼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

各国就对小额诉讼标的额上均做出了规定,如日本的诉讼标的额是最高为三十万日元,英国为五千英镑。在我国,依据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金额标的的规定是在年平均工资的30%以下,且所适用的案件类型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才可以适用民事小额诉讼制度进行审理。

2.审理过程具有灵活性.

审理期限都比较短,其审理从受理案件开始到最后裁判一般不会超过30日;诉讼费用低,且大多数案件仅当事人参与诉讼即可,无需请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代表参加诉讼,节约代理费用;注重调解运用,因涉及标的较小,法官会把调解作为整个诉讼的核心环节,最大限度的通过调解来使双方在较为平和的前提下解决矛盾纠纷。

3.裁判结果具有终局性.

小额诉讼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快捷高效的审理,上诉权的存在影响力小额诉讼的设立目的,故小额诉讼结果为一审终审。

二、小额诉讼制度的立法及司法中的存在问题

(一)救济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完善

在美国和英国,将动议和特殊上诉作为小额诉讼的一种救济方式;在日本,将裁判异议作为小额诉讼制度的一种救经济途径。而我国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并未对其救济予以立法上的规定。这虽然实现了低成本高效率办案的节奏,但很难保护周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反而会滋生其他社会矛盾。

(二)类型案件的规定还不够完善

这给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适用造成了困难,是否所有符合标的额的简易民事案件都能适用呢?很显然不是,例如涉及到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更多的是考虑到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确实破裂,或者是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抚育费的问题,又如涉及到人身关系或者财产纠纷的,领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案件,或者是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都不能适用。

(三)法律文书形式的规定还不够完善

新《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适用民事小额诉讼制度的案件必须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于民事简易程序。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就是当“运用民事小额诉讼制度对案件进行审理并结案后,却仍旧套用民事简易程序的法律文书样式进行法律文书制作”的情形。这势必会影响小额诉讼制度在整个简易程序中的运用。

(四)法官裁判及答疑的压力过大

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是30日,案件虽然标的额很小,但是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也需要向其他的简易程序案件一样要经立案,送达,开庭,判决等一系列的流程,给法官带来的压力可想而知。小额诉讼制度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制,可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不认可这种程序制度。目前立法尚未规定相应的救济制度,当事人只能通过再审的途径实现错案再审。若如此,这反而就加大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负担,也导致了法官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主动性不强。

(五)调解手段依赖性过强

实践中不少法院但凡出现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大都采取调解作为解决案件纠纷的方式而忽略了其他的方法。盲目的依赖于法官的调解反而会适得其反,理性的看待案件,合理的使用多种办案方法才能最大程度上的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最大程度上的解决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纠纷,實现案结事了,也不会导致案结事未了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再审,加大工作人员的负担。

三、完善小额诉讼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案件类型

通过立法对可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案件类型加以明确,具体可采用列举加排除的方式,这样有利于司法实践操作,从而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

(二)确立小额诉讼制度的专门文书样式

新《民事诉讼法》中仅仅将小额诉讼制度置于简易程序之下,却没有对小额诉讼制度的法律文书样式进行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到底该套用民事简易程序的法律文书样式还是为民事小额诉讼制度特别量身定做。笔者认为针对小额诉讼特定,应尽快规定专门的法律文书样式,以凸显出其相对于民事简易程序更为简易化的一个特点。

(三)成立小额诉讼的独立审理庭室

成立小额诉讼的独立审理庭室可以对案件进行统一的分类和管理,规范案件的审理,统一裁判尺度,保证案件的审理质效,使当事人更乐意选择小额诉讼程序来解决矛盾,加大法律的权威,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公平正义。同时也有利于法官积累经验,发现问题,为完善小额诉讼制度提出可行对策。

(四)加大小额诉讼制度的宣传力度

诉讼当事人对小额诉讼制度的特点和便利之处不是很了解,会认为简单的办案程序无法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所以对小额诉讼制度的态度也不是很积极。而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制度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多犹豫,万一要是一审没有解决问题怎么办?如何救济?这些都是很多当事人不愿意采取小额诉讼制度的原因之一。对此,立案庭可以在诉讼服务中心悬挂小额诉讼的须知或者小额诉讼的宣传栏,也可以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小额诉讼的简单介绍,成立接待、咨询的法律服务中心。这样可以当事人人全面的了解到小额诉讼,对程序中的一审终审有一个心理预期。

(五)增加小额诉讼制度的救济规定

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但也不能排除其自身存在的风险。若当事人没有了上诉权,因误判导致的不公不能及时得到救济,将会损害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会加剧法官的办案压力。目前,小额诉讼的救济措施仅有再审程序,但如果通过再审程序对不服适用小额诉讼做出的裁判进行救济,则会冲击小额诉讼高效便捷的特性,这与制度价值观背道而驰。要想实现立法的初衷,必须对小额诉讼制度的救济做出明确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刘瑞川.司法的精神[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162-165

[2]李峰.小额诉讼制度完善的进路分析[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3

[3]吴琛.论我国民事小额诉讼制度的完善[D].安徽:安徽大学,2013

[4]韩瑞萍.论我国民事民事诉讼小额制度的缺陷及完善[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9,(4):66-98.

[5]何文燕,刘波.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制度成立要件[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45-48.

猜你喜欢

司法实践完善
论宋代直诉案件审查对地方司法实践的影响
论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司法实践意义
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的比较研究
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规范与完善
浅析小额诉讼程序
完善干部正向激励机制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资本项目开放与完善国内金融市场的探讨
完善企业制度管理的几点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