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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速递

2017-11-26

商业会计 2017年17期
关键词:核销备案财政部

【中储粮结算中心特约专栏】

国 内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印发

最近,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在实务工作中日趋复杂的企业收入相关会计处理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规范,并与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持续趋同。新收入准则对现行收入相关准则主要做出如下修订:一是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二是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三是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四是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做出了明确规定。

政府储备物资会计准则出台

最近,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准则》明确,政府储备物资的会计确认主体,即对政府储备物资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对政府储备物资不负有行政管理职责但接受委托负责执行其存储保管等工作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受托代储的政府储备物资作为受托代理资产核算。《准则》在初始计量方面,规定了通过外购、委托加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盘盈等多种方式取得政府储备物资的计量要求。在后续计量方面,规定了政府储备物资发出的计价以及不同情形发出储备物资和储备物资报废、毁损、盘亏等情形的会计处理要求。此外,《准则》对首次执行政府储备物资准则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了具体的明确。

财政部废止26项规章办法

最近,财政部颁布第88号部长令,废止了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财政部组织开展了涉及审批责任追究的法规专项清理工作,对既没有规定两件条款,同时其内容也不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拟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26件。包括规章2件,规范性文件24件。其中,1997年印发的《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印发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专户管理办法》,2016年印发的《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印发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预算管理部内工作规范》,1999年印发的《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多个文件与财务管理密切相关。

域 外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发布

最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新保险合同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 17)。据悉,新准则将取代现行的过渡性准则IFRS 4,并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且允许提前执行。相比 IFRS 4,IFRS 17新增了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核心内容,包括确认、计量和列示等。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为新准则征求意见

最近,财政部邀请相关单位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达到预定用途之前的产出收入(征求意见稿)》中所列问题提出意见。参考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的有关建议,IASB于2017年4月发布了《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达到预定用途之前的产出收入(征求意见稿)》。与此前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相比,此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将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等处于特定场所和满足有关条件等为达到管理层预定用途过程中发生的产出,其销售收入不允许从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成本中扣除;主体应当相应地将有关销售收入和成本计入损益。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新网站开通

最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重新设计和改组了网站。开通新网站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想和其网站的使用者共同分享新技术;二是旧网站不再能直接反映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需求以及优先事项,信息往往以一种不直观的方式散布在各个地方,难以找到。关于新技术,有两点值得一提,一是新网站增加了对单一项目和多个项目的“跟随我”(follow me)选项,使用者可根据个人需求定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信息流;二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重新设计了网站,现在可以方便地从移动电话或其他相关设备登录网站。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制”相关办理事项明确

最近,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通知》明确了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变更备案管理、注销备案管理以及新旧制度过渡等有关事项。其中,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通知》要求,当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时,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不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中央文化企业国资评估将进一步规范

最近,财政部印发通知,就《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作出补充规定。《通知》规定,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经财政部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备案。经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文化企业负责备案。属于中央文化企业负责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事项,中央文化企业不得下放管理级次。《通知》明确,根据《资产评估法》,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组织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当要求评估专业人员适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职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并依据实际状况,经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

税 收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表填报口径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根据《公告》,国别报告中跨国企业集团“关联方”是指其“成员实体”。《公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中的《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英文表)第3列“收入-关联方”,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每个成员实体与该跨国企业集团在《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英文表)中填报的其他成员实体发生交易取得的收入,并按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汇总之和。此外,《公告》还明确,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修改关联申请表。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符合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等。

2017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明确

最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2017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7]19号)。《通知》 明确,“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部2017 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车辆购置税法将税负平移10%税率不变

最近,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起草的《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将采取税负平移的方式,将《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相关条例上升为法律。《征求意见稿》明确,车辆购置税征收税率仍为10%,不再设定最低计税价格。根据购置应税车辆的不同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4种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与《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其他

财政票据核销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最近,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核销管理制度的通知》。《通知》明确,财政票据核销分为日常检查核销和专项检查核销两种方式。财政票据月使用量原则上在5 000份(含)以下的中央单位,采取日常检查核销方式,执行“核旧领新”制度。财政票据月使用量原则上在5 000份以上的中央单位,采取专项检查核销的方式。已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中央单位,采取网络电子核销方式,实现票据信息及时传输、共享,以减少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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