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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节余军粮指标牟利案件查证要点及预防对策

2018-12-27曹建中苏兴国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7期
关键词:军粮核销

曹建中 苏兴国

摘 要 近年来,随着部队生活水平的改善,各部队单位军粮指标都略有节余。出于单位或个人目的,多数部队军需助理员并未将单位节余军粮指标上交上级部门,反而是将节余军粮指标核销牟利。结合办案实践,文章就该类案件的特点、作案手法、查证要点以及预防对策作一探讨。

关键词 核销 军粮 差价补贴 军粮指标

作者简介:曹建中,解放军成都军事检察院检察长;苏兴国,解放军77625部队助理员。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66

军粮的军供价远低于市场价,国家对军粮供应实行差价补贴制度,部队单位的军粮指标其背后对应的就是军粮市场价与军供价之间的巨大差额,是核销节余军粮指标牟利案件的根源所在。

一、案件现状及特点

(一)犯罪基数大,案件频发

按照相关规定,各部队单位每年应当将各自节余军粮指标上交上级单位,但是如果上交军粮指标又会影响本单位以及上级单位的下年度军粮下拨指标数量,所以出于单位利益的考虑,不管是上级单位,还是本单位一般并不鼓励将节余军粮指标上交,而这又为不法分子提供了钻制度空子、中饱私囊的机会,故核销节余军粮指标牟利案件基数较大,且随着近年来军粮专项审计覆盖面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案件暴露。

(二)犯罪手段隐秘,不易暴露

军粮系统业务专业性强,经办人固定、单一,且军粮划拨一般是军粮指标划拨,较少牵扯到军粮实物划拨,所以不管是军地勾结作案,还是部队军需人员单独作案,犯罪手段都比較隐秘,不易暴露,如果不是专门审计人员审计,一般很难发现问题所在。

(三)犯罪影响恶劣,危害极大

将节余军粮指标核销牟利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变相的“吃空饷”行为,该行为影响恶劣,危害极大,不仅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人民军队形象,也削弱了广大基层官兵能打仗、打胜仗的信念。

二、常见作案手法及查证要点

(一)拉粮变卖套现型

该类案件一般是部队军需助理员采取虚列消耗方式将单位节余军粮指标核销,其再持单位购粮卡到地方军粮供应站将上述所核销的军粮节余指标刷划,支付军粮军供价款后拉走军粮到市场变卖套现。该类型案件较为简单,只需调取虚列消耗核销军粮指标凭证、刷划军粮指标记录、支付军粮军供价款凭证、变卖军粮凭证、赃款去向及用途等证据予以证明犯罪事实,且以贪污罪定性亦无争议。但贪污金额如何认定呢?笔者认为,该类案件的犯罪对象是军粮指标,而非军粮实物,其背后对应的是军粮差价补贴(军粮市场价与军供价之间差额),由于犯罪嫌疑人到市场变卖军粮时,其价格并不会高于粮食市场价,不会出现获利金额高于军粮差价补贴款数额的情况,所以犯罪金额应以军粮差价补贴款数额认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必须查明部队军需助理员变卖军粮是自己主观故意支配还是由单位领导安排,结合钱款走向,正确区分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对个人行为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对单位行为,如果上述所核销节余军粮指标对应的军粮差价补贴款数额(即给国家所造成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上,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如果未达到,则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二)“空刷”军粮指标骗取补贴型

实践中,多数部队军需助理员与地方军粮供应站沟通后,将单位节余军粮指标采取虚列消耗方式核销,再持单位购粮卡到地方军粮供应站将所虚列消耗的军粮指标刷划,既不支付军粮军供价款,也不拉粮,而是与地方军粮供应站将相对应的军粮差价补贴款私分(或地方军粮供应站扣除必要成本后,将剩余军粮差价补贴款退还部队),是典型的“空手套白狼”。该类型案件作案手法优点众多:(1)军粮差价补贴是军粮市场价与军供价之间的差额,其包含了地方军粮供应站的运营成本以及合理利润,出于盈利以及业绩的考虑,地方军粮供应站也愿意部队人员多多刷卡购粮;(2)“空刷”军粮指标的话,部队人员并不需要自己付款支付军粮军供价,也不需要将军粮拉走到市场出售,不易暴露,牟利环节少,犯罪成本小、风险低。

由于军粮差价补贴一般是年初由地方粮食局预拨到地方军粮供应站以作为向地方粮食加工企业采购粮食的周转资金,所以该类型案件作案手法的流程一般是部队军需助理员到地方军粮供应站“空刷”军粮指标,地方军粮供应站即可把上述已刷划军粮指标所对应的军粮差价补贴款以军粮采购价款名义支付给粮食加工企业,之后粮食加工企业再私下将军粮差价补贴款返还给地方军粮供应站,最后被地方军粮供应站和部队军需助理员私分。该类型案件一般通过调取虚列军粮消耗凭证、“空刷”军粮指标记录、地方军粮供应站向粮食加工企业支付军粮差价补贴款以及粮食加工企业向地方军粮供应站返还军粮差价补贴款、部队军需助理员与地方军粮供应站私分军粮差价补贴款以及相关钱款用途去向来予以证明案件事实,再依据具体情况定罪处罚。

部队军需助理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管理、经手军粮指标的职务便利,虚列消耗并核销军粮指标,骗取军粮差价补贴款,构成贪污罪既遂。但是对于地方军粮供应站站长等地方人员如何认定呢?笔者认为,如果部队军需助理员、地方军粮供应站工作人员合谋骗取军粮差价补贴款并私分的,则应认定为共同贪污,贪污金额为所套取的军粮差价补贴款金额;如果地方军粮供应站并不清楚部队军需助理员个人贪占军粮差价补贴款意图,且将地方军粮供应站所分得的军粮差价补贴款用于单位公务开支的,因地方军粮供应站站长属“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军粮供应工作不同于由市场调整的通常企业经营行为,是政府依据国家军粮供应政策和规定实行的一项政策性供应业务,具有公务性质),其违反“不得以退差的名义直接给部队返还价差”规定,如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即所套取的军粮差价补贴款金额)30万元以上,则可以对其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三)“放长线钓大鱼”代存军粮型

实践中,许多部队军需助理员持“放长线,钓大鱼”企图,私自将单位节余军粮指标核销后刷划至地方地方军粮供应站,并不支付军粮军供价款,而是将军粮代存在地方军粮供应站以备日后提取军粮倒卖牟利。该类案件作案手法较为高明,如果单位发现其私存军粮一事,往往辩解称是为了单位利益存粮且有地方军粮供应站给其所在单位所打存粮欠条,试图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当前部队军粮系统进行自查、巡视、审计过程中,发现该类案件较为常见,也比较棘手。

笔者认为,如果查明该部队军需助理员确实未向科室领导(或部门领导)报告过私存军粮一事,其独自保管代存军粮欠条,从未将私存军粮用于單位日常消耗,则就可以判定军粮已经事实上处于部队军需助理员个人控制之下,单位已对军粮指标、相应军粮实物均失去控制,该行为是个人行为(非单位行为),也足以认定该部队军需助理员具有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倒卖军粮牟利)的主观故意,其为了倒卖军粮牟利,利用管理军粮指标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消耗方式,将节余军粮指标核销并将相应军粮代存在地方军粮供应站,构成贪污罪。虽然军粮仍实物存放在地方军粮供应站,但因军粮指标已核销,应认定成立贪污罪既遂。由于犯罪对象是军粮指标,非军粮实物,而其犯罪目的则是核销军粮指标后倒卖军粮牟利,所以应当将军粮市场价款与军粮军供价款之间差价金额认定为犯罪金额。

三、预防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军粮管理制度,堵塞相关漏洞

部队军粮系统应当自上而下严格按照人员实力和相关标准核拨军粮指标,节余军粮指标应当逐级上交核销;应当采用单位对公转账方式支付军粮军供价款,严禁部队军需助理员持公务卡、个人银行卡、现金到地方军粮供应站支付军粮军供价款;严禁地方军粮供应站为部队代存军粮;通过上述各种方式堵塞制度漏洞,使其没有犯罪机会。

(二)强化监督机制

加强审计监督,军队审计机构不定时对各单位军粮收支情况进行军粮专项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完善群众监督,建立军粮信息公开制度,定时向各基层单位公开上级下拨军粮指标、基层各单位消耗军粮指标、节余军粮指标情况,由基层官兵进行监督。

(三)加强军地协作,从严打击

军队、地方各自在办案过程中,如发现军地勾结骗取军粮差价补贴款线索,应当将相关线索移交对方,并加强调查取证协作,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由纪检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从严打击,绝不姑息,形成高压态势,直接提高其犯罪成本、代价,使其不敢触犯相关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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