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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3-04-11李瑞红

改革与开放 2013年5期
关键词:核销不良贷款小微

李瑞红

一、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现状

(一)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政策现状

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制定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政策方面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和国税总局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与大中型企业不良贷款核销政策相比,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方面的优惠政策则主要参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新《办法》”)中对呆账认定的优惠政策:一是“对于余额在5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5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二是“对于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1万元及以下)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抵押(质押)已处置完毕的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贷款”;三是“金融企业对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

(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程序现状

目前大部分银行均未建立单独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程序,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在不良贷款核销程序上无差异。这主要是因为按照新《办法》,并未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在操作程序上做出单独规定。部分银行现行核销程序为:不良贷款核销由支行申报、分行初审、总行复审,然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涉税事项鉴证,并报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后,再报送国税直属分局备案进行税前扣除。

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存在的问题

(一)财税政策不协调

一是无法实现税前列支核销。新《办法》给予商业银行单笔500万元以下不良贷款的自主核销权,很大程度的简便了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核销程序,有利于减少核销的操作成本。但按照国税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办法》给予的自主核销标准不能作为税前列支核销的标准,而且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前列支标准非常严格,并未给予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税前列支核销的优惠政策,因此商业银行在运用新《办法》时只能做到税后列支核销,无法实现税前列支核销。规模较小的区域性法人机构更看重核销时的税收抵扣,因此对于现行优惠政策可能增加的税收负担表现出一定的抵触情绪。

二是部分贷款核销设置的标准过低。新《办法》中规定“对于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可以核销。但目前,银行业机构发放的此类贷款金额多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对此类贷款出现的损失缺少适用条款。

(二)取证难现象依然存在

农商行很多不良贷款均为陈年旧账,有的账龄甚至长达十多年,由于历史上贷后管理制度和核销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一些重要的追索证据丢失(例如,法院强制执行裁定、工商吊注销证明、内部催收记录等),给运用新《办法》核销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带来一定困难。新《办法》虽然允许“对新呆账核销存在的问题及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可根据内部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核销呆账,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外部证据获取难的压力,但在实际执行中对“特殊原因”较难把握,有关审批部门对此理解不同,取证时依然面临涉及部门多、手续繁琐,取证费用高等问题。

(三)执行难现象依然存在

一是新《办法》为克服银行核销自主权扩大后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而对核销贷款管理程序作了更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并强调“呆账责任人不落实而予核销的,应当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负责人的责任”。但对于一些账龄过长的不良贷款已经很难追溯呆账责任人。

二是对于农村商业银行来说,借款企业为村办、镇办集体企业,企业已关停多年,无可供清偿财产,按照规定,需要当地政府出具无资产可供清偿的证明才能予以认定核销,而对于该类证明,当地政府认为应该由村委会或政府下设的“农经委”、“企业办公室”等部门出具,但税务审查部门则认为这一层级的证明效力不够,必须由政府直接出具,导致企业虽已关停无资产,但由于外部证明效力不够而不能核销。

三是银行除打包出售核销贷款外,多数核销贷款均需通过法院诉讼,且诉讼费用需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垫支。另外核销贷款中小额贷款占比高,尽管对于小额不良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不经过法院诉讼自行核销,但多数情况是自然人客户走失逃债的较多。对此,法院和经侦部门无法立案和执行,商业银行不能获得相关判决裁定文书以为核销呆账的法律依据,国税部门因此无法认定呆账核销的合法性,所得税税前扣除环节仍难以执行。。

(四)商业银行内部机制有待完善

一是核销制度不配套。新《办法》考虑到核销成本,对“穷尽追索手段”的证据要求有所降低,金融机构在新《办法》“可以认定为呆账”和“不得作为呆账核销”两类规定之间的自由裁量空间大大拓宽。也正因为如此,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核销后呆账管理、呆账核销保密等制度对于金融机构资产的保全和防范道德风险至关重要。尤其是一些不良贷款可以在借款人和担保人仍有财产时认定为呆账,核销后回收的可能性也较高,相关的核销后管理制度、责任认定必须作适应性修正,才能使新《办法》“降低核销成本”和“防范道德风险”的理念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平衡与落实。

二是呆账核销的主动性不强。城商行等地方法人银行受地方政府影响较大,在短期指标考核的利益驱动下,更多的是考虑做大规模和利润,而对风险控制指标的关注程度相对较弱,对于过程复杂、政策严格、需要资本消耗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工作往往缺乏主动意识。

三是责任追究导致核销工作阻滞不前。核销原则要求账销、案存、权在和追责。由于惮于责任追究,管理层及具体经办人一般对相关责任认定有难度的不良贷款采取消极或搁置处理方式,久拖不决的成本相较于责任划定后的被追责成本更容易被接受。一是核销贷款普遍采取调查人签订完全责任书的形式,缺乏对贷款全流程的责任认定和追究;二是核销贷款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较少;三是由于大量贷款采用借新还旧方式掩盖风险,期间由于相关人员的岗位变动等因素,责任认定及追究存在一定困难;四是核销贷款中能够尽职免责的情况较少,对责任人的处理往往一罚了之。

四是已核销贷款管理成本高。机构核销能力差距大,历史包袱稀释经营成果。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历年累计核销不良贷款为历年累计利润,收入中的较大部分用于贷款核销,极大制约了各机构的改革发展。另外2011年税务部门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核销申请由审核制改为备案制,各机构核销贷款更加审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贷款核销难度。已核销贷款管理成本高,目前农合机构尚有存量已核销贷款,管理成本较高,2011年以来各机构用于表内外不良清收的各项支出较大。同时为加大表外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高管人员的很大一部分精力用于不良清收,影响了新业务拓展。

五是已核销贷款清收难度大。符合标准的已核销不良贷款,大多企业破产,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部分贷户信用观念淡薄,清收过程中外出逃债,加大了清收难度;客户经理不足,管理清收任务更加繁重,弱化清收成效;已核销不良贷款时间跨度大,新客户经理对存量贷款情况不了解,影响清收效果。

三、政策建议

(一)实现财税制度对接

商业银行进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主要依据是财政部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和税务总局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两个制度对呆账核销的整体原则是一致的,但在一些具体操作中无法达到统一,建议有关部门充分沟通,统一认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提高可操作性和金融机构执行新办法的合规性。此外,建议适度放宽核销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小额不良贷款可以免于司法程序,并在税前扣除,减轻金融机构贷款核销成本。

(二)加强部际工作协同

一是建议银监会加强与税务、财政部门的协调,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程序,放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税前列支要求。二是协调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扩大商业银行债务的减免自主权,以利于银行通过债务重组盘活不良贷款和及时核销呆账。三是建立包括监管部门、财政、税务、工商、法院和各金融机构等部门的联席工作制度,定期就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难点进行分析,解决部分呆账贷款取证难问题。

(三)强化核销督导检查

一是要跟进银行核销制度的修订与完善,在内部制度与程序上落实“降低核销成本”与“防范道德风险”的有效平衡。二是在银行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将不良贷款“应核尽核”作为日常不良资产动态监测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制度,做好跟踪、分析、监测工作,并纳入监管评级和考核。三是通过开展现场检查,及时查处违规核销行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四是对核销进度过慢的机构采取限制分红、限制薪酬等强制措施,强化外部监管压力。五是完善贷款全流程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明确贷款各环节操作细则和责任人,做到尽职免责,违规重罚。六是建立自上而下的责任追究机制,不仅处理直接责任人,还要对相关高管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七是建立健全追溯考核机制,按照贷款收回情况对责任人进行跨期考核,解决因岗位变动等因素造成责任追究难的问题。八是对已核销贷款进行严格管理,继续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债权诉讼时效。

(四)提高新增贷款质量

一是大力压降存量借新还旧贷款,根据小企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的品种和期限。二是进一步充实优化客户经理队伍,提高客户经理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信贷管理水平。三是结合贷款新规,抓好贷款三查的执行,完善对贷款全流程的管理,提高贷款到期回收率,确保新增贷款质量,扭转不良前清后增态势。四是积极借鉴各地先进经验,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处置手段,如通过溢价增资扩股、市场化处置等方式快速处置消化不良资产,争取在不良资产处置上有所突破,尽快甩掉历史包袱,加快推进改革发展。

(五)完善配套信息服务

一是强化信用环境建设,健全和完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定期通报制度,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为清收已核销贷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建议银监会联合人民银行在征信系统或是大额客户风险预警系统中增加诉讼信息,以利于金融机构及时获得同业起诉的情况,并允许以这些信息的电子形式或打印文件作为核销的证据,以使相关核销条款更具操作性。二是建议由银行业协会牵头建立银行间的核销信息共享机制。银行在保护本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共享,降低贷款核销的成本。

(作者单位:人民银行阳泉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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