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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父期”与五服差等:再读马王堆汉墓《丧服图》题记

2017-11-25李维睿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7年8期
关键词:至亲晏婴题记

李维睿



“为父期”与五服差等:再读马王堆汉墓《丧服图》题记

李维睿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子为父“服三年”乃儒家不刊之典,而马王堆汉墓《丧服图》所记“为父期”似与之抵牾。仔细梳耙文献,先秦时期儒家有“三年加隆”之说,有“宰予问丧”之典,进一步考察“三年丧”之源流,可知儒家早期存在“为父期”的观点,亦可能付诸实践。总的来看,题记与儒家丧服学说有着密切联系,“礼各有俗”恐怕是题记服制异于儒家经典的重要缘由。

《丧服图》题记;为父期;差序

儒家经典指出:“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论语·阳货》)。遂子为父“服三年”乃不刊之典。但马王堆汉墓《丧服图》(又称《丧制图》)的出土,对服丧期限、尤其是子为父服的期限有异于儒家经典的表述,拓宽了丧服制度的理论视野。结合前人研究成果,本文尝试对《丧服图》所记之丧期作进一步探讨,以求教于各位方家。

一 《丧服图》题记研究述评

《丧服图》分为伞盖、色块、题记三个部分。学界讨论焦点集中在伞盖下题记(右2列、左4列文字)上,为方便讨论,兹录全文:

三年喪屬服

廿五月而畢(以上右2列)

行其年者父斬衰十三月而畢

祖父▄伯父▄昆=弟=之子=孫

姑▄姊▄妹▄女子=皆齍衰九月而畢

箸大功者皆七月▄小功▄轖皆如箸(以上左4列)

对题记主要有两种断读,一种以曹学群为代表:“三年丧,属服廿五月而毕。行其(期)年者,父,斩衰,十三月而毕;祖父、伯父、昆弟、(昆弟)之子、(子)、孙,姑、姊、妹、女子(子)皆齐衰,九月而毕;箸(著)大功者皆七月;小功、缌皆如箸(著)。”他认为,“其年”通“期年”,“轖”音近缌,即缌麻。“这里的三年丧,应是指为天子所服的斩衰三年”,“父死,行居丧二年之礼,穿斩衰之服,实际守孝十三个月就结束;祖父、伯父、兄弟、侄子、……、女儿死,都是穿齐衰之服,实际居丧九个月就结束;其他按礼居丧时穿大功之服者,都是实际居丧七个月就结束;居丧时按礼当穿小功、缌麻之服者,其实际居丧时间均按所穿孝服等级所规定的日期。”[1]范志军等也采此种断读,但对“属”的字义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是“亲属”、“属籍”之意。因此,这里的“三年丧”并非指为天子服,而是如子为父、父为长子等五服范围内的服制,但实际服丧时间却为斩衰十三个月。

另一种是胡平生的断读:“三年丧,属服廿五月而毕,行其年者父。斩衰十三月而毕:祖父、伯父、昆弟、(昆弟)之子、(子)、孙。姑、姊、妹、女子(子)皆齐衰,九月而毕。箸(著)大功者皆七月。小功、缌皆如箸(著)。”他认为《丧服图》所记丧服制度的内容与传世文献的记载基本吻合。特别是“为父服丧是斩衰三年,文献记载中从无例外。”[2]程少轩等赞同胡氏观点,认为这样处理更为合理,《丧服图》题记与文献之间有严格的对应关系。

上述两种释读始开研究先河,启发意义很大,但又均有不安之处。曹氏的释读,从文字排布上看符合书写习惯。其对为天子行三年丧也有所论证,把五服丧期普遍减轻归结于秦王朝在丧服制度上的“率意而行”、“亢上抑下”,有一定道理,却在“为父服期”的问题上没有深入。范氏进一步提出为父实际服丧十三月,但区分理论与实际,难以融通。再看胡氏,虽得出与传世文献大致互印的结论,但首句要断至第3列的“行其年者父”,恐怕违背了《丧服图》著者之本意。另外,按照胡氏的说法,为祖父、伯父、昆弟、昆弟之子、子、孙服斩衰十三月,为姑、姐、妹、女子子服(已出嫁)齐衰九月,与《仪礼·丧服》等文献记载对比,服饰加重而丧期相同。按古代之加服,有“以尊加”、“以名加”或“以慈加”等,均有严格规定和限制,且加服必然是服制等级(包括丧期)提升,未见加服而丧期不变的。

综上,笔者更倾向曹学群的断读,稍作调整如下:三年丧,属服,廿五月而毕。行其(期)年者,父,斩衰,十三月而毕。祖父、伯父、昆弟、[昆弟]之子、[子]、孙。姑、姊、妹、女子[子],皆齐衰,九月而畢。箸(著)大功者皆七月。小功、轖(缌)皆如箸(著)。尤其“行期年者,父,斩衰”,或许应另辟蹊径来解读。

二 “为父期”考

“为父期”固然与儒家经典丧服制度不合,但并不代表此说甚至此制不曾存在。细加梳理,儒家有“三年加隆”一说,也有“宰予问丧”之典故,包括“三年丧”的源流与实践,都能说明“为父期”的丧制可能存在。

(一)“三年加隆”说

关于“三年加隆”,经典论述见《礼记·三年问》:

然则何至期也?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

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

由九月以下,何也?焉使弗及也。故三年以为隆,缌、小功以为杀,期、九月以为间。上取象于天,下取象于地,中取则于人,人之所以群居和一之理尽矣。[3]

上亦见《荀子·礼论》。所谓“至亲”,“曰父子,曰夫妻,曰昆弟”,乃“父子首足也,夫妻牉合也,昆弟四体也,皆一体也,则皆至亲也”[4]。是父子、夫妻、昆弟之间服丧皆“以期断”。至于为何“以期断”,经文说:经过期年,天地变易,四季更替,周而复始,寓意哀伤随之降杀。

再看郑玄、孔颖达对“以期断”注疏,郑玄认为“以期断”是指“为人后者为其父母”、“父在为母”服期,所言明显附会;唯孔颖达说“以期断”指小祥之变服,有一定道理。但按礼经,父为子(众子)、夫为妻、昆弟之间“至亲”本服齐衰杖期或不杖期,期年后已除丧,不存在变服问题。并且后文言三年再期为礼之加隆,大功、小功、缌麻属礼之降杀,把“以期断”直接释为“服期”更符合经文原意。

据经演绎,历代儒者持“三年加隆”论者不少。如唐时贾公彦说:“三年问云,至亲以期断,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是本为父期,则为祖宜大功,曾祖宜小功,高祖宜缌麻。”[5]意指丧礼未加隆之前,子为父本来服期,加隆后才有子为父服斩衰三年。又如清时沈彤说,“故其(为父)本服皆以齐衰期”,是“圣人以此为未足以尽亲亲之道也,则于其至亲之尊者、重者,而加隆焉。又推至亲之心,以加于其上、下、旁之可加者焉。故于父则斩衰三年,……。”[4]卷四把上杀、下杀、旁杀的亲等都纳入讨论中,认为圣人针对“其至亲之尊者、重者”加隆服制,形成了今天通行的、系统的丧服制度。宋人陈祥道一针见血,他说:“荀卿与三年问皆谓至亲以期断,而以三年为加隆,如此则是期为丧之尽,而三年为礼之加也,与孔子之说戾矣。”[6]把孔子所主张的“三年丧”与《三年问》中的“以期断”对立起来,当作两种观点看待。依此看来,“三年加隆”在经学史上占有一席之地。

(二)“宰予问丧”故事

关于“三年丧”,我们都熟悉《论语·阳货》中“宰予问丧”的故事。对宰予“三年之丧,期已久矣”的看法,后世儒者多讥之。换个角度,宰予作为孔门弟子,对夫子言行耳濡目染,竟敢冒大不韪挑战权威,可见“期已久矣”的看法是客观存在的,也说明“行三年丧”在儒家内部就存有分歧。在宰予与孔子的对话中,孔子把“三年丧”解释为子对父母的报恩行为,正是“君子礼以饰情”,赋予“三年丧”缘于人情使然的意义。故有人认为“三年丧”系孔子首创。

宰予为何主张三年丧“以期断”?宋人杨时的看法颇有见地:“当是时谓‘至亲以期断’,岂独宰子而已哉?而予之问亦欲知其所知而已。”[7]意思是为至亲行期丧并非宰予一人之主张,只是宰予有打破砂锅问到底的钻研精神,这一看法更符合客观事实。

再有马端临考证“三年丧”,列举子张问孔子“《书》云:高宗谅阴,三年不言”之例,指出“盖时君未有行三年丧者,故子张疑而问之”,得出“夫子答以古礼皆然,盖亦叹今人之不能行也”的结论;又举“滕文公问丧礼于孟子,欲行三年之丧,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也”,得出“鲁最为秉礼之国,……而尚不能行,此则他国可知”的结论。[8]其言“今人”及“最为秉礼”之鲁国不能行“三年丧”,是有道理的。这些典故,意味着“为父期”的丧制曾经存在。

(三)“斩衰期”与居丧实践

再按儒家经典,要么言“期丧”,要么言“齐衰期”,未见“斩衰期”者。如此,题记当作何解释?

首先,为父必服斩衰。笔者所览,传世文献资料若记载行父丧所着之服饰,未有不言“斩衰”者。成书较早的郭店楚墓竹简《六德》篇中专门记载:

其次,春秋时期晏婴服父丧一案有代表性。《左传·襄公十七年》言:“齐晏桓子卒,晏婴麤縗斩,苴绖、带、杖,菅屦,食鬻,居倚庐,寝苫,枕草。”[10]可知晏婴居父丧时的饮食起居,与《仪礼·丧服》所记基本一致。其中“麤縗斩”指的就是斩衰服。晏婴尚礼,故儒家赞之。尽管如此,晏婴极力反对儒家主张之丧礼,认为“崇丧遂哀,破产厚葬,不可以为俗”,进而指责儒生“滑稽而不可轨法”[11],说“其道也,不可以示世,其教也,不可以导民”[12]。若说晏婴讥儒而行其制度,似乎有悖史实。相反,倒是可以说明儒家推崇的为父服斩衰之制,非儒家独创,也非只有儒家主张,或者本来就是周礼的内容和要求。

关于晏婴服父丧的期限,《左传》未明言。有学者认为他可能按礼的要求服丧三年。但按襄公十八年,各路诸侯联合讨伐齐国,《传》记:“晏婴闻之,曰:‘君固无勇,而又闻是,弗能久矣。’”襄公十七年冬(十一月左右)晏婴丧父,襄公十八年冬(几月不详)晏婴对诸侯伐齐一事发表己见。大概经过一年左右的时间,晏婴讥评时政,恐怕他就是着斩衰、行期丧而已。正如清人万斯同论及春秋之世多有短丧之制,“或既葬而除,或期年而除”,甚至发出“均无可考”的感慨。

综上,先秦时期有儒者主张“为父期”,此种观点或丧制延续至秦、汉初,实不足为奇。

三 题记服制中的差序原则

回头看第一句“三年丧,属服,廿五月而毕”。这里的“属”,理解为“下属”、“官属”、“部属”更妥。如“六卿分职各率其属”(《尚书·周官》),“以其属驰秦师”(《左传·文公二年》),“徒属皆曰:‘敬受命’”(《史记·陈涉世家》)等“属”之意。故首句意思是:臣(百官)为天子服三年丧,丧期二十五个月结束。

基于曹学群分析之原因,有三点可以补充:一是儒家经典强调诸侯为天子、臣为君服三年丧,是“君为臣纲”的尊尊原则在礼制上的体现。《礼记·丧服四制》曰:“资于事父与事君同,而敬同。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故为君亦斩衰三年,以义制者也。”墓主作为诸侯相,带头遵守“为天子三年丧”的制度,合礼、合情。二是下文言为父服“斩衰十三月”,此处“三年丧”应不低于“父”的等级。父于子乃至亲,“《诗》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君者,治辨之主也,文理之原也,情貌之尽也,相率而致隆之”[13],高于父子的只能是“尊尊”之极的君臣关系。因此,题记“三年丧”是且只能是对天子服。第三,古代臣为君服三年丧的传统恐怕要早于子为父服。《尚书》曰:尧崩后“百姓如丧考妣,三载,四海遏密八音”。[14]礼之践行,本就基于物质财富,贵族统治阶级行礼必先于、隆于众庶。《丧服图》制作年代去古未远,循“为君三年”极有可能。连东汉杜预也说“汉氏承秦,率天下为天子修服三年”[15]。

除“为父期丧”“斩衰”外,题记所记余下丧制:为祖父、伯父、昆弟、昆弟的儿子(侄子)、儿子、孙,为姑、姊、妹、女儿,皆服齐衰,丧期为九个月。服大功亲的,丧期皆为七个月。服小功、缌麻亲的,按照礼制规定的丧期执行。于此,丧期因服丧对象形成差序:斩衰三年(二十五月,为君)→斩衰期年(十三个月,为父)→齐衰九月[为祖父、伯父、昆弟、昆弟的儿子(侄子)、儿子、孙,为姑、姊、妹、女儿]→大功七月→小功、缌麻。对小功、缌麻丧期,可试考之。

按《礼记·丧服小记》云:“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郑玄注:“言丧之节,应岁时之气。”[16]宋人陈祥道阐发:“三年、期、九月、七月、三月之别,然后情文称而恩义立矣。盖丧服之制,上取象于天,下取法于地,中取则于人。故再期之丧,三年;期之丧,二年;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五月之丧二时;三月之丧一时。远者象闰,近者象时,则凡在天地之间者,有变易矣。此丧服所以立中制节也”。[6]意思是说,从“三年”至“三月”,凡六等丧期,三年是闰年(农历三年一闰),期是逾年,九月、七月、五月、三月则是跨季,经过这些时间段,天、地、人皆变易,“情文称”、“恩义立”,是丧期礼制法天地、则自然、合伦理亲疏的象征和表现。又《读礼通考》引清人顾湄论:“丧五服皆取阳数奇者,方性夫曰,阳所以致生,阴所以致死,之死而致生之,孝子不忍死其亲之意也。”[17]与《易》曰:“奇为阳,偶为阴”相贯通。也就是说,根据丧服经典,丧期既要满足差序递减原则,又只能为奇数月。据此,我们大胆推测,题记未记之小功为五月,缌麻为三月。如此,题记所记之丧期与《丧服》中的六种丧期是一致的,形成完备的差序等级。

总体上看,若将题记服制与儒家经典五服制度比较,前者有四点特别之处:一是显示出天子独尊。题记中的“三年丧”仅“为天子”,而《仪礼·丧服》书“子为父”、“诸侯为天子”、“臣为君”等均应服三年丧。二是为父服斩衰期年,为祖父、伯父、昆弟等服齐衰九月,大功七月,较礼经服饰不变,丧期正好缩短一个等级。三是丧制划分简略,除斩衰外,每一种服饰仅对应一种丧期。按照丁凌华的考证,五服名称有十二种之多。相比较,题记服制的服饰与丧期是“一对一”的,十分简单明晰。四是仅有关于同姓父系的服制规定。母与妻等“至亲”却不在题记之中。

尽管题记服制与儒家经典五服制度有一定出入,但从五服服饰、丧服差等原则的一致性来看,尤其是“三年丧”“廿五月而毕”等记载与礼经高度吻合,《丧服图》的主体(即色块组合)也与唐后流传下来的《本亲五服图》渊源颇深。因此,我们仍可断定,题记与儒家丧服学说有直接关系,要么受儒家影响,要么影响儒家。事实上,若《礼记·曲礼下》言:“君子行礼,不求变俗。祭祀之礼,居丧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国之故,谨循其法而审行之”。[16]108-109是先秦时期礼各有俗,各地区礼俗礼制的形成、发展、流变非整齐划一。申言之,不同时期、各学派的观点定非“天下大同”。这可能是题记服制异于经典的重要原因之一。

[1]曹学群.马王堆汉墓《丧服图》简论[J].湖南考古辑刊(第六辑),1994:226-229;225.

[2]胡平生.马王堆帛书《丧制图》所记丧服制度考论[A].胡平生.简牍文物论稿[C].上海:中西书局,2012:286.

[3]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558;1559.

[4]沈彤.仪礼小疏[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商务印书馆, 1983.

[5]熬继元.仪礼集说[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

[6]陈祥道.礼书[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商务印书馆, 1983.

[7]朱熹.论语精义[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商务印书馆, 1983.

[8]马端临.文献通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6:1090.

[9]荆门市博物馆编.郭店楚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188-189.

[10]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945-946.

[11]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1911.

[12]晏婴.晏子春秋[M].北京:中华书局,1985:73.

[13]王先谦.荀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81:374.

[14]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71.

[15]房玄龄等.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619.

[16]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969.

[17]徐乾学.读礼通考[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

(责任编校:周欣)

B232

A

1673-2219(2017)08-0083-03

2017-04-28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法文化研究传播协调创新团队建设”。

李维睿(1986-),男,湖南郴州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律史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法文化研究传播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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