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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法族规中的戒与罚:介于法与情的道德规训

2017-11-25陈天睿

长江丛刊 2017年9期
关键词:家法维系家训

陈天睿

家法族规中的戒与罚:介于法与情的道德规训

陈天睿

我国自古以来注重家法族规,小至家庭大至国家,这一种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传统,对中国乡土人情社会的维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仅是一种没有强制力的道德规范,还具有刑律的作用。出于乡土社会中共同体对这一传统的认同和信任,在道德层面上赋予了家法族规特有的类似于法律的惩戒权和管理权[1]。统观历史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这一家法族规对维系友好和谐的邻里关系,处理乡亲 的纠纷,维系宗族社会和谐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

家训 家法 族规 道德规训

中国自古以来崇尚秩序和风俗,讲求尊卑有序,以礼为核心。处罚法律和处罚宗法族规看似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对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后者是对道德化的乡风习俗的不遵守[2]。但在特殊的中国社会,后者却扮演着截然不同的角色。作为我国古代家训中所特有的族训、族法,有效的维系了家族内部的和谐,合理地解决了内部的纠纷,它对维系整个家族甚至社会的稳定发展起着某种特殊的秩序化的作用,它有效的维系了古代礼法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了我国法律文化中重要的一部分。

一、家法族规:礼法在家族中的表征

在古代,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以家为核心构成的一个关系紧密、宗法族规众多的社会。较之于西方社会,我国更加注重国家权利和集体权利、父权,个体权利往往让置于国家和集体权利。从我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中可以看出,我国古代法律的“私法”极为缺失,家族和集体的利益和荣誉远远凌驾于个体之上,即使古代不同朝代置顶了众多的法律,其实究其本质而言是刑律。刑与法相同,我国古代社会中,法律几乎和刑罚占据同样的重要地位,扮演着类似的角色。法律和刑律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和威慑力,使得人们犯罪的观念被极大的抑制着,人们往往因为害怕触犯刑和法之后所需要承担的严重后果。

与此同时,在一个道德之上的宗族社会里,道德扮演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我国古代的价值体系中,道德被放在了最为重要、最为神圣的位置。古代提倡以德治国,强调从道德出发,个体修于律己,从而建构稳定的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相对应的即是运用在法律和社会中的“礼义”原则。“礼义”有着极其丰富的内涵,它涉及到国家治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影响着国家政治秩序的治理、渗透到法律、宗族裁判的具体制度中,也影响着人们的一言一行。礼义作为我国古代基本的法则之一,是人们的行为准则、道德标准和法律依据。在我国对家的治理和对国家的治理模式有着类似的地方都强调以礼为核心,构建良好的政治秩序和生活秩序,从而对人们的七情六欲和日常生活进行合理的管控,从而实现国家安定太平,生活幸福安康。家法和族规作为礼中非常核心的一项规则,处处体现了以礼为本的核心思想,其是礼义原则在家族中的具体体现。

二、家法族规中戒罚条例的功能与意义

中国古代强调道德对人们的教化作用,也明确了规范与行为准则对构建社会秩序和家庭秩序的重要作用。古代律法的发展和完善,促使法制观念不断影响着社会的各个阶层,道德和法律相互影响相互作用[3]。其中戒罚条例在古代立法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家法”一词即便最早出现在汉代,但并不是家训意义上的治家之道,而是自成一体的学说与思想。出现于三国时期《魏书·杨播传》书中“陈纪门法”,才意味着而家训意义上的家法正式出现。随后发展到唐朝中叶家法正式成为一种家训的固定形式,其主要是指经家族前辈所流传下来的道德规范和思想、方法,进而转化为值得后人学习的家训。但那时的家训并不具备强制力和约束力,并无法具体实施运用在宗族生活中。直至唐 朝陈崇《陈氏家法三十三条》,才真正使得我国家训族规有了刑罚化的功能和性质。

道德和法律相互影响相互关联,在我国古代社会中的戒罚条例充分地体现了二者在宗法社会中的博弈。二者无法完全割舍开来,家训中的道德规范和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某种程度上的契合,间接的维系了宗法社会的稳定发展,稳固了当权者的政治统治。二者的相互融合和渗透,使得法制挂念逐渐的影响社会各个阶层,从而使得道德和法律不可避免的相互影响。例如家族中的罚跪、锁禁、仗等惩罚,某些程度上近乎于刑罚中的惩罚,限制了人人身自由造成了身体上不可恢复的损害。同时家训族规的重要意义在于构建了一个稳定的社会共同体,并以合适合理的方式解决内部的纠纷,其行为的依据不局限于国家的刑律,也依照宗法族规的规定予以惩戒人们的行为。

因而,家法族规的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惩罚或是责令人们,而是为了引导人们修身养性,通过道德的教化作用和规范的威慑力量,使得人们更好的生活,增长自我的智慧,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无论是中国古代还是现代,道德和惩戒措施只是维系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维护人们生活的秩序和安定团结的重要手段。单一的依靠法律的力量,容易造成社会的安和混乱,容易道德人们的反抗情绪,无法真正的培养优良的公民;单一的道德力量,容易形成强权社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不稳定。因而,只有充分认识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力量,才能够更好地实现个人理想和社会秩序。

[1]苏伟利.家法族规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影响探究[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1):62~63.

[2]李鼎楚.中国传统"家法族规"的特征及现代法治意义[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0(5):149~153.

[3]谢庐明.传统与变迁:赣南客家家法族规的地域性分析[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4,25(4):46~49.

(作者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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