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信托运营机制研究
2017-11-22蒋骥达李潇潇
◎蒋骥达 李潇潇
养老信托运营机制研究
◎蒋骥达 李潇潇
鉴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受托人的专业管理功能,使得养老信托成为保证养老财产安全、提供养老资金和服务的良好手段,但目前国内养老信托在理论上的作用与实践业务反差较大。信托行业应充分挖掘制度优势,建立符合国情的养老信托运营机制。
养老信托;老龄化;运营机制
随着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使得社会养老体系面临着巨大挑战。在此背景下,探讨如何发挥金融作用帮助解决养老问题,提升我国养老保障水平十分必要。养老金融是指将养老需求或养老产业发展与金融市场对接,通过将各类养老资产放在金融市场进行投资,以实现其保值和增值,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养老信托属于养老金融中的一个重要门类,基于信任的前提,委托人将养老财产通过契约的形式委托给受托人,并由其按委托人意愿管理或者处分,为受益人提供经济支持和服务,满足其养老的目的等全方位的需求[1]。
优势及特点
1.养老信托契约性较强
养老信托设立和终止的法律依据都是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基于信任形成委托关系,通过信托合同的约定,将这种意愿变成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契约。老年人受限于其生理及心理上的各种限制状况,需要基于信任而选择受托人,并依赖其管理养老财产,满足其生前养老需求和财产继承等身后事项,养老与信托在以契约形式满足老年人意愿的方面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委托人可以充分信任养老信托,并以信托这种法律形式保障养老功能。
2.养老信托具有长期性
委托人中年时期可能在通过劳动和投资等积累财富的时候就开始筹划未来的养老安排,而对养老消费和服务的需求则需要等到老年,甚至暮年,跨越期限延续人的整个生命周期,短则一二十年,长则四五十年,甚至直到代际叠加。信托作为一种长期、稳定的财产管理制度,除保留撤销权外,一旦设立一般不得撤销,因而委托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对信托财产作长期规划。
3.养老信托的目的性极为明确
养老信托资产使用和管理的首要目标是实现受益人特定的养老需求和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在资金和养老设施方面的不足,使受益人获得更高保障水平的养老保障服务。
4.信托可以保障养老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不仅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不受其死亡或者宣告破产等影响,也不受受托人的撤销、解散等影响(须更换受托人),信托财产均不在清算财产的范围内,信托财产仅仅服务于契约中约定的信托目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信托的隔离功能可以极大地提高养老信托财产的安全系数,保证了受益人收益的稳定性和确定性,符合养老保障的实际需求。
5.养老信托具有广泛而专业的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养老信托灵活专业的投资管理方式能够保障养老资产的稳妥和安全。信托机构是我国唯一能够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领域进行经营的金融机构,特殊的制度安排使其能无缝对接养老产业和具有养老需求的家庭及个人,极大地丰富养老产品的内容。
6.养老信托运营具有监察人保护机制
由于养老信托委托人或受益人的特殊性,在其进入暮年后,民事行为能力衰减或不能行使时,需要依赖监察人制度,利用专业机构的力量,保障其利益按照契约约定的方式得以实现。信托监察人可以行使监督权,监督受托人是否依照契约履行义务,对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进行监督,在老年人失去保护自我主张的能力时,监察人可以以其自身的名义,按照合同文本或法律法规的约定,对信托受托人提起诉讼,有效地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和监督养老信托目的的实现。
面临的困境
我国从1984年开始对原有退休金制度进行探索改革,直到1997年,初步构建起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近些年来,一些大型企业还开展了企业年金养老信托计划及家庭养老保险等领域的探索。养老信托的特点和优势可以较好地解决目前养老产业中的困境。近几年来信托公司在养老信托领域进行了许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部分信托公司也开发了几款养老信托产品,但养老信托在理论上的作用与业务实践仍存在巨大反差。从整体来看,目前市场上的养老信托产品数量和规模都比较小,对比英美日等发达国家,我国养老信托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实际需求,已开发的养老信托产品多数还是较为纯粹的理财金融产品,仅考虑到了养老财产的保值增值需求,主要限于金融属性的定制化服务,相对养老信托服务的范围和专业性都有较大差距,没有将养老实业纳入到信托范畴,不能满足国内日益增长的老年人对消费服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需求。我国养老信托的发展主要面临三个方面的困境:
1.合格投资者门槛偏高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信托计划》)中对投资信托的合格投资者要求其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或金融资产总额超过100万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认定较为复杂,许多机构在发行时直接采用认购单个信托计划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且在一个信托计划中,认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数不得超过50人。实践中,该规定将相当大比例的个人挡在合格投资者的门槛之外,特别是将中低端的养老需求人群排除在外。符合上述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自然人,多数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养老资产,其文化教育水平也相对较高,对养老安排具有一定的规划和安排能力,而国内目前养老产业的需求很大部分集中于难以达到合格投资者门槛的中低端消费人群[2]。
2.养老产业优惠政策不明确
目前,我国养老产业盈利模式和可持续发展模式仍在探索阶段,信托资金投资养老产业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制约了养老产业信托业务的发展。国务院虽然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老年金融服务,规范和发展银证保等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合适的养老产品,但出台的具体优惠政策有限。2014年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对养老服务的用地提供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但其中提到的具体优惠力度并不清晰,各地也没有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跟进出台细化的执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各地理解尺度不同,难以达成政策出台的初衷。
3.信托财产登记与税收政策亟待出台
我国目前颁布实施的《信托法》及不动产登记法中没有对相关信托财产登记进行详细规定,致使不动产等占目前国民财产大头的部分难以纳入养老信托财产规划,大大影响养老信托的财产来源。长期以来信托登记配套制度的缺失造成了财产类信托难于流转,使信托的各类参与方都更偏向于使用资金信托,制约了信托业的发展。信托税收优惠没有在基本的法律层面得到解决,致使开展养老信托没有税收优惠空间,老人和信托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时都缺乏足够的动力,制约养老信托的开展范围。
建议
1.降低委托人的准入标准,拓宽信托财产的来源
(1)《信托计划》中关于合格投资者及自然人数量的规定,将国内养老产业市场中占主要数量的中低端需求群体挡在了门槛外。信托公司要扩大养老信托市场,需要适应养老信托市场的特殊情况,在清晰界定了养老信托产品的法律关系后,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适当放宽养老信托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和委托人数的限制。在我国老年人财富结构中,房地产等形式普遍占据了城镇老人财富的主体[3]。未来信托机构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将不动产(土地、房产等)、动产(股权、有价证券、黄金等)和各类权益(知识产权等)用于拓宽信托财产来源;还可以增加养老信托财产的不同缴付方式,引入期缴安排等扩大养老信托财产来源,增加养老财产的规模,使老年人能用多种财产形式解决养老消费和服务等需求,缓解养老金存在较大缺口的问题。
(2)充分利用好各类资金做大养老信托产业规模。如保险资金的成本较低,其对投资期限和资产稳定性的需求都可以与养老产业投资形成极佳的搭配。国际上许多保险公司采用投资养老医疗机构,或持有养老产业投资基金份额的方式,间接持股医疗和养老企业,降低养老保险的赔付概率和相关成本,达到风险对冲的目的。鼓励养老信托使用保险资金,一方面为养老产业投资基金提供较为稳定的资金,降低资金成本;另一方面也可满足保险资金在对冲风险以及投资等方面的内在需求[4]。
2.设计个性化养老信托产品,完善管理运营机制
(1)把握客户需求是发展养老信托业务最重要的基础,养老信托产品不同于普通的财产信托产品,其主要目标就是提供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故在产品设计上一定要注重老年人的需求,充分尊重委托人、受益人的意志,注重个体的自主性,迎合其特定的养老保障和财产管理需求,提供不同的养老信托投资计划、后期养老消费服务的选项,并建立起相对应的评价监管系统。
(2)设置全面完善的养老信托运营保障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和长期授权机制,防止养老信托在操作管理中出现欺诈行为,或因操作不当、市场风险等导致信托计划养老目标未能实现。对于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涉及面较广的信托的投资运营需要设置较为严格的运营和保障制度,防止代理风险、道德风险等问题,确保养老信托投资对象的安全性。而对于私人养老信托产品,可以针对不同信托财产来源、委托人的不同需求等,设置不同的运营机制,只需对受托人的资质和运营标准等进行审查即可。为防止养老信托的目标落空,应建立相应的风险准备金和赔偿准备金制度,保障养老信托账户的保值增值需求,设立安全垫降低投资风险,保护委托人的财产安全,确保养老信托资产满足委托人设定的最低收益标准。养老信托委托人的特殊性要求其建立委托人持久授权机制,确保养老信托长期有效运行,即使老年人丧失精神或行为能力后仍能获得预先约定的养老服务保障[5]。
3.分类遴选受托人,建立信托监察人制度
在企业年金和社保基金的信托投资计划中,由于资金规模巨大和涉及面广,为防止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风险等,应设立严格的受托人遴选机制,选择具有足够资本实力、运营管理标准高和经营财务情况稳健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目前信托业协会和监管部门都对信托公司进行了分类评估和管理,未来可能根据规定资本充足率、内控制度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且具有养老信托相关专业化团队的信托公司才能开展企业年金和社保基金的管理投资业务。在私人养老信托计划中,则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实际需求,自行选择适合的受托人,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信托公司为委托人设置高度个性化的养老信托安排,但同样需要对受托人的运营、内控管理等方面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养老信托服务的弱势群体的权益。目前国内仅对公益信托设置了信托监察人制度,确保信托公益目标的实现[6]。
4.统一信托及财产登记,出台税费优惠政策
(1)长期以来,由于信托登记制度缺失造成了信托财产以资金为主的局面,难以使用土地、房产等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等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作为养老信托财产的来源,制约了信托发挥其多样性和设计弹性的空间,也限制了利用信托制度安排养老保障的人群范围。未来只有彻底解决信托财产的权属及性质的登记问题,使交易各方充分了解交易客体的权属状况,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利用第三方确保交易的安全,配合信托财产的权属登记部门,明确保证信托财产同委托人的财产、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区分开来,才能大大拓展养老信托的适用性和流通性。
(2)我国当前养老市场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经济可行性还有待加强,而国内信托行业较少投资于养老产业的主要原因也是其投资回报率偏低,建议政府从税收等政策上积极扶持养老信托产业的发展,督促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的优惠政策。一是在用于养老产业的土地划拨或者出让环节,出具详细的优惠标准执行意见和办法;二是鼓励政府以土地入股的方式、财政转移投资于养老产业基金等方式,加强对养老产业的扶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三是加强养老用途土地的后续监管和资格审核,严格限制养老用途。
[1]梁红. 浅谈我国养老基金信托. 改革与开放,2014,(3).
[2]王婷婷,张欢. 中国信托业转型发展策略研究——基于财富管理给信托业带来机遇的分析. 区域金融研究,2016,(2).
[3]尹隆. 老龄化挑战下的养老信托职能和发展对策研究. 西南金融,2014,(1).
[4]曾忠东. 养老基金与信托制度相结合的适用性分析. 生产力研究,2004,(11).
[5]张媛. 国外养老保险基金信托运营及对中国的启示. 调研世界,2011,(10).
[6]赵元元. 老龄化社会下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养老保障信托制度的必要性. 法制博览,2014,(9).
(作者单位:蒋骥达,宁波工程学院;李潇潇, 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编辑:张涵
F832
A
10.13561/j.cnki.zggqgl.2017.1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