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性别与父母幸福感
2017-11-21陆方文刘国恩李辉文
文/陆方文 刘国恩 李辉文
子女性别与父母幸福感
文/陆方文 刘国恩 李辉文
幸福感作为“隐藏的国民财富”(David Halpern,2012)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特别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作为衡量民生的重要指标。因此,研究居民幸福感的影响因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经济学关注稀缺世界中人的选择或者行为,而个体的选择归根到底是为了增进幸福感,并且将是否增进和增进了多少幸福感作为最终的评价标准(汪丁丁,2010)。现代经济学常以幸福感作为效用的衡量指标,研究一些价值难以直接衡量的事件或现象的效用。国外经济学界对幸福感的研究开始于Easterlin (1974)关于经济发展对幸福感影响的探讨。Di Tella et al. (2001)研究过失业率和通货膨胀率这两个重要宏观经济指标对大众幸福感的影响,并据此探讨大众对失业率和通货膨胀的偏好。另外一些研究利用幸福感指标分析机场噪音、水灾、空气污染等非市场化物品的福利价值(Welsch,2002,2006,2007;Levinson,2012;Luechinger and Raschky,2009)。国内一些研究表明,个人幸福感不仅与性别、年龄、教育程度、收入水平等个体特征关系密切(刘军强等,2012),还受到相对收入、城乡差距和就业状况、房价、腐败与社会信任等社会因素的影响(罗楚亮,2009;官皓,2010;何立新和潘春阳,2011;林江等,2012)。和上述研究不同,本文关注的问题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拥有悠久农耕文明传统、长期存在着“重男轻女”观念的社会中,子女的性别差异是否以及如何对父母的幸福感产生影响?
背景与文献回顾
在传统农业社会,男孩带给父母的幸福感可能比女孩更多。传统乡土社会中的差序格局决定了家庭网络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传统家庭网络的稳定、繁衍和昌盛都与男性成员有着更加密切的关系,这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多子多福”和“重男轻女”观念的经济社会根源(费孝通,2012;钱穆,2013;侯家驹,2008)。从经济学角度刻画,男性的这种优势源自生产和金融两个方面的基本功能。一方面,男性在生产性活动中具有相对优势。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人类社会进入农耕时代,尤其是铁犁的使用,使得生产活动中男性具有明显的优势,这为父系社会的形成提供了经济基础(恩格斯,2003)。Alesina、Giuliani和Nunn(2013)为恩格斯的这一论断提供了生动而有力的经验证据。他们利用跨国和跨地区历史数据所做的经验研究表明,传统农业技术意味着男性比女性有着更高的经济价值,从而产生重男轻女的观念。钱楠筠的研究(Qian,2008)显示,男女之间的收入差异会显著影响女孩的存活率和女孩的受教育程度。另一方面,在金融市场不完备的传统社会中,金融产品的匮乏使得医疗、养老等诸多保险都只能通过家庭等社群网络而不是非人格化的外部金融市场实现,在这个意义上,男孩作为金融产品对父母也具有相对更高的价值(陈志武,2014)。据此推论,儿子似乎应该给父母尤其是母亲带来更高的幸福感。
但事情还有另外一面。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女儿对父母幸福感的正面影响很可能显著上升。这一方面是由于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生产活动和金融活动更多地从基于血缘纽带的家庭等社群网络转移到基于个人权利和契约的市场和企业(Munshi,2014;王永钦,2009);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进程中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不依赖于体力,男性的相对经济价值也因此削减。上述Qian(2008)和Alesina、Giuliani和Nunn(2013)的研究实际上也为此提供了证据:核心家庭内部相对经济地位和权力结构发生有利于女性的调整,从而使女儿有可能更好地赡养和孝敬父母。Xie and Zhu(2009)利用1999年上海、武汉和西安三个大城市的抽样调查数据表明,已婚女儿给父母的经济支持超过已婚儿子。许琪(2015)利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2010年数据发现,中国父系家庭制度和以儿子为核心的赡养方式正在发生显著改变。其中城市家庭中女儿在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两方面的直接效应都超过儿子,农村则呈现出“儿子出钱、女儿出力”的赡养模式。这些都意味着女儿对父母幸福感的影响很可能随市场化改革和经济发展而大幅度上升。
在市场化水平快速提升之后,女孩给父母带来的幸福感不仅会上升,而且有可能反过来超过男孩给父母带来的幸福感。前文分析的着眼点是子女的生产力以及可能为父母带来的经济收益,在经济学上这意味着潜在地将子女视作父母的“投资品”。而随着市场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传统社会中家庭的经济功能会越来越多地被市场替代,家庭定位将向感情功能集中,子女将逐渐从“投资品”转变为“耐用消费品”。考虑到女儿通常更能在情感上体贴父母,那么女儿作为“耐用消费品”的质量完全可能比儿子更高。
不仅如此,魏尚进和张晓波(Wei and Zhang,2011a)还表明,由于中国现阶段严重的性别失衡导致婚姻市场上男性竞争压力加剧,男方家庭更倾向于通过增加储蓄以提升在婚姻市场上的竞争力,这反过来意味着生养女儿的家庭消费率将更高,从而可能给父母带来更高的幸福感。此外,他们还发现,在性别失衡严重的地区,有儿子的父母更可能创业,也更可能接受低工资辛苦劳动(Wei and Zhang,2011b)。Chen Xi(2014)也表明,性别比例失衡显著增加了男方父母买房的压力。这意味着生养女儿可能为父母带来更多的闲暇而增进其幸福感。
但上述分析并没有直接检验子女性别对父母幸福感的影响,而仅仅表明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现阶段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仍未完成,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也仍然任重道远,传统农业文明与现代市场经济、相对封闭的人格化家族网络与开放的非人格化的价格机制在经济社会当中还在同时发挥重要作用(王永钦,2009;左翔,李辉文,2017)。这意味着传统社会形成的“重男轻女”观念在今天的中国仍然尤其经济社会根源。Alesina、Giuliani和Nunn(2013)还发现,使用铁犁耕作的农业社会不仅自身更加重男轻女,而且即使其个体迁移到美国等发达国家之后,其后代仍然显著地继承这种偏见。
简言之,在市场化深刻转型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复杂背景下,子女性别对于父母福利和幸福感的影响发生了有利于女儿的重大变化,但女儿带给父母的幸福感是否高于儿子,却仍然是一个有待验证的经验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利用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hinese General Social Survey,CGSS)2008年数据,定量研究子女性别对父母幸福感的影响。
实证结果
这一研究需要克服的一个挑战是,在计划生育政策的约束和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下,子女性别可能被人为操纵,而这些影响子女性别选择的因素可能影响父母幸福感,从而导致遗漏变量偏误。但Ebenstein(2010)指出,中国家庭的性别选择往往不在第一胎上进行,所以可以认为第一胎子女的性别是自然决定的,具有很强的外生性。吴晓瑜和李力行(2011)在经验研究子女性别对女性家庭地位影响时,就采用了第一胎子女的性别作为子女性别的代理变量。本文对所采用的数据进行的检测也印证了第一胎子女性别的外生性。因此本文也利用这一点来缓解子女性别的内生性问题。此外,我国自1984年开始在中国农村执行所谓“一胎半”政策,即在大多数农村执行第一孩为男孩不得再生,而第一孩为女孩的农户则被允许生育第二胎的弹性计划生育政策(Qian,2009)。这意味着1984年之后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的父母即使要进行性别选择,也将集中在第二胎而非第一胎上。换言之,这些家庭组成的样本第一胎子女性别的外生性更加可靠。因此本文用第一胎在1984年之后出生的农村家庭子样本数据进行稳健性检验。
(一)基本回归结果
本文采用中国综合社会调查2008(CGSS 2008)和CEIC地级市层面数据所做的普通最小二乘回归、ordered logit回归以及两阶段最小二乘回归都支持这一基本结论:养儿子带给父母的幸福感显著低于女儿。将父亲和母亲分组回归的结果,发现第一胎为男孩对母亲幸福感的影响更大一些;第一胎为男孩也降低了父亲的幸福感,但降低的程度比母亲小,并且回归结果不显著。这或许是因为母亲和女儿之间除了物质上的转移支付和生活照料之外,还包括更多的情感交流,从而给母亲带来的情感慰藉比给父亲带来的更多,这和俗语所谓“女儿是母亲的小棉袄”相吻合。对城乡居民进行分组回归的结果显示,虽然农村社会可能因市场化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更低而更容易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但第一胎子女性别对这两类居民幸福感的影响相差不大。
(二)子女年龄的异质性影响
为了进一步探讨子女性别影响父母幸福感的渠道,我们根据第一胎子女的不同年龄段分组回归,发现在子女的不同年龄段,子女性别对父母的幸福感影响存在异质性:在幼儿期(0—5岁)和读书期(6—16岁),儿子和女儿对父母幸福感的影响没有显著差异;但子女年龄在17—30岁之间时,第一胎为男孩的父母幸福感就显著低于女孩父母,这很可能是男孩父母需要为男孩的升学、就业、结婚或生子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一步观察子女在24—30岁之间的父母,我们发现第一胎为男孩对父母幸福感的降低程度更大了。考虑到24—30岁之间的年轻人基本上都已经完成学业,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了,所以这个结果比较支持男性在婚姻市场上压力更大的说法。此外我们还发现,即使在第一个子女年龄超过30岁之后,男孩父母的幸福感依然低于女孩父母,但统计上不显著。
(三)“养儿防老”与“助儿买房”
我们首先探讨子女性别对进入老年期的父母的影响。结果显示:第一,第一胎为男孩降低老年父母的幸福感,并且在50和65岁的界定上都在5%上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第二,母亲到了老年,有儿子的幸福感要弱于有女儿的,其差别统计上显著,这更加印证了俗语中的“女儿是母亲的小棉袄”;第三,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儿子对父母幸福感都有负面效果,但在城市这种效应更强烈也更显著。这可能是很多城市父母拥有养老金或者养老保险,因此更不需要“养儿防老”;或者,婚姻市场上男性之间的激烈竞争和城市更高的房价也可能让城市组中男孩的父母承受更高的经济压力,从而幸福感更低。
传统上养儿防老的观念部分地建立在父系家庭制度的基础上,女儿会出嫁,而儿子会留在自己家中照顾和赡养自己的父母。那么,现阶段传统的生活安排是否还在继续呢?数据分析的结果显示,有儿子的老年父母并不更多地和子女住在一起。该结果可以部分地解释养儿防老效果的缺失,尽管不能排除老年父母可能通过居住在儿子附近而获得照顾。
为了进一步考察子女性别对父母幸福感的影响是否与养老有关系,我们还将父母分成有养老保险和没有养老保险的组别分别回归。实证结果显示,无论是否拥有养老保险,第一胎为男孩的老年父母幸福感都是比第一胎为女儿的更低,而对于有养老保险的老年父母来说,这种差别在统计上显著。这就否定了儿子可能因为比女儿更好地发挥养老保险功能而给父母带来更多幸福感的假说。
为了进一步探讨婚姻市场的压力究竟是不是降低男孩父母幸福感的重要原因,我们考察了所在城市房价对不同性别子女父母的影响。如果房价可以通过影响婚姻市场上男性竞争压力而对父母幸福感产生影响,那么这一压力对于城市家庭应当更加突出,而有些农村家庭并不需要在城市买房,因此房价对农村家庭的影响可能比较有限。回归结果印证了这一猜想:在城市样本中,房价对男孩父母幸福感有显著的负面影响,效果显著,而农村样本中,房价对男孩父母的幸福感也有负面的影响不显著。
结语
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虽然本文的经验研究表明,儿子并未给父母带来更高的幸福感,但仍然有一部分中国父母在生育决策上更加偏向男孩,因此宏观上中国人口男女性别比仍然在持续上升。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当年0—4岁儿童的男女性别比为1.19。Edlundet al.(2013)也表明,中国16—25岁人口的男女性别比仍然持续偏高,而并未因为经济转型和发展以及观念变化而发生变化。对此应该作何解释呢?
上述质疑的提出,实际上暗含着一个重要的假定,那就是父母在做生育决策的时候,对于未来的预期是“完全理性”甚至是完全准确的,这也就意味着父母的决策环境当中没有不确定性,或者至少父母的预期是完全理性的。但中国市场化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巨大成功,对于绝大多数经济行为主体而言,都是事后才能确认的历史。回到历史进程当中去看,则无论中国市场化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前景,还是未来子女对于自己幸福感的影响,对于当时进行生育决策的父母来说,事前都是充满不确定性的,即他们当时极有可能只是有限理性的。Camerer(2003)说明,经济系统当中的行为人多数并不具备完全理性,在决策当中一般只考虑二阶或三阶预期。给定不确定的环境,习俗和他人过去的成功经验就构成个人理性的重要来源(汪丁丁,2010)。North(1990)也特别强调非文化、社会心理、社会规范等非正式约束在人类社会中的普遍存在及其对于人们行为的巨大影响,并且对非正式约束超乎寻常的稳定性进行了深入探讨。上文提到的Alesina、Giuliani和Nunn(2013)等研究也表明,重男轻女等属于文化或者社会规范范畴的非正式约束的确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不仅如此,中国的体制转型和经济与社会的现代化也迄今仍然没有完成,未来仍然任重道远。此外,处于育龄期的年轻父母也可能面临着社会学习不足的问题,即没有能够足够全面、清晰地认识到子女性别差异对父母幸福感的影响,尤其是不同人生阶段这种影响的差别。由此推论,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形成并不断强化的重男轻女观念及其对父母行为的影响,很可能不会在较短时期内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根本的改变;而只要有一部分父母仍然具有重男轻女的观念并将其与生育决策联系起来,中国出生人口的男女性别比就仍然可能出现失衡。
概言之,本研究用严谨的实证方法揭示子女性别对父母幸福感的影响,对于在边际上改变重男轻女的观念、缓解性别失衡问题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此外,本研究也表明,单纯依靠市场手段在调整性别不平衡上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希冀通过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婚姻市场的竞争压力以及养老功能的弱化来自然调整性别不平衡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因此政府和社会可能有必要采取更积极的措施调整性别不平衡。
(陆方文单位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刘国恩单位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李辉文单位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区域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摘自《经济研究》2017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