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投标中的串标问题研究
2017-11-15朱辛夷
朱辛夷
摘 要: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招投标环节作为一种针对资源进行的再分配方式,其运行的主旨即通过公正的方法保证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与有效竞争,进而帮助招标企业获取性价比最高的优质服务。考虑到招投标过程中人为因素的作用,现实生活中,招投标领域存在着诸多可兹改进的问题,其中招标方的内定中标、投标方的串通行为以及借壳投标等是比较明显的问题表征。针对上述违法行径的结构治理,已经有多篇文章予以研讨分析,本文着重对串标行为的遏制进行研究,通过对经济生活中串标行为的成因进行研判,提出一些应对的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招投标;串标;结构治理
招投标最先在英国产生,后依循当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善成熟,并被越来越多的市场经济体引进、运用。早在1861年,美国就要求超过规定限额的联邦政府及州政府的采购项目,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中国自上世纪改革开放以降,引进采用了招投标制度,并使其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完善、成熟。1999年8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对于经济环节中的各市场主体在招投标领域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范指引。虽然在招投标领域已经制定有相关法律法规,但囿于我们国家市场经济的不完善,相关招投标制度的建构、落实、执行等都存在诸多问题,使得一些企业为攫取更大利润而冒险钻漏洞,串标的情况屡次爆出,最终造成工程建设的质量层次不齐,对各领域的建设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一、串标的界定
串标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招投标法律术语,其界定参照《招投标法》之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故于《招投标法》并无串标的准确界定,一般而言,将之理解为“串通投标”的简称无不可,进而我们可以给出界定为:串标指的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间串通,通过排挤其他投标人的方式达到目的。
二、串标的成因
串标行为是招投标过程中的一种较为独特的违法行为,因其市场属性,故成因无法离开利益二字。
1.追求经济利益
招标方作为招投标环节的主导力量,天然掌握优势信息与权力资源。而作为服务者的招标代理机构,掌握话语权少,更多的服从招标企业的中标预期利益需求。投标方的目的就是为了经济利益而中标,往往在日常的投标环节采用挂靠等方式,避免因其资质问题所产生的困境,或者在明知其竞争力不足的情况下,采用贿赂等违法行为进行竞争,故而问题频出。评标专家因参与时间少,且经常出现人员不足、过少等问题导致某人多次参与评标,碍于人际关系等缘故,经常出现睁一眼闭一眼的事情,侧面也会顺应招标单位的意向选定其中意的投标单位。
2.程序欠缺规范
招标方因在整个招投标环节的主导地位,其可通过设定标准等方式私下主导招标环节的正常进行,在相关文件的规定上,会出现因人设事的局面,相关的规定、办法、标准只针对某一个单独的竞标单位,这种有利于内定中标企业的做法,在招标环节中频出。同时评标专家的主观性影响过大,囿于相关的规范性要求数量不多,评标环节出现的不负责任的乱评标现象多发,追责机制不完备,无法从制度层面敦促相关专家认真履职、依法评标。
3.串标隐蔽性强
串标行为本身就是见不得阳光的,隐蔽是其重要特质,故而难以被发觉。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串标总是发生在多家单位之间,联盟的隱蔽性、私密性强,通过彼此之间的秘密协议达成一致。如果是招标方同投标单位之间的联盟,则更难见天日,无法被及时发现、纠正、处罚。串标行为多发生在口头上,领导的要求里,个别实例中,无法在文字上找寻其串标的踪迹,故而对于相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增加了非常大的难度。
三、串标的危害
1.破坏市场运行
串标行为对于市场的有序运行,有着巨大的破坏效应,其产生于市场的不完善,同时反作用于市场竞争,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莫大的危害。不仅损害了相关的公共利益,造成相关公共资产的损失,同时也造成市场不正常竞争,破坏市场正常秩序,更是对相关企业的损害,压缩其生存空间。
2.损害参与人权益
招投标环节中,相关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因招投标而有所关联,故串标行为的发生,必定会给包括业主以及其他投标人以权益损害。相关灰色收入虽然可能由明面上的串标企业付出,但最终会落实在投标报价当中,正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低价竞标的恶性循环,高昂的投标费用,最终是由公共利益来买单。串标也会给其他投标人带来相关预期利益的损失,给市场造成恶劣的影响。
3.降低工程质量
由于串标所引发的低成本投入,往往相关主体会忽视长远利益,不重视内部管理,无法及时保质的完成相关工程建设,甚至于偷工减料等等。个别企业在中标后,偷工减料、层层转包,工程质量更难以权衡。还有的工程建设中,忽视监管,一些隐蔽设施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充分的监督检查,钢筋的粗细、尺寸的大小、水泥砂浆的标码等等,降低了成本,降低了质量,发生了事故,追究了责任,损害,是留给社会的痛楚。
4.容易滋生腐败
招投标领域最容易滋生腐败,串标行为的非法性,决定了其自身就跟腐败一体两面、相应而生。招标方的法定职责是依法完成招标工作,而非利用职权获取非法利益。但现状是对招标方的监管,无论从机制框架,还是从惩罚规定等,都无法做到充分有效。绝对权力滋生绝对腐败。而另外一方的投标企业,发挥市场趋利的法则,发挥多种不正当方式方法,目的就是在投标企业众多的环节中脱颖而出,必然损害多方利益,破坏市场秩序。两者结合必然应发腐败滋长、公共受损、市场乱象。
四、串标的治理
1.加强综合监督,建立省级管理架构
“多龙治水”是当下我国在很多领域面临问题的一个重要共性,在招投标环节,多部门监管的格局也早而有之,这也是从制度上造成时下监管乏力、无力的原因所在。建议加强综合监督,组建相应的综合管理架构,专门成立省一级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其负责本省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招投标事项。endprint
2.加强有效治理,提升从业人员能力
着力提升招投标环节从业人员能力水平,通过对其进行相关理论知识教育和技能水平培训,基础知识的巩固、相关流程的熟悉、职责权限的明确,规则目的的研判,道德情操的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精神层次。最为关键的是对向相应惩处机制的教育,让他们明晰处罚的依据、力度、范围,只有内心产生恐惧、敬畏,才能促使他们更好的在招投标环节中依法行使、合法而为。
3.提升处罚力度,增加串标预期成本
目前我國对于招投标环节中的串标行为的处罚,力度是轻的,范围是小的,数额是低的。上千万的涉案额度,罚款仅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更不必提及主观性因素更多的情节研判。故,必须提升处罚的金融额度,量化不同情节所面对的具体处罚数额,加大处罚力度,只有让相关单位切身体会到处罚的严厉,才能起到减少串标行为发生的可能。
4.注重源头控制,完善招标法律法规
通过对招标人设置相应的激励机制,才能从招投标环节的出发点对串标问题进行一定的控制。激励的设置,可以有效的减免招标人的不积极履职行为。正因为招标人在整个招投标环节中无法享受相应的奖励保障,才促使他们涉险违规操作,才产生了如串通投标等屡禁不止的现象。如对每一次招标环节的招标方进行相应的物质奖励,或者考勤晋升测评,则可从源头对之后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进行防控。我国目前对招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数量不少,但依旧不够完善,无法因应时下的社会现状,相关内容也急需得到法律的认可与规定。必须增加专门针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法规,增强专门性、针对性;必须在串标行为的立法方面进行准备、考察,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5.注重信息对等,完善招标方式方法
必须建立相应的招标信誉考核机制,让各方在此机制中明细参与者的信誉、资历等情形,为进一步加强监管提供物质准备。同时该机制还可以有效的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解决因为相关环节信息不对等所产生的弊病,对于治理串标有积极意义。进一步扩大电子招投标的应用范围,在全国进一步推广,使得招投标不会因地域以及相关上下级关系等缘故而受到私下的干预影响,也对遏制部门保护主义、抑制垄断有重要作用;电子招投标同时也为更好的加强监管、防控风险提供依循路径,保证招投标环节进一步公开、完善、公正。
参考文献:
[1]秦慧芳,李文革.国有企业招投标中存在问题及相关对策的分析.价值工程,2010.29(15).
[2]伍良艳.浅议博弈论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中的应用.贵州:贵州大学,2006.
[3]项震,陈正光.串标的原因及其对策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09(15).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