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传统武术传承的民间法视角探究

2017-11-10吴安新车宗哲李凯华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传统武术

吴安新+车宗哲+李凯华

摘 要:传统武术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重要形态,历久的传承和凸显的精神展现了我国民族文化特有的光彩。细究传统武术的传承,其容纳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民间管理组织体系之中,即在家族、宗教团体以及一些其他社会团体管理相应的民间社会秩序、传承财富和文化进程中衍生、发展、壮大,在适应着传统社会民间法的调整,也创造着自身的传承法则。而在现代社会文明冲击下,加上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的加剧,传统武术的传承遇到了危机,有的甚至走向式微。通过民间法视角来分析传统武术传承机制,并探究构建现代社会传统武术传承新机制,是通往武术文化复兴的一个有益进路。

关键词:关键词: 传统武术;民间法;传承机制

中图分类号:G8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076(2017)05-0046-06

Abstract:Traditional marital arts, whose enduring heritage and prominent spirit have shown the specific splendour of Chinese national culture, is an important form of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To have a closer look at the heritage of traditional marital arts, it is easy to find that it is contained in the non-governmental management organizational system of Chinese traditional society, and it derives, develops and expands in the process of folk social order, wealth heritage and cultural process by families, religious groups and some other social organizations. The heritage of traditional marital arts is adjusted by traditional folk law, meanwhile creates its own heritage rules. With the impulse of modern social civilization, coupled with the intensified conflict between state law and folk law, the heritage of traditional marital arts encountered a crisis, and some of them even tend to fade away. It is an effective approach to enhancing the revival of marital arts culture by analyzing the heritage mechanis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olk law, and exploring the new heritage mechanism.

Key words:traditional martial arts; folk law; inheritance mechanism

传统武术,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重要形态,几千年来为我国人民锻炼身体或自卫御敌之用传习不断。传统武术历久的传承和凸显的精神展现了我国民族文化特有的光彩。在民国时期,国家积贫积弱,倡导国民“强身健体,救亡图存”,武术甚至被称为“国术”。在今天以“武”“侠”为核心的电影成为了中国特有的文化标签,可见,传统武术在我国文化组成中的重要地位。

1 传统武术传承的现代之“困”

细究传统武术的传承,作为国民强身健体、自我防御的一种方法或手段,为人所习,为人所享、为人所用,而人自身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其所“习、享、用”必然在一定的空间内完成,也就是说传统武术事实上容纳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民间管理组织体系之中,即在家族、宗教团体以及一些其他社会团体管理相应的民间社会秩序、传承财富和文化进程中衍生、发展、壮大,其创造着自身的传承法则,在适应着传统社会民间法的调整,甚至其本身的传承法则也成为了民间法的组成部分。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乡土社会、一个熟人社会,“乡土”“熟人”不是规则、制度的反面,其社会秩序治理模式或者其自我调适构建了规则。有学者认为“民间法是独立于国家法之外的,人们在社会中根据事实和经验根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组织确立的具有一定社会强制性的人们共信共行的行为规范[1]”。根据这个界定,从中国传统社会民间治理涉及的领域来看,其大致有以下几种分类:1)基于血缘原因产生的民间法,即家族家规;2)基于地域原因产生的民间法,即乡规民约等;3)基于调整行业或者领域群体内部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民间法,即行业规则等。这事实上也指称了传统武术的基本生存空间。

在傳统的农耕文明、小农经济、自然经济下,血缘、家族意识浓厚,家族技艺不容丢弃,其家族对于武术技艺的传承规则,从本质上就是宗族制度在传统武术领域的反映。当随着现代工业文明的到来、生产力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如现代交通技术发展,使得地域联系不断加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冷兵器时代也一去不返,如此等等,推动着社会结构的改变,中国人血缘、家族意识开始淡化,宗族、宗教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于中国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也越来越小,乡规民约、家族家规、宗教戒律也一再被冲击,使得传统武术的传承空间被挤压。endprint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矛盾与冲突,一直以来都是传统武术传承之困,战国时期韩非子提出“侠以武犯禁”;贾谊《过秦论》记载“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阳”;宋太祖赵匡胤公开下令:“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蓄兵器。” 进之,北宋五次重申“禁武令”。元朝颁布了“禁刀令”,禁止民间私藏兵器,甚至规定:每3户人家只允许有1把菜刀,并且还要进行实名登记。雍正时期下了著名的“禁武令”圣旨:禁止民间人士佩戴刀剑行走,禁止百姓拳斗,禁止民间擂台较技,违者依律重处,擂台死伤按杀人论罪。民国之后,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虽不再“去兵”“禁武”,但国家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对传统武术的家传发生着重大影响,传统的师徒制度,由于过于强调徒弟对师父的人身依附性,早已与现代法理不容。除此之外,我国的宗教、社会组织在法律、政策的原因之下也不可能如古代那样在传承和发展传统武术中享有太多的自主权。

2 传统武术传承的民间规则之“象”

尽管传统武术的传承在现代社会遇到了前所未有之危机,有的甚至走向式微。但是,不容否认的是,传统武术的传承途径大多通过家族传承和社会组织传承,包括宗教组织、帮会和其他民间组织等。这些组织所确立的传承机制各有特点,都对传统武术的发展、兴盛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必须了解其传统传承具体之“象”,才能吸取精粹,破解“困局”。

2.1 传统武术的家传

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是亲属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婚姻和生育的作用下,中国传统社会也就有了“家族”这一基本的生产单位。在“家族”这个基本的生产单位里完成了财富、身份、技能的继承。在传统武术传承机制的研究中,将传统武术的家族传承简称为“家传”。

家传的制度基础来源于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宗法制实际就是把家族中一人奉为祖先的代表,即是“祖宗”,有“大宗”“小宗”之分,于是慢慢就衍生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在严格的嫡长子制度下,嫡长子应当继承家族的财产、身份以及一些技能。受此影响,某些传统武术家族虽然不严格按照嫡长子继承制继承本家武学,但也大都是仅限于传授本家族内成员。出现了“传男不传女”“传女不传婿”等传承规则。

在河南陈家沟的自成一派的陈氏太极拳在特定的时期内就是家传制度的代表。据唐豪先生考证,“陈氏太极拳发源于河南温县陈家沟,是陈氏始祖陈卜为健体保家而研习。经过历代传承,由七世陈思怀传与八世陈抚民,再传与陈奏乾与陈奏庭。陈奏庭又名陈王廷(1600-1680年),文武双全,担任过温县的“乡兵守备”,后因改朝换代而报国无门。后心灰意冷便归隐乡里,专心研习太极拳。陈王廷天资聪颖,勤奋好学,结合家传武术和众家武术之精髓,创立了以内功为主的太极拳及相关太极拳理论[2]。自陈王廷之后,陈家沟确立了只将太极拳术传与本门子弟的规矩。直到十四世传人陈长兴(1771-1853年)才打破了门户之见,将陈氏太极拳传与著名的弟子杨露禅(1799-1872年)。至此,只传内家的陈氏太极拳才开始向外传播。因此才慢慢衍生出了杨氏太极拳、孙式太极拳等多家流派。

通过分析陈氏太极拳的传承机制可知,在陈氏十四世陈长兴打破家传制度之前。陈氏太极拳的传承主要是依靠世代传承的方式代代相传,每一代选出个别杰出人选作为嫡传,除了本门子弟绝不外传。这是因为某些传统武术研习者认为,他所掌握的这一门武术是家族世世代代辛苦研习的结晶,不仅在心里觉得十分珍贵,而且还是自己养家糊口、获得生存空间的独有本领。为了防止技艺外传,构成对自己或者本姓家族生存的威胁,这些技能和传统社会中的财富、身份一样只能通过本门子弟加以传承。于是便在某些内家武术的传承机制中确立了“传男不传女”“传女不传婿”等武术继承制度。家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武术的延续有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却限制了中国传统武术的发展。胡继云先生对此的论断是——“虽然,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武术拳种得到了有效的,整体的,系统的传承,从而保证了传统武术拳种传承的纯正性、权威性,但也极大地限制了武术拳种的自身的改革和发展,同时,如果得到真传的人突然去世而没有把所学的及时传与后人,那么此拳种就会从此失传,一种文化现象就此消亡,这种单一的传承模式严重阻碍了传统武术向更高空间发展的步伐。[3]”从胡继云的论断来看,家族制的传承在许多层面有着它的弊端与局限性。这种家族制的传承问题在当前传统武术的发展中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拳种因为传承人稀少而消亡的状况屡见不鲜。

2.2 传統武术的民间组织传承

“中国传统社会在发展中,形成了政治社会特有的二元结构——上层社会的政权结构和基层社会的群众社团结构。[4]”在清朝末期以前,国家政权力量组织网络仅仅覆盖到州、县一级,无法真正地延伸到乡镇和村落。由于传统社会某些时间节点皇权对底层社会的严重失控,以及大量游民作为基础,在“结拜”等“家族拟制文化”的作用下,传统社会便会出现一些帮会、门派、宗教等社会团体。这些社会团体有自己的规则或者教义,发挥着管理一定领域或者地域社会文化秩序的功能。“在现实社会中实际存在着两种运行机制。一种是现代型的法理机制,另一种是传统型的习惯机制,前者由国家或法律确认和维持,是一种带有公性质的主导机制,具有规范条理清楚、适用范围广、外在强制力强的特点;后者是由乡土村落或民间维持的,是一种带有私性质的补救型和自治型的机制[5]。”从传统武术的传承机制探究,宗教组织主要是依靠宗教信仰将教徒加以聚集而产生传统武术的受众基础,比如少林,武当等。而其他无宗教信仰的社会团体却多是以“家族拟制”的方式聚拢成员,再传授武学。查证资料可知,“世俗社会”中对传统武术传承组织大抵上有三种形式——帮会、门派、武术社团。

2.2.1 帮会中的传统武术传承

大多数的帮会起初成员都是在底层社会从事农业和手工业,最初的目的只是单纯的相互帮忙照应,比如“哥老会”“洪门”“青帮”等等。许多帮会成立之初目的都很纯粹,也就是为了让成员更好的生存,但之后帮会本身却慢慢有了一定的政治目的或者其他目的。“天地会创立之初,誓约和规则比较简单,到了清朝光绪年间,已经形成了完整的洪门[6]”。洪门有严格的帮规,“十六誓、二十一则、十禁、十刑、十条、十款”[6]。据有关资料考证,洪门以练习洪拳武艺为名,发展组织,宣传反清复明的思想,企图推翻清王朝。endprint

洪门摒弃门户之见,成员以兄弟相称,用严格的帮规对帮会成员进行管理。“十刑”中规定“违反兄弟之情,与其亲戚争斗者,笞七十二[7]”。这些规则的确立也就扩大了洪门的成员范围,使洪拳等传统武术的受众基础大大扩展。洪门成员研习的武术吸收了少林武术、武当武术,形成了著名的洪拳。洪拳是我国传统武术体系中的重要拳种,同时也是传播最为广泛的武术流派之一,洪拳的广泛传播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传承机制。所以以帮会为主导的传承模式具有极大的社会普及性,这客观上推动了中国传统武术的传承和发展。

2.2.2 武术门派中的传统武术传承

对于武术门派概念的理解可能皆有不同,笔者认为武术门派不是指某个具体的武术组织,而是在师徒制度下,只要是学习同一种武术技巧和武术风格的都可以算是同一门派。所以探究武术门派中的传统武术传承机制,实质上还是对某一武术流派下师徒制度等内容的研究。师徒关系确立,形成师父率领之下的师门,这种方式往往对传统武术的传承有更好的效果。

师徒制度是中国传统武术传承中最重要传承机制,师徒之间从互不认识的陌生人,到情同父子的师徒关系的建立,需要一个仪式作为桥梁。“拜师仪式”也就应运而生,传统武术传承中的拜师仪式有着自己一套完整的规则。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笔者对青城派武术拜师仪式的程序总结如下:第一,引荐。因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往往很多社会关系的建立都需要一个引荐人作为媒介,引荐人和婚姻关系建立程序上“媒人”是相同的功能。通过引荐,武术师父通常都会应承下来,等待考察。通过引荐,为师父和徒弟建立起了初步联系的桥梁。第二,考察。这是对准徒弟德行、身体条件的考察,为的是保证准徒弟能够很好的传承下去本门武术。第三,拜师入门,也就是最为重要的拜师仪式的举行。拜师仪式举行之前一般应当邀请德高望重的武学前辈参加,这是为了向外界宣告师父收了这个徒弟。拜师仪式上几个比较重要的程序是——其一,给祖师爷上香。这既是千百年来中国祭祀文化的体现,也是对徒弟一种“认祖归宗”的心理暗示。其二,徒弟宣读拜师贴,宣读拜师贴有宣誓的性质,徒弟借此表達潜心习武的决心。其三,给师父下跪磕头,这是整个拜师仪式最为重要的一步,只有磕了头才是真正的入室弟子。磕头是徒弟对师父表示学习本门武术的最大诚意和对师父的尊重。其四,给师父、师母敬茶,代表了弟子在今后定会像孝顺自己父母一样孝顺师父师母。“拜师入门”这一整套的行为方式的完成标志着师徒权利义务关系的完全建立。

较之于“家传”武术的自闭性,和帮会组织的武术教学的粗放性。武术门派这一传承形式,取了以上两种形式之所长。第一,相对突破了“家传”的门户之见,不仅仅将武艺传授给本姓家族成员,还将武艺传授给外姓弟子,扩大了传统武术传承中的受众面。比如,咏春拳是福建的严咏春所创,后经其夫梁博俦改编而成。咏春拳起初仅仅流行于广东、港澳等地,但随着武打明星李小龙的成名,咏春拳已经在亚洲、美洲、澳洲等地开设武馆传艺,名声大噪。第二,通过这种师徒制,能够保证本门武学传承的系统性和纯正性,较为有效的避免了传统武术传承中精髓的流逝。师徒传承往往是通过一对一、手把手教学的,师父口授心传,徒弟通过日复一日的练习往往能够领会到该门派武术的精髓,并能够达到较高的水平。太极拳是我国重要的传统武术拳种,当前我国的陈、杨、孙、武、吴等太极拳就是在严格的武术门派师徒传承体系之中发展起来的,这些不同流派的太极拳呈现出了不同的身体活动内容与文化色彩,更保持了拳种的本原特征。

2.3 宗教组织下的传统武术传承

中国传统宗教和传统武术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道教创立之后与传统武术共孕出了武当武术,佛教传入中国便和传统武术碰撞出了少林功夫。与世俗世界传统武术相比,在宗教影响下的武术,特别是道教、佛教二者影响下的武术,其理论体系更为完整深厚,传承机制更为科学。 “从文化视角看,宗教规范是一种独特的法律文化现象[8]”。因为宗教规范不仅仅是一种社会规范,而且还规制着信仰者和宗教群体的生活方式。因此宗教规范也应被纳入民间法来探讨,宗教规范影响下的传统武术传承方式也可以由民间法的视角窥探。

素有“天下武功出少林”的说法,“少林功夫是指在嵩山少林寺这一特定佛教文化环境中历史地形成,以佛教神力信仰为基础,充分体现佛教禅宗智慧,并以少林寺僧人修习的武术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传统文化体系。[9]”少林武术的灵魂是佛教的禅宗信仰,禅宗教法是由印度高僧菩提达摩传入中国的,禅宗凝结了中国历代佛家对于天地奥妙、人生体验。禅宗讲求僧人在日常生活中修行,包括日常的吃饭、睡觉与修习少林功夫等。于是乎少林功夫在研习和传承过程中就有了神力信仰和宗教规范的保障,使其理论更加完整深厚。

少林戒律不仅仅体现了佛教的宗旨,而且是僧人教徒的生活中接人待物的准则,也是研习武术,传授武术的准则。清朝乾隆年间,升宵道人①整理出宋朝少林大师福居和尚所传的《少林罗汉行功短打》,其中短打十戒,全文如下:

勿自恃豪强越礼犯分,悖逆争斗,致于人怨而犯天谴。

横逆相加,只可礼说排解,勿妄动手脚。即万不得已,亦须打有轻重,宜安穴窍,免致伤人。

背地勿毁讥他人,以显己能。

须传忠诚有志之士,平易恭谦之人,匪僻之徒决不可传。

强横无义者不传,心既不诚,学亦不笃,传之何益?徒劳精神耳。

不传则以,传则何多何少具用真实手法,勿持外道以欺人。

遇孤懦无主之被人欺逼太甚者,不妨代为出气,然亦须有分寸,斟酌行之。[10]

通过分析上述“十戒”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其一,在佛教教义的规范下,强调研习少林武术之人的武德,不可恃强凌弱,即使行侠仗义也须戒杀。这也是少林武术谦恭、内敛、温和等特点的体现。其二,对少林武术传承人有严格的道德标准,传承人必须“忠诚”“平易谦恭”,不可不诚、“强横无义”。其三,要求少林武术传授之人必须真诚地传授之所学,不能“持外道以欺人”。这样才能保证少林武术的精髓能够得到有效的传承。endprint

少林寺的宗法门头制度也是影响少林武术传承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少林寺的宗法门头制度确立于十三世纪,宗法门头制度就是把中国传统宗法制引入少林寺院的管理制度中,将世俗社会中的宗族制度纳入到寺院中的师徒关系。宗法门头制度的确立使得少林寺内的凝聚力大大增强。除此之外,在少林功夫传承人资格认定制度中,实行的是师父考核弟子,只有师父认可了弟子的研习水平,弟子才能成为这一法脉的传承人。据此,可以看出少林武术的传承也是严格的按照师徒制度进行的。

3 传统武术现代传承之“思”

传统武术的传承,作为中国特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在现代传承之中,既要保留传统之精髓,又必须在现代环境下进行创新,在改造传统规则的同时形成新的规则、新的习俗。

3.1 引入“现代学徒制”

“传统武术讲究‘练打结合,套路是传统武术的重要部分,徒弟先学习套路,待套路成熟后师父就会逐步讲解每个技击方法的攻法、防法以及各种变化,这样就把套路拆解为散势,这个过程称之为‘拆手。[11]”拆手这个过程可以说是传统武术教学中的核心,最大程度保证了传统武术在传承中对其精髓的保持。因此,这种一对一教学的师承模式,使传统武术精髓得以保存。但是现代教育制度之下,武术教学是通过大课堂“一对多”的方式进行,这种粗放模式导致了传统武术的精髓无法得到很好的传承。而传统的师徒制,却又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传统师徒制拟制宗族制度下的父子关系,用传统父子关系确立师父与徒弟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徒弟对师父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自古便有“一日为师,终生为父”之类的说法。这也就导致了在传统师徒制之下,传统武术传承有严重的门户之见,师父真传只传与少数的个人。且在传统师徒制之下,传统武术重传承而轻创新,使传统武术的生命力大打折扣。

故而,在现代社会,在保证传统武术纯正性的同时又打破门户之见的传统武术传承机制是“现代学徒制”,即将传统师徒制度和现代教育制度有机结合的教学模式。2015年1月6日,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国家法层面确立了现代学徒制的地位。将现代学徒制引入传统武术可以解决以下问题:其一,现代学徒制,突破了门户之见,凡是优秀的武术人才都有机会获得学习武术的机会。现代学徒制采取笔试、面试等现代教育制度来进行对武术学徒的选拔,对于学徒的选取,采取了更为客观的方法,不再是仅凭师父的主观评价而决定是否收取。這种择优录取的选拔制度,有效的排除了宗族血缘、地域限制等排他性因素,有利于扩大传统武术的教学规模。其二,现代学徒制有利于传统武术精髓的传承。传统师徒制的教授方式是口传心授、身体示范以及观念影响,在这口授心传的过程中也就完成了对传统武术的传承。这种“一对一”精耕细作的教学方式,在保证传统武术纯正性上,是一般的武术学校或者武术培训班所不能比拟的。

3.2 保留并强化传统武术传承中“礼仪”的作用

传统武术中的礼仪指的是,传统武术研习者在传统武术群体中所需遵守的行为方式准则和行事规则,“仪”就是仪式,在中国传统社会 “仪式”也是民间法的一种。2007年新华网发布的《中华传统武术传承是否应当提倡“三拜九叩”》一文对传统武术拜师仪式作出了否定评价,引发了对传统武术传承礼仪存废的讨论,到了今日对此的争议还是很大。

我们认为,在现有的传统武术传承机制之下,保留并发扬传统武术中的礼仪必不可少。仪式不仅仅是一种象征意义,它“强调的是正确的行为而不是正统原则——关键是每次仪式的细节都应该是正确的及位置恰当的[12]”。正如法官之法袍、审判之法槌等司法上的传统,其内化的是一种行为,一种责任。假如你没有履行到你应该履行的仪式的责任,你将会被排斥,对于民间组织特别是行会性质、宗教性质的团体更是如此。比如,“抱拳礼”是传统武术群体在日常与武学交流中的重要礼仪,起源于西周时期,在1986年全国武术竞赛中得到官方的认可并推行,是今日武术交流中最通用的礼仪。其之所以能够在武术群体中得到通行,是因为抱拳礼带有深厚的含义——左掌的四指象征德智体美具备,拇指微屈表示不骄傲自大,代表了习武者应当具有谦逊的品德。右拳象征勇猛刚烈,但被左掌盖住,代表了“武不犯禁”,习武者应当具有平和节制的性格特点。

除了武术研习者之间日常的礼仪之外,在传统武术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拜师仪式”了,拜师仪式在传统武术几千年的传承中具有很大的价值。首先,拜师仪式有利于传统武术传承者完成角色的转化。武术行业中的师徒是一个共同的社会群体,他们有共同的信仰、精神和志趣。而非该群体之内的人若想进入该社会共同体,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来宣示自己进入了这个社会共同体,而这个形式最适当的就是拜师仪式。“武术拜师仪式是一个群体之外的人身份重新确立的起始标志,是一个从群体外部进入群体内部的前提。[13]”其次,拜师仪式可以确立师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表达对师父崇高的敬意。即使在今日社会传统的师徒关系过强的人生依附关系被人所诟病,但是通过拜师仪式来表达出徒弟对师父的尊敬却也是传统武术传承中必不可少的。只有通过拜师仪式来表达徒弟的内心情感,考察他是否尊师重道,才更有利于传统武术的传承。最后,通过拜师仪式可以提高徒弟对本门武学的文化自信心。改变态度的方式先改变行为,通过庄严肃穆的拜师仪式,徒弟可以在内心认识到自己今后学习的武术是严肃而又深刻的。这样才能提起徒弟对本门武学的敬意,今后才会更加刻苦的学习。

与人为规定的“繁文缛节”不同,传统武术中的礼仪是传统武术群体交往中日渐形成的。传统武术中拜师、抱拳礼等礼仪之所以传承千百年,是因为这些礼仪最适合传统武术群体的行为方式,后来也就形成了传统武术文化中的一部分。传统武术礼仪反映了对传统武术群体道德、精神上的要求,在现代社会也不应抛弃,应予以大力发扬。

3.3 在传统武术传承机制中做好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良性互动

根据哈耶克的社会秩序二元观,国家法所规范的秩序是构建的社会秩序,民间法所规范的秩序是自发的社会秩序。传统武术传承机制中的部分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正是自发的社会秩序和构建的社会秩序之间的冲突。造成这种冲突与分野的原因是,每种武术的文化基础有着明显的差异性以及国家法的普遍性缺陷。传统武术在传承与发展的进程中自发形成的民间法,调整着传统武术群体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了传统武术的传承机制,是传统武术几千年来传承的保证,我们无法否定它的价值。比如十三世纪在少林武术传承中确立宗法门头制度延续至今,这一制度就大大提高了少林寺的凝聚力,保障了少林武术文化的传承。但另一方面,传统武术传承机制中的民间法在自发形成的过程中一定程度的野蛮性、滞后性和狭隘性,造成了传统武术传承机制与国家法所不相容,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比如传统武术中的家传制度,在现代中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之下,其生存空间就大大缩减。如何做到国家法与传统武术之间的民间法形成良性的互动,而使传统武术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是现代社会下传统武术传承机制中的重要问题之一。endprint

事实上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分野并不必然导致二者绝对对立,是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问题。“从现代法治理念来看,制定适用于全国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必然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因而法本身是有缺陷和不足的。出现法律有规定仍无法直接适用、有限地解决问题;未规定之处则仍成为法律空白而无依据。而国家法之外的地方性惯例以其有效性、明确性优势弥补了这种缺陷和不足。[14]”因此,国家法带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也就决定了传统武术领域内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而且某些事项也由民间法调整更为合理。因此,在传统武术传承机制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动中,国家法不适宜或者尚不能调整的事项应由民间法加以调整。比如对于传统武术传承人的道德考察以及传统武术领域中的各种仪式应由民间法加以调整更为合理。

“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亲情义务与人情义务达到统一的‘义务法,现代法律文化则是倡导自由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权利法。[15]”随着我国经济结构与社会关系结构的转型,我国社会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的趋势是不可逆的。因此现代法律文化所强调的自由和民主是更符合这个时代的发展。传统武术传承机制中师徒关系太过于强调徒弟对师父的人身依附,应当被现代法律所改造。此外,传统武术传承组织中大多规定有对成员的惩罚制度。比如天地会的“二十一则”就规定了“犯罪波及其他会员者,捕之处以死刑,轻者剁其两耳”;“恃强欺弱以及恃大欺小者,皆剁两耳”[16]。这种以民间力量剥夺他人生命权以及侵犯他人身体权的行为,是为现代法理所不容的。因此,在传统武术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动中,从宏观层面来看,必须坚守现代法律的原则和底线,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从微观来看,在民间法的约束下要恪守传统武术的传承中道德的基本准则。

注释:

①升宵道人真实信息难以考据,有观点认为《少林真传衣钵》并非为升宵道人所著。

参考文献:

[1]田成友.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0-11.

[2]张茂珍.陈式太极拳精义[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4:1-2.

[3]胡继云.传统武术拳种传承人保护机制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2010:16.

[4]麻国庆.秘密社会与传统汉族社会结构[J].云南大学学报,2000(3):97-102.

[5]周世中,等.西南少数民族民间法的变迁与现实作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0.

[6]杨建军,余钊飞.秘密社会及其民间规则——基于帮会历史考察[J].民间法,2010(1):216-228.

[7]秦宝琦.中国地下社会[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9:89.

[8]王宏选.宗教规范的危机与再生——从法律文化的视角考察[J].民间法,2010(1):74-81.

[9]戴松成.中国功夫(下)少林传奇[M].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2012:12.

[10]升宵道人.少林衣钵真传[M].太原: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

[11]温力.中国武术概论[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5:21.

[12]克利福德·格尔茨.文化的解释[M].韩莉,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14:212.

[13]周之华,李春日,李旭. 传统武术的拜师仪式文化研究[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14,26(4):306~310.

[14]于语和.寻根:民间法序言[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77.

[15]于语和,刘志松.同核相生:国家法、民间法关系的回眸与前瞻[J].民间法,2010(1):164-179.

[16]刘联珂.中国帮会史[M].北京:團结出版社,2004:226.endprint

猜你喜欢

传统武术
数字经济视域下我国传统武术发展路径研究
全民健身视域下我国传统武术的多元发展探究
传统武术在校园
探究传统武术进校园传承模式和发展路径
中国传统武术的训练系统解析
2018年许昌市传统武术交流大赛拉开帷幕
挖掘 推广 融入
传统武术技击实战现状探析
地域性传统武术文化进校园的可行性研究
论长春市传统武术的传承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