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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宽恕制度中的额外宽恕制度

2017-10-25汪丹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6年21期
关键词:卡特尔反垄断法

汪丹

[摘要]宽恕制度是查处卡特尔一项独特的工具,从它出现到今天为止,它为反垄断法执行,打击卡特尔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由于卡特尔协议越来越隐蔽,对于卡特尔违法行为的取证增加了难度,而宽恕制度实施效果也目趋削弱。美国对此制定了额外宽恕制度并取得了成功,随后各国纷纷效仿,而我国由于反垄断法实施时间较短,宽恕制度的引入时间也短,对于额外宽恕制度还是空白,本文将从额外宽恕制度的基本理论,相关法律制度等对此制度进行论述。

[关键词]额外宽恕制度;卡特尔;反垄断法

世界各国在全球化背景下,针对卡特尔的违法行为采取了各种措施,而宽恕制度是其中最有效的,然而宽恕制度不能最大限度的诱惑违法者自首,为弥补其诱惑力的不足,美国作为宽恕制度的起源地,同时是当今世界反垄断法最完善的国家,对此提出了额外宽恕制度。但是额外宽恕制度在反垄断法中没有宽恕制度那样被世界各国广泛的应用,其主要在经济发达,宽恕制度完善的国家和地区被引入应用,而一些宽恕制度理论不完备,实践经验不足的国家则在额外宽恕制度上仍是空白,我国恰恰如此,本文对额外宽恕制度进行简单的介绍,希望对我国未来完善宽恕制度,促进相关立法尽绵薄之力。

一、额外宽恕制度的基本理论

额外宽恕制度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由美国首创的,它的出现是为了鼓励未获得处罚的卡特尔违法者在被调查的垄断协议中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自己参与的尚未被发现的另一卡特尔违法行为,从而瓦解卡特尔,恢复正常的市场秩序。额外宽恕制度的基本定义是在被调查的卡特尔中,没有获得免除处罚的卡特尔违法者,主动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合作,坦白自己参与的与被调查卡特尔不相关市场的另一卡特尔违法行为,从而在被调查的卡特尔案件中获得额宽恕待遇的制度。

额外宽恕制度虽然是为了完善宽恕制度而设立的,但是它有自己的特点。第一、额外宽恕制度具有补充性。该制度的出现是为了增加对卡特尔违法行为的吸引力,从而打击卡特尔,而额外宽恕的适用是以宽恕制度为前提的,若宽恕制度不存在,则卡特尔更加稳定,而额外宽恕制度必然不会对卡特尔违法者有吸引力,同时额外宽恕制度是符合宽恕制度中的免除处罚情形才可以适用的,从而予以额外豁免,若是被调查的卡特尔则不存在额外宽恕一说,由此可见额外宽恕制度是宽恕制度的补充。第二、额外宽恕制度具有吸引性。若不存在该制度,卡特尔违法者迫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威性、威慑力会选择坦白未被发现的卡特尔,但是这样对于卡特尔违法者没有好处,这样的情况下违法者坦白的积极性大大降低,而额外宽恕制度的“额外奖励”会吸引更多违法者主动告密、坦白,从而对瓦解卡特尔起到大大的作用。第三、额外宽恕制度具有附属性。宽恕制度是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给予违法者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待遇,而额外宽恕制度的适用,不仅获得卡特尔的宽恕待遇,还能获取额外减免,是对卡特尔告密者附属于宽恕制度的额外奖励。

不管是宽恕制度还是额外宽恕制度,二者的宗旨是一样的,都是为了通过有限的社会资源提高卡特尔的查处率,恢复市场秩序。同时,与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是共通的,王先林老师认为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就是通过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来实现使之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而额外宽恕制度在这方面也发挥着它独有的作用。

二、额外宽恕制度与其它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额外宽恕制度与和解制度比较

和解制度,顾名思义是指在反垄断案件的调查审理中,经营者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经营者承诺采取相关的措施消除垄断行为,而反垄断执法机构中止调查的制度。可以说额外宽恕制度与和解制度都是卡特尔违法者以告密换取责任减免的产物。二者虽然存在相同点,但是也有区别。第一、适用的情形不同。额外宽恕制度是申请式的,是卡特尔违法者申请告密另一不相关的卡特尔;而和解制度是协商式,双方中有一方不同意,则和解就不存在。第二、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额外宽恕制度的前提条件是满足宽恕制度的前提条件,而和解制度的前提条件就是经营者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二者意思一致即可。第三、采取的措施不一样。额外宽恕制度中,不要求消除垄断行为造成的影响,但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而和解制度中经营者承诺并且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影响。第四、后果不同。额外宽恕制度是减免卡特尔违法者的责任,而和解制度达成协商后,经营者的责任并不减免。

(二)额外宽恕制度与自首、立功的比较分析

我国刑法中的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而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是免除处罚。额外宽恕制度与自首虽然一个属于经济法下的制度,一个属于刑法下的制度,但是二者具有相同点,都是为了提高案件的查处率,对违法者给予减免奖励。额外宽恕制度是卡特尔违法行为,经常减免的是行政责任,而自首是刑事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看出,其与额外宽恕制度在适用的条件,对象存在不同。额外宽恕制度的适用是在执法机构调查中进行的,一旦结束则不能适用,而立功则可以在刑罚没有执行完的任一阶段,而且额外宽恕制度是告密自己参与的违法行为,不能揭发自己没有参加的卡特尔,而立功是揭发他人的犯罪使自己减轻罪责的制度。

三、额外宽恕制度实施的后果

(一)免除處罚

通过资料搜索和阅读文献,发现世界上只有韩国是唯一一个对额外宽恕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的国家,其规定的免除课征金处罚的额外宽恕制度有其独特性,但是也存在其合理性。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是把额外宽恕制度当作宽恕制度的一个选项,减少课征金的多少主要是依据被调查卡特尔与不相关市场卡特尔之间的销售额大小关系界定的。也就是适用额外宽恕制度的基础限度减免是百分之二十,只要适用额外宽恕即百分之二十的处罚被减少;当按照销售额计算,通常根据不相关市场卡特尔是被调查卡特尔的倍数关系来予以减免百分比,当达到四倍以上,则是减少被调查的卡特尔百分百处罚,即所谓的免除全部课征金处罚。endprint

(二)减轻处罚

额外宽恕制度是美国首创的,因而美国司法部采取的即是减轻处罚,在美国著名的汽车零部件行业重罚日本普利司通公司案件中,由于案件中科朗普顿公司适用了额外宽恕制度,获得了百分之五十九的减轻处罚。而加拿大竞争局对待卡特尔违法行为更加严苛,若申请者故意隐瞒不报,则会增加处罚。这样看来,在美国和加拿大的额外宽恕制度是十分严格的。其他国家,比如英国允许违法者在一个卡特尔案件中多次利用额外宽恕制度,瑞士给予额外奖金奖励,百分之三十的减轻处罚,波兰以定额比例使违法者多次被减免。

总而言之,额外宽恕制度是以减轻处罚为主的,但是免除处罚为例外。各国尽管对额外宽恕制度实施后果各不相同,但是有其合理存在的地方,是我国可以从其中借鉴的。

四、构建我国的额外宽恕制度

(一)必要性

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时间不长,但是反垄断中引进宽恕制度后,对我国在打击卡特尔方面产生十分明显的成效,随着卡特尔违法者越来越隐蔽的手段,使我国查处卡特尔愈加困难,同时由于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不能最大限度的威慑卡特尔,在这种情形下,我国引进额外宽恕制度显得十分迫切。第一、我国一直强调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而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就是部门法系的完善,因而加强反垄断法领域的立法,减少卡特尔对我国市场危害显得尤为重要,额外宽恕制度恰好增加对卡特尔违法者吸引力,建立额外宽恕制度利于一套威慑和吸引卡特尔告密制度体系的完善。因而反垄断法的完善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需要。第二、打击卡特尔。我国宽恕制度的实施表面,维护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仅依靠宽恕制度,还需要更多措施,额外宽恕制度的引入能填补这方面的空白。第三,与世界同步。目前为止,出了欧盟没有额外宽恕制度,但是其他国家运用额外宽恕打击卡特尔成为了新的趋势,为了加强国际合作,更好的打击国际卡特尔,我国势必要引入额外宽恕制度。

(二)可行性

法律移植是现今世界常见的情形,我国引入额外宽恕制度是具有可行性的。第一、现在垄断行为越来越严重,消费者利益也受到了损害。对待卡特尔不能依靠传统的执法手段,而额外宽恕结合了刑法中的自首,立功,在我国实施会得到认同和支持的。第二、反垄断法领域绝对公平是不可能存在的,而相对公平成为了人们的新追求,额外宽恕制度的建立恰是个不错的选择。第三、国外的成功经验增加了我国引入额外宽恕的可行性,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发展晚,但是美國,欧盟,波兰等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第四、我国已经建立了宽恕制度,恰恰是额外宽恕制度发展的前提条件。

(三)具体实施

我国额外宽恕制度的构建需要以我国现在的反垄断法为基石,依据我国的国情,对其适用范围,条件,法律后果进行规定。第一、适用范围。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三种垄断行为,就是打击的三种卡特尔行为,因而额外宽恕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应该包含这三种,同时在此基础上,应该扩大额外宽恕制度适用的范围,例如适用任何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第二、适用条件。额外宽恕制度的适用条件有四个:卡特尔调查中告密申请;卡特尔违法者没有获得免除处罚;坦白不相关市场的卡特尔;坦白不相关市场卡特尔的行为必须符合宽恕制度中免除处罚条件,但是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实践经验看,额外宽恕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条件应该在以上四点降低,因为若条件太严格,卡特尔违法者不愿意自首,则额外宽恕制度失去意义。第三,法律后果。我国移植额外宽恕制度,不能照搬国外的直接规定免除行政处罚,我们可以仿照韩国的根据被调查卡特尔与不相关市场卡特尔之间的销售额大小关系界定。

总而言之,构建我国的额外宽恕制度应以国外经验为参考,在根据我国具体国情,才能构建一套完善的体系,从而完善反垄断法,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责任编辑:桂杉杉)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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