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体育权利保障接轨路径分析
2017-10-21夏琼华
摘 要:失地农民群体的体育权利保障工作开展水平,对于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設事业的开展质量具有充分影响,该文围绕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体育权利保障接轨路径问题,选取3个具体方面展开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 失地农民 体育权利 保障接轨路径 分析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813(2017)01(c)-0188-02
新型城镇化建设事业是当代中国在21世纪时代历史发展背景之下的重要课题,其在具体开展过程中取得和实现的综合性效能目标状态,对于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历史时期之内经济社会建设事业的具体开展水平具有深刻的影响和制约效应。在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事业的具体开展过程中,城市生活空间整体面积规模的不断扩大,必然导致农村居民可利用空间的总体面积规模不断缩减,导致一定数量的农民真切面对大量失去土地资源的可能性,并逐步发生由耕地农民向失地农民的身份转变,给其实际获取的农业生产经营收益水平,以及各项综合性社会权益项目的获取和实现状态造成极其显著的不良影响。随着失地农民群体城镇化转移规模的不断扩展,失地农民群体的基础体育权利保障问题逐步引起了广泛关注,在我国城镇化发展事业领域发挥了极其深远的现实影响作用。有鉴于此,文章将会围绕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体育权利保障接轨路径问题展开简要阐释。
1 公民体育权利和失地农民体育权利的概念界定
所谓体育权利,是每一个独立公民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保障项目,是现代人权概念认知体系中的基础组成内容。现阶段,我国当代学者在标准公民体育权利的基本内涵过程中,具体化地形成和阐述了一系列的差异化观点,现试举几例如下。
第一,所谓公民体育权利,是遵照现行法律法规条文的有关规定,公民在参与体育性相关社会活动过程中所获取和享受的各项基本权利,是国家国家强制力通过法律法规条文表述和规范形式,确保公民获取参与某项特定体育运动项目的实践可能性。
第二,所谓公民体育权利,是独立公民通过自身主观努力行为而获取的,具体参与某项特定体育运动项目的资格、条件,以及应用性技能,同时还包含借由参与自身选取的体育运动项目而获取预期收益目标的权利。
第三,所谓公民体育权利,特指公民在具体参与体育运动过程中获取和享有的各项权利,其中涉及了运动权利,以及与运动权利相关其他权利。
在综合分析上述3种观点表述背景下,文章认为公民体育权利,就是每一个独立的公民在具体参与体育活动过程中,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公民的体育权利具备绝对性和强制性特征,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无权剥夺的。
从比较视野角度分析,失地农民全体在整体上和宏观上具备鲜明的弱势群体特征,但却在法学研究视野之下同样现有与其他公民群体同等化的体育运动实践权利,在体育权利的获取和享有过程中不应当遭受任何形式或者是任何程度的歧视行为和排斥行为。
失地农民体育权利是公民体育权利的子属概念和下位概念,是每一个独立失地农民在具体参与体育运动过程中获取和享有的运动权利,以及运动权利相关权利。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群体获取和保持最充分的体育运动权利,能够加大幅度促进失地农民群体实现最优化的身心健康建设目标,确保我国现代城乡体育性公共服务活动路径实现均等化发展状态,助力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实践目标的顺畅有序实现。
2 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体育权利保障现状
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事业的快速有序推进,城乡民众基本生存环境中的失地农民群体的数量规模呈现了逐年提升的发展演化趋势,而在这一实践变化过程中,我国失地农民群体在各项基础权利项目的建构和保障层次所遭受的一系列局限性以及限制性特征逐步引起了广泛而密切的关注。文中以失地农民群体体育权利的获取现状作为基础,针对新型化建设过程中失地农民体育权利保障问题展开简要分析。
2.1 物质性权利保障制度存在明显缺失
现阶段,我国失地农民体育权利保障工作在物质层面的缺失问题主要集中展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体育经费支持数量规模存在显著的短缺特征。遵照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关条文规定的相关内容,地方政府在征收和接管失地农民的土地资源过程中,應当遵照实际征收的土地资源面积,为相应的失地农民提供相应数量的货币资金补偿,但是现有的货币资金补偿行为在资金供给数量层面存在鲜明的局限性,未能确保失地农民个体的基础性物质生活需求实现充分满足,间接上表明失地农民安置社区内部体育设施建设支持条件会发生表征明显的局限性。
第二,体育运动基础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备数量明显不足。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建设和提供,是我国地方政府为失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支持助力条件过程中的基本实践条件。然而,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在保障性安居住房工程的建设质量,以及配套性应用设施的建设配备完整性和充足性层面均存在着鲜明的局限性,而且在体育运动场地和基础器械设施的建设和配备方面也存在着鲜明的局限性。与此同时,现有安置社区体育设施遭遇的恶意占用现象,也给城市失地农民体育权利的充分保障造成了明显的不良阻碍。
2.2 法律性权利保障制度存在明显缺失
第一,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尚未针对失地农民群体的体育权利保障问题做出充分的法律条文表述,1995年制定发布并投入实施的《体育法》中关于体育权利保障问题的法律条文均具有鲜明的宏观性和笼统性,没有针对我国独立公民个体的体育权利保障问题制定和规定专门的细则法律条文,直接导致新型城镇化建设事业开展过程中,我国失地农民群体的体育权利保障工作无法获取到坚实而稳定的法律支持条件。
第二,各级地方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附属的各类基层行政组织,以及失地农民安置保障社区,尚未针对失地农民的体育权利保障问题制定和实施系统化和针对性的制度。现阶段,受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共同影响,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附属的各类基层行政组织,以及失地农民安置保障社区往往只关注失地农民在生产生活实践领域的制度建设和保障条件,未能对失地农民的体育权利保障相关制度建设工作施加充分关注,直接导致失地农民在具体参与体育运动过程中,未能获取到稳定而充分的基础设施支持条件。
2.3 精神性权利保障制度存在明显缺失
受物质文化变迁和制度变化变迁要素的共同影响,我国失地农民群体新型城镇化建设背景下的身份变迁和基础生活环境变迁实践过程中,尚未实现对基础文化观念格局以及思想意念状态表现特征的深入稳定转变,给其实际获取的生存质量水平状态造成了极其显著的不利影响。
在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事业进程的开展过程中,失地农民个体从农村居民身份到城市居民身份的转化过程中,未能获取到基于政策和制度层面的支持保证条件。在失地农民无法准确认知从农民身份到城市居民身份的转化特征基础上,其不仅无法建构科学稳定的心理性生活保证条件,还会在具体参与体育运动活动过程中,无法获取到充分稳定的支持保障条件,给其实际获取的体育运动参与体验造成了显著的不良影响。
3 新型城镇化过程汇总失地农民体育权利保障策略
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事业的具体推进过程中,切实做好针对农村失地农民群体的体育权利保障工作,对于有效提升失地农民群体的综合性生存质量状态,加快失地农民群体在身份形态、文化观念和心理认识层面的快速转变,具备极其深刻的现实影响效应。因此,制定实施系统有效措施,提升失地农民体育权利保障工作的综合开展水平,对于我国现代新型城镇化建设事业的顺畅有序推进具备深刻的现实保障意义。
3.1 物质性保障措施
第一,逐步将体育运动应用性场地设施的建设和供给工作,纳入失地农民安置保障设施的建设规划体系之中,各级地方政府及其附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照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文件,在失地农民保障安居小区的建设过程中,同时规划建设专门性的体育运动应用场地,并配置相应的体育运动应用设施,促使失地农民获取到与城市居民完全相同的体育运动基础设施保障条件。
第二,逐步赋予城市失地农民群体,在具体使用公共性体育运动应用设施方面的均等性权利,并给失地农民赋予和提供使用城市公共性体育运动基础设施的实践权利。
第三,赋予生活于城镇生活空间内部的失地农民群体,在具体使用地方性学校体育运动场地条件和应用性技术设施层次的充分优待权利,并将城市学校部门中配备和拥有的体育运动应用场地和体育运动运用设施,能够为城市失地农民体育权利保障工作提供补充和支持。
3.2 法制性保障措施
第一,通过对现行《体育法》有关条文的修正和完善,切实引入适当数量的关于保障城市失地农民体育权利的相关条文,促进城市失地农民体育权利保障工作实践过程中,能够获取到充足而稳定的法律制度支持条件,为充分保障失地农民顺利获取到最佳的体育运动权益创造支持条件。
第二,中央人民政府体育事业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事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级行政区划内部失地农民在参与具体体育运动项目过程中的基本权利和基本权益的获取状态,为其配套性制定和实施针对性的權益保障支持制度,我国失地农民权益保障工作开展水平实现显著优化提升。
4 结语
针对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体育权利保障接轨路径问题,文章选取公民体育权利和失地农民体育权利的概念界定、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体育权利保障现状,以及新型城镇化过程汇总失地农民体育权利保障策略3个具体方面展开了简要分析,旨为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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