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分析
2017-10-20张泽
张泽
【摘要】不动产登记是物权登记公示的重要体现,也是当事人证明个人权益的重要凭证。因此,要注重登记的司法属性,避免公共权力对私有权利造成干预,从而更好保护个人的财产权益,明确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同时要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才能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逐渐完善,从而顺利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工作。基于此,文章就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希望可以提供一个借鉴。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问题;措施
一、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
(一)不动产登记机关杂乱
尽管登记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本身还存在一些固有的矛盾和问题,比如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办理的机构和机关事业单位权利重叠,各种名目的机关名称很多,而在不同的机关部门之中,还存在一些管理不动产登记的机构,使得很多人在办理自己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常常会被各种机构和机关的职能和真实的效力问题弄得困扰不已。众多登记机关的存在还严重影响了统一登记的有效执行和发挥作用,现实中就出现了一个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在不同的权力机关中,一旦出现问题,就会陷入多方分歧和矛盾之中,都具备法律效力,各方各执一词,使得所有人难以应对这样的局面,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受到合法的保护。
(二)不动产登记人员的知识结构有待完善
从事登记业务程序的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以及专业素养较低,甚至一些人员针对不动产的相关知识和相应的国家政策都不了解,遇到别人的问询,就以各种理由搪塞他人,服务态度很差。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技术有待完善
统一登记不仅要达到所有拥有不动产的人或者企业都要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而且从机关自身也要做到职能和法律效力上的统一,而目前由于各机关机构权利归属混乱,难以形成统一的规范标准,致使在登记技术方面还存在各自之间的差异和不同,不仅群众办理登记麻烦,受到诸多困扰,对于办理登记业务的工作人员来说,技术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登记程序繁琐复杂,很多信息和数据还需要大量手工操作和整理,工作效率低下,也会发生很多的人为操作失误,从而对所有人的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很可能爆发权益纠纷。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从程序上实现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时常出现重叠与交叉的情况,针对这些现象学术界存在两种处理机制:(1)公民不动产登记工作应当由法院进行,但是这种登记方式并不是十分常见。(2)政府机构可以设置专门的机构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这种学说的使用率较高。有关部门应当尝试对相关业务、人员以及资料等内容进行整合,这样可以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提高登记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避免权力机构对于私有权力的干预
不动产登记目的是维护私有权力的利益,因此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要避免权力机构对于私有权力的干预,采取补救的措施来解决权力干预。国家机构在实施审查制度时,要采用公示和公信的原则,防止登记权力和真实权力不一致,从而最大限度保证权益人的权益,同时登记人员要实事求是,避免在审查登记中出现错误或者遗漏的问题。再者我国登记公权力对于私有利益干预体现在登记权利过大,同时登记机构在登记工作中没有采用实质登记主义,也没有进行相应的补救措施,从而导致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产生倾斜。因此对于私有权利干预的问题,应当将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纳入到登记工作流程中,强化公证权利,弱化登记机构的不動产审查权,从而最大限度保护权益人的权利。
(三)优化登记平台体系
在分析相关问题后,要结合实際需求进行统筹管理和综合性分析,创设更加系统化的管理平台,保证处理机制和控制符合实际需求。相关部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更加系统化的数据平台,结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运行更加有效地保障机制。相关工作人员要针对不动产资料进行精细化审核和管控,登记相关信息时要秉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项目,管理人员要结合登记要求进行细化监督和综合性控制,确保管理模型符合实际需求,为其建立有效的补救措施。只有从根本上提高监管力度,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为不动产统一登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四)明确法律责任
公民因不动产登记受到的损失一般可以分为人身权损害和财产权损害。法律责任认定则需要建立在“登记中的损失由第三方或相关工作人员造成”基础上。承担法律责任的模式有以下两种:(1)依据未实行国家赔偿的托伦斯法,权利人因登记错误、登记虚假内容以及登记遗漏而受到利益损害,应当先向出现工作失误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或者登记承办人请求赔偿。(2)其他实施国家赔偿制度国家,不动产登记机关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因登记行为不当而受到利益损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关请求赔偿。中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可以通过诉讼来得到赔偿。
综上所述,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不仅能够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提升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办事效率,也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所以需要制定完善的法律规章,明确不动产登记的机关及其机关权利范围,最大限度保证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优化配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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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焕洋.不动产登记改革引发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6(26):9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