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贿选案背后的评析
2017-10-14汤思芹
摘 要:选举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政治利益的表达、人民主权的实现密切相关,如果每个权利都能有效的实现则就不存在权利救济,然而在我国社会中,很多选举权都不能有效的保障,权利被滥用,所以保障公民选举权来建设法治社会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选举权;贿选案;改革构想
一、基本案情
9月13日电13日下午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部分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确定45名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
根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以下45名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于洪、王文良、王占柱、王守彬、王宝军、王春成、方威、包紫臣、曲宝学、朱景利、刘云文、刘芝旭、刘清莲(女)、刘福祥、齐牧、孙寿宽、李玉环(女)、李东齐、李海阳、杨敏(女)、何著胜、冷胜军、宋树新、张文成、张玉坤(女)、张占宇、张国军(微博)、张素荣(女)、张振勇、张晓芳(女)、张铁汉、金占忠、柳长庆、姜秀云(女)、姚庭财、耿洪臣、高宝玉、郭光华、常薇(女)、韩有波、惠凯、谢文彦、谭文华、燕福龙、魏立东。
二、贿选案背后的分析
何谓贿选,顾名思义,选举中的贿赂行为,即在选举中竞选者通过一定的金钱、财产或者其他方式对参加选举的代表和选民进行贿买,以使自己在竞选中胜出。从宪法学意义上讲,我国有两类选举,一类是人大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一类是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而此次辽宁贿选案涉及的是关于人大代表的选举。贿选的主体是将要或正在参与竞选的人,贿选的对象是享有投票表决权的选举代表或选民。贿选的方式主要是给予选举代表或者选民一定的利益,如金钱、财产、可期待的利益回报或精神、感情上的享受等。
辽宁贿选所牵涉的人数之多范围之广、后果之严重令人匪夷所思。依照我国现行有关省人大代表选举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代表由下级人大间接选举产生。在实际选举过程中,省人大代表还可以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来选举代表。通常,为了保证选举的有序进行,大会主席团和换届领导小组(没有换届时是选举领导小组)都会通过各种组织措施力保前述两类候选人顺利当选。这些组织措施包括召开人大代表中的党员会议、各代表团在酝酿选举阶段提前声明组织意图、各代表团的代表工作委员会通过具体技术性措施来贯彻组织意图等。
三、关于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的构想
针对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弊病,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去杜绝贿选案的再一次发生,因此,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构:
1.关于选举权的正确认识以及定位。选举权是各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但关于选举权是公民的权利还是公民的职务,在宪法学上的对此的争论的确存在。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固有权利说。此说起源于卢梭的人民主权论,认为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因此人民有权行使选举权利。这种选举权为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无须国家宪法或法律赋予,国家宪法或法律也不得随意剥夺。二是社会职务说,该说认为,选举权为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而国家之所以赋予公民此项权利,是为了全社会的利益。因此,公民的选举权是一种社会职务。三是二元说。该说认为选举权既是公民的一种职务,也是公民的一种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一种赋有职务性的权利。虽然这三种学说讨论的视角不同,但都将选举视为一种权利。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那么,国家就有义务为保障公民的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相应的条件。因此,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应该以公民的选举权为本位,注重完善选举的程序,保障选举活动合法、公正、有序地进行。
2.在选举制度中应确立公开原则。这里的公开原则是指与选举有关的一切法律法规、选举程序规则、选举结果必须告知、公示给选民。但是根据这些粗略的资料,选民仅对候选人有抽象的把握,不能在选举活动中做出最佳判断,选出真正符合其内心标准的候选人。这种选举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导致选民参选的积极性不高。因此,笔者认为,选举制度的改革应该着力于使选民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了解他们即将要选择的候选人最详实的资料,进而根据自己最真实的判断,作出理性的选择。在现有条件下,实现对候选人最透彻的了解并非是不可能的,选举活动的组织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公开他们的资料,比如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介绍候选人,从而实现最重要的公示,如果可以,应当让候选人进行演讲主要表达怎样去代表人民的利益,从而让选民更加珍惜自己的权利。
3.加强对选举制度的宣传,给选民提供相应的选举法规政策的教育和辅导,以提高选民的选举意识。根据我们选举活动实施的现状来分析,我们公民参与选举活动的积极性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对选举制度以及相应的选举知识了解甚少。尤其是在基层实行民主自治选举村委会这一环节中,由于有些农民的知识文化水平不高,民主意识淡薄,因此选举的意识不强。他们不甚了解选举对于他们自身的意义,不懂得选出他们最中意的候选人会否为他们服务,因此参加选举活动的积极性不高,对选举不甚重视。针对这种状况,选举组织应实施相应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帮助选民认识和了解自己这项政治权利的重要性,增强他们的选举意识,积极正确、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提高选举质量。
选举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民主法治建设和监督的有效方法,有效保障公民的选举权是建设法治社会的有效途径,保障公民切身利益的直接途径,我们应该杜绝拉票行为,从根本做起,在宣传中加强选民的权利意识投票过程中,诉讼中,用法律保障公民的选举权,从而更好的建立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程燎原、王人博著《权利及其救济》,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年版。
[2]贺卫方著《具体法治》,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版。
作者简介
汤思芹(1993-),女,汉族,湖北荆门人,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法律实务。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