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
2017-10-14罗洵
摘 要: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历程,我国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原因、背景及希望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想解决的问题,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最后提出我国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规制中存在的缺陷和完善建议。
关键词:诚实信用;发展
一、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1.修改的原因、背景
在民事诉讼中,出现种种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屡见不鲜,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诉讼公正和效率这两大目的的实现。然而对于法庭和民事审判的法官来说,却没有很好的办法去防范。在2012年民诉法修改时,仅有民诉法(2007修订)中第102条第1款第(1)、(2)项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唆使、购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诉讼参加人或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零星规定,但是就是这样的零星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应用得极少。在法官在审理一些案件时,即使高度怀疑可能存在虚假、恶意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却只能眼睁睁的看这些诉讼活动进行下去,无能为力。这就凸显了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活动的必要性、急迫性。另外从思想上看,现代社会的法律不再以个人本位为唯一,而辅之以社会本位对个人本位加以一定的限制,就好像个人本位戴着社会本位这个脚镣在跳舞。
2.通过修改想解决的问题
修改的目的在于回应社会诉求,解决社会中存在着的利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一般民事主体的利益的现象,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有效进行规制。
二、民事诉讼法中的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功能及作用
1.民事诉讼法中的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要求参加民事诉讼的所有主体应当具有诚实的、善意的、毋害他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所有民事诉讼主体实施的诉讼行为应当是正派、合理的。诉讼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结果应当是公平合理的。对缺乏法律规定的事项及依照现行诉讼法律会导致严重不公结果的情形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进行调整。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信原则的功能、作用有禁止恶意制造诉讼状态、禁止矛盾诉讼行为(也即禁反言)、禁止滥用程序权利的制度、禁止妨害他人的诉讼行为、禁止妨害他人的逃避执行行为等等。
但在其中,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对滥用诉讼权利的规则,以及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对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进行惩罚。
2.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的功能及作用
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真实义务被认为是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但真实义务的认定有争议,主观性义务还是客观性义务。一般认为,当事人的真是义务为主观性义务,即只要当事人根据本意为真实陈述时,就属于履行了义务。主要考虑是要求真实义务为当事人陈述的客观真实也是无法做到的。但是,如果定義为主观性义务,则真实义务对于发现案件事实真实的作用就十分有限了。
促进诉讼的义务:该义务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完成审判。不得迟延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不得故意申请无理由的回避、不得故意拆分诉讼标的,以规避相应的诉讼程序等。
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当事人不得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诉讼状态,从而获得法规的不当使用或不适用。
禁反言:来源于英美法上的法理。其本质在于不允许一方当事人通过违背其先前所作的允诺行为而造成对另一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即如果当事人先前已经表明了他的立场,而且第三人已经对于他的立场产生了合理依赖,那么他就不得采用相反的立场而主张权利。禁反言体现的是公平,对当事人要求言行一致。禁反言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包括,当事人在诉讼中实施了与之前(诉讼中或诉讼外)诉讼行为相矛盾的行为;在对方信赖的前提下,作出违反承诺的行为;给信赖其先前行为的对方造成了不利。例如,作出自认后,无正当理由的情形撤回自认。
诉讼上权能的滥用:争议的实质,诚信原则是否包含对诉讼上权能或权利滥用的规制。
诉讼上全能的丧失:在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救济的方法,则可以适用失权原则。诉讼上权能的丧失因消极的不作为而发生,效果为失权,诉讼上权能因滥用而被禁止因积极的作为而发生的,效果是无效。
3.滥用诉讼权利的典型表现
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虚假调解、逃避执行,具体的有当事人滥用上诉权,拖延诉讼;当事人滥用申请中止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利用诉讼调解,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滥用调查权等。
参考文献
[1]王亚新:《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与诚实信用原则》,载《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5期。
[2]刘荣军:《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3]徐国栋:《论市民法中的市民》,载《天津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
作者简介
罗洵(1991-),男,仡佬族,贵州遵义人,在读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