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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筑业增值税管理的探索
——以周口市为例

2017-10-12◆周

税收经济研究 2017年4期
关键词:专用发票建筑业发票

◆周 炳

加强建筑业增值税管理的探索
——以周口市为例

◆周 炳

建筑业营改增后在税率、税款计算方法、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各方面都有改变,不但对其运作模式、内控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也给税务机关带来新的问题与挑战。鉴于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行业地位和对税收收入的支撑作用,营改增后税务部门要做好建筑业税负分析,努力探索完善建筑业行业监管机制,强化后续管理工作,确保建筑业营改增后既要“接得住”,更要“管得好”。

建筑业;增值税;税收管理

一、周口市建筑业纳税人基本情况

(一)税源概况

截至2017年6月,周口市建筑业纳税人共1328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28户(分布于路桥、建筑装饰、房屋建筑等11个明细行业),小规模纳税人1200户;2016年5—12月份,全市建筑业纳税人共申报缴纳增值税6.8亿元。

表1 周口市建筑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主行业分布统计

据统计,2016年周口市128户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有59户税负上升,占比为46%,总增税额4891.41万元,营改增建筑业减税户59户,总减税额541.98万元,10户全年申报建筑服务销售额为0。从营改增主行业看,增税户数比例最高两个行业为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电气安装;从增税额看,增税额较大两个行业为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电气安装业,其中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总增税额3218万元,单户增税额最高1383.6万元;电气安装业总增税额663.13万元,单户增税额最高407.8万元。

经分析,营改增后缴纳税款与原实行营业税相比增税在1000万元以上有1户,2016年5—12月份增税额为1383.6万元;增税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企业有6户,占总增税户数12%;增税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企业30户,占总增税户数比例51%;增税额在10万元以下企业11户,占总增税户数比例19%。2016年建筑业税负下降数额10万元以上企业有12户,2016年5—12月建筑业税负下降比例超过1%的企业13户(见表2)。

表2 周口市2016年建筑业增减税情况 单位:万元

(二)生产经营特点

1.行业业务类型多,经营业态复杂。该行业业务类型多,本次纳入营改增建筑行业子目涵盖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及其他建筑服务,几乎包括了除航道疏浚以外的所有工程作业;项目地域分布广,跨区作业多,流动性强,业务真实性核查困难;内部关系复杂,从当前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看,同一项目既可能涉及总包、分包(含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又可能涉及转包、挂靠关系,以及其他难以定性的内包关系,管理难度大。

2.财务核算水平低,税收风险意识差。营改增前基于营业税价内税的自身特点、地税部门“以票控税”的征管方式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实际情况,导致建筑行业大部分企业财务要求并不严格,账务不健全,甚至有些企业没有账簿、凭证。加之建安项目又多与机构所在地分离,项目核算多采取报账制,项目会计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财务管理粗放;营改增后,国税部门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宣传辅导税收政策,但由于纳税人会计核算水平较低,增值税政策大多仍不能掌握到位,建筑业综合财税核算水平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一方面给国税部门的宣传辅导带来很大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企业因对增值税政策掌握不够而导致的延迟申报甚至偷漏税款的现象,但究其原因往往非主观故意。如既有一般计税方式又有简易计税方式的建筑企业,往往不知道要将购进货物严格区分核算,用于简易计税的没有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而造成少缴增值税。

3.“挂靠”经营增加管理难度。建筑行业在目前国内大环境下,尚有许多施工企业的业务主要以挂靠、联营合作为主。被挂靠企业向挂靠企业收取一定管理费或挂靠费,对挂靠企业并不具有项目管理权力,各项目部的材料采购与货款支付相分离,而在上述经营模式下,合作方常为自然人或者管理不完善的企业,他们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对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设施,取得正规发票不足。而被挂靠方对于挂靠企业取得发票的监管审核存在难度,无法有效防止虚假采购行为发生,并规避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

4.普遍面临索取发票难问题。营改增后,在国税部门大力宣传辅导和经历几次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基础上,建筑企业对索取发票的重要性已有充分认识,但实际取得专票存在诸多困难:一是部分工程物资无法取得专票。除大宗水泥、钢材等建材外,采购沙、土、石料、砖、瓦、石灰或零星材料等,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或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普通发票也难以取得。专业分包建筑企业的临时用水用电等一般从总包方接入,而只能获得收据而无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二是索取发票加价现象普遍。建筑企业购进原材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时,供货方从5%—12%不同程度加价,加价甚至会超过企业所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通常会进行综合考虑成本,权衡利益得失,出现宁肯不索取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反常现象。

5.抵扣不足致使税负结构性上升。企业可抵扣进项占比较小,或无法通过价格调整方式将增加的增值税负转至下游,都导致税负上升。一是长期征收营业税导致原材料卖方市场管理粗放,除了少数大型原材料生产经销企业或建筑材料集中地外,小城市及县城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如管材、线材、门窗等等均不能有效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部分只能取得3%的代开发票。二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商品混凝土、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建筑企业需承担其中差额部分的增值税。三是因制度保障不够使劳务外包市场不足。建筑劳务用工占比较高,人工成本随着路桥、土整、建房等不同行业而随之变化,但一般会占工程成本的20%—30%左右,目前增值税政策不能抵扣。而国内劳务派遣市场因法律责任、用工管理、工资发放、养老缴纳、劳动保险赔偿等诸多因素,存在较多掣肘而尚不健全。四是有形动产租赁抵扣链条断裂。大型有形动产租赁公司设备购进大部分发生在营改增以前,建筑业模板、脚手架、建筑设备租赁很多都是个人或个人组成的小型租赁公司,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主,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周口市国税局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实践

(一)强化宣传辅导和内外培训工作

针对建筑业特点和管理现状,周口市国税局对建筑业后续管理开展专题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当面征询意见建议,并组织业务人员对营改增政策、财务会计处理、纳税申报、升级版发票开具等内容开展专项培训26场,其中对内培训6场,对外培训20场。针对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税政策变化较大的情况,专门聘请专家,组织了对全市建筑行业财务人员培训,督促企业合法规范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从而降低税负,并从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造价管理、招投标等方面的影响入手,引导企业规范账务设置,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降低税收风险和管理风险。同时,从外部环境入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继续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关切,为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推动健全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

积极与住建、国土、公路、交通、水利等单位沟通,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主动与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对接共享,发挥综合治税单位“主管、监督、巡逻、宣传”作用,及时掌握全面的涉税信息,加强对业主单位、外来建筑单位的检查、辅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税收征管到位,使项目自立项、开工直至竣工验收一直处于严密的税收监控状态。为制定有力的税收措施奠定基础。同时,全面梳理建筑服务等行业的征管流程,建立建筑服务项目跟踪管理机制,保证税款的及时均衡入库。

(三)探索“四流合一”巡管核查监控机制

要求税收管理员在巡管核查中注意项目合同、资金、发票、货物的一致性,重点查看各项目的采购合同中关键信息是否完备,付款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的付款要求一致,发货单的材料名称、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时间是否与合同相应信息一致,物资实际耗用量是否与项目进度基本保持一致,入库物资与采购合同是否一致,能否实现账实相符;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从而避免企业虚开虚抵行为。

(四)加强项目的日常管理和跟踪监控

对辖区内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均建立了《建筑业工程项目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建设项目名称、施工单位、计税办法、立项开工、甲乙方及分包方登记、工程进度、工程结算、预缴税款、发票开具等相关信息,全面、真实、连续地反映建筑工程全过程,实现从开工到竣工整个过程的跟踪监控。在项目开工环节,强化源头控管,第一时间介入,主动走访有关建设单位,深入了解项目实际情况,讲解税收政策,优选最佳的征管方式。在项目施工环节,全程跟踪,全程动态管理,要求企业做到“项目、合同、进度、资金、申报、发票、税款”等要素相一致。项目竣工环节,实施预缴严管,在工程支付款项环节,要求建设项目投资方监督施工方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在审验施工方的完税证明后再支付款项,避免税收流失。

三、目前建筑行业管理中存在的税收风险及成因

(一)主要税收风险点

1.直接虚抵进项税额。部分建筑企业为了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能够取得钢材、水泥、混凝土等材料上尽可能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来弥补在购买沙子、石子、土方等建筑材料取不到的进项税额。

2.链条式虚开虚抵。下游企业从石料原产地购进沙、土、石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一定困难,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下游企业改用运输发票按照11%抵扣进项税,或者租赁车辆按17%抵扣进项税,或者按17%抵扣燃油进项税,税负直接转嫁给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则利用大量挂靠车辆,用大量的区域内外的燃油发票抵扣税额,核实业务的真实性十分困难。

3.以实际收到工程款申报收入造成延迟纳税。建筑行业的工程款项一般按照工程进度结算,且绝大部分在承包合同中注明了付款时间和要求,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方进行工程结算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为3种情况:收到预收款的,收入确认时间为收款当天;合同约定付款时间的,为合同约定时间;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为工程完工交付当天。目前,在业主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往往没有按规定及时确认收入,而是待实际收到工程款项时才确认收入,存在延迟销售的现象。

(二)风险成因分析

1.营改增后管理经验缺失。全面营改增后,原营业税背景下地税部门基于“以票控税”的很多管理经验已经不再适用,国税部门无现成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建筑业纳税人情况千差万别,管理环境复杂多样,营改增又在客观上加大了企业核算难度,加之本身就存在收入确认难、成本归集难、资产管理难等问题,不易建立统一的纳税评估模型和相对较精确的预警指标数值范围。

2.税务部门管理能力欠缺。全面营改增后,新增四个行业较为复杂,短期内对税务人员行业知识的培训学习还不到位,对行业内部经营规律的掌握还不深不透,还未形成较为成熟的管理经验,对建筑业缺乏应有的适应营改增的管理能力。

3.上游传统行业管理薄弱。简易征收的链条较为严重的干扰了增值税抵扣链条设计的初衷,起征点和免征额的设定,客观上加大了基层税务人员税法宣传和日常管理的难度,使部分传统建材加工、销售行业纳税人管理工作有所放松,纳税意识淡化,发票开具不够规范,部分个体纳税人利用按月3万元按季9万元的税收优惠,给建筑企业供应机打或定额发票。

四、加强后续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建筑行业管理指引,充实完善分类评估模型

针对房屋建筑、路桥、电气安装、土整、装饰等重点明细行业,组织人员开展抽样调查,并进行认真分析和数据测算,摸清行业规律及原材料配比、进项占比情况,找准行业风险点和管理重点,尽快建立明细行业评估模型,完善预警指标的区间数值,便于指导基层开展日常监控和纳税评估工作。

(二)建立自上而下的建筑业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减少基层工作难度和工作压力

鉴于当前对建筑企业多部门管理缺乏协调、配合机制的现状,建议上级局及时提请由政府牵头下发关于加强外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的文件,明确由发改、住建、交通、水利、港航、电力等部门以及重点建设项目单位与国税部门签订护税协税协议,形成横向配合、协同治税的联动管理体系,税务部门能够定期获得建筑企业特别是外来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信息和建设项目信息,便于税务部门健全行业税收征管保障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堵塞征管漏洞。

(三)通过强化培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结合当前实际,编写高质量的培训教材,提高税务人员日常管理和纳税辅导水平。引导企业树立“现代企业竞争其实质是人才竞争”的意识,主动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在不违背国家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允许企业选择合理的方法核算、纳税。比如是从一般纳税人购入沙、石、泥土等原材料还是从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是选择融资租赁设备还是直接购入工程设备等。引导建筑企业在充分预测核算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四)延伸管理链条,加强上游相关行业管理

延伸加强建筑业材料供应上游行业的管理,强化对砂石采掘、建材生产及销售等纳税人的日常管理,规范上游企业发票开具行为,遏制“加点开票”等非法行为,改变建筑业纳税人取得发票难问题,利用12366平台,加强规范开具发票的宣传引导,对拒开发票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五)坚决打击虚开虚抵行为,防控建筑业税收管理风险

运用日常监控分析预警体系,有效筛选预警指标异常的纳税人,强化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对建筑行业及其上游行业纳税人存在虚开虚抵现象的,严肃查处,形成震慑,防止出现行业性虚开虚抵风险。

(责任编辑:启明)

F812.423

A

2095-1280(2017)04-0052-05

周 炳,男,河南省周口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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