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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澳门葡裔族群婚俗探析

2017-10-10

国际汉学 2017年2期
关键词:婚俗族群澳门

关于明清时期澳门葡裔族群婚姻形态的研究,目前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通婚问题上,在婚俗的研究上着力较少,一些百科全书性质的图书,如《中华风俗大全·澳门卷》《澳门概览》等,皆为一笔带过,只有阿马罗(Ana Maria Amaro)《大地之子》提到了马来台糕对澳门婚俗的影响;周湘《“女婚男嫁”与“贵女贱男”》①周湘:《蠔镜映西潮:屏蔽与缓冲中的清代澳门中西交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198—239页。从文化误读的角度分析了“女婚男嫁”这一特殊婚俗,但葡文文献却能证明这一婚俗是真实存在的,并非华人的误读;②首先,在葡萄牙文化中,“男富归男家,女富归女家”是一种常见现象。其次,据博克塞记载,在葡萄牙印度殖民地由于王室孤女政策对遗产继承的特殊规定,造成葡印许多葡人家族血统继承变成女性线索。最后,在澳门的土生葡人家族中有不少女性创始人,她们的子女都随女方姓氏,是标准的“男嫁女家”案例,笔者会专门撰文论证,此不赘述。段宝林《澳门婚俗中西文化交融的人类学思考》主要是解读现当代澳门的双重婚礼,对明清时期澳门婚俗只是略有提及。故而本文觉得有必要对明清时期澳门葡裔族群的婚俗做全面的梳理。

一、婚姻皆由神父主持

葡萄牙人多为天主教徒,故而其婚姻都由教会管理,结婚一定要在教堂由神父主持,根据《17世纪澳门历史资料集》公布的一份1624年的葡文档案,有这样的记录:

这位主教总管既没有任何权威性,也没有任何司法权力,只不过进行了几场婚姻的圣礼仪式。根据教会的几位圣职人员说,这些仪式都是由那个位居教会总管的神父安东尼奥 ·罗萨里奥(Frei António do Rosário)主持并讲话。正因为大主教管理的这种模式,与真正的天主教婚礼仪式相去甚远。③Elsa Penvalva and Miguel Rodrigues Lourenço, Fontes para a História de Macau no Século XVII. Lisboa: Centro Científico e Cultural de Macau, 2009, p.136.

这里虽然没有介绍真正的天主教婚礼仪式是什么,也没有说明当时澳门葡人婚礼的具体仪式是什么,但明确地告诉我们17世纪澳门葡萄牙人的婚礼是由主教主持。中文文献也有这样的记录,王植《崇雅堂稿》载:“凡男女婚姻事,僧主之。”④(明)王植:《崇雅堂稿》(卷二)《香山险要说—复抚都堂王》,《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272册,别集类,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第272—176页。此处僧便是神父。印光任、张汝霖叙述较详:“婚期父母携之诣庙跪,僧诵经毕,讯其两谐,即以两手携带男女手,送之庙门外,谓之交印。”①(清)印光任、张汝霖著,赵春晨校注:《澳门记略校注》,澳门:澳门文化司署,1992年,第155页。目前多数学者认为“交印”是交换结婚信物之意。②刘正刚《明清澳门女性研究》:“所谓交印,即双方到教堂举行婚礼,彼此交换信物。”载《历史档案》2001年第2期,第86页;段宝林:《澳门婚俗中西文化交融的人类学思考》:“所谓‘交印’即是在教堂结婚,新郎新娘交换信物,取得了正式的婚配权利之义。”载徐杰舜主编《金羊毛的寻找者:世纪之交的中国民俗学家》,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77页;周湘:“‘印’大概即指‘戒指’而言。”载《蠔镜映西潮:屏蔽与缓冲中的清代澳门中西交流》,第221页。金国平先生通过严密的论证,指出 “可以完全确定‘交印’是个外来借词。来自于马来语‘kahwin’或‘kawin’,意即‘结婚’”③金国平:《〈澳门记略〉所记“交印”考》,未刊稿。,堪为正解。

当然,作为天主教结婚信物的戒指,也是明清澳门葡裔族群婚俗中无可缺少的信物。《香山县志》载:

通知子女,如允从,女则解戒指以定。男媒闻于僧,僧访无故旧之亲,方准其匹配。至婚期,媒引男女至庙,僧即面问:你夫妇日后有无怨悔呢?均曰无之。僧诵经文,令媒引其齐至女家,设席以待,父母姊妹将女送到男家,亦设席,名曰交印。④(清)暴煜:《(乾隆)香山县志》(卷八)《濠镜澳》,载广东地方志办公室辑《广东历代方志集成》影印版,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2007年。

此条史料较为详细地记载了澳门葡裔族群结婚的过程,文中的戒指出现于订婚的场合。女子送戒指给男子,同当时伊比利亚半岛的习俗一致。12世纪末,西班牙托莱多(Toledo)的一个男子对未婚妻承诺将自己十分之一的财产作为彩礼,另加订婚戒指。同时他的未婚妻也给予他一枚戒指作为求婚被接受的信物。⑤Heath Dillard, Daughter of Reconquest: Women in Castilian Town Society, 1100-130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 p.59.在伊比利亚半岛,戒指是证明婚姻的重要信物。一位旅行西班牙的英国人记载:该国的婚姻法律对女性有利。一个年满12岁的女孩,只要声称一个年满14岁的男子已经与她有夫妻之实,并且男子也承认,男子就有义务要娶她。如果男子不承认,只要她能提供一封甚至都没有出现“婚姻”二字的情书、一个戒指或小饰品就可以宣称他是她的丈夫。⑥Lady Augusta Hamilton, Marriage Rites, Customs and Ceremonies of the Nations of the Universe. London: printed for and by J.Smith, 1822, pp.141-142.澳门的婚俗亦同伊比利亚半岛这一婚俗相似,中文材料亦有“男聘以十四”⑦(明)蔡汝贤:《东夷图说》,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编纂委员会编《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55册,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第428—429页。的记载。这一结婚过程和当时伊比利亚半岛婚礼有类似之处,也在教堂举行完婚礼之后先回女方家庭再去男方家:

结婚仪式之后,新娘返回到她父亲的家里,在那里,她和她的亲友们要待一整天。午夜时分,新郎在亲戚们的陪伴下来找新娘,把她带到这所房子的院子里,婚床放在装满鲜花的凉亭中。⑧Hamilton, op.cit., p.141.

陈官《澳门竹枝词》亦载:“戒指拈来杂异香,同心结就两鸳鸯。嫁郎未必他年悔,生子还当爱法王。”⑨(清)陈兰芝辑《岭南风雅》(卷一)《续选》,乾隆五十年刊,第158页。诗下注曰:西洋人婚礼,女以戒指授男,通于僧,僧诵经使日后夫妇无怨悔,乃成婚。此处的“戒指”出现于正式的婚礼中,亦是女子送给男子,可能同明清之际澳门出现大量“男嫁女家”的现象有关。

旧时掌管葡裔族群婚礼的教堂主要是花王堂、主教堂和风信堂三所教堂。《澳门纪略》载:“婚期父母携之诣庙跪,僧诵经毕,讯其两谐,即以两手携男女手,送之庙门外,谓之交印。庙惟花王、大庙、风信三分蕃户而司其婚,余皆否。”⑩《澳门记略校注》,第155页。其中,大庙便是指主教堂。陆希言《墺门记》亦称:“圣安多尼、圣老楞佐,皆统于圣伯多禄,虽洁身修行,而稍存世俗,专于统理教众之婚娶、丧葬之典焉。”①(清)陆希言:《墺门记》,法国国家图书馆东方部藏康熙四十四年开天宝钥本,《法国国家图书馆明清天主教文献》第11册,台北:利氏学社,2009年,第428页。圣安多尼便是指花王堂,圣老楞佐指风信堂,圣伯多禄是主教堂。

二、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制是天主教婚姻的首要原则。先后担任澳门同知的清朝官员印光任和张汝霖称:“男子则出嫁女家,不得有二色,犯者,女诉之法王,立诛死,或许悔过,则以铁钩钩其手足,血流被体而后免。”②《澳门记略校注》,第154页。屈大均关于葡人男子“有二色”后果的记载更为夸张:“彼中最重女子。女子持家计,承父资业,男子则出嫁女子,谓之交印。男子不得有二色,犯者杀无赦。”③(明)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二)《澳门》(上),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8页。姚元之曰:“又其俗男子不得置妾,不得与外妇私,其妇约束极严。而妇人随所爱私之,其夫不敢过问。”④(清)姚元之:《竹叶亭杂记》(卷三),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92页。潘有度有诗云:“缱绻闺闱祇一妻,注:夷人娶妻不纳妾,违者以犯法论。”⑤(清)潘仪增、潘飞声:《番禺潘氏诗略》之《西洋杂咏》,光绪二十年刊,第2页。

由于不同族群文化的差异性,中国士人在观察这一同中华迥异的族群时带有有色眼镜和猎奇心态,这些记载总是伴随着“重女轻男”“男子不得有二色,而女子不禁”的论调,并不是对当时情况的实录,有违史实。

首先,葡裔族群并没有重女轻男,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并未高过男子。

伊比利亚半岛及其拉美殖民地的妇女享有同男性相同的继承权,并且能够让渡自己的财产。⑥Susan Migden Socolow, The Women of Colonial Latin American. Cambridge and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p.9.葡萄牙亚洲殖民地的妇女的继承权亦基本如此:

澳门土生葡人巴雷托(Barreto)家族的第二代约翰·巴雷托(John Barreto,1736—1786)是孟加拉国鸦片及大米贸易商人。1786年,他留下遗嘱,将其财产分为三等分,其中三分之二再分成四等分,分别留给四名子女,共1 200 000卢比;剩下的三分之一用于支持其葡文学校。他一共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⑦Jorge Forjaz, Famílias Macaenses, Vol. I. Macau: Fundação Oriente: 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Instituto Portugues do Oriente,1996, pp.405-406.

这个案例中四名子女均分遗产,没有偏颇。事实上,葡裔族群中,大部分女子的继承权是低于男子的,“按照葡萄牙的法律,长子是父母财产的唯一继承人”⑧桑贾伊·苏拉马尼亚姆(Sanjay Subrahmanyam)著,何吉贤译:《葡萄牙帝国在亚洲:1500—1700政治和经济史》,朗文书屋,1997年,第255页。。当然,父母一般也会照顾到其他子女,若是在世时女儿出嫁,一般会准备丰厚的嫁妆;若是在女儿出嫁前去世,亦会立遗嘱给予遗产。无论从当时的法律,还是具体的遗产继承案例而言,葡裔族群在子女的财产的分配上并不存在重女轻男的情况。

虽然葡裔女子有一定的继承权,但她们的社会地位还是处于依附状态。阿马罗在分析16—19世纪澳门妇女时指出:“如果这些妇女生活在上层社会,则悠闲舒适;但无论生活在什么阶层,都惟命是听。”⑨安娜·玛利亚·阿马罗:《澳门妇女—据16—19世纪旅行家的记载》,《文化杂志》(中文版)第17期,澳门:澳门文化司署,1993年,第94页。

其次,关于“男子不得有二色,而女子不禁”的记载亦是一种错觉。虽然天主教的婚姻是禁止纳妾的,但葡裔男子同女仆通奸、纳妾的现象比比皆是。关于这一点在下文第五节中会详细论述。

“女子不禁”只是在经济极端困窘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淫荡”的女子主要是贫困的葡裔女子及为数众多的女奴。1776年1月,舰队司令尼科劳·丰塞加(Nicoláou da Fonseca,生卒年不详)从里斯本来到澳门,其报告称:“那些最高阶层的妇女都非常庄重,她们出外时乘坐轿子。除少数穿着欧洲风格的裙子和斗篷外,她们的着装是传统的。……更多的普通妇女是中国女人或奴隶的女儿,她们也很懒惰,不自尊自爱,只要给她们金钱和衣服,随时都准备好提供方便,尤其是给外国人。”①Monsenhor Manuel Teixeira, “Os Macaenses,” in Revista de Cultura, edição do 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No.20, 1994, p.77.澳门主教巴尔托罗梅乌·雷依斯(Bartolomeu Mendes dos Réis, 1772—1289)在1793年给印度总督递交的公文中也猛烈抨击澳门的不良社会风气:“他们与自己的妻子接触,又将她们租给那些希望享用和蹂躏她们的外国人及其他人。许多做父母的用自己的女儿和收养的孩子做这种事。”②Ibid, p.81.

澳门葡裔族群的婚俗主体上是遵循天主教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但中文文献“彼中最重女子”“男子不得有二色,而女子不禁”的记载则掺杂了中国士人对他者文化的想象和扭曲,并不是当时社会的真实写照。明清葡裔女子虽然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还是处于依附状态,地位更不可能超过男子。男子通奸、嫖妓、非婚生子大量存在等“有二色”的现象比比皆是,更有效仿中国男子纳妾者;而“女子不禁”则只是在经济窘况下不得已的选择,是贫困的葡裔女子及亚非女奴所为,并不能代表所有的葡裔女子。

三、自由婚姻

比起当时中国的包办婚姻来说,葡裔族群婚姻还是相对自由的:具有否决权和选择权,婚前有恋爱机会,亦不需要媒妁之言。这对于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中国人来说是不可思议的,故而留下大量相关记载。傅恒《皇清职贡图》载:“俗重女轻男,相悦为婚。”③(清)傅恒:《皇清职贡图》(影印本),清武英殿本,沈阳:辽沈书社,1991年,第81页。祝淮《新修香山县志》曰:“婚姻不由媒妁,相悦则相耦。”④(清)祝淮:《新修香山县志》(卷四),道光七年刊本,中山文献丛刊影印本(3),第711页。潘有度《西洋杂咏》诗下自注曰:“婚姻自择无媒妁,男女自主择配,父母皆不与闻。”⑤(清)潘仪增、潘飞声:《番禺潘氏诗略》之《西洋杂咏》,光绪二十年刊,第2页。梁乔汉有诗曰:“婚娶何劳遣妁联,两人各自目成先。”⑥(清)梁乔汉:《港澳旅游草》,光绪二十六年刊本,第8页。《林则徐日记》道光十九年七月载:“婚配皆由男女自择,不避同姓,真夷俗也。”⑦(清)林则徐:《林则徐集·日记》,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51页。

但这种自由只是相对的,他们的婚姻选择会被门第观和金钱观所宥。自中世纪始,葡萄牙王室为了达到取得王位或者控制国家这一政治目的,尤其注重门第和血统,甚至违背当时宗教法规,盛行族内通婚。这一婚俗也随之带到澳门。不少葡萄牙贵族冒险者前来澳门落户,后来这个小岛上也出现了因战功或用金钱购买的新贵族。随着有明一代的发展,清代澳门土生葡裔族群社会已经形成了不少名门望族。追求门当户对的婚俗到清末达到顶峰,族内通婚蔚然成风。目前所知中国最早的征婚广告出现在澳门,其中第一条要求便是“名门之女”:

(1888年6月)有西人遮譬阿·粒幼(Sampaio Lívio)者登一告白于澳门报云:“仆行年四十,丰于财,现仍干办公事,性情和蔼,容貌欢欣。今欲娶妻,必须名门之女,髫龄性敏,美姿容且能弹琴跳舞者。如愿许配,请由驿务局示订。”⑧《点石斋画报》光绪十四年(1888)六月寅集第4期:“择配奇闻”。

除了门第观外,娶嫁论财也制约着葡裔族群的婚姻自由。广东右布政使蔡汝贤于万历十四年(1586)完成的《东夷图说》称澳门葡裔社会“婚娶论财”:“婚娶论财,无媒妁,家世相敌,即诣佛前相配,以一僧为证,谓之交印,遂携妇归。男聘以十四,责女之奁资常数倍。奴囝有五六房者,故外家非千金不以嫁女。”⑨《东夷图说》,第428—429页。在葡裔社会中,有钱的寡妇比无嫁妆的年轻姑娘更容易出嫁。很多土生姑娘因为没有嫁妆而无人问津,尤其是失去依靠的孤女。为此,仁慈堂还专门成立机构,以筹集部分孤女嫁妆。

富裕的土生葡裔家庭的女儿拥有丰厚的嫁妆,往往是众多男子追求的对象。在18世纪初,一个名叫玛利亚·莫拉(Maria de Moura)的女孤儿继承人是澳门最富有的猎物,虽然她才九岁,但有两位贵族军官为她展开了激烈的争夺。最后步兵上尉安东尼奥失去了一只胳膊,玛利亚还是义无反顾地嫁给了他。此事在澳门社会产生巨大反响,有民谣传唱多年:伊虽非落雁,亦非羞花,仅赖其资,玛利亚便能引发此番轰动。①C. R. Boxer, Fidalgos in the Far East (1550—1770): Fact and Fancy in the History of Macao. The Hague: Martinus Nijhoff,1948, pp.203-204.

雍正九年 (1731) 9月30日,70岁的鳏夫尼古劳·啡呜味(Nicolau Fiumes)迎娶年仅15岁的安东尼奥·科雷亚(Antónia Correia),这纯粹是财产合约婚姻。②Forjaz, op.cit., p.839.这种年老富翁娶年轻少女为妻的老少婚在当时并不罕见,是一种社会风尚,时人潘飞声有诗:“积有盈余归娶妇,问年五十须丝斑。”诗下自注:“……夷人远出贸易,必俟富厚始归娶妇。年五十娶者甚多,新妇少艾,不以为嫌。”③(清)潘仪增、潘飞声:《番禺潘氏诗略》之《西洋杂咏》,光绪二十年刊,第2页。

至19世纪,从葡萄牙宗主国传来的西方民主思想,以及在澳门居住的欧美妇女追求自由的新风气,对于澳门土生姑娘来说,起到一定的解放作用。阿马罗称:“澳门土生姑娘开始有某些独立性,尤其在婚姻方面,因为废除了嫁妆。例如若泽·伊格纳希奥·德·安得拉德在(1835)写自印度和中国的信中就是这样记载的。”④安娜·玛利亚·阿马罗:《不为人知的澳门土生妇女》,《文化杂志》(中文版)第24期,澳门:澳门文化司署,1995年,第104页。

同时,葡萄牙1867种《民法典》使葡人婚姻开始从教会的管辖中获得一定的自由。该法典的指导思想是:“每个人都处理自己的事,同时不损害他们的自由。”⑤马里奥·高斯达著,唐晓晴译:《葡萄牙法律史》,澳门:澳门大学法学院,2004年,第317页。此外,澳门也颁布了一些其他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如1902年6月12日于海牙签订《离婚与分居之法律冲突与管辖公约》《婚姻冲突国际公约》等。这些新法律和新思潮的到来使清末澳门葡裔族群的婚姻不再完全处于教会的控制之下,享有更多的自由。

四、男嫁女家

明清士人对澳门葡裔族群婚姻形态的记载中,常提到“男嫁女家”“女婚男嫁”这一特殊婚俗。冯章称早在葡人定居澳门前,同葡人贸易的福建商人就有委身为葡人婿者:“又见漳泉恶俗,童男幼女,抵当番货,或受其直而径与其人,而赚得其货,或委身而甘为赘婿,或连姻而藉以富家,番华交通,一至此甚。”⑥(明)冯章:《通番舶议》,载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280)《冯养虚集》,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966页。屈大均曰:“彼中最重女子。女子持家计,承父资业。男子则出嫁女子,谓之交印。……得一唐人为婿,举澳相贺。”⑦《广东新语》卷2《澳门》,第38页。

乾隆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两广总督策楞等奏明查封澳门进教寺不许内地民人入教折洋传教士在境折》:

独是住澳佣趋者,计有八百五十余家,中间男妇多人,大概皆习其教,并有入赘番妇投身于其家者,积弊相沿已将二百余载,今若急为惩治,并勒令离异归农,无论二千五百余名口男妇失所流离……转为疑惧滋事。⑧《两广总督策楞等奏明查封澳门进教寺不许内地民人入教折洋传教士在境折》,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澳门基金会、暨南大学古籍研究所合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档案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26页。

此奏折亦表明华人男子入赘的习俗从两百年前的明代便已开始,至乾隆朝,华人男子入赘葡裔家庭已成相当的规模,以至于不能轻易让他们离异归农,否则会造成澳门社会的动荡。

这一特殊婚俗现象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原因:

1. 葡裔社会女多男少,而华人单身男子人数众多

在明清之际的澳门,随着经济的衰落,不少葡裔族群撤离时留下妻妾子女,加之海盗盛行和几次重大战役,葡裔男子数量日益减少,澳门形成了“夷少男而多女”,性别严重失衡的现象。

1700年,“150个葡萄牙家庭,基督徒总数是19 500,其中有16 000名妇女。1000异教徒、官员和商人居住在城内。”①Monsenhor Manuel Teixeira, “Os Macaenses,” in Revista de Cultura. edição do 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No.20, 1994, p.72.1745年,男人和儿童共1910人,妇女有3301人,澳门仿佛是座女人城。②施白蒂(Beatriz Basto da Silva)著,小雨译:《澳门编年史(16—18世纪)》,澳门:澳门基金会,1995年,第314页。

这种性别失衡之状况一直延续到19世纪上半叶。性别严重失衡使得葡裔族群女子不得不将目光转向当时澳门为数甚众的单身华人男子。为了防止买卖人口,明清政府禁止内地移民携家眷入澳,在澳佣工或经商的华人男子多为单身者。据《澳门记略》载:“凡贸易民人,悉在澳夷墙外空地搭篷市卖,毋许私人入澳,并不许携带妻室入澳。责令县丞编立保甲,细加查察。”③《澳门记略校注》,第79页。

2. 葡日贸易中断后,葡人须依靠华人

1639年底,虽然日本德川政府“把葡萄牙人全部驱逐出境”④Tein-tse Chang, Sino-Portuguese Trade From 1514 to 1644, A Synthesis of Portuguese and Chinese Sources. Leyden: E. J. Brill LTD, 1933, p.138.,但仍然欢迎荷兰和中国商船前往贸易,而且还特别优惠中国商船入港。不管商船是谁派来的,只要船员是中国人就可以进港。葡萄牙商人只有借助华人继续同日本进行贸易和传教。

1640后,同日本贸易的结束,加之葡荷之间敌对的加剧,澳门与日本、菲律宾和马六甲的贸易被切断,澳门陷入非常严重的经济问题中:“南方被荷兰人控制,与马六甲、苏禄和印度的联系更加困难。”⑤Almerindo Lessa, “A população de Macau,” in Revista de Cultura, edição do 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No.20, 1994, p.107.

面对重重经济障碍,澳门葡裔族群便将目光转向能与日本进行贸易的华人。若能得华人为婿,不仅能依靠他们同日本进行贸易,还能加强同内地的贸易和联系。故而,此时出现了屈大均笔下“得一唐人为婿,举澳皆贺”的局面。

3.部分华人贪利

华人男子亦有因为贪图利益而入赘夷家者。赵翼《檐曝杂记》指出有些华人男子入赘是为了贪图私利,以便达到个人的某些目的:“香山县之澳门,久为番夷所僦居,我朝设一同知镇之。诸番家于澳,而以船贩海为业。女工最精,然不肯出嫁人,惟许作赘婿。香山人类能番语,有贪其利者,往往入赘焉。”⑥(清)赵翼:《檐曝杂记》(卷四)《诸番》,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 66页。

此种贪利主要包括两个原因。原因之一在于葡裔女子一般拥有相对丰厚的嫁妆,这一点在前文已有论述,兹不赘述。更为重要的是在商业贸易上取得更有利的地位。澳门华人主要的贸易和服务对象就是葡裔族群,若能娶到葡裔女子为妻,不仅能加强联系,还是有力的贤内助。葡裔女子一般都善于贸易,精明能干。据屈大均载,夷妇“及暮乃起,张灯做事,所积着西洋货物,多以妇人贸易”⑦《广东新语》,第37页。。康熙时杜臻巡视澳门称:“其交市以夜,妇女主之,男子不出也。”⑧(清)杜臻《粤闽巡视记略》(卷二),文渊阁斯库全是馆印本,第66页。

当然,男嫁女家并不是当时葡裔族群婚姻的主流,只是经济衰落、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衡的明代末期至清代前中期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但因为其数量较多,已成为一种显著的社会现象,又同华人风俗迥异,故成为中国士人笔下的宠儿。

五、葡裔族群婚俗中的东方色彩

葡裔族群在同亚洲民族的长期通婚、交往过程中,其婚俗也沾染上不少东方色彩。除了前文所提到的“交印”其实是来自马来语之外,还有常在葡裔女子婚恋中出现的槟榔和婚礼中使用的台糕。

槟榔树在亚洲热带地区广泛栽植。在印度、斯里兰卡、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包括中国的台湾、海南岛、广州及其他东南沿海地区,槟榔都是人们喜爱的零食,同时还是爱情的象征:“赠子槟榔花,杂以相思叶。二物合成甘,有如郎与妾。”①《广东新语》,第629—630页。澳门华人婚俗中,槟榔是结婚过礼的必备品。澳门葡裔女子亦爱食槟榔,并用槟榔向意中人表达爱意。在清人诗词中常见这种情形,如韩鹄《澳门番女歌》:“时嚼槟榔还默默,玲珑玉质透鲛绡。”②(清)韩鹄:《止亭诗钞》(钞本),广东省中山图书馆藏,七绝,第2页。

以盒贮槟榔、以彩线缠绕槟榔是岭南的一大习俗,亦是聘礼的必备品:“聘礼重槟榔,盛以朱盒,饰以彩虹,缀以银盏。”③(清)毛昌善、陈兰彬等纂修:《吴川县志》(卷二),《中国方志丛书》,华南地区66,台北:成文出版社,1967年,第2页。澳门葡裔族群的婚恋风俗亦深受此影响,劳之辩有诗曰:“玻瓈浮竹叶,钿盒贮槟榔。”④(清)劳之辩:《静观堂诗集》(卷四),康熙间刊本,第2页。吴:“色丝缚榔邀赠郎,缚得榔心郎未悟。”诗中自注曰:“夷妇常以五色丝缠槟榔饷客。”⑤(清)陈兰芝辑:《岭海名胜记》,《澳门记》卷7《诗》,乾隆五十五年刊本。《澳门竹枝词》:“分得柔丝成五色,赠郎还爱缚郎心。注:夷妇常用五色丝缠槟榔饷客。”⑥(清)张琳:《玉峰诗钞》(卷十五),嘉庆戊寅刻本,第7页。《澳门纪略》:“酒以葡萄,注以玻璃高碗。槟榔裹以扶留叶,缠以红绿绒。”⑦《澳门记略校注》,第144页。扶留叶,亦称蒌叶,是槟榔伴侣,卷槟榔而食味更佳,“二物相须如夫妇然,故俗用以为聘”⑧(清)雷学海修,陈昌齐等纂:(嘉庆)《雷州府志》(地理卷之二),《中国地方志集成》43,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第93页。。

台糕是澳门结婚旧时婚礼的必备品,在澳门风行已久。关于其来源,阿马罗认为“马来人的结婚蛋糕为澳门早期这类糕点的装饰提供了灵感,同时又加上了葡萄牙乡村中十分流行的大面包盘饰”⑨Ana Maria Amaro, Filhos da Terra. Macau: 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 1988, p.89.。在注解中,阿马罗进一步解释道:“马来人的结婚蛋糕bunga telor junjong,由三、五或七个木盘构成,每层蛋糕厚三至四厘米,呈星状,用巧妙剪裁的红纸加以装饰。在最下面的那个盘子至基座之间用绣珠制成的百褶圆花边加以装饰,直至顶端。三层‘台糕’多用于平民的婚礼,五层的供王子结婚典礼使用,七层的则专供国王的龙婚嘉礼使用。在马来人看来,三、五、七为吉祥数字。”⑩Ibid, p.119.

更为深层次的影响是:遵循一夫一妻的天主教婚姻受到东方民族纳妾的影响,通奸、非婚生子、纳妾的现象在葡裔族群中广为流行。博克塞称:“到1564年,随着澳门人口的增长,改宗基督教的中国妇女和少女的杂婚率明显提高,纳妾现象也越来越严重。”⑪C. R. Boxer, “Macao as a Religious and Commercial Entrepot in the 16th and 17th Centuries,” in Acta Asiatica (26), 1974, p.66.于1565年抵澳的安徽作家叶权亦称当时澳门已经有很多被拐卖中国女子为葡人妾者:“岛中男女为夷仆妾,何下千数,悉中国良家子,可恨可叹。”⑫(清)叶权著,凌毅点校:《贤博篇》之附录《游岭南记》,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46页。

在葡国学者若尔热·福尔加斯的《澳门土生家族》一书中,就常见到私生子、非婚生子的记载,现摘取部分列表如下:

姓名 生卒年份 婚姻状况 非婚生子女José Joaqum de Barros 1753—1823 一次婚姻 与Antónia Maria Xavie有非婚生子3名Joseph Barreto Senior 1750—1824 两次婚姻 与一名姓Silva的女子有1私生女Bartolomeu Barreto 1784—1845 两次婚姻 与Antónia Rita da Gruz有非婚生子3名,非婚生女2名Marcos Aurélio Belo 1805—1839 一次婚姻 与华人女子Ana Páscoa Isidora有1非婚生女António Ferreira Batalha 1785—1855 两次婚姻 非婚生子1名,非婚生女1名Joel José Chol Anok 1867—1945 三次婚姻 第三次婚姻是以中国风俗同Maria Kok结婚Eusébio Esquerião Honorato de Aquino 1864—1925 一次婚姻 与Ann Smith之女有非婚生子1名,非婚生女1名Miguel José de Arriaga da Silveira( 眉额带历) 1776—1824 一次婚姻 非婚生子1名,非婚生女1名

根据若尔热·福尔加斯(Jorge Forjaz)的《澳门土生葡人家族》(Famílias Macaenses)① Jorge Forjaz, op. cit..一书相关资料整理。

综上所述,明清时期澳门葡裔族群的婚俗主要是遵循天主教的婚姻原则,如由神父主持、一夫一妻制、婚恋自由等;同时还带有浓烈的伊比利亚半岛风情,如女子送戒指给男子、男子14岁始可以结婚、不避同姓等。这些都同旧时华人风俗大相径庭,大大刺激了中国士人的眼球,留下丰富的中文记载。但是在面对这些带有猎奇色彩的中文史料时,要严加甄别,必须结合西文资料,才能得出相对客观的结论。在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下,葡裔族群的婚恋家庭中还有大量实际上的妾、情人及与女仆通

奸的情况。在经济衰落时期,甚至还会为了金钱出卖自己的妻子和女儿。在无需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限制的相对自由的婚姻中,葡裔族群的婚嫁选择被浓烈的门第观和金钱观笼罩。此外,由于澳门葡裔族群在长期的东方生活与交流中,受到中国及东南亚国家的风俗文化的浸染,不免沾染些华人及东南亚的风俗,如以马来语“交印”称结婚、槟榔、台糕等。在特殊时期,如经济衰落、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衡的明代末期至清代前中期,澳门婚俗还出现了男嫁女家的特殊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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