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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民族国家建构的历史反思*

2017-01-28

国际汉学 2017年2期
关键词:民族主义伊斯兰印度

亚洲是一块古老的文明大陆。近代以来,古老的亚洲文明经历了欧洲文明的冲击,并选择了自己的现代化道路。每一个国家的现代化路径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主要从政治文明角度谈谈亚洲不同文化体系,对现代国家结构模式的选择。对于多民族共生的亚洲大陆而言,西方式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民族国家模式,成为很多地区战争与动乱的根源。因此我们需要反省这种西方现代化模式的渊源及其适用性问题,从而探讨亚洲国家现代国家模式选择的利弊得失。

一、基督教与“一族一教一国”的民族国家模式

当今世界上影响最大的民族国家模式莫过于欧洲式的“一族一国”,这一模式依仗着欧洲国家首先进入工商社会的实力而传遍世界。由于欧洲中世纪普遍信仰基督教,所以这里大多数民族是以语言和地域为标准划分的。但是基督教自身又有天主教、东正教和新教之分,而且欧洲与中亚交界处又是基督教与伊斯兰教的结合部,所以宗教信仰也就成为这里区分民族、建立国家的又一个根据。故我们在“一族一国”模式上又添加了“一教”,成为民族宗教学研究的重点。

近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首先出现在欧洲,其出现是以中世纪基督教统治的瓦解、市民社会的兴起、资本主义启蒙运动的开展、科学技术的发展等复杂因素为背景的,而宗教在其中占有突出地位。法国当代民族学家德拉诺瓦(Gil Delannoi,生卒年不详)指出:“16世纪前期,宗教分裂导致民族内部、国家间及国内战争。但天主教国家与基督教新教国家间的战争及稍后的打破教派的混战并没有产生胜利者。冲突导致欧洲精神统一的破裂,并打破了教皇对教会的垄断,政治欧洲四分五裂。但是随后一段时间内,却为民族国家的独立与强大开启了通道,使其通过危机获得强化。”①吉尔·德拉诺瓦著,郑文彬、洪晖译:《民族与民族主义》,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第69页。基督教属于一神信仰的宗教,强调上帝是唯一真神,对外否定其他宗教,对内则教派林立,争论不断。在中世纪基督教发展的历史上,对异端的围剿从未中断。东西方教会分裂后,双方曾多次兵戎相见。到16世纪,出现了马丁·路德( Martin Luther,1483—1546)和加尔文(John Calvin,1509—1564)的宗教改革,罗马公教从此发生了根本的分裂,新旧教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更是水火不容。由此,荷兰发生了新教徒争取独立、摆脱西班牙统治的40年战争;法国发生了信仰基督教新教的胡格诺派(Huguenots)与国王主持的正统天主教会之间的30年战争;而在中世纪基督教统治的核心区德意志,则因新旧教的矛盾发生了30年战争。宗教问题成为了欧洲建立民族国家、稳定社会秩序、处理民族矛盾的关键问题,而欧洲的各民族国家正是在这些宗教战争中浴火重生的。

在德意志新旧教战争时期,正值西班牙人卡洛斯五世(Carlos V,1500—1558)担任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他本人是天主教徒,但是面对现实,他也无法彻底消灭新教徒。卡洛斯五世表现出了一位开明政治家的智慧,他提出了一个整合宗教信仰与民族国家关系的原则:“在谁的地方,信谁的宗教”,即“臣民的信仰服从于所在地域主人的信仰”。当时的德意志地区分成许多小的邦国,各地的贵族们有些信仰天主教,有些信仰基督教新教。卡洛斯五世规定“教随国定”,允许那些不愿意改变宗教信仰的臣民前往其他国家。在德意志封建邦国的范围内,这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既然基督徒将信仰问题看成是具有根本意义的大事,不能随意改变信仰,那就迁移到一个符合自己信仰的国度去;而对于基督教国家来说,不能容忍多元信仰的存在,那就把持有不同信仰的臣民迁移到其他国家去,双方各取所需,反正在同一语言区内,生活方式、习俗原本就相差不多。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卡洛斯五世同帝国境内德意志新教诸侯缔结的和约于1555年在奥格斯堡签订。和约结束了天主教在德意志的一统局面,是新教路德宗同天主教在德意志平等存在的法律根据。

1555年卡洛斯五世退位,将尼德兰交给了他的儿子菲利普二世(Philippe Ⅱ,1527—1598),将德意志交给了他的弟弟斐迪南一世(Ferdinand I,1503—1564)。菲利普二世在尼德兰贯彻“在谁的地方,信谁的宗教”,引起了该地南北方省份宗教徒的大迁移。天主教徒迁往南方,成为日后比利时的弗拉芒族;基督教新教徒迁往北方,成为今日荷兰的荷兰族。而在德意志地区,霍亨斯蒂芬王朝的统治者信仰新教,以此为核心形成了普鲁士王国;哈布斯堡王朝的统治者信仰天主教,以此为中心形成了奥地利王国。这样,因宗教信仰的差异,德意志人又一次分化成了普鲁士和奥地利两个民族。

然而信仰天主教的国家与信仰新教的国家之间,利益仍然存在重大矛盾,于是双方在1618年至1648年,进行了三十年战争。战争的结果是新旧教双方两败俱伤,于是双方坐下来进行商谈,订立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三十年战争,推动了欧洲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是欧洲近代史的开始。《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缔结,确立了国际关系中的国家领土、主权与独立等原则,被认为是近代国际关系的开端,并在其后得到了一系列国际条约的认可。例如,德国在经历了资本主义革命以后才进入民族国家。在1848年5月召开的全德会议上,关于包括奥地利在内的大德意志方案与排斥奥地利、在普鲁士领导下的小德意志方案的争论不相上下。最终,按照欧洲人“一元别异”的思维模式,代表们否定了包含天主教、基督教新教和东正教等不同宗教信仰及德意志、斯拉夫、意大利等众多民族的大德意志方案,形成了今天德意志、奥地利两个讲德语的民族。

之后,“在谁的地方,信谁的宗教”成为欧洲建立民族国家的一种普遍模式,在“一族一国”的原则上,又增加了“一教”这样一个条件。这里所说的“一教”,主要是指被视为欧洲各民族统一文化背景—基督教内部的不同教派,但也包含着其他宗教。比如在巴尔干半岛上生活的斯拉夫人,其中信仰天主教的成为克罗地亚族,信仰东正教的成为塞尔维亚族,信仰伊斯兰教的成为波斯尼亚族,尽管他们曾经有共同的血缘、祖先和语言,有相近的生活习俗。

相对于中世纪基督教笼罩欧洲人的精神世界、各地语言不通、封建诸侯地方割据、关税林立、物流不畅的状况,民族国家的建立是最适合近代欧洲资本主义工商业文明发展的政治组织形式,由此推动了欧洲国家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正是由于“一族一教一国”的民族模式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所以很多西方人就把它的意义普遍化了,变成了一个适应于世界一切地方的“普世”真理。但历史的发展证明,即使对于欧洲来说,“一族一教一国”的模式也不是尽善尽美的。如当代民族学家埃里克·霍布斯·鲍姆(Eric Hobbes Baum)指出:“任谁也无法否认历史上老字号的民族国家如英国、法国、西班牙等,都是多民族、多语系的国家。”①埃里克·霍布斯·鲍姆著,李金梅译:《民族与民族主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1页。“时下流行的分离主义或族群民族主义,就不具备这么积极明确的计划和前景。光从这点就可以看出,它们不顾历史上毫无具体前例的事实,便一味地想要重现马志尼模式,创造一种族群、语言与国家领土一致重合的民族国家(‘所有的民族都是国家,一个民族只有一个国家’)。证诸以往历史,这种理想根本就行不通。”②同上,第165页。然而在欧洲历史上,一些民族主义者把“一族一教一国”的经验绝对化,简单地坚持每一个民族都应当有自己的主权,国家的地域应当与语言的范围相等这样的民族分裂主义要求,结果就造成了欧洲连绵不断的民族危机。英国的北爱尔兰独立问题,苏格兰的分离主义问题,西班牙的巴斯克分离主义问题,加拿大的魁北克分离主义问题等,都令当代西方国家领导人头痛不已。欧美国家利用自己经济、政治、文化率先进入现代的优势,将适应自己基督教文化背景的“一族一教一国”的民族国家模式强行推广到发展中国家,造成的民族分裂、国家遭瓜分、政治动乱更是不胜枚举。

二、伊斯兰教与“多族一教一国”的民族国家模式

随着西方国家的资本输出,其对“落后”民族的输出不仅是经济、政治,更是文化。所以,西方“一族一教一国”的民族国家模式也被作为成功经验推向了发展中国家。于是在中东地区,新生的民族认同与传统的宗教认同之间发生了尖锐的矛盾。中东地区每一个民族都可以找到自己在语言、文化、宗教、艺术等方面与其他民族的不同之处。按照西方的民族国家模式,他们也都应该建立自己的国家。埃及民族主义思想家艾哈迈德·卢特菲(Ahmad Lotfi,1872—1963)指出:“在目前的形势下,传统的伊斯兰方案既不适合伊斯兰国家事务,也无助于实现他们的政治理想,唯一取代传统伊斯兰方案的选择是每一个东方民族应该拥有一种界定准确的祖国意识,这种信条就是民族主义。”③转引自刘中民著:《挑战与回应—中东民族主义与伊斯兰教关系评析》,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第44页。

20世纪中前期,亚非伊斯兰地区建立了几十个独立的民族国家,他们学习西方民主国家的市场经济和议会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接受马克思主义计划经济和阶级政党学说,为实现其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的现代化奠定了基础。然而历史经验并不是简单照搬就可以的,建立民族国家的内在含义,就是对宗教国家的否定,就内在地包含着政教分离的原则,所以遭到伊斯兰教的反对。从某种意义上说,中东民族国家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是如何实行政教分离问题。西方现代化的根本经验就是政教分离,而伊斯兰国家正是在这一点上非常难以做到。原因在于,历史上的欧洲国家实行的是国教统治,以教皇为中心的罗马教廷,与欧洲各个封建国家在组织上并没有真正合一,两者之间形成了一种既相互利用,又相互牵制的状况,政教合一的程度要低于中东国家。同时,基督教本身也是一种教化的宗教,主要还是以思想观念影响民众。而伊斯兰教则是一种生活中的宗教,宗教教义、教法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行为规范影响民众。帝国的国王同时兼任伊斯兰教的大教长,中东国家是彻底的神权统治,所以政教分离的难度要大于欧洲国家。埃及穆兄会创始人哈桑·班纳(Hasan Banna,1906—1949)指出:“我们深信伊斯兰教的原则和思想是综合的,那些相信伊斯兰教思想仅仅局限于精神领域的人是荒谬的。伊斯兰是思想和荣誉、家庭和民族、宗教和国家、精神和工作、《古兰经》和剑的统一。”④《挑战与回应—中东民族主义与伊斯兰教关系评析》,第268页。在班纳看来,像经过资本主义改良的基督教那样,承认“上帝的事情归上帝,凯撒的事情归凯撒”,政治权力归民族国家,人们的精神生活归教会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伊斯兰教本身既是精神生活,又是政治管理;既是家庭伦理,又是社会行为规范,这几个方面的关系密不可分。

中东国家在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普遍出现了社会经济的两极分化和思想文化体系的紊乱,各种形式的宗教激进主义纷纷涌现。尽管在当代西亚、非洲,现代化的世俗主义国家仍然占有绝对的优势,但是宗教极端主义思潮及其实际影响仍然不可小觑。伊斯兰激进分子主张按伊斯兰的原初教旨变革现实社会,伴随着这一宗教政治思潮而来的是一场反对世俗化和西方化、全面推行伊斯兰化的运动。他们认为社会上一切弊端与不足都是因为没有按照真主的意志行事,所以主张建立一个完全按照伊斯兰标准生活的穆斯林社会,完全排除世俗主义、民族主义、爱国主义等非伊斯兰思想。从深层的宗教观、民族观上看,各种宗教激进主义都是在伊斯兰教教法学范围内理解宗教与民族的关系,传播泛伊斯兰主义或泛阿拉伯主义,与西方式的民族国家模式发生了严重冲突。

在民族观上,1981年伊斯兰教组织的第三次首脑会议发表的《麦加宣言》指出:“穆斯林,不论其肤色、语言与国籍,他们是一个统一的民族,都从共同的文明遗产中获得思想的源泉。”极端的伊斯兰激进分子则强调伊斯兰教“多族一教一国”的理想国家模型。从伊斯兰教发展的历史看,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建立的宗教组织“乌玛”,就具有超民族、跨国家的性质。伊斯兰激进分子们首先反对的就是以地域和语言等要素划分的现代民族理念。穆斯林兄弟会的发起者哈桑·班纳的政治思想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否定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他认为,世界各地的穆斯林同属于一个祖国,这个祖国包括世界穆斯林居住的每一寸土地。但是,爱国主义、民族主义破坏了统一的伊斯兰乌玛和伊斯兰祖国。可见,在伊斯兰激进分子的民族观中,民族是建立在信仰基础上的,而不是以地域或语言为标志的。

1978年,霍梅尼(Ruhollah Musavi Khomeini,1902—1989)领导的伊朗伊斯兰革命胜利后,公开宣称:“这次人民的革命、这次伊朗的起义、这次神圣的行为不应该仅局限在这片土地上,而应该向全世界各地输出革命。” “哪里有弱小民族,哪里有霸权主义铁蹄下弱小民族的呼救,伊朗就要去援助它。”①转引自周青等主编:《当代东方政治思潮》,佛山:广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855页。霍梅尼认为,伊斯兰革命不仅要在伊朗建立一个伊斯兰政府,而且要在全世界范围内寻求建立“伊斯兰世界秩序”。由于殖民强国在全球范围内建立霸权,弱肉强食,所以目前的世界体系是失去了公正而充满邪恶的世界体系。只有建立一个“真主的世界政府”,才能建立世界的正义和平等,而在此前,应由教法学家掌握政权,维护伊斯兰教的纯洁性。霍梅尼认为要实现这一目标,最佳的办法就是首先在伊朗建立伊斯兰政府,再通过“输出伊斯兰革命”将它输出到其他伊斯兰国家,乃至全世界。这样就形成了宗教激进主义思想中的泛伊斯兰主义思潮。

从积极的方面看,伊斯兰激进分子发动的泛伊斯兰主义运动是伊斯兰世界反对西方侵略的重要文化资源。我国学者吴云贵指出:“由于伊斯兰教是东方穆斯林的主体文化,在反对殖民统治的斗争中形成的东方穆斯林民族主义势必以宗教文化为依托,以‘宗教兴则民族兴’为流行口号。故此,早期的民族主义表现为形形色色的旨在复兴与改革伊斯兰文化的社会思潮与运动。”②吴云贵:《伊斯兰教与民族主义》,《世界经济与政治》1995年第4期,第14页。中东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创始人阿富汗尼(Jamal Din Afghani,1838—1897)认为,除非全世界穆斯林在伊斯兰精神的基础上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有统一领导的泛伊斯兰运动,否则穆斯林社会难免遭到瓜分,故阿富汗尼第一个喊出了“全世界穆斯林联合起来”的战斗口号。以泛伊斯兰主义为共同文化基础的宗教民族主义,使得穆斯林民族在以基督教为共同文化基础的西方国家面前,保持了自己的民族尊严,保护了自己的民族利益。

然而,泛伊斯兰主义的国家观对于中东各国穆斯林民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也具有明显的负面作用。第一,它不利于伊斯兰民族国家的建设。不管人们是否愿意承认,当代的世界格局和秩序基本是按照西方文明的发展模式建构的。泛伊斯兰主义宣扬的大伊斯兰民族国家理论、真主主权理论等,都是与现行的国际交往规则相矛盾的;第二,它不利于伊斯兰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如上所述,泛伊斯兰主义的真主主权理论的实质就是要建立一个政教合一的、实行哈里发制度的封建专制帝国;第三,它对其他有穆斯林的多民族国家造成了威胁。按其观点,在一些多民族国家,穆斯林难免会与当地的其他民族发生或多或少的利益纠纷,这给了泛伊斯兰主义干涉其他国家内部事务的口实;第四,它促使一部分宗教极端分子走向恐怖主义。恐怖主义即是为了达到某种政治目的,对敌方非战斗目标进行暴力攻击的行为。攻击对方的非战斗目标是为人类文明社会的价值所摒弃的,但是在狭隘民族主义的视野中,民族的对抗就是两大民族所有成员的对抗,所以攻击对方任何目标都是可行的、有效的。狭隘民族主义使恐怖主义获得了道义上的合法性,而宗教极端思想则给了恐怖分子精神上的动力。

2014年之后,乘美欧国家造成的叙利亚动乱,“伊拉克和大叙利亚伊斯兰国”(简称“ISIS”)迅速崛起,对整个世界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2014年6月29日,该组织的领袖阿布·贝克尔·巴格达迪(Abu Bakr al-Baghdadi)自称为哈里发,将政权更名为“伊斯兰国”,并宣称自身对整个伊斯兰世界(包括历史上阿拉伯帝国曾统治的地区)拥有权威地位。ISIS的出现,就是宗教极端主义者梦寐以求的“多族一教一国”理想的政治实践,他们使用恐怖主义的手段,在伊拉克、叙利亚接壤的地区建立的“伊斯兰国”,大约有3万平方公里。在他们的统治区内,不但对其他民族、宗教、教派的民众进行集体屠杀,而且不断对世界其他地区的和平居民进行恐怖袭击,已经到了天人共愤的地步。

三、印度在“一族一教一国”和“多族多教一国”模式之间徘徊

印度的近代社会是从穆斯林建立的莫卧儿王朝的瓦解开始的,后印度完全成为英国的殖民地。争取民族独立,建立现代化的民族国家,始终是印度近代民族主义运动的主题。然而西方社会现代化的过程只有反封建的任务,而东方国家现代化的过程则是既要反封建,又要反侵略,民主主义和民族主义的矛盾相互交叉,所以他们在处理传统文化遗产,主要是宗教遗产时就会面临一种两难的局面。要反封建就必须批判自己的传统,而要反侵略则需要弘扬自己的民族传统。特别是在印度这样具有悠久宗教文化传统的国家,处理宗教文化遗产成为最大的难题。

把握印度现代化进程中这种双重斗争任务和矛盾的斗争策略,需要高超的思想能力和政治技巧。以甘地(Mahatma Gandhi,1869—1948)和尼赫鲁(Jawaharlal Nehru,1889—1964)为代表的一部分国大党政治领袖,比较好地把握了对待印度教的策略,既坚持了世俗化的主导方向,又合理地利用了印度教的文化资源。但是还有很多的思想家、政治家不善于把握这种复杂的矛盾,在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矛盾的时候,难免在指导思想上出现了偏差,走上了宗教原教旨主义的道路。具体到民族关系问题上,双重的历史任务就形成了两种形式的民族主义。以甘地和尼赫鲁为代表的主张坚持世俗化的政治家,提倡印度民族主义;而那些主张复兴印度教的思想家、政治家,则形成了印度教民族主义。两种民族主义对于近代以来印度民族国家模式的选择,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印度民族独立杰出的领袖“圣雄甘地”和他的继承人尼赫鲁,坚定不移地主张世俗主义和现代化,对传统印度教既有批判又有继承。尼赫鲁指出:“宗教在人类的发展史上曾有过重大的贡献。它们树立了思想价值和标准,并且提出了一些指导人类生活的原则。”①J. 尼赫鲁:《印度的发现》,转引自邱永辉、欧东明:《印度世俗化研究》,成都:巴蜀书社,2003年,第137页。但是对于现代社会,古代宗教毕竟是古老的东西,它将真理固定在一些僵化的教条和形式中,使人们长时间沉浸在繁琐的礼仪和教义中,从而忽视了现行的社会秩序。所以他主张现代国家必须按照西方的模式,实行政教分离的制度,不能用传统宗教的教义冲击国家的政治生活。1949年,他主持通过的《印度宪法》宣告:“印度将建成一个世俗的国家。”在民族问题上,他对于因宗教造成的民族冲突有所警觉,尼赫鲁认为:

印度是一个世俗的国家,它保障所有宗教的公民平等。我们将我们的穆斯林人口—我们有五千万穆斯林—视作我们的民族即印度民族的一部分,而没有什么另一个穆斯林民族。我们有印度教徒、穆斯林、锡克教徒、基督教徒和其他宗教团体,我们显然不能将他们视为不同的民族。……如果我们承认巴基斯坦所支持的两个民族理论,我们的穆斯林人口怎么办呢?我们是不是仅仅因为他们有不同的宗教,就不得不承认他们是不同的民族呢?这是一个狂热的观念,也许会导致国家进一步的麻烦、分裂和混乱。①《印度世俗化研究》,第368页。

尽管甘地、尼赫鲁为印度现代国家的建设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但是在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斗争中,落后民族需要动员一切可以利用的文化资源,宗教民族主义自然成为反对外国侵略重要的精神武器。特别是圣雄甘地主张“真理就是爱”,提倡“非暴力主义”,用这样的方法反对英国殖民统治,需要极大的容忍和耐性,自然很难立竿见影。于是一些持比较激进立场的民族主义者,将印度教的教义引向极端,形成了与世俗化的印度民族主义相对立的印度教民族主义。印度近代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奥罗宾多·高士(Aurobindo Ghosh,1872—1950)是印度民族主义运动激进派的杰出代表。他对于印度教民族主义的重要影响,就在于他明确地将宗教与民族问题结合起来,主张用宗教的热情把群众引导到民族独立运动中去。他说:“民族主义并不单纯是政治纲领,民族主义是一种宗教,一种来自神的宗教。”②朱明忠、尚会鹏:《印度教:宗教与社会》,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第95页。在他的心目中,可以说“民族就是神”,他把民族主义当成一种宗教来崇奉。与大多数殖民地国家的民族运动领袖一样,奥罗宾多从西方学来了民族主义的口号,用西方国家在启蒙运动之后兴起的“一族一国”的民族国家模式,组织人民向英国统治者要主权、要独立、要自由。

然而以宗教精神鼓舞民族独立运动,必然带有很多负面作用,除了一般社会学意义上超验性、非理性的弊病外,不同宗教信仰造成了人群的认同危机,对印度民族的团结产生了极大的破坏作用。在印度教民族主义中,沙韦尔卡(Shah Vee Likka,生卒年不详)的“印度特性论”最具有破坏意义。中国学者这样概括沙韦尔卡的理论:

此书提出的中心思想是:在历史的黎明时期定居印度的雅利安人,已经形成了一个民族,具体到现在就是印度教徒。“印度教徒因为宗教的、种族的、文化的和历史的亲缘关系,结合成一个同质的民族。”与此同时,沙韦卡尔将穆斯林和基督教徒等划归另一类人,即是“不尊重我们的伟大文明—我们印度教文化”的人。他说“过去是,直到最近都还是印度教徒的基督教徒和穆斯林,因为他们接受了新教义而不再完整地拥有印度教文明,不能看作是印度教徒。虽然印度斯坦是他们的祖国,就像其他印度教徒的祖国一样,但却不是他们的圣地。他们的圣地远在阿拉伯和巴勒斯坦。他们的神话、圣人、观念和英雄都不是这块土地上的产物。因此他们的名字和世界观带着外国起源的味道”③《印度世俗化研究》,第268—269页。。

很显然,为了突出印度教的意义,沙韦尔卡把宗教当成了划分民族的主要标志,凡是不信仰印度教的人们,他们的圣地、神化、英雄与印度教徒全部不一样,所以他们在文化上必然成为另类。

不仅印度教的许多领袖人物有留学西方的经历,穆斯林运动的领袖也大多具有相同的履历。在强势的西方文化面前,他们不一定深刻地了解西方民族文化发展的全部历史,就将西方近代“一族一教一国”的民族国家模式奉为建设现代社会的圭臬。英国占领印度以后,在一段时间内,反对英国统治的主要还是穆斯林,因为英国人直接推翻的是信仰伊斯兰教的莫卧儿王朝。面对英国殖民当局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印度教徒和穆斯林曾经联合起来共同抗击英国侵略。可是印度教与伊斯兰教毕竟是信奉不同神灵的宗教,宗教的教义、仪式、生活习俗都有众多差异。印度教民族主义者的领袖们过度强调印度教的神圣性,组织大型的印度教的纪念活动,不仅会使英国人感到威胁,也使国内1/4的穆斯林感到不安全。其后经过英国殖民当局的挑拨,印度国内的印度教徒和穆斯林的矛盾日益尖锐,武装冲突不断。1930年,穆斯林联盟在阿拉哈巴德召开年会,伊克巴尔(Muhammad Iqbal,1877—1938)当选大会主席。他在大会上致辞说:“我们愿意看到旁遮普、西北边省、信德和俾路支斯坦构成一个单一国家。无论是在英帝国内自治或是在英帝国外自治,建立一个巩固的西北印度伊斯兰国家,我认为这至少是西北印度穆斯林的必然归宿。”①马哈江:《现代印度史》(第一卷)新德里,1983年,第285页。这是穆斯林领导人第一次正式提出独立建国的要求,这样他们便从“一族一教”走到了“一族一教一国”。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印度人民要求民族独立的呼声越来越高,英国殖民当局感到再也无法抵抗历史的潮流,维持其在印度的统治了。但是他们也不甘于自动退出历史舞台,在临走之前,他们进一步制造印度国内的民族矛盾。印度教极端组织和穆斯林联盟都在不断组织游行,要求自己的特殊利益。1946年8月16日,穆斯林在加尔各答举行游行,要求独立建国。英国人利用奸细乘机捣毁印度教徒的商店和房屋,而引发了空前的民族冲突。在加尔各答的冲突中,双方有5 000人死亡,20 000人受伤。紧接着,在孟买、孟加拉、比哈尔等地也发生了大规模的民族冲突,仅比哈尔一地,就有7 000人死亡。面对如此严重的冲突,英国总督蒙巴顿组织国大党与穆斯林联盟举行三方会议,会议最后达成妥协,国大党承认了穆斯林联盟的独立要求,将印度分成两个部分。1947年8月14日,巴基斯坦宣布独立,1947年8月15日,印度宣布独立。从此,古老的印度变成为两个独立国家。

于是一场民族大灾难随着印巴分治而上演。极端民族主义的情绪遮蔽了人们的双眼,无数平常不可想象的暴行在民族主义的旗号下成为顺理成章的英雄行为。在这场民族大屠杀中,至少有50万人丧生,1 200万人无家可归,1 400万人成为逃离家乡的难民,2 500万人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印巴分治成为印度历史上一场永远不可忘记的民族灾难。印度教徒与穆斯林的矛盾如果能够通过分裂国家而一劳永逸地解决,那么短期的痛苦也是值得的。然而,印度教徒与穆斯林的矛盾并没有因印巴分治而根治,因为在印度境内,还有大量无法离开的穆斯林,印巴分治时期的民族仇杀,只能使他们之间的矛盾更加深刻,并不断在印度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或缓或激地表现出来,成为阻碍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社会问题。

四、中国“多族多教一国”的民族国家模式

中国古代社会的多神信仰以及统治者推行的多元包容的宗教政策,有利于中华各民族形成多元的民族认同。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在近代以前,中国虽然没有出现“中华民族”的清晰概念,但是作为复合性民族基础的中华文化已经形成了。生活在中华大地上的各个民族,都认可以儒、释、道为核心的中华文化。无论哪一个民族掌权,都使用这一文化体系教化子民、选拔官员、安顿精神。所以当近代受到帝国主义列强侵略时,中华各族人民不是走向分裂,而是团结一致共同反抗侵略,并使中华民族不断从自发走向自觉。

到了近代,这种由于多元宗教信仰形成的多元民族认同,自然地演变成了多层次的民族认同,即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成员,既认同自己的支系民族,也认同上位的复合民族。从来没有人感到自己既是汉族、满族、蒙古族、回族、藏族等其中的某一民族,同时又是中华民族有什么矛盾。我国民族学的杰出代表费孝通先生指出:“中华民族是包括中国境内56个民族的民族实体”,“我引申为民族认同意识的多层次论。多元一体格局中,56个民族是基层,中华民族是高层”。②费孝通主编:《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修订本),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导论,第3页,多层次的民族认同显然是要以多元认同为基础的,这种多元的民族认同,对于巩固复合的民族国家,具有不可低估的价值和意义。

具有多元宗教认同和多元民族认同的复合性民族“中华民族”的存在,就成为“多族多教一国”民族国家模式得以形成的深厚文化基础。在中国民主革命的过程中,无论是国民党还是共产党,虽然都深受当时强势的西方文化的影响,但是在建立民族国家的关键时刻,他们都没有选择西方“一族一教一国”的民族国家模式。

孙中山先生在推翻清王朝以前提出的“民族主义革命”的口号,曾经带有“排满革命”的色彩。但是当辛亥革命胜利、建立中华民国的时候,孙中山已经敏锐地发现,满族也是中国各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建立新的民族国家,不能将满族排斥在外。1912年,孙中山在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时发表的《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明确指出:“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①《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言书》,见互动百科:http://www.baike.com/wiki/%E4%B8%B4%E6%97%B6%E5%A4%A7%E6%80%BB%E7%BB%9F%E5%AE%A3%E8%A8%80%E4%B9%A6&prd=so_1_doc,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4月25日。显然,孙中山没有照搬西方“一族一教一国”的民族国家模式,而是从中国数千年的历史出发,坚持现代的中国仍然应当是多民族统一的独立国家。在孙中山的主持下,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一部纲领性的文献,决定了此后中华民国的大政方针,并成为日后《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三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22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第五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②转引自周昆田:《三民主义的边疆政策》(修订版),北京:中央文物供应社印行,1984年,第13页。这里,已经明显地表达了中国选择的民族国家模式,是不分民族、不分宗教信仰的“多族多教一国”类型。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就是孙中山对这种民族国家模式的直观概括。

这里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孙中山先生坚决反对把中华民国建设成各民族的联邦制国家,他说:“在现在条件下的中国,联邦制将起离心力的作用,它最终只能导致我国分裂成许多小国家。”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这一点已牢牢地印在我国的历史意识之中。”③《中山全书》第三册,《总理演讲集》,转引自田继周等《中国历代民族政策研究》,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64页。反对建立联邦制国家,实际也就防止了帝国主义国家借口民族自决权分裂中国的阴谋。在西方“一族一国”的民族国家模式中,可以由数个民族联合建立联邦共和国,也可以宣布解散联邦,各自独立。但是在中国的历史进程中,各民族之间已经形成了在地域上相互穿插、在经济上紧密联系、在文化上形成一体的局面,实际上已经没有分开的可能。虽然在民国初年,一些国民党领袖,包括孙中山本人,都曾使用过“民族自决”的口号,给了帝国主义以可乘之机,但在制定宪法的时候,他们并没有选择联邦制。1938年8月召开的国民党临时代表大会通过的宣言指出:“日本口中之民族自决,语其作用,诱惑而已,煽动而已;语其结果,领土之零星分割而已,民众之零星拐骗而已。”④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册),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第467页。从此,国民党的民族政策从宣扬民族自决为主,转向推行民族自治为主。

中国共产党在其幼年时期,有过照搬苏联经验,主张建立各民族联邦共和国的经历⑤参见《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国革命史参考资料》之一,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4年。,但是在民主革命反对帝国主义分裂我国的阴谋活动的斗争中,中国共产党已经认识到联邦制不可取。毛泽东在1939年写的《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一书中指出:“中国是一个由多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⑥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585页。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就是否实行联邦制的问题征求过分管民族工作的李维汉的意见,李维汉通过深入的研究,认为我国和苏联的国情不同,不宜实行联邦制。中共中央采纳了这个意见。⑦龚学增主编:《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教程》,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年,第52页。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实际上就是一部临时宪法,规定了新中国发展的基本方向。《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自治机关。”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十一条,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网站:http://www.cppcc.gov.cn/2011/09/26/ARTI131700111931276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4月25日。以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四条,见全国人大代表会网站:http://www.npc.gov.cn/npc/xinwen/node_505.htm,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4月25日。其内涵正如我国民族学家宋蜀华所说:“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国领土范围内的行政区划的一部分。国家和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各级自治机关都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都必须服从中央集中统一领导。”②宋蜀华、陈克进主编:《中国民族概论》,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77页。

从民族宗教学的角度着眼,我们还应当注意,中国不仅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而且也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保证各族人民宗教信仰的自由,是保证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团结统一的重要基础。周恩来总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指出:中国的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由于宗教具有民族性,所以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就不仅仅是个人的信仰问题,而是整个民族问题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和各级政府非常尊重各民族的宗教领袖,注意发挥他们在统一战线工作中的积极性。在和平建设事业中也积极发挥宗教领袖团结群众、稳定社会的作用,创造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安定祥和的社会局面。

《中国陶瓷:从旧石器时代到清代》(李知宴、包静宜等主编,2010)

《中国陶瓷:从旧石器时代到清代》(Chinese Ceramics: From the Paleolithic Period through the Qing Dynasty, 李知宴、包静宜等主编)于2010年由美国耶鲁大学出版社与中国的外文出版社联合出版。主编为中美陶瓷学界的著名学者,其中李知宴为中国历史博物馆研究员、中国古陶瓷学会副会长,长期从事中国古代陶瓷的研究与鉴定。分章执笔的均为中、日、美陶瓷学界的翘楚。该著对于一般读者与研究者了解中国陶瓷的最新研究成果均有裨益。

本著共有11章,按年代与朝代先后编排分布。很少有同类著作在广度及权威性方面能与本著媲美。 本著的一个重大贡献是将过去半个世纪以来的最新陶瓷发掘成果与过去150余年收藏家手里的珍品结合在了一起,并予以系统的研究。例如,在第七章,被称作“戴维斯瓶(David Vases)”产于1351年的一对著名青花瓷瓶,与现藏于河北省博物馆与江西省一些市级博物馆的14世纪青花瓷稀世珍品放在一起研究。因此,这部巨著将最近的考古材料与那些由于历史原因藏于欧美国家的中国陶瓷代表作品结合在了一起。本著另一个重要而有趣的贡献是最后一章,专门研究中国陶瓷的真伪鉴别。本章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在中华帝国时期陶瓷复制品的历史属性。

作为一部概况类的著作,本书丛集了大量的信息,但在分析的深入性方面有所欠缺。同时,书中(尤其是注释部分)存在一些拼写错误,个别插图不清晰,地图缺乏时代说明。另外,本著并未涉及20世纪后期的中国陶瓷历史,这不能不让人感觉遗憾。(秋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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