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IPO注册制改革
2017-10-09高立萍
高立萍
摘要:我国目前实行的是股票发行核准制,存在着审核效率低下、信息披露不完全、企业上市融资困难等诸多弊端,我国现在处于经济发展的转型期,传统的粗放的发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推进证券IPO注册制改革是资本市场日益完善的必然要求。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如何平稳地从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我国证券发行的法理基础,进一步阐述核准制和注册制的利弊,最后对IPO注册制的改革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IPO;核准制;注册资本制;改革建议
注册制改革是《证券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改革,是对传统制度的重大突破,只有建立与之配套的相关措施才能最终使得这一制度在中国的证券业得到最终的适用和完善。
一、我国证券上市发行的制度的法理基础
(一)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发行的监管目标和价值。
《证券法》是一部保证企业融资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其主要有两个主要目标:一方面创设公平竞争的上市环境,提高上市发行的效率,保证企业能够顺利募集所需资金;另一方面是确保资本市场安全,保护市场投资者利益。这两个目标何为首要目标应当根据时代的不同变化和需求来确定。当前我国资本化的程度越来越高,现行企业上市发行监管制度已经限制了资本市场活力的迸发,《证券法》亟待需要修改。根据我国经济的发展,现状修改的《证券法》应把保证企业顺利融资作为证监会监管的首要目标和价值,在此价值的指引下加强对企业上市后的事中监管,保护众多投资者利益。
(二)证券上市发行的行为性质。
我国证券上市发行从最初的审批制发展为现在的核准制。审批制下,发行的证券的数额是由政府来规定的,实行配额控制,此时证券上市发行是一种特许经营权,企业实质上是没有上市自主权。随着资本市场逐步发展,政府将减少对证券市场的干预程度,将一部分的权利交由市场来调控,即实行保荐制度下的核准制,由保荐人协助企业准备拟上市工作,对拟上市企业提前进行质量把关。但是设立证监会对企业经营状况、拟发行股票相关信息的实质性审查。为了保障商事自由和投资的效益,我国应当借鉴美国将特许经营权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商事权利。
二、核准制的缺陷
(一)证监会发审效率低下。
在核准制度下,证监会发审委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审核上市公司和保荐人提交的各种复杂材料,漫长的审核期间无疑是增加了企业新股发行的成本。按照我国一贯的速度,一年之内也只允许二至三百家企业完成新股发行程序,审核效率的缓慢无法满足市场投资者急剧增长的投资需求,导致一定期限内发行市场新股资源的稀缺性,同时也限制了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和成熟。
(二)证监会过大的发审权力易滋生权力寻租和腐败。
新股只有通过了公开上市,企业才能够迅速在市场上募集到发展壮大自身的资本,才能提高企业的影响力,才能给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带来高额回报。发审制度使上市资格成为一种“稀缺资源”,上市意味着“获利”,股票发行审批中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现象,在缺乏对监事会的监督时还会出现发审委员利用职务之便来谋取个人利益腐败事件。
三、注册制的优势
(一)降低企业新股发行门槛,提升入市效率。
信息披露制度作为注册制的核心,只要披露的信息符合新股发行的条件,证券监管机构对申请信息只进行形式性审查,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核判断,这样有效降低了企业新股公开发行的门槛,提高了人市效率,降低企业人市的周期和成本,有助于企业及时抓住机会进行融资,极大地释放了市场经济的活力。
(二)重新界定证券监管机构定位和职能。
在核准制下,证券监管机构权力过于集中,主要精力放在事前的监督和审核上,造成审核效率低下,审核过程透明度低,容易滋生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在注册制下,把企业新股发行的关注焦点转移到事中、事后管控,证券监管机构不再对提交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核判断,真正的还权于企业、投资者和市场,由具有商事能力的企业和投资者在日益成熟的资本市场环境下自由的进行公平的博弈,对自己的判断和选择自己承担风险。证券监管机构应回归其最直观上的监管职能,促进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
(三)注册制有利于实现发行企业和投资者双赢。
在注册制下企业要想通过新股发行融资必须完全、准确的提供与发行上市的相关信息,将信息公开、透明的展现在公众的面前,市场投资者有了充足的判断依据就能够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自己认为盈利能力强、投资风险小的公司进行投资。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具备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经营行为,这样的企业上市发行自然会受到广大投资者的喜爱,可实现企业顺利融资并进一步发展,通过盈利为广大投资者带来回报,实现双赢局面。
四、我国IPO注册制改革的路径分析和建议
(一)尽快对《证券法》进行修改,为注册制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证券法》的现在规定的新股上市的制度为核准制,但是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只有在根本上对证券法进行修改,才能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二)转变证券监管机构职能。
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能是监督管理上市公司合法经营,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打击和惩罚各种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终保障资本市场健康运行。但是,多年来证券监管机构把主要精力放在对新股发行的审批上,有本末倒置之嫌。应逐步将注意力由对上市条件的实质性审查判断转移到对信息披露的形式审查上来,这样有助于降低事前审核门槛,由市场投资者自行谨慎判断企业状况并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证券监管机构应当把重心转移到事中和事后的监管上来,如果发现企业披露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加大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惩处力度。放弃对企业上市发行价格控制和供应控制,推进证券发行监管和上市监管相分离,证监会只对新股发行进行形式审查和注册登记,将上市监管的权力交给证券交易所,真正做到还权于市场。
(三)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退市制度。
注册制将监管重心由事前严格把控转移到事中和事后的严格监管,但并不代表放松了对拟上市企业实现的管控。企业要想上市发行必须严格按照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准确的公开与发行有关的相关信息,保证市场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具有充分的知情权。引入市场指标评价,针对多层次市场体系建立完善的多层次退市制度,如果企业发布的信息不全面、不准确甚至有弄虚作假之嫌,不仅会损害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损害企业长远利益,而且会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严厉惩罚,严重时会导致企业退市、破产倒闭。
五、结语
证券新股公开上市发行从当前的核准制改为注册制是资本市场迅速发展的及时回应,核准制本身的缺点和注册制具有的优点注定了改革势在必行,但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当前我国各项改革已经进人深水区,改革遇到的阻力也会越来越大,我们只有坚持稳妥审慎的办法,逐渐推进证券注册制改革,转变政府监管机构职能,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注册制的配套制度和设施建设,使我国资本市场逐步成熟,顺应世界和时代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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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