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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关于内幕交易罪罪名与法定刑比较研究

2017-09-22雷丽清

进出口经理人 2017年10期
关键词:罪名

摘 要:中美两国对于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的罪名不尽相同。美国法律将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的罪名规定为“内幕交易罪”。中国最高院将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的罪名规定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关于中美两国法律对于内幕交易罪都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二者既存在相同点也存在不同点。笔者希望通过比较中美两国关于内幕交易罪罪名和法定刑的规定,对于我国内幕交易罪罪名和法定刑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内幕交易罪;罪名;法定刑

中美两国的法律对于内幕交易犯罪行为都进行了规定,但是中美两国对于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的罪名和法定刑却存在许多不同之处。

一、中美关于内幕交易罪罪名的认定

美国法律规定无论是内幕人自己从事内幕交易行为,还是内幕人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还是内幕人建议他人买卖证券都统一认定为“内幕交易罪”。

对于中国刑法第180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概括成何种罪名,中国刑法理论界的意见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一罪名说。该观点认为应将刑法第180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概括为“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被内幕交易行为吸收。因为确定一罪名需要与有关证券内幕交易的行政法规协调一致。这种观点认为《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中带有内幕交易的表述,都隐含有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二种观点是两罪名说。该观点认为应将刑法第180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概括为“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两个独立的罪名。主要论据是:第一,就新刑法第180条而言,内幕交易是直接从事证券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是泄露重要秘密,没有进行证券交易,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第二,内幕交易行为人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且以牟取暴利或者避免损失为目的,而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主观上既有故意,也有过失,而且有的不以牟利为目的。

第三种观点是选择罪名说。该观点认为应将刑法第180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概括为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就采用这种观点。有学者进一步解释:“在行政法规中也是将两者分别规定的,如《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因而应将两者并列概括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为宜”。

笔者认为,选择罪名说和两罪名说都不妥当。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刑法》第180条第1款被修改為包括三种行为形式:一是内幕人自己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二是内幕人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的行为;三是内幕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而选择罪名说和两罪名说只包括了内幕交易行为和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而无法包含上述第三种行为,即明示、暗示他人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二、中美关于内幕交易罪法定刑的比较

虽然中美两国法律都对内幕交易罪规定了自由刑和罚金刑。但是中美两国法律关于内幕交易罪所规定的法定刑仍存在许多差异。

第一,中美两国法律关于内幕交易罪法定刑的发展过程不同。美国对内幕交易罪规定的法定刑经历了一个从相对宽松到逐渐严厉、处罚力度不断加大的过程。从《邮政欺诈法》规定对内幕交易罪单处或并处1000美元以下的罚金或5年以下监禁;发展到《1933年证券法》规定对内幕交易罪可以单处或并处1万美元以下罚金或5年以下监禁;再到《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对内幕交易罪可以单处或并处5年以下监禁或1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进而发展到《1988年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规定对内幕交易犯罪处以10年监禁刑,对自然人处以100万美元罚金,对法人处以250万美元罚金;最后发展到《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规定对内幕交易犯罪处以20年监禁刑,对自然人处以500万美元罚金,对法人处以2500万美元罚金。

而中国对内幕交易罪规定的法定刑从1997年《刑法》到1999年《刑法修正案(一)》再到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都没有变化,这三部法律均规定自然人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美国法对内幕交易罪适用的法定刑主要是罚金刑和监禁刑两种。而我国刑法对内幕交易罪适用的法定刑包括罚金、拘役和有期徒刑三种刑罚方式。

第三,在自由刑方面,美国法律对内幕交易罪规定的自由刑明显要比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罪规定的自由刑严厉。美国法律规定对内幕交易犯罪可以判处最高20年监禁刑,而我国刑法规定对内幕交易犯罪可以判处最高10年有期徒刑。

第四,在罚金刑方面,美国法律规定对自然人和法人实施内幕交易罪都适用“固定罚金刑”,即对自然人处以500万美元罚金,对法人处以2500万美元罚金。而我国刑法规定对自然人实施内幕交易罪适用的是“倍数罚金刑”,即对自然人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对单位实施内幕交易罪适用的是却是“无限额罚金刑”,即对单位判处罚金。

参考文献:

[1]肖扬.中国新刑法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403.

[2]程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评论,2006(4).

[3]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415.1999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的第180条。

[4]张小宁.证券内幕交易罪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1.

[5]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学专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雷丽清,女,华侨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经济刑法学、犯罪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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