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营改增:实际效应、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
——基于2016年上市银行年报分析
2017-09-18黄庆平
黄庆平
银行业营改增:实际效应、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
——基于2016年上市银行年报分析
黄庆平
2017年4月是银行业“营改增”后首个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季。“营改增”新政的实施,一方面使得上市银行短期税负降幅明显,另一方面也导致上市银行的营业收入和净息差率出现“技术性”降低。在“营改增”环境下,银行业将不得不面临诸如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狭窄、免税范围变小、税收征管弹性收缩的现实困境。后“营改增”时代,通过加强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管控、推进金融服务外包、创新业务发展模式、积极争取国家层面财税政策的支持,应属上市银行有效应对之策。
净息差;税负;营业收入;税收征管;税收成本
黄庆平,江苏开放大学商学院教师,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资本市场、税收管理、内部审计。(江苏南京210003)
商业银行是金融业的核心,“营改增”改革对上要衔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下要促进结构转型和实体经济发展,因而银行业的“营改增”备受业界瞩目。2017年4月是银行业“营改增”后首个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季,通过分析16家上市银行①截至2017年4月底上市银行总数为25家,为了提高分析效果的可比性,本文剔除在2016年5月之后上市的江苏银行、贵阳银行、无锡银行、江阴银行、常熟银行、吴江银行、张家港银行、杭州银行、上海银行等9家银行。的年报可以管窥该项税制改革对银行业带来的种种影响。
一、银行业“营改增”的实际效应
(一)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纳税额减少幅度超出市场预期
银行业“营改增”后增值税名义税率为6%,表面上看略高于原先税率为5%的营业税。但经过统计2016年报,上市银行在2016年年度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金额1 692.67亿元②本处数字测算自上市银行4次定期报告的合并财务报表而非母公司财务报表,本文除特别指明外数字均采用合并财务报表数字。,同比2015年缴纳营业税金额1 909.37亿元,纳税额减少216.7亿元,税负率减少11.35%。从减税面来看,2016年度上市银行中也仅有三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出现纳税额同比增加的情况,且增加幅度有限。
仅从上述数字分析,可以得出“营改增”减税效果比较明显的结论,但一个容易忽视的事实为:银行业“营改增”自2016年5月1日执行,到12月底也仅仅执行8个月的时间,而年报显示上市银行税负率的降幅却普遍超出市场预期,个中原因应与增值税“购进扣税制”的特点更加相关。在购进扣税制下,上市银行增值税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经过统计,16家上市银行在2016年12月末固定资产净额比3月末增加1126.2亿元③由于上市银行只在每季度末公布财务报表,因而无法判断16家上市银行固定资产净额增加的1126.2亿元有多少是在2016年5~6月份增加。一个极端税收筹划的情况是上市银行在2016年3月底获悉“营改增”新政要在5月1日执行后,将应在3~4月购进的固定资产推迟至5月后购进,或者先购进固定资产但要求供货方推迟至5月份才开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约可产生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191.45亿元④假定上市银行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率统一估算为17%,191.45亿元=1126.2×17%。,而2015年12月末固定资产净额比3月末只增加870.71亿元,从固定资产净额同比数值变化情况来看,增值税购进扣税制的特点无疑增厚了“营改增”的减税效果。此外,如果考虑上市银行已经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则应生成更多的进项税额,减税增厚效果应更加明显。
(二)营业收入由于增值税“价税分离”的计价方式而导致“技术性”降低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额包含在价格(收入)之中,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税额与价格(收入)需分开核算,因此“营改增”后银行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金额是不含增值税的。假定某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净收入为100万元,其在“营改增”前后对营业利润的影响可参见表1。
表1 营改增前后税额对营业利润影响简表单位:万元
根据表1可知,在营业税税制下,当贷款利息净收入为100万元时,营业税为5万元,而在增值税体制下,则收入只能确认为94.34万元,增值税为5.66万元。“营改增”后银行业营业利润体现为:营业收入比之前降低5.66万元,而营业利润比之前降低0.66万元。据上文分析可知,增值税“价税分离”的计价方式会导致银行营业收入出现“技术性”降低。
上市银行的主要收入为贷款的利息净收入,2016年年报显示16家上市银行的利息净收入合计占营业收入合计的69.64%。上市银行与利息净收入有关的指标数值可参见表2。
表2 “营改增”对上市银行利息净收入影响对比简表单位:亿元
从表2可知,16家上市银行在2016年年末的贷款余额同比增加72 208亿元。在生息资产增幅为12.23%情况下,16家上市银行的利息净收入合计却出现同比减少5.35%的情况,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即是贷款业务的利息净收入实行了价税分离的计价方式。对于利息净收入同比减少的原因,诸多上市银行都在2016年报提及是“营改增”价税分离的计价方式所导致。
(三)平均净息差率①净息差(%)=利息净收入(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生息资产平均余额。下降幅度环比扩大
虽然近些年银行业非息收入比重逐年上升,但是短期无法撼动贷款业务的主体地位。2016年度财务报告显示,16家上市银行贷款业务形成的利息净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仍接近七成,因而贷款业务依然是商业银行盈利的主要来源。净息差这个银行业专属的财务指标反映了银行利息净收入占生息资产规模的比重,它既是衡量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关键指标,也可以间接体现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运营效率和核心竞争力。受经济下行和利率市场化竞争等多重宏观和微观因素的综合影响,中国人民银行自2014~2015年间连续降息6次,使得上市银行的净息差持续缩窄,这无疑会对银行业的稳定运营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
在忽略经济下行和利率市场化竞争等各类影响因素的条件下,仅就营业税时代的净息差与“营改增”时代的净息差进行简单比较,2016年年报显示16家上市银行净息差在2016年出现加速下降的趋势,有关净息差指标数值可参见表3。
表3 “营改增”对上市银行平均净息差影响对比简表单位:%
从表3可知,2016年年度上市银行平均净息差同比2015年下降32.8个BP①32.8个BP,也即0.328%。,而2015年年度上市银行平均净息差同比2014年仅下降3.14个BP。2016年度环比降幅扩大29.66个BP,降幅环比扩大为10.58倍。众所周知,中国人民银行未在2016年实施过降息,那么上市银行平均净息差降幅的扩大应与降息无关,最直接的影响因素仍是“营改增”。其影响机理同为增值税价税分离的计价方式。在贷款利息净收入既定的情况下,不含增值税被分离出来的营业收入自然是减少的,但因存款属于增值税不征税项目,银行虽然支付了存款利息却不能获得进项税额而导致存款利息支出在“营改增”之后没有变动。收入减少而支出不变,那么平均净息差的降幅自然会扩大。
二、“营改增”环境下银行业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无法持续获得进项税额用于抵扣销项税额
从上述分析可知,2016年度上市银行纳税额和税负率虽然同比减少明显,但是主要还是基于上市银行购进大量固定资产而形成的进项税额。这种税收挪移的方式,虽然可以明显地降低上市银行短期的税负率,但是无助于降低长期税负率。
“营改增”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完善的抵扣链条,以消除重复征税,从而降低经济实体的整体税负。从增值税“购进扣税制”的制度设定来看,当进项税额达到一定数量时,就可以达到降低银行税负率的目的。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特点来看,存款利息支出及人员工资支出在总支出中占比很高,而这两项大额支出均无法获得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其他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抵扣的项目如:购买房地产、办公设备(用品)、水电费、修理费、差旅活动发生的住宿费用、培训费等支出占比又较低。此外,在这些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抵扣的项目中,与银行合作的小规模纳税人资质的上游供应商占比较高,因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比较困难,而对于购置房地产和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而言,银行购置频率都很有限,很难达到平衡抵扣销项税额的作用。
(二)免税范围缩小,税基扩大
虽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后先后颁布财税[2016]46和财税[2016]70号②财税[2016]46号文2016年4月29日发布,财税[2016]70号文2016年6月30日发布。等两个补充文件扩大了银行业免征增值税的业务范围,但是和营业税体系下的免税范围相比,其免税范围明显缩小。例如金融机构同业往来业务和资管类业务是法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项目,而两个补充文件依然没有将占比在90%左右的线下同业业务收入和资管类业务收入纳入免税范围。对于从事原免营业税现要征收增值税业务的银行而言,毋庸置疑会增加一定的税负成本,而在资金供求中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银行势必要将这部分增量成本进行转嫁。
(三)短期无法缩小平均净息率的降幅
从增值税税收中性的运行机理来看,销售方因销售行为产生的销项税额应由购买方来负担,购买方在获得销售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其生成自己的进项税额。但现行的增值税制度自1994年确立之后,逐渐形成了固化的“价税合计思维模式”,此种模式由于受到市场监管、同业竞争和客户体验等方面的共同作用,造成的现实情况是销售方很难将销项税额转嫁给购买方。于是当银行业面临“营改增”时,也无法硬性将销项税额转嫁给贷款方。
作为一种税制改革,“营改增”的出现对于银行来说是一种不可分散的系统风险,而已经签订并执行的借款合同中对贷款利率的调整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得银行同样不具备将销项税额转嫁给贷款方的条件,因此上市银行在短期内无法缩小平均净息率的降幅。
(四)税收征管的弹性被收缩
在营业税时代,银行持有企业债、公司债③2016年6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税[2016]70号文将金融债纳入免税范围。等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原本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因其属于地方税种,税收征管的弹性较大。在银行对地方财政贡献足够大的背景下,地方税务部门通常对此类业务收入采取不征收或者象征性征收营业税的方式进行。而财税[2016]70号文只将金融债纳入免税范围,也即对于银行持有的企业债、公司债而取得的利息收入仍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
三、后“营改增”时代银行业发展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管控
针对增值税“购进扣税制”的特点,银行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在房地产、商品和服务采购过程中要完善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管理,一方面应充分考虑供应商的纳税人属性,综合考虑采购策略,尽量在集中采购流程中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以降低采购成本;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购销合同的管理,关注增值税价外税的特点,在合同中明确采购价格是否含增值税以及税金承担方。
对于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重点客户,银行难免会提供“打包式”的综合服务,也即银行会同时兼营免征(不征收)增值税的业务和征收增值税的业务。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为了避免兼营业务所带来的额外税收负担,银行应当加强税务管控,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从“打包式”综合服务中拆分出免征(不征收)增值税的业务,从而充分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杜绝额外税收负担。
(二)积极开展金融服务外包,以税收筹划方式合理分散税收成本
对于诸如客户管理、技术服务、IT领域研发等部分非核心且缺乏进项税额抵扣的业务,银行可以考虑将此类业务外包给金融外包服务公司,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这些业务的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增强银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也通过购进服务的方式来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以降低银行业的税收成本。
(三)创新业务发展模式,加快研发可以享受减免税收政策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当前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而税收相关法律规定一般难以跟上金融创新的节奏,这会造成征管实践与法律规定的脱节。银行业有可能通过复杂的金融产品设计,通过细化业务收入结构的管理,加快研发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金融产品。例如:在贷款类收入支出与存款类收入支出之间进行调节、模糊存贷款利息以及贷款利息与金融工具转让收益的界限;分离使用权和所有权以便于在不同纳税项目和纳税人之间转移收入等形式降低实际税负;通过零息债券、远期和掉期等金融产品推迟增值税纳税时间。
(四)携手财税部门完善银行业务系统升级改造,规避涉税风险
由于当前银行业务种类纷繁复杂,加之银行内部对业务流程与核算系统风险控制的要求也很高,“营改增”表面上看只是税制调整,但增值税价外税的特点所带来的操作成本和风险却较高,因而银行应当主动联系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做好税企(行)之间的协调工作,完善银行业务系统升级改造,消除其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例如:财税部门可以考虑优先支持银行业推进电子发票的试点工作。增值税作为一个典型的“以票控税”的税种,如果在银行业务系统中嵌入电子发票子系统,无论是从提高税务部门“营改增”风险管控水平角度来看,还是从降低银行纳税成本的角度来看,都是双赢的。
(五)银行业持续稳定发展需要积极争取国家财税政策的支持
由于《通知》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1)各类存款人因存款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增值税不征税项目,也即取得存款利息收入的各类存款人不需要(也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银行生成进项税额;(2)银行贷款给各类贷款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但银行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各类贷款人生成进项税额。“营改增”新政的这一规定,造成的既定现状是:(1)存款和贷款行为在出让资金使用权和承受信用风险方面的性质类似,但增值税处理却迥异,也即存款不征税而贷款征税,这无疑加重了银行业的税收负担;(2)贷款人虽然支付了贷款利息,但因无法获得银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生成进项税额,于是造成银行与享受贷款服务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被硬性阻断,因此“营改增”新政在全社会范围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理想化情境并未真正实现。
鉴于银行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起的特殊作用,其持续稳定的发展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而这又离不开国家对银行业的政策支持。因此银行业应当积极争取财税主管部门在未来一段时期,考虑将银行支付给各类存款人的利息支出和银行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其具体方案至少可以包括如下三种:(1)以净利息收入作为银行业的征税基础,也即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存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作为税基,此方案可以直接(也仅能)减轻银行业的税收负担;(2)修改《通知》相关配套文件中“银行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各类贷款人的相关规定,使得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的贷款人可以抵扣贷款利息支出过程中生成的进项税额,此方案可以直接(也仅能)减轻实体经济的税收负担;(3)同时执行前面两种方案,彻底贯通银行体系上下游的增值税抵扣链条。
当下,银行业从事的业务种类繁多,而“营改增”新政在试点期间又大幅缩减了其原本享有的减免税政策,再鉴于银行在金融活动中的强势地位和净利润普遍已接近零增长的现状,可以预见因税制变动给各类金融业务带来的“额外”交易成本,银行难免会想以多种形式转嫁至实体经济。因此当前有必要全面梳理给予银行业的减免税过渡性政策,通过合理界定银行业整体税负水平的方式,求得银行业与实体经济协调发展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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