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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环境公正问题探析

2017-09-11王亚丽

现代交际 2017年18期
关键词:公正

王亚丽

摘要:公正是社会制度的核心问题和首要价值,城乡环境公正问题是社会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对城乡环境公正问题探析中,依据罗尔斯的正义原则,首先探讨了城乡环境公正面临的困境;其次通过分析城乡二元结构对立和以物质补偿的短效性说明城乡环境公正问题出现的原因;在解决这一问题中要求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对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和提高公民的生态保护意识三条途径来解决城乡环境公正的对立问题。

关键词:公正 正义原则 城乡环境公正

公正问题是社会制度的核心问题和首要价值。当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处于一个合理分配的结构,社会公正才得以实现。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各方努力,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必要和首要条件,环境公正问题是社会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城乡环境公正问题的出现反映我国在城乡环境权利和义务分配上的不平等,也折射出了城乡二元结构下对弱势群体的不公正的对待。本文在讨论环境公正问题上,以罗尔斯的正义论为依据来探究我国城乡环境公正问题的种种现象以及现象背后的原因,最后根据原因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

一、城乡环境公正面临的困境

和谐社会的建设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环境各方协调的结果。在城乡环境中,干净的饮用水、健康的空气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些人的特权,对优美环境的享有似乎只有在经济上占主导地位的人和城市才有的资格;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和边缘化的乡镇似乎只承担环境义务。这种以经济发展为标准的环境分配极大地损害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城乡环境公正问题面临着极大的困境,身为弱势群体的乡镇,虽同时作为社会主体,却承担着更多的义务和最少的环境权利。功利主义的价值观同资本主义制度相联系,资本追求效率而忽视社会的公正问题,社会是一个共同体,“是一种为了相互利益的合作冒险”[1],有利益也有冲突,只有将利益平等地分配达到一个平衡稳定的方面,社会才会真正和谐,从而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概念就是由它的原则在分配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利益的适当划分方面的作用所确定的”[2]。根据罗尔斯正义原则,环境正义就是人们平等地享有优美、健康的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分配要遵循平等的原则。这就要求,在面对共同的环境问题上,不存在只享有优美环境的权利的城市,承担保护环境的乡镇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然而,在城乡规划问题上,垃圾处理的投置点经常出现在城乡结合部的边界或者是在村庄深处。城市在追求绿化的过程,为了制造出一个“人工的美丽环境”,为了使城市看起来更现代化和整洁,就将环境责任和义务都转嫁给次于他们的弱势群体。

这种问题的出现完全违背了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罗尔斯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的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3]。首先,经济地位的不同并不能代表一个人拥有剥夺另一个人享有权利的自由,环境是我们共同的公共利益,而非单个人的私有财产。其次,公共利益的分配要优先照顾“最低受惠者”,弱势群体相对于城市群体已经处于“最低受惠者”的一端,若在环境这一公共利益分配中依然处于不利者的地位。那么,公正的实现就是一个形式,最终结果也是社会的两极分化,这是一个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不能接受的。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正确地处理城乡环境公正问题,克服内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

二、城乡环境公正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城乡二元结构的对立

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对立是造成环境公正问题出现的制度原因。经济以及各方条件的差别,导致不适宜现代工业化发展的农村成为城市的“附庸”。二元结构中内在地包含着城市发展为“主”,乡村发展为“仆”,使得为了城市的发展而牺牲农村的环境成为理所当然的事。这是值得反思的。

(二)经济补偿的短时性

近年來,随着对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视和发展。也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来弥补这种不公正,至于废弃物在处理过程中所带来的后果就不在各方考虑的范围之内。因此,笔者认为,生态补偿的短时性同可持续发展的两个矛盾是环境正义出现的另一重要原因。

我们可以看到,在对农村土地征用和垃圾转移的过程中,总是象征性地给予受害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来“买断”他们享有环境的权利。因此,短时性首先表现对自然的伤害的永久性和经济补偿的短时性这一对矛盾。泰勒的生物中心主义中在处理人同其他物种冲突时讲到,要遵循重构公平性原则,这一“公平性要求当一个道德主体被伤害后,对该伤害负责的人必须对该伤害进行修复”[4]。自然环境拥有自己的主体性,对自然环境的生态补偿是要同等地以自然环境的发展和恢复为主。然而,城市以经济补偿的方式,给予居民补偿,自然环境成为被交易的对象。以这种短时性的经济补偿,来换取长久的环境责任转移的方式不亚于资本主义的垄断。

其次,短时性表现在代际矛盾上。自然环境是我们所共有的权利,是人类永续发展所共有的生存的基本权利,买断就其实质来看,是对享有环境的权利的侵犯,处于最低受惠者的人们间接或直接地将他们的权利让渡给施惠者,这种过渡只有当代人获得利益,而忽视了后代人的利益。环境是我们生存的根源,经济补偿所带来短时利益以人类持续发展为代价。

因此,经济补偿的短时性也是城乡环境公正问题出现的原因,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是我们自身的一部分,不能作为城市发展的工具而被处置。同时,人的发展是具有不断的传承性的。在补偿中,不应用物质这些短时的“死物”来换取充满活力与生命力的自然环境。

三、城乡环境公正问题的解决之道

(一)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对立

城乡二元结构的对立使得城乡在一开始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因此,解决城乡环境公正问题要求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平等。首先,公正政策应相应地先照顾农村的发展,依据罗尔斯的机会平等原则,要保证城乡拥有平等的机会,不能带有偏见和歧视,在实际中更应该优先考虑农村这一弱势群体的发展。在承认差别中罗尔斯通过强调补偿原则来说明,“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5]。endprint

其次,要重新投入物力、财力等帮助城乡转变生产结构,加快城镇化建设。城乡矛盾在于城乡发展的不均衡以及城乡产业结构上的不同,前者为主后者为辅。乡村占据着最大的土地,但却缺乏发展其他产业的技术指导。通过接收城市转移的资源消耗性和环境污染大的产业,对乡村的发展造成破坏。乡村有其天然、淳朴的特色,政府应根据乡村的特色,发展第二和第三产业,使得乡村在保证环境和特色的基础上的发展。农业、土地和乡村是密不可分的整体,特色化乡村和农业的发展,不仅可以提高农业和农村在社会上的地位,而且还可以保持乡村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带动城乡的相互了解,缩小城乡在经济地位等上的差距,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实现社会整体稳定和谐。

(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补偿正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此《决定》中对资源使用有偿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中提出了“谁受益,谁补偿”。最初,我国在发展中倾向于城市的环境发展而忽视农村环境的保护,因此造成城乡环境的不公正现象。

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生态补偿正义就是要完善在责任和义务中的重新分配。最初,生态补偿机制并不是十分完善,农村在环境治理中处于劣势,政府和企业的责权划分不明确。同时,以经济补偿的手段来“买断”这种现象成为常态,在征用土地建立垃圾处理厂的过程中,受益者只是土地直接指向的对象,关于这一片土地所辐射的周边居民和后代没有考虑在内,这种补偿的经济手段和直接性是不公正的。因此,不仅要扩大当代人的生态补偿范围,还要考虑到后代的利益,实现代际公正。

另外,生态补偿的公正不仅是人同人之间,还包括人对自然的补偿。生物中心理论认为,所有生命都具有内在价值,因此都值得被尊重。在生态补偿中,我们关注乡村这一弱势群体的之外,还有环境这一受害群体。依据泰勒(大地伦理学家)观点,对环境的补偿就是恢复环境的原有状态,很显然,就目前而言,这个理论具有理想性,却为我们环境保护指出方向。在垃圾处理过程中,我们要尽可能地避免二次污染,在处理中要严格遵循处理的程序,不能因成本过高而采取原始的处理方式。同时,合理地利用废弃物,“所谓的废料,几乎在每一种产业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6]。这既是对环境的保护,也是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三)提高公民的生态保护意识

提高公民对自身生存环境的保护意识,要使他们认识到自然环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根源,是我们发展的根基。在城乡环境中,首先,中国是农业国,“土地是财富的根本基础”[7],自古以来,农民都是和土地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当农民失去土地时,就不能称其为农民。提高公民的生态意识之一,就是要提高农民对自己土地的敬畏感,就像利奥波德所认为的,“土地本身是由生命的有机体”[8]。在城市垃圾向农村转嫁中,直接受害者是一方土地,是废弃物所接触的那一片自然环境。垃圾处理不当的直接受害者是土地,其次是消费流向城市的经济作物。提高公民对土地的敬畏感,使得在面临短时利益和环境时,可以将土地置于优先的地位,从而更好地保护环境。怀着对土地的敬畏之心,我们对土地不仅有权利还有义务,任何时候都不会为了物质利益而做不利于保護土地和环境的事情。

最后,正确地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以通过平等地保护不同区域的生态环境来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9]。自然提供给我们生存发展的机会,并且给予地球上每一个人以共享空气和水的自由,人依赖自然而生存,是自然的一部分。因此,我们不能以经济人的观点来对不同区域的自然环境作出划分,城市的清洁卫生不能以对农村及偏远地区环境的破坏为基础。

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城乡环境的公正问题是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外在表现形式,这种不公正是社会不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城乡环境公正问题的解决,对于保护环境、发展乡村经济、缩小城乡差距具有重要的意义。环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对环境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体现了社会平等和和谐。

参考文献:

[1]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26.

[2]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0.

[3]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7.

[4] (美)戴斯·贾丁斯.环境伦理学[M].林官民,杨爱民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62.

[5]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01.

[6]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17.

[7]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M].涂又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7.

[8] (美)戴斯·贾丁斯.环境伦理学[M].林官民,杨爱民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25.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83-38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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