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效果及其实现路径
2017-09-11潘文轩
潘文轩
摘 要:养老保障是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一项重要再分配政策,它通过代际与代内再分配效应,能起到减少收入不平等的作用。发达国家的公共养老保障较为有效地降低了基尼系数与贫困率,从实践来看,发达国家运用养老保障缩小收入差距的主要路径包括:设立非缴费型养老保障、社会养老保险保持较高统筹层次、减免低收入群体社会养老保险费、公共养老金采用均等化定额给付方式、养老救助金采用补差式给付模式、第一支柱养老金采用阶梯式递减替代率、设置第一支柱养老金给付额上限、建立第一支柱养老金最低给付保障机制、对公共养老金收入公平课征个人所得税等。我国需要合理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更好发挥养老保障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功能。
关键词:养老保障;收入差距;发达国家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編码:0257-5833(2017)09-0042-12
一、引 言
如何降低收入不平等程度、使居民收入差距保持在适度范围内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现实问题。从收入再分配环节看,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是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主要手段。与税收和转移支付只能进行单向调节相比,社会保障通过缴费与给付两环节可以实现双向调节,因而在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上具有更大的作用空间。然而,具体到不同国家,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有所差异。欧盟国家政府的社会保障政策使其基尼系数的平均值下降了40%,但中国仅下降了12.3%1,差距十分明显。
养老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最主要项目,收入再分配也是养老保障的重要功能之一。合理的养老保障制度,既要能够为老年人提供稳定充足的收入来源,又要有助于缩小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美国、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时间较早,经过长期发展已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在实现老年收入保障目标的同时,也较有效地降低了居民收入的不平等程度。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发达国家养老保障在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方面取得的效果,并分析这些国家通过养老保障缩小收入差距的实现路径和具体举措。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养老保障收入再分配功能的政策建议。
二、养老保障对居民收入差距调节作用的理论分析
养老保障有缴费型与非缴费型两大类型。缴费型养老保障就是养老保险,而非缴费型养老保障(即零支柱养老金)包括养老救助金与养老福利金。在养老保险中,由政府发起的社会养老保险(即第一支柱养老金)通常具有良好的收入再分配功能,而私人养老保险(包括第二和第三支柱养老金)则强调养老储蓄功能,社会互济能力较弱。至于非缴费型养老保障,其受益不以缴费为条件,相比养老保险能更好地扩展至低收入群体1,因此也具有较明显的再分配作用。所以,养老保障体系中能够发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作用的部分,主要是由非缴费型养老保障和社会养老保险共同构成的公共养老保障,本文所研究的养老保障专指公共养老保障。
养老保障之所以能起到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源于它所具有的代际再分配效应与代内再分配效应:前者指不同代人(主要指在职年轻人与退休老年人)之间的再分配,而后者指同代人之间的再分配。在代际再分配方面,萨缪尔森2和戴蒙德3利用世代交叠模型,较好揭示了养老保险中收入代际转移的内在机理。收入代际转移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收入差距缩小的过程。因为年轻人的初次分配收入平均而言总是高于老年人的,通过现收现付制社会养老保险将收入直接从年轻人群体转移到老年人群体,自然就能起到缩小社会整体收入差距的作用。除了代际再分配外,西方经济学家4在研究中发现,养老保险还能够通过对不同人群采用差异化的缴费方式或养老金计发方法来实现代内收入再分配。其中,差异化的缴费方式可以起到调节不同收入水平在职人员间收入差距的作用,而个体替代率随收入递减的养老金计发方式则能缩小不同收入阶层退休者间的收入差距。除了缴费方式与待遇计发方法外,养老保障的覆盖范围、筹资机制、融合性与便携性、财政转移支付等因素也会影响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5。
根据时间跨度,养老保障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还可划分为即期再分配与跨期再分配两种类型:即期再分配效应表现为养老保障对当期收入差距的影响;而跨期再分配效应则要通过相关人群的养老保障转移率6来反映。至此,对代际再分配、代内再分配按时间跨度进一步细分,就形成了即期代际再分配、跨期代际再分配、即期代内再分配、跨期代内再分配四种形式。结合养老保障的两大类型来看这四种再分配形式(表1):首先,非缴费型养老保障因无缴费行为,故不涉及跨期再分配效应,跨期代际与代内再分配仅存在于缴费型养老保障中。其次,缴费型养老保障与非缴费型养老保障均存在即期代际再分配效应,区别在于年轻一代向老年一代转移收入的途径不同,缴费型养老保障通过保险缴费渠道,而非缴费型养老保障则借助于一般税收渠道。再次,缴费型养老保障的即期代内再分配效应包括在职年轻一代的再分配与退休老年一代的再分配两个层面,缴费型养老保障的缴费方式、给付机制将分别决定其对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当期收入差距的调节效果。而非缴费型养老保障的即期代内再分配效应仅涉及退休老年一代,养老救助金与福利金的给付机制将决定非缴费型养老保障对退休人员当期收入差距的调节效果。下文对发达国家养老保障调节收入差距作用的分析,主要关注的是养老保险费的即期再分配效应、养老金的即期再分配效应、缴费型养老保障的跨期代内再分配效应,并以养老金即期再分配效应为重点。
三、发达国家养老保障制度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效果
发达国家养老保障制度普遍比较完善,尽管养老保障具体模式的选择存在国别差异,但各国在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均充分考虑了社会公平性因素,这使得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障体系在缩小收入差距方面做出了有益贡献。
(一)社会养老保险费调节即期收入差距的效果
从按收入十等分组的社会养老保险费负担率(社会养老保险费占初次分配收入比重)指标值来看,在欧洲发达国家中,除了英国和葡萄牙外,其余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均呈现出不同程度的累退性,即社会养老保险费负担率随着收入水平提高而趋于下降(表2)endprint
(二)公共养老金调节即期收入差距的效果
1.调节即期退休人员收入差距的效果
从表3可见,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净替代率,总体上呈现出随收入提高而下降的趋势,这使得在职期间的低收入者在退休后能获得比高收入者更高的养老金替代率,从而缩小劳动者退休后的养老金收入差距。另外,OECD高收入国家组社会养老保险金净替代率随收入递减的程度,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组接近,但明显大于东欧及中亚国家、中东和北非国家两个对比组,这说明了相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发达国家社会养老保险金具有更强的调节退休人员收入差距的作用。
要更准确地衡量养老金对退休人员收入差距的调节效果,可以使用累进系数指标1,该指标的计算公式为PI=(G-GP)/G×100,其中,PI为累进系数,G为工资收入的基尼系数,GP为养老金收入的基尼系数,累进系数值越大表明缩小退休人员收入差距的效果越强。由图2可见,除了瑞典与葡萄牙外,其它发达国家的公共养老金收入基尼系数均小于工资收入基尼系数,这些国家的公共养老金因此具有了不同程度的累进性,在缩小退休人员收入差距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新西兰、加拿大与英国,这三个国家公共养老金的累进系数均在85以上,降低老年人收入不平等的作用十分显著。
2.调节即期全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效果
通过测算公共养老金对基尼系数的影响发现(表4):所有欧洲发达国家的初次分配收入基尼系数均高于0.4国际警戒线,收入不平等程度较高;而经过公共养老金的再分配调节后,各国基尼系数都有不同程度下降,且大部分国家的基尼系数降至0.4以下。并且,公共养老金对降低基尼系数的贡献度也很高,总体上已成为欧洲发达国家最重要的缩小全社会收入差距的再分配政策工具。另外,公共养老金带来的基尼系数降幅,要远远高于征收社会养老保险使基尼系数上升的幅度,因此可以判断,公共养老保障的净效应是降低基尼系数、缩小全社会的收入差距。
我们还注意到,瑞典与葡萄牙两国的公共养老金,尽管累进系数为负,但却使全社会基尼系数有较大幅度下降,这看似矛盾实则不然。公共养老金对缩小全社会收入差距的贡献,一方面源于养老金收入差距小于在职收入差距,另一方面来自于收入从年轻一代向老年一代的转移。对于瑞典和葡萄牙两国来说,尽管公共养老金收入差距大于在职收入差距(即累进系数为负)会扩大社会收入差距,但收入代际转移还是能产生缩小收入差距的效应,且收入代际转移的正向调节力度大于养老金给付的逆向调节力度,这就使得公共养老金依然能发挥降低全社会收入不平等程度的作用。
(三)社會养老保险调节跨期代内收入差距的效果
由于缺少其它国家的相关数据,在此仅考察美国社会养老保险调节跨期代内收入差距的效果。按收入等级分组的计算结果(表5)显示:从跨期视角来看,低收入、中低收入与中等收入三个组别从社会养老保险中获得了净转移收入,而高收入组与中高收入组在社会养老保险中则是收入净转出。社会养老保险的平均内部回报率与平均净转移收入均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下降,而养老保险转移率则随着收入水平提高而上升。可见,美国社会养老保险较好地实现了资金从较高收入群体向较低收入群体的转移,进而起到了缩小跨期代内收入差距的作用。
(四)小结
对于发达国家养老保障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通过前文的实证分析得到如下一些重要结论:首先,社会养老保险费具有累退性,就其本身而言,并未起到缩小社会收入差距的作用;其次,公共养老金有良好的累进性,劳动者退休后的养老金收入差距较明显地小于在职时的工资收入差距,这有助于降低老年人的收入不平等程度;再次,公共养老金缩小社会整体收入差距与降低贫困率的成效显著,这是收入代际转移与养老金公平分配共同作用的结果;最后,社会养老保险还能起到缩小跨期代内收入差距的作用。
四、发达国家通过养老保障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实现路径和具体措施
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障较为有效地降低了收入不平等程度,之所以具有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良好功能,主要原因是在其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了社会公平因素,促使收入经由养老保障体系的运作从高收入群体转移到低收入群体,而公平的养老金给付机制则是这种收入转移得以实现的关键。
(一)设立由税收支持的非缴费型养老保障项目
由于缴费型养老保障以缴费为受益前提并同正规就业相联系,导致其在覆盖低收入群体和非正规就业人员方面受到较大限制。与之相比,非缴费型养老保障无需缴费且不依赖于长期就业记录,能较好地将低收入者等弱势人群纳入养老保障体系中,进而促进收入的公平分配。凭借着这种优势特点,主要依靠税收提供资金来源的非缴费型养老保障从上世纪下半叶起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快速发展。
发达国家也普遍重视非缴费型养老保障的建设。早在1891年,丹麦就在地方政府层面试行过非缴费型养老金。1940年,新西兰实行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范围内的非缴费型养老保障计划,此后,非缴费型养老保障制度在各主要发达国家相继建立。截至2011年,在24个OECD高收入国家中,已有20国设立了非缴费型养老保障项目,占比高达83%,远远超过其它国家组别1。在建立非缴费型养老保障的发达国家中,大多数国家仅设有以家计调查为基础的养老救助金,少部分国家仅设有普惠型的养老福利金,而同时具有养老救助金与养老福利金项目的只有加拿大等极个别国家。通过非缴费型养老保障项目,发达国家较有效地为未被第一支柱养老金覆盖的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提供了基本养老保障。
(二)社会养老保险保持较高的统筹层次
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是影响其调节收入分配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越高,其收入再分配功能也越强2。综观主要发达国家,其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均具有较高的统筹层次,有不少国家还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统筹。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老年、遗属和残障保险(OASDI)与日本的国民年金——美国的OASDI直接由联邦政府在全美范围内进行统筹;而日本的国民年金也由中央政府来担当保险人。通过保持较高的统筹层次,发达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互济作用,进而更好地实现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endprint
(三)对低收入群体减免社会养老保险费
尽管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是累退性的,就其本身而言无法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但各国在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制度设计中依然考虑到了公平性因素,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就是减免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险费。这不仅有助于减轻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性支出负担、间接增加其可支配收入,同时也有利于降低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累退程度。
日本、英国与法国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减免制度较有代表性:日本在国民年金中设立了保险费减免条款,减免分为法定减免和申请减免两种。申请减免有全额减免、减免75%、减免50%、减免25%四个档次,这有利于申请人根据自身经济困难程度选择相应的减免档次。在获得减免费的期间,在计算基础年金额时也要做一定比例的扣减,但基础年金的扣减比例低于保险费减免比例3,因此减免费制度仍有益于扶持低收入者。另外,对于无业者等无能力缴费的特殊群体,在免除他们缴费的同时还保留了其享受全额年金的权利。英国也设置了国民保险缴费豁免规定,对失业者、因病无法工作者、家庭照护者等特殊群体,可以免缴国民保险费但被视同缴费。而在法国,减免社会养老保险费主要面向失业者,法国规定参保者在失业期间可以免缴保费(时间最长为6个季度),免除的保费由政府创建的“退休劳动者团结基金”负责资助和补缴。
(四)公共养老金采用均等化的定额给付方式
有些发达国家在非缴费的零支柱养老金中实行定額给付。最典型的是新西兰的“国家养老金”(又称为“超级年金”),这是一种具有普享性质的养老福利金,只要符合年龄和居住条件即可领取。2016/2017财年,对单身者与夫妇(每人)的年给付额分别为23058.36美元与17458.48美元1。对于平均收入者和低收入者而言,超级年金的替代率分别为40.6%和81.1%左右。加拿大的基本养老金作为普享型的养老福利金,也基本上可以视为定额给付2。
另有一些发达国家在第一支柱养老金中采用了定额给付方式。例如,英国的国家基本养老金按统一标准定额发放,2016/2017财年,每周给付额为单身119.30英镑、夫妇190.80英镑3。尽管退休者获得基本养老金的实际金额会受缴费年限的影响4,但与退休前的收入与缴费水平完全无关,替代率大约为平均工资的17%。日本的国民年金也实行定额给付,其替代率接近平均工资的16%。
当对全体退休者发放等额的公共养老金时,这部分养老金与在职期间收入的关联性就被完全隔断了,在职期间工资水平越低者获得的养老金替代率就越高,因此,均等化的等额养老金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作用。
(五)养老救助金采用补差式的给付模式
非缴费型养老保障中的养老救助金主要面向低收入老年人发放,旨在保障低收入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防止老年贫困。不过,低收入老年人的经济状况仍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在发放养老救助金时,采取了家计调查基础上的补差式给付办法,这能够使越贫困的老年人获得越多的救助金。具体来看,补差式养老救助金主要有以下两种较为典型的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在确定实际补助额时仅考虑收入因素,代表性国家有美国、加拿大和瑞典等。美国规定了补充收入保障计划的最高补助额,约为贫困线的75%(单身)和90%(夫妇),当老年人的收入(不包括养老金)低于最高补助额时,政府对不足部分进行补贴。加拿大的保证收入补贴也设置了一个最高给付额,如果申请者除了基本养老金外还有其余收入来源,则要从最高给付额中按0.5的比例扣减,即实际领取的保证收入补贴=最高给付额-0.5×除基本养老金外的其它收入,可见,当申请人的其它收入是最高给付额的2倍时,就不再具备领取保证补贴的资格了。瑞典保证型养老金给付额的简易计算公式为a×价格基数-b×收入关联养老金5,从公式中不难看出,保证型养老金的最高补贴额是a×价格基数,而随着收入关联养老金的增加,实际补贴额将逐步减少。
第二种模式是在确定实际补助额时,同时考虑了收入和财产因素,比较典型的是英国的保证补贴项目。英国政府规定了一个最低收入标准,该最低收入标准就是保证补贴的最高补助额,但申请者最终能领取多少补助金,则取决于其收入和储蓄情况。首先,申请人的其它收入(含养老金)要从最高保证补贴额中扣减,然后,如果申请人的个人储蓄超过一定额度,每超过500英镑就要再减少1英镑的保证补贴。可见,申请人所最终获得的保证补贴额,是最低收入标准扣减其它收入与一定比例(0.002)超额储蓄后的余额。
(六)第一支柱养老金采用阶梯式递减的替代率
美国基本养老金的给付额是根据养老金基本保额(PIA)确定的,而计算PIA的基础是参保者在职期间的每月指数化平均收入(AIME)。美国对AIME设置了两个临界点,将AIME划分为三个区间,在不同区间采用超额累退的养老金替代率,目前依次为90%、32%和15%,即PIA=第一临界点以下收入×0.9+第一临界点与第二临界点之间的收入×0.32+超过第二临界点的收入×0.15。英国在计算附加国家养老金时,设置了较低收入线(LEL)、低收入门槛线(LET)和较高收入线(UEL)。附加国家养老金的给付额是根据在职期间介于LEL和UEL之间的超额收入来计算的,而这部分超额收入又划分为高于LEL但低于LET以及高于LET 但低于UEL两段,前一段的替代率要高于后一段。
美英两国第一支柱养老金采用阶梯式下降替代率的做法,让在职期间收入较低的参保者能够获得相对较高的养老金替代率,从而使社会养老金具有了一定程度的累进性,有助于缩小养老金收入的差距。
(七)对第一支柱养老金给付额设置上限
许多国家在计算第一支柱养老金给付额时引入了限高机制,以避免出现养老金水平过高的情况。不过,各国在实现限高目标的具体做法上存在一定差异:日本在被用者年金中实行了“标准收入制”——设置了30个等级的收入,将各等级的收入代表值称为标准收入额,并按在职期间的平均标准收入额来计算退休后可领取的年金额。在标准收入制下,对于收入高于最高等级标准收入额的参保者来说,也只能按照最高等级标准收入额来计算其退休后的年金。加拿大的CPP养老金计划,以设有最高限额的缴费工资的25%作为替代率,因此,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工资上限的参保者,其退休后能领取的养老金也将受到上限制约。法国基本养老金给付额根据参保者的年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但年平均工资受到封顶额的限制,它是国内最低收入标准的2倍。德国则明确规定法定养老金的最高限额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5%。endprint
(八)建立第一支柱养老金的最低给付保障机制
一些国家通过制度设计,在第一支柱养老金中建立了最低给付保障机制。法国最低养老金保障机制相对简单,按有关规定,参保人只要符合年龄与缴费条件,就可以领取不低于既定标准的基本养老金。德国法定养老金的最低给付保障机制略微复杂些,法定养老金由个人收入分值、养老金现值和养老金种类调节因子三者的乘积决定,其中收入分值是参保者每年工作收入与当年全体参保者平均工作收入的比值,反映参保者的相对收入水平,由此可见,参保者退休后获得的养老金与其工作期间收入水平是直接正相关的。为了保障低收入参保者退休后的法定养老金收入,德国规定参保超过35年的低收入者,可认定其年收入至少为平均收入的75%,即收入分值至少按0.75计算,这样就为低收入者提供了底线水平的法定养老金保障。
(九)对公共养老金收入公平课征个人所得税
除了通过养老保障政策本身的制度设计来调节收入差距外,发达国家还将养老金与个人所得税结合在一起,运用养老金税收政策降低收入不平等程度。一方面,绝大部分国家对养老救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从而间接起到扶持低收入老年人的作用。另一方面,许多国家对除养老救助金之外的公共养老金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此调节高收入老年人的过高收入。例如,新西兰对养老福利金(即超级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英国、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國均将第一支柱养老金纳入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美国对基本养老金的课税比较特别,当调整总收入+免税收入+1/2基本养老金超过规定金额时,需就超额部分按两档超额累进税率(50%和85%)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发达国家通过养老保障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经验启示与借鉴
(一)发达国家养老保障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经验启示
通过考察发达国家运用养老保障制度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实践做法及其成效,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几点经验启示:
第一,养老保障是降低收入不平等的重要手段。政府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政策手段较多,就再分配环节而言,除了个人所得税、最低生活保障这两项直接以调节收入差距为主要目标的政策外,养老保障政策也同样能发挥改善收入分配的作用。尽管养老保障的首要功能是保障老年人收入,但因其具有代际与代内再分配效应,也会对居民收入差距带来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要高度重视养老保障的再分配功能,努力使其成为降低收入不平等的重要政策手段。
第二,缩小代内不同收入阶层间的收入差距,是养老保障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点。养老保障的代际再分配效应,一般总能起到缩小代际收入差距的效果。但是,养老保障的代内再分配效应,却不必然会使同代不同收入阶层间的收入差距缩小,逆向调节现象也是可能发生的,如瑞典和葡萄牙就出现了公共养老金累进系数为负的情况。代内再分配对同代人收入不平等所产生的最终影响,取决于养老保障制度设计的公平性。所以,养老保障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应放在缩小代内(包括在职一代和退休一代)不同收入阶层间收入差距上。
第三,融资机制与给付机制设计是决定养老保障调节收入差距效果的关键环节。尽管发达国家养老保障都起到了降低收入不平等的作用,但在缩小收入差距的实际成效上仍有较大的国别差异,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融资机制和给付机制设计上的不同。公平的融资机制与给付机制及其有机结合,能够较好实现收入从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的转移,并且转移率越高调节作用越强。提高财政投入比重、减轻低收入者缴费负担,有助于增强融资机制的公平性,而各种能起到提高养老金累进性效果的举措,将增进给付机制的再分配功能。
第四,养老保障调节收入差距需要坚持“扶低”与“调高”并举。扶持低收入群体与调节高收入群体是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两条路径,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养老保障对收入不平等的调节,也是从“扶低”与“调高”两方面同时入手的。在“扶低”方面,各国采取的举措包括引入非缴费型项目、减免社会养老保险费、建立最低给付保障机制等;而在“调高”方面,各国所采用的最主要办法是设置养老金给付上限等。此外,还有一些做法能同时起到“扶低”与“调高”作用,如采用阶梯式递减的替代率等。
第五,注重养老保障与其它收入分配政策的搭配协同,增强调节收入差距的政策合力。各种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是相互关联的一个有机整体,发达国家对养老金课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实际上就是养老保障与个人所得税两大再分配政策发挥协同效应的体现。将个税制度与养老金相衔接,有助于加强对富裕老年人的收入调节。这种做法也启示我们要重视养老保障与其它收入分配政策的耦合性,并利用相应的耦合性来拓宽调节收入差距的政策作用空间。
(二)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完善我国养老保障调节收入差距功能的建议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仍处在发展完善阶段。有实证研究发现,当前我国养老保障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非常有限1,某些方面甚至还存在逆向调节现象2。这表明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障体系,在制度设计上还欠缺对公平性的考虑,有必要通过深化改革、增强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今后一段时期,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我国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养老保障的调节收入差距功能:
一是健全养老保障财政投入机制。要稳步提高养老保障筹资中财政补贴所占的比重,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障基金,养老保障财政资金应重点向欠发达地区、农村地区与贫困人群倾斜。另外,可探索试行以一般预算支持的基础普惠型养老福利金,其给付标准应结合财政承受能力保持在相对较低的水平。
二是继续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尽管我国总体上已实现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但大部分省份仅是提取省级调剂金,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省级统筹。为了切实提高统筹层次,可先在省级层面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的统收统支,使省级统筹落到实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基础养老金在全国范围内的统筹。
三是增进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公平性。建议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比例结构、适当提高前者的比重以突出互助共济性,还有必要减轻低收入者的缴费负担,可行办法包括取消缴费基数下限规定、对工资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参保者的个人缴费给予财政补贴等。endprint
四是着力完善社会养老保障的给付机制,通过优化养老金给付公式中的参数设计,增强养老金调节老年人收入差距的作用。通常而言,老年人群的初次分配收入不平等程度要大于中青年人群1。盡管从当前来看,劳动年龄人口内部的收入差距是总体收入差距的主要影响因素,但随着退休年龄人口增多,退休人口养老金代内收入差距将变得越来越重要2。所以,今后要特别重视养老金给付机制设计的公平性。在这方面可采取的改进举措有: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借鉴国外做法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引入适度的最低养老金待遇保障机制,将超过一定水平的公共养老金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等。
最后要指出的是,由于国情上的差异,发达国家运用养老保障调节收入差距的做法,并不一定都适合中国。例如,新西兰具有较高替代率的普享性养老福利金,在减少老年贫困上确实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该制度是以高人均GDP与财政收入为基础的,我国就目前发展水平而言不宜盲目移植这种做法。另外,本文主要是从公平角度探讨养老保障问题的,但现实中养老保障的制度设计,需综合考虑效率与公平两大目标。某些有助于增强养老保障调节收入差距作用的举措,如果以过度牺牲效率为代价,也是不可取的。
Old-age Securitys Effect on Reducing Income Inequality and Its Implementation Path: A Study Based on the Practice of Developed Countries
Pan Wenxuan
Abstract: Old-age security is an important redistribution policy to reduce income inequality through intergenerational and intragenerational redistributional effect. With public old-age security, developed countries effectively reduces Gini coefficient and poverty rate. From the practice point of view, by taking advantage of old-age security, developed countries narrow residents income gap through ways including: establishing non-contributory pension system, maintain a high pooling level of social pension program, relieving social pension premium for low-income groups, paying quota public pension, compensating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standard and personals income in old-age assistance, adopting staged degressive replacement rate in the first pillar pension, setting upper limit for the first pillar pension payment, establishing the first pillar pension minimum payment guarantee mechanism, fairly levying individual income tax on public pension income. China needs to reasonably learn relevant experiences from developed countries so that old-age security could play better role in reducing income inequality.
Keywords: Old-age security; Income Inequality; Developed Countries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