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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债的会计处理研究

2017-09-08岳红

中国集体经济 2017年25期
关键词:金融工具金融资产负债

岳红

摘要:永续债在我国债券市场上起步比较晚,在政策法规等方面还不够完善。如何确保永续债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是确保永续债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文章围绕永续债的概念、性质、特点、优势等内容进行了分析,并重点对我国会计准则下永续债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永续债;会计处理

一、相关概述

在国际市场中,永续债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在发行和使用上已经相对成熟。我国的永续债在2013年年底才被引进,是一种新生的金融创新工具,在近些年逐渐被投融资人士了解和使用。由于永续债跟普通债券相比较具有自身的独特属性,因此永续债一经引进便逐渐引起证券市场各方参与者的积极关注。

由于永续债在我国债券市场起步比较晚,很多政策不明朗,对于永续债能否计入所有者权益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截至当前,我国永续债的发行和使用主要是集中在香港地区,并且在香港地区存在的永续债共有十三只,其中非金融企业仅仅有四家,其余皆为金融企业。我国大陆永续债的发展刚刚起步,发行的数量比较少,主要是武汉地铁集团公司发行的公司永续债以及中国电力发展公司发行的永续债。由于大陆地区永续债起步晚,发展慢,数量比较少,因此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政策不明确的问题。尤其是面对如何对永续债进行规范的会计处理,是永续债发行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重要管理内容。进一步规范永续债的发行和使用,确保永续债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对于提高永续债发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切实满足信息使用者投资和决策需求,提升管理的科学化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永续债的特点和优势

永续债跟普通债券相比,具有自身的独特属性。第一,没有固定的债券到期日。永续债在发行时,发行公告中一般都没有对债券的到期期限进行规定。对于永续债的到期日,永续债的发行人可以结合自身的资金状况,在不违背合同条款的条件下,自主决定永续债的到期日。而对于永续债的持有人来讲则不能够主动要求清偿本金,只能够按期收取永续债的利息。第二,永续债的票面利率相对比较高。相比较于普通债券,永续债的利率比较高。这主要是由于永续债本身没有固定的到期日,需要永续债的持有者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因此其票面利率也就相对较高。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吸引永续债投资者。一般情况下,永续债的利率要远高于同期国债收益率。第三,永续债包含了财务期权。对于大多数永续债来讲,在其附加条款中大都包含了利率调整条款和赎回条款。一般情况下,永续债的赎回都是在债券发行五年之后。假如五年之后债券没有赎回,则固定利率可以变更为浮动利率。此时,永续债的投资者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息报酬,这也成为发行人赎回永续债的约束条款,能够有效保证永续债投资者的经济利益。

永续债在发行和使用上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第一,永续债的资金募集时间比较长。一般情况下,除非企业发生重大不利财务事件、企业破产以及主动赎回之外,永续债的持有者都不能够要求公司偿还本金。因此企业可以长期锁定永续债资金,这就使得企业能够有效减少强制付息和偿还本金的压力,并选择性地延迟付息期限,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外流的压力。第二,永续债在发行过程中可以对条款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通过条款设计,确保永续债在会计处理上确认为所有者权益。这有助于进一步补充企业权益,在改善企业资本结构的基础上,有效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第三,企业发行永续债不会对企业的控制权和收益权造成稀释。由于永续债的持有者并不能够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和经营管理权限,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永续债的发行企业可以在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同时,不会对企业原有股东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第四,企业发行永续债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知名度。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债券市场中永续债的发展比较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社会各界都广泛关注永续债的发行和使用。并且由于续债的发行主体一般都要求信用评级比较高,假如企业成功发行了永续债,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提升企业的形象。

三、永续债的会计处理

永续债作为一种投融资工具,在发行和使用上能够满足发行者和投资者的不同经济利益需求。站在投资者的角度来讲,永续债的投资方式相对比较灵活。由于永续债的投资期限比较长,永续债投资者采用这一期限较长的投资组合工具时,能够便于后续长期投资的调整优化。尽管大量购入永续债会对短期债券的高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从长期来看,永续债能够对其影响进行抵消。同时,购入永续债这一长期投资工具能够对投资组合利率风险的敞口变化进行有效的控制和调整。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投资者的投资灵活性。除此之外,由于永续债比一般的普通债券利率较高,因此永续债的投资者可以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在永续债的发行过程中,出于保护投资者经济利益的需求,会在条款中对到期未赎回的永续债利率进行规定,要求其利率在下一存续期进行较大幅度的提升。通过这一条件,永续债的发行人一般都会对永续债进行赎回,进而减少投资者的风险。

站在发行人的角度来看,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大,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也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企业发行永续债能够改变企业融资规模和企业资产结构,同时在增大普通融资规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企业财务杠杆水平。企业的永续债在管理实践上可以划归为权益工具,在改善企业资本结构的基础上,调整企业财务杠杆。由于企业在发行永续债时并不需要到期支付永续债本金,这就使得企业可以通过发行永续债获得长期稳定的融资资金。并且永续债在发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产生影响,永续债的投资者也不能够参与利润分配和公司经营活动,永续债在破产清算顺序上也低于一般的债券,其到期日也不明确,这就使得投资者在永续债投资时的风险比较大,对于永续债的收益要求比较高。从这个角度上讲,发行永续债时公司也要承担比较高的融资成本。

为了进一步增强永续债等金融创新工具在会计处理时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国家在2014年出臺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在这一规定中,对金融负债和金融权益的区别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按照规定的要求,企业对于金融工具的分类,不仅要在初始环节按照法律形式进行确认,同时还应当紧紧围绕金融工具发行时的合同条款以及相关的经济实质,来对金融负债、金融权益工具和金融资产进行严格的区分。对于符合以下标准的,应当划归为金融负债:一是将现金交付作为手段的合同义务;二是在潜在的不利条件下进行金融负债或者金融资产交换的合同义务;三是性质为可变数量交付,并且在后期使用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合同;四是除去固定性质交换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合同之外,必须依靠自身权益工具来进行资金结算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合同。endprint

对于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明确地进行规定。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对永续债的会计处理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37号金融工具列报》来进行操作。由于公司法中规定股东不能撤回资金,并且享有剩余收益权。在企业资产中扣除掉企业负债后应当由投资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就是所有者权益。在所有者权益中,包含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以及留存收益等。由于永续债满足了公司所有者权益不需要偿还本金的规定,同时永续债也含有所有者权益的属性,满足会计法中对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将永续债作为投资者投入资本进行处理,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来进行操作。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要求,将永续债这一金融工具作为权益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企业在发行这一金融工具时,假如这一工具的合同条款中并没有包含交付现金以及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同时也没有包含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进行金融负债和金融资产交换的合同条款。在这一情况下,可以将这一金融工具确认为企业的权益工具。通过上面的规定,可以明确企业所发行的永续债如果在发行时设定了上述条款,能够在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情况下满足权益工具的确认条件,就可以将其视为企业权益工具。需要明确的是,将企业永续债确认为所有者权益,还需要满足下面的几个条件:应当在同一个合同条款中,对交付固定数额的自身权益获得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资产。其中的固定数额指的是金融工具转化为企业股利或股份的数量,也可以理解为固定的出资人民币金额。

同时在权益工具的确认标准上可以按照以下条件,对于金融负债和金融权益工具的区分,重点在于金融工具发行方是否有契约性义务。当永续债的发行方在对己不利条件下将其金融资产或现金向另一方交付时,或者跟永续债持有人交换资产时,是否具有必要的义务。假如存在上述契约义务,则金融工具发行方所发行的永续债就满足了金融负债的定义。不管这一契约业务如何结算,都应当作为金融负债进行处理。假如这一金融工具并不满足契约义务,也就是永续债的发行方不需要支付现金和其他金融资产,也不需要在对己不利条件下转让金融资产,则这一条件下的永续债金融工具就是权益工具,应当按照权益进行会计处理。

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明确对量化股份和股利作为权益工具的确认条件。同时在国际会计准则中所提到的按比例分配权益和股利,也没有对比例进行硬性限制。结合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其中所涉及到的固定金融自身权益工具,也并不是指金融工具量化为自身股利或股份。结合我国永续债发行案例,我国永续债的发行大都是围绕大中型企业来开展的。如果将永续债作为所有者权益进行处理,并硬性的将量化股份或股票作为必要条件,则永续债的发行将比较繁琐。同时结合国有资产扩股、增资、资产评估、资产报备等一系列程序,在此基础上推广永续债,完善债券市场将具有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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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国家电投集团山西铝业有限公司)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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