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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转化犯和量刑标准

2017-09-04李鑫

祖国 2017年14期
关键词:刑事责任

李鑫

摘要:新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相对于新的刑法的规定,旧的刑法的规定只是针对于于有限的几个罪责,但是新的刑法是针对于很多的形式包括转化犯都有了很详细的说明以及量刑的标准。

关键词:刑事责任 转化犯 量刑的标准

一、关于转化犯的处理

所谓的转化犯,是指其从一种犯罪的性质转向另一种性质的转化,并且定罪方式是以后一种的罪行方式定罪。新的刑法之中是不是包括我国所谓的转化犯呢?在我国,转化犯是存在的,它是我国刑法称呼相对于他国独创。是我国结合一些特定的犯罪判决以及理立法的概念、立法的理论概括结合在一起形成的。相对于其他比较成熟的刑法规定来说转化犯是比较年轻的概念。因此很多的学者对于转化犯说法也是不一样的但是他们的主要观点就是:1.转化犯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的状况下主观行为意思的转化对于本身的犯罪行为转化成为另外的一种犯罪行为的犯人,其罪责一般情况下是相对的增加,对于社会的危害也是相对的增加。2.转化犯的实质就是犯罪人员有其中的一种犯罪行为转化到另外的一种行为,但是应当按照后一种行为定罪。3.转化犯的罪责相对来说是越来越严重的,因此一般是按照后面的罪责判刑,但有的时候也有两罪并罚的情况。4.当转化犯犯下一个较轻的的罪责时,在一定的情景下,按照刑法的规定是按照较重的犯罪进行处理。5.所谓的转化犯是指犯罪人在犯下一种罪责之后,由于其本身的意识和行为超过规定以外造成另外一种犯罪事实的按照较重的行为予以制裁。6.所谓转化犯是指犯罪人在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其他的一些原因使犯罪性质转变的一种行为。7.所谓转化犯是指犯罪人在实施某一犯罪时由于情境的变化而案件发生变化的行为,同时转化成一种相对来说较之前一种更重的犯罪时,按照较重的犯罪事实予以惩罚。其实这些无一例外不是在说明转化犯得转化过程以及量刑的标准。同时,对于具体的细节也是有着不同的规定。

(一)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立法推定

笔者认为14到16周岁的青少年应该对于此类事件负责,主要理由如下。

1.从法律的理论上来讲14-16周岁的青少年在故意杀人的犯罪事件中已经由故意伤害、破坏社会治安之中上升上来,同时故意杀人的性质完全不同于其他。

2.从现实实践讲,随着社会经济的增加以及社会的发展,青少年犯罪率是在节节攀升,与此同时对于社会的安全性是一比如说绑架杀人的案件,新的刑法规定,其罪名是3种罪名加在一起而判定的,一是绑架罪,而是勒索罪,三是故意杀人罪,三项罪名加在一起进行判定。同时也要说明肇事逃逸而造成他人死亡的并未按照故意杀人罪的罪责进行处理,可见法规是从故意杀人罪责向过失杀人罪责转化的。可以看见,转化犯的罪责是从轻微犯罪向较重的罪责转化,这样的目的在于严犯罪分子给与社会的安定和谐。

(二)关于抢劫罪转化问题的处理

關于抢劫罪转化仅仅从新的刑罚明文规定的字面上理解是盗窃、诈骗、抢劫的行为。但是对于多次的的抢劫、盗窃的案件应该是数罪并罚并接按照次数的增加罪责也是相应的增加。转化型抢劫犯其实就是转化犯罪之中的其中一种,而转化犯是指犯罪人在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其他的一些外界因素或者是本身的因素影响从而造成整个犯罪行为转向更加严重的行为。它既是犯罪人从较轻的犯罪转向较重的犯罪,同时也是在于没有犯罪转向犯罪的事实。根据这样的犯罪转化理论可以清晰的看出抢劫罪之中的一种或者是几种行为之中是犯罪的,同时达到了转化犯得行为标准。同时也可以看到刑法的规定,在不是造成很大数额的犯罪时其情节是可以原谅的,犯罪刑法不是很重。但是虽然数额不是很大,但是当犯罪的次数相应的增加时,其犯罪惩罚也会相应增加。在司法审讯之中是不可以忽视这样的事实依据。其中我们应该注意到枪支弹药的犯。原先的刑法之中是是没有规定枪支弹药的罪责,是因为我国是严禁私人拥有枪支弹药。但是在处理一些刑事犯罪过程中,枪支弹药的出现让司法机关对于犯罪的定性缺少法律依据,因此才把枪支弹药的罪行单独分离出来。同时拥有枪支弹药对于社会的稳定性的威胁是远远高于普通的抢劫罪行,因此,新的刑法之中出现了对于枪支弹药的立法。可以说这是我国对于旧的刑法不足的一种新的补充,对于完善立法以及司法依据给与强有力的支持。同时对于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是有相应的规定,情节较轻的免于刑事处罚。

二、性质相同的犯罪处理问题

(一)放火 、爆炸、投毒罪与决水罪

新的刑法将放火、投毒、爆炸罪等都规定在第115条中,而在第18条第3款中却没有对于“决水罪”的相应规定。

(二)贩毒、运输毒品、制造毒品

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予以刑事处罚。在1988年2月28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不论年龄的大小是不是满足16走嘴都应负刑事责任。而新刑法只列贩卖毒品罪,这对于一个青少年来说是一个诱惑,因为一旦青少年实施贩卖毒品的罪责,我国的刑法只能给与走私毒品罪,而不能给与刑事处罚,这是一个法律漏洞让有心人专空子。

三、量刑标准建议

从实际出发,比如说是强奸,贩毒,伤害等犯罪事实在我国刑法17条上面有着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是这些犯罪的危害性以及对社会、被害人的伤害性是远远大于现实的。因此笔者认为,既然这些犯罪有着这么大的伤害性,是不是应该把性质相同的犯罪事实相应的规划统计,让性质相同的犯罪得到相应的处罚,而不是性质相同危害更大的犯罪得到的惩罚反而是最小的。比如在抢劫罪后面加上抢劫枪支弹药罪,在贩毒后面加上走私制造毒品罪等等犯罪事实。这样的更改会使我国的刑法更加完善,同时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处罚。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日]水村龟二.刑法学词典[M].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

[3]陈泽宪.刑法修改中的罪刑法定问题[J].法学研究,1996,(0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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