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传统诉讼观念的伦理透视
2017-08-24冉小慧周胜怀
冉小慧+周胜怀
摘 要:如今,对诉讼观念的理论探讨是法哲学的一个热门话题。以往一般把中西诉讼观念之差異归结为文化差异的作用不同,为此,采用伦理学的视角,从思想基础、法理意识、法理制度、伦理道德四个方面对此种差异进行了探讨,并从伦理学角度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的建设过程,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诉讼;伦理;差异;比较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8.053
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开始急剧增加——国内民事案件的数量从十九世纪八十年代末的30余激增至2010年的600余万件。这一趋势使得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对诉讼观念产生了浓厚的研究兴趣。而要对中国特有的诉讼观念进行研究,又不得不涉及对中国传统诉讼观念、西方传统诉讼观念以及二者异同的分析。
绝大多数学者的将中国传统诉讼观念定义为“厌诉型”,将西方传统诉讼观定义为“好讼型”,并将儒家文化与基督教文化的差异作为此二者差异产生的最终原因。然而相较于文化因素而言,伦理因素或许更能对诉讼观念产生较大影响;或许,文化差异并不是这种差异化诉讼观的直接影响因素,由文化差异所产生的伦理差异才是诉讼差异的直接影响来源。这就向那些中西传统诉讼观念的研究者提出了伦理学视角的研究要求。
从伦理学的视角来看,中西传统诉讼观念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思想基础差异、法理意识差异、法理制度差异、伦理道德差异。
1 思想基础差异
思想基础的不同是导致中西传统诉讼观念的差异化的根本因素。
在儒家传统文化中,普遍认为诉讼是一种不值得推崇的行为,这在诸子学说中有着大量的体现。儒家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所谓“听讼”,就是审理诉讼案件的意思,“使无讼”就是使诉讼不再发生,孔子希望用“仁”的思想或“礼”的方法——而不是“讼”——来解决人民的纷争。又如《论语·为政》中提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说明在儒家看来,道德伦理的规范价值是远高于律法的。
道家的学说中,也出现过类似的概念。道家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道法自然”,主张以道统法,坚持自然之道,也就是顺应自然本性,依“道”行事。将这一原则用在律法政治中,就是无为而治。道家认为天下大乱就是“律”过多所导致的,不以过多的“律”来对自然加以限制,加以影响,才能使得社会和谐,民生安定。按照这种“自然”“无为”的思想,道家必定是不支持诉讼的。
至于以“重刑”闻名的法家,尽管提出了“轻罪重罚”、“以刑去刑”等观念,其根本目的还是希望施行严酷的法令来达到去除犯罪,以达到“无讼”的目的。这使得他们的诉讼观同样是悲观的。
中国传统文化认为,争诉是体现着一种恶意,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百姓厌烦、害怕诉讼,“冤死不告状”;官员劝解、厌恶诉讼,追求“无讼事”;甚至针对“挑词架讼”的讼棍,还有专门的律法可以对他们定罪判刑。
当然,除意识形态原因外,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也是民众进行诉讼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中国古代的司法职能由行政官员实现,而进行司法活动仅仅是其行政事务的一小部分,如果诉讼太多,必然会占据行政人员大量时间,使其政治理想难以实现。因此,行政人员是不愿为对一般民事案件耗费精力的;另一方面,对于百姓自身而言,也不愿意选择诉讼这一不效率的方式来解决为题。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百姓更愿意一招家族家规这类“家庭”内部定理的规则,由家长族长来裁断纠纷。这是因为对于矛盾双方更加了解,对于事件更加清晰,更有利于裁判公正裁断。司法的专断、官员的擅断,使得诉讼的可信度较低,这也民众是厌讼,惧讼的原因。
与此相反的是西方传统诉讼观。西方传统观念认为,正义的实现是诉讼的唯一目的。对正义的追求使诉讼成为判断是非,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尽管《圣经》中说“诉讼是一枚苦果”,但品尝这一苦果的过程是充满追求真理的神圣感的。基督教认为,正义是上帝的意志,法官的职责是代表上帝做出公正的裁判,是运用法律来寻求正义。同时,这种对于正义的向往,也是忠于上帝的体现。对于民众来说,追求正义是他们最为基本的权利,也是他们应为的义务。
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法治国的理念也就更加深入人心。诉讼成为人民实现正义最为普遍而又最为可行的方法和手段,得到了社会各个阶层的广泛认可。无论是处于那一阶级的人群,无论是两国关系还是财产纠纷,都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以此求得一个“正义”。
2 法理意识差异
传统的中国文化尚德,往往把德放在最顶层的位置,以德为尊,法只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另一方面,法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被“礼”的地位所取代。这使得法的地位在中国一直十分尴尬:一方面,法是国家治理所必不可少的手段;另一方面,“法”又是大家不愿意使用、并且完全可以被替代的一个手段。
“援法入道”的韩非将“法”“术”“势”三者看作是帝王所必不可少的条件。他将“法”看作三者的中心,以法治国,来与儒家“以文乱法”的思想相对抗。但是,哪怕如此,韩非子仍然不提倡诉讼——其倡导法制的真正目的是为了使社会“无讼”。至于儒道二家,其思想就更为明确了,无论是儒家中“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所体现的德主刑辅,引礼入法,以及百姓厌讼、官员息讼、追求无讼的价值取向;还是道家“无为而治”思想中体现的从道法自然到无为而治,从无为而治到反对人为法,从反对人为法到抨击礼治和法治的法律虚无主义倾向,都体现了这种对法理本身的抛弃。
西方传统诉讼文化主要受到基督教的影响。在西方社会,法律与宗教都是维系社会的基本手段,其中,宗教影响着法律所到到达不了的层面。自公元4世纪,基督教被罗马皇帝承认并立为国教以来,基督教的思想和理念开始渗透入法理之中,影响着人们对法的认识及诉讼实践。随着基督教教权及教会法的地位不断上升,甚至凌驾于法及政权之上,法律的解释权和行使权就掌握在宗教手中。《圣经》里的词句甚至都具有了相应的法律效力。尽管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等运动,教会及宗教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其中世纪中的主导地位——尤其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宗教律法及司法实践的直接干预日益减少——但是,基督教对西方法理思想的影响并没有就此磨灭。诉讼中“理性”和“道德”的断案标准,证人宣誓等司法制度,都裹挟着浓烈的宗教色彩。
3 法理制度差异
对程序法的漠视是中国古代社会法理制度的特色。在中国的传统法理中,实体法与程序法也没有太大的区别,这使得人们诉讼程序观念的欠缺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对诉讼程序的不理解与漠视。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中国古代强烈的伦理性思想,使得其诉讼文化也具有了强烈的伦理性。只要符合相应的伦理标准,其他一切的违和都能够得到原谅。在这一点上,最为突出的就是“以情代法”的司法现象。以情理来代替法律的思想无数次地在中国法制史上重复,甚至得到提倡,司法系统化程序规则的缺乏与粗糙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这一现象。朝代及官员地不同,对断案方式和审判程序地影响空气那地巨大。对于司法程序地规范性与正当性,在我国古代收到想当程序地蔑视。
与此相反地是西方传统法律。在传统的西方法治思想中,诉讼程序是收到非常高地重视地。陪审团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到中世纪教会立法时,诉讼程序已经非常严密发达,证人宣誓制度、代理人制度、证人交叉询问制度以及矛盾证据排除制度等,都是司法程序健全的体现。不同的法官,不同统治政策对于司法的影响微乎其微,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原则断案等成了一种简明扼要的程序化、规范化的典范。
对诉讼程序的重视的不同,归根结底还是对于诉讼的价值有差异:中国传统诉讼文化在根本意识上,对于诉讼就持有一种否定的态度。王权至上和官本位的思想是的一切的司法解释不是来自于理性和道德,而已来自一个高高在上的权威。在这一环境下,诉讼的监督绝不可能成为民众的权利和义务。而西方诉讼文化中,诉讼是获得正义的渠道,诉讼是的价值在于保证正义的实现和取得。程序的规范的重要性就在与,对诉讼的监督是任何一个民众所具有的权利,所应该承担的义务——程序化、规范化的法理制度,也就是必然的了。
4 伦理道德差异
在中国传统的伦理思想看来,强制性的法律与刑罚是一种万不得已才会用到的方式。而理想社会,人人自觉,和睦相处的“无讼”社会。“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思想,决定了人们追求的必定不是符合“正义”的法制,而是更加温和、更加和谐、更加富有生命力的“礼治”。从伦理学的角度讲,和谐就是人际间的仁爱、礼让。当然,这一思想是对伦理道德的极度推崇,但是在另一方面,却又是对法制的极度抛弃。
西方傳统法治思想中,也有着类似中国的伦理道德问题。在某种程度上,相较于物质利益,西方思想也强调善与德行。但是,善与德行是一种遥远的目标与追求,是一个概念,人们更加迫切的是一种绝对公平的诉求制度。在法治思想中就是理性、道德的至高性。因此尽管国家主义倾向曾经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存在过一段时间,但是到了近代却发展处功利主义的学说的原因。以功利与利益为标准的思想,从伊壁鸠鲁到培根,再到霍布斯、密尔、边沁,他们在立法原则方面,强调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强调的是一种社会层面的伦理公正;而在康德看来,对于罪犯的惩罚并不是一种不得不接受的可怕惩罚,反而恰恰是其自由的、自愿接受的权利而已。
5 总结
对于饱受传统的中国文化熏陶的我们来说,几千年的中国式诉讼思想已经在灵魂中深深植入,体现在我们的每一次言行中。马克思主义给我们带来的另一波思想冲击,使得们拥有了创造性发展的可能性。在今天,大量的西方文化涌入中国,思想文化的碰撞给我们带了一些问题,也带来了更多的思考。
中国现行的诉讼制度,或许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是照办西方,全权引进的东西,这一点从目前司法实践中“纸上法律”与“行为法律”的悖离现象中可见一二。但是这种“南橘北枳”绝不是中国司法的全部,一旦调和了不同传统的冲突,那么改善司法的可能性就会浮现出来。
因此,对于中西传统诉讼文化的差异的研究,有助于充分认识中西方诉讼制度差异的本质,为对西方法治的借鉴留下了一个“把关口”。培育符合中国特色的现代中国诉讼文化,是比照办西方法典难得多的任务,但同时又是一个重要得多的任务,也是必须要完成的任务。
参考文献
[1] 李琰. 《春秋》与《圣经》——中西传统诉讼文化之比较[J]. 武汉纺织大学学报, 2005, 18(3):90-92.
[2]肖光辉. 功利、正义与良知——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学透视[J]. 法律文化研究, 2008(00):259-269.
[3]李晓琴. 论中国古代诉讼程序的伦理性[J]. 理论学刊, 2007(4):93-95.
[4]王乐. 论中西传统诉讼观念中的暗合[J]. 肇庆学院学报, 2010, 31(6):31-33.
[5]张妮. 中西古代民事诉讼探微——基于中国与古罗马的比较[J]. 人民论坛, 2010,(26):102-103.
[6]朱景文.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0(上下册)[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7]杨艳红. 中国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战略选择[J]. 宏观经济研究, 2009,(7):38-43.
[8]李娟, 刘芳. 我国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现状与未来——从法社会学角度分析[C]. 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2007.
[9]王林彬. 国际司法程序价值论[D]. 上海:复旦大学, 2007.
[10]张凯. 论我国诉讼法律文化的演变及当代诉讼法律文化的改造[D]. 合肥:安徽大学, 2007.
[11]张凯. 论我国诉讼法律文化的演变及当代诉讼法律文化的改造[D]. 合肥:安徽大学, 2007.
[12]王金涛. 法制还是人治:中国古代社会律法与权威意志的共生与冲突[J].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33(2):99-104.
[13]闻渊. 圣经中的诉讼——从西方诉讼文化中借鉴[J]. 今日中国论坛, 2013(12).
[14]肖光辉. 功利、正义与良知——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学透视[J]. 法律文化研究, 2008:259-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