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刑事陪审制度比较
2017-08-22王莉
王莉
摘要:刑事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中美两国分别代表了两种典型模式且这两种模式间存在许多差异。通过对刑事陪审的功能、适用范围与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选任方式的比较,可以发现二者有相互借鉴之处。但我国刑事陪审制度的改革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客观分析和合理吸收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有益经验,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的目标。
关键词:刑事陪审制 比较研究 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6-0054-01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民众或者非职业法官参加到民事、刑事以及行政案件审理中的一种司法制度。”[1]而陪审制度中最重要的也是应用最广泛的当属刑事陪审制度。中国的参审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世界上两种主要刑事陪审制度的典型代表,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极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刑事陪审制度的功能不同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既要对案件的事实予以认定,也要负责法律的适用,与法官并无差别。不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试点地区的人民陪审员仅对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发表独立意见,不再负责法律的适用。
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小两类。其中大陪审团的职责是决定对可能会被判处一年以上徒刑或劳役、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而小陪审团的主要任务就是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有罪或者无罪判决。法官在陪审团认定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负责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刑事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各级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时,均可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方案》进一步提出,原则上陪审制适用于涉及群体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众广泛关注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可能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此外,陪审制还可适用于被告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由陪审团对所有罪行作出审判,只有弹劾案除外。如果被告人面临的是法定最高刑为半年以上的监禁,则其可选择直接由法官审判而拒绝陪审团的审判。但被告人只有在检察官及法官批准其所提交的书面请求后,方能放弃此项权利。
三、陪审员的选任条件不同
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规定,我国陪审员应符合以下条件:拥护宪法、23周岁以上、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且学历一般应为大学专科以上。《方案》对此进行了调整,一是将年龄提高到28周岁且需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对学历放宽到高中以上,并且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农村居民与贫困偏远地区居民不受此限。
根据《陪审员选举法》的规定,美国公民不因其种族、性别的不同而妨碍其成为陪审员。但有四类人不能成为陪审员,包括:“(a)被当地法院认定为特定团体、特定职业当中的人;(b)被法院认定的豁免团体;(c)被证明确有不当困难、不方便的人;(d)被法院认定为有偏向性或破坏性的人。”[2]
四、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不同
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规定,基层法院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个人自荐或由基层组织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人员由基层法院院长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并提请其任命。《方案》对此则作出了较大的调整,首先每五年基层和中级法院将随机从符合条件的选民或常住居民中抽选出当地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并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对其进行审查和征求其意见,然后随机从审查通过的人员中抽选不低于当地法官员额数3-5倍的人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
而美国的做法则是由联邦和州法院首先在选民登记名单与驾照持有者名单中随机抽选,然后法庭将通知被选中的公民其已成为陪审员候选人,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向法庭报到。如果被选中的公民有疾病、年老或担任陪审员将严重影响收入并造成生活困难等情况的,应当向法庭说明理由并要求除名,只有经过这一程序才能进入陪审员总名单。个案的陪审员从总名单中随机抽取,再通过“说明真相”程序替换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陪审员。
总而言之,虽然美国刑事陪审制度相较而言更为完善,在实践中取得了更为良好的效果。但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与我国刑事陪审制度起步晚、缺少经验积累有关。而且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架构中陪审员既非被告,又非国家司法机关,发现和惩治犯罪分子主要是公、检、法三机关在进行,这就导致刑事陪审制度的积极作用体现得不够明显。但没有任何一项制度是完美无缺的,千万不可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尚有不足而弃之如敝履。相反,我们应积极吸收法治发达国家的有益經验,使人民陪审员制度能真正沟通司法与社会。同时,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和法治进路的区别,切不可照搬照抄他国的陪审制度。
参考文献:
[1] 姚莉.中国陪审制度的理论反思和制度重构[J].法学家,2003(6).
[2]汤维建.美国民事诉讼规则[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302.
责任编辑: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