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探究
2017-08-17陈新芝沈金龙
陈新芝+沈金龙
摘 要: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法治建设也随之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也存在许多不足,本文就立法上、行政方面、司法方面对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
关键词:法治建设;法治思想;问题
1 立法上的不足
在我国,立法正处在初级阶段,立法还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挑战,具体表现在: 第一,立法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各领域的立法多上,相对来说,经济类立法较为细致,冗繁并且很健全,而涉及意识形态、政治以及公务人员的编制、管理类立法较为稀缺,以及出现法官、检察官是公务员的问题依然存在争论。第二,有些法律已经明显滞后,不能适应法治社会的发展,却无法得到修改,从而人为造成一些社会矛盾。法律冲突现象时常发生,不仅部门规章之间以及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刑法与其它部门之间也存在不少不协调的内容。第三,重复立法和越权立法。立法机关不顾实际立法状况,重复立法,因此产生了一系列矛盾。越权立法即利用自己的职权来干扰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使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第四,在思想意识方面,由于我国缺乏依法治国立法的传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因此有些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与立法的要求不相适应,严重阻碍了立法工作的推进。第五,立法权力监督乏力和监督体系存在缺陷。我国对立法权力监督制约形成了自己的体系,这一体系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检查机关的监督、党的监督、立法机关自身的监督,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这样算是比较全面的。可是,在现实实践中还是不尽人意的,依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第六,立法人员的专业素养不够。立法上的不足影响了我国立法的公正性、民主性、科学性,因此进一步阻碍了我国法治建设前进的步伐。
2 行政方面的不足
行政权在运行过程中所具有的特点极易导致行政权在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不足,具体表现为:第一,行政执法在体制上的不足。我国法律管理体系过于分散,采用条块管理的行政模式,各部门间无共同基准,这样,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第二,执法主体多元化,一些权力交叉导致的权力真空。由于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相互交叉,权责划分不明并且加上利益的驱使等原因,导致了有的事多部门管,有的事则无人问津,这成为我国当前行政执法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由于各部门的利益,执法在有些领域出现“执法空白地带”,而在另一些领域则出现“执法,密集地带”,这导致了执法的不平衡。第三,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包括专业素质和政治素质,这两方面的素质关系到行政执法质量的好坏。在我国,还有大多数执法人员没有后果系统的专业教育,因此造成行政执法当总中的不依法办事,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执法的效率低下,从而影响了我国法治建设。其次,行政执法人员缺乏一定的政治素养,因此,目前要把我国的法治建设搞上去,还必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第四,缺乏有效的监督,这出了外部对它的监督,还包括行政权内部的监督。在行政事务当中,一些执法人员为了自身利益和地方利益,对于外界,隐藏真实信息;并且在执法当中,程序不合法,地方各官员内部的互相勾结,最终导致了执法水平的不高,人们不能有效的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对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采取行政复议制度。但是,在实践中,行政复议起到的实际作用是有限的,能不受理就不受理,即使受挫也要维护其原决定,这样使行政复议制度未能赢得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权力主体的普遍信任,造成行政复议申请者越来越少,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复议机构和专职复议人员甚至无事可做。第五,国家给予的财政收入少,使得行政设施缺乏,导致行政效率低下。
3 司法方面的不足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法治环境的建设必须要有司法公正作保障。可见,司法公正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实生活中总是不尽人意的,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司法权在行使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首先是司法不独立、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而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司法不独立决定的。那么导致司法不独立最主要就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行政机关主要是通过控制司法机关的人事权和财政权来干预司法权的。第一,行政机关控制司法机关的人事权。目前,对法官、检察官的管理基本上参照公务员的管理,法院、检察院的人事权基本上控制在政府部门手中,法官的选拔、录用、晋升、级别待遇都政府决定。因此,司法人员根本没有所谓的身份独立,常常受制于行政部门。虽然,原则上讲法院、检察院应归党的领导,而不是政府的领导。但我国党政不分的现象比较严重,政府的领导很多为党委的常委。因此总的看来,司法机关很难做到真正的独立。其次,从对司法机关进行制约与监督的机制上看,监督不力与对抗监督两种情形同时存在。一方面,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接受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不管是对司法机关的外部监督还是内部监督,都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不力,最终各部门不能有效的实行自己的监督权,也导致了司法问题的不断产生。另一方面,是司法机关以“司法独立”为借口对抗有关部门的监督,司法机关这属于偷换概念,滥用手中权力,这属于司法机关在监督方面的问题。 再次,司法人才的非专业化。法官、检察官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巧,尤其是法官,是各种复杂社会矛盾诉争的法律裁判,更是公认无疑的专业人才。但是,现实中,司法机关内部出现了“近亲繁殖”,而那些真正法律专业的人才却未能进入司法岗位,这就造成了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偏低,办事效率低下的局面。第二,行政机关控制司法机关的财政权。在我国,本来“一府两院”是并列的三个国家机关,但在现实生活中,司法机关实施降级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在编制级别上相当于同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这使得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成为了一种上下级关系。因此,司法机关在实际运行中受制于行政机关的管辖。在财政上,司法机关的工资、办案费、装备费、建设费等均有同级政府决定,除工资外的费用都是弹性掌握。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司法机关的机费攻击完全依靠当地政府,司法人员的工资绝大部分也来源于地方财政。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行政机关干预司法机关的工作屡见不鲜,使得司法机关很难独立的行使自己的權力。
作者简介
陈新芝(1990-),女,云南楚雄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昭通学院管理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沈金龙(1988-),男,汉族,云南腾冲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昭通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发展与教育心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