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及完善
2017-08-14王鹏博
王鹏博
【摘要】我国的缓刑制度在立法及执行上存在弊端,导致缓刑制度的运用成效不明显。本文对我国的缓刑制度进行具体分析,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以期我国的缓刑制度能够更加科学完善。
【关键词】缓刑制度;立法现状;缓刑执行
缓刑在我国和国际社会中都得到了广泛应用,属于非监禁刑,对社会、犯罪人、受害人、社区来说是有显著益处的。缓刑在刑罚中属于自由刑,是基于人道化的刑罚制度,在减少刑罚支出、改善罪犯再社会化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端方面有重要作用。我国的缓刑制度使用期较短,在理论及实践上都存在不足,与国外相比有很大的差距。
一、我国的缓刑制度立法
(一)缓刑的种类
一个国家的状态分为战乱时期与和平发展时期,缓刑种类与此相符合,分为战时缓刑制度及一般缓刑制度。战时缓行制度具有一定的时间性,是在特定的战争时期的缓刑制度。概括来说,战时缓刑制度是在战时对判处一定刑罚但并没有现实危害的犯罪军人,给其戴罪立功的机会,表现较好的,可以撤销其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与一般缓刑制度相比,战时缓刑制度有一定局限性与历史性,并且其法律后果也比一般缓刑制度要轻。一般缓刑制度是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表现较好,可以不再执行原判决,但是其犯罪事实仍然存在。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犯罪分子的刑罚方式有很多,但是缓刑制度只适用于剥夺自由的犯罪分子,对于其他的刑罚方式不适合;缓刑制度实施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的行为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可以说是实质条件也可以说是关键条件。缓刑制度实施的目的就是在人道主义基础上给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犯罪分子的行为仍然危害社会,那么缓刑制度的实施就是加重社会的不稳定性,是不可取的;缓刑制度的实施是为了帮助犯罪者加快再社会化,而有多次犯罪行为的罪犯,其再社会化的几率很低,对社会的危害很大,从宽的刑罚会助长其犯罪的气焰,因此,缓刑制度将累犯排除在外。
(三)缓刑的执行
任何刑罚的执行都是一个过程,有一定的考察主体及服刑时间,缓刑也是一种刑罚制度,也应有考察主体及服刑时间。我国缓刑制度的考察主体是公安机关,但所在单位及基层组织有配合义务;缓刑的服刑时间有具体的要求,最少不能少于两个月。
二、我国缓刑制度的不足及改善措施
(一)加强缓刑执行中的监管,提升缓刑制度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现行缓刑制度上,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宣判缓刑生效后,执行通知书不能很快送到执行机构,对缓刑犯的监管没有交接,判决几乎成为一纸空文。监管主体公安机关、缓刑犯所在单位、社区对缓刑犯的监管方面不了解,导致缓刑犯得不到有效监管,这样既不利于法律的震慑作用的体现,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面对这样的情况,需要加强对缓刑执行过程的监管。由此是否可以考虑将监管主体改为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刑事侦查案件,因为基层的公安人员较少,不能及时监管缓刑犯,而司法机关主要负责对犯罪者的论罪处理,对于缓刑的观察内容较明确,并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犯罪者的心理、人格了解较清楚,能够采用合适的方法加快缓刑者的再社会化,对于缓刑制度的法律效力的实现有积极作用。同时,司法机关作为监管主体能够在缓刑犯所在单位及社区普及一定的法律知识,使缓刑犯所在单位及社区了解监管内容,实现辅助监管的作用,加强对缓刑者的教育,使其早日实现再社會化。
(二)增强缓刑判定的客观性,保证缓刑制度的正确实施
缓刑实行的实质条件是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但是不具备社会危害性有太大的主观性,没有客观的判定标准,容易导致缓刑制度流于形式,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我国缓刑的适用性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有一定的随意性。总体来说,我国的司法制度还有一定的漏洞。这就需要在立法上加强对缓刑制度的解读,立法机关需要在客观上明确缓刑适用的条件,避免模棱两可或者无法客观衡量的条款,保证法律的严谨性,同时要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保证司法机关的判决不受其他人为因素的干扰。
由以上可知,缓刑制度有很大的人道主义优越性,但是我国的缓刑制度还存在很大的问题,我们应在立法及实施过程中保证缓刑制度的严谨性,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时还应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融入更多的人文关怀,使法律与道德情感有一个平衡点,加快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敦宁.缓刑适用的规范化进路——以
制度完善为中心的理论探讨[J].法治研究,2014(09)
[2]李昌森.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
题及完善对策[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02)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