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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

2017-07-14戴娜娜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消费导刊 2017年22期
关键词:作品版权

戴娜娜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大数据时代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

戴娜娜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大数据时代,海量信息促进新闻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有效区分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的本质属性,结合新闻聚合的规制等多种途径,有助于给予新闻作品有力的版权保护。

大数据 新闻作品 新闻聚合 版权保护

一、新闻聚合的版权问题

新闻聚合是一种共享新闻内容的传播方式。新闻聚合类应用程序(App)就是根据用户点击等信息进行计算,对互联网上的新闻进行挑选、分析、归类,将用户所需要的新闻推送至其移动客户端的服务。该类服务通过电脑客户端和移动客户端链接新闻原网页,虽可一定程度增加新闻原提供方的访问量,但也因为深度链接、转码行为等令其限入是否构成版权侵权的纷争中。以“今日头条”为例,其在网页上既设置新闻原文链接地址同时又增加了自身评论和推广,该行为遭到了来自《广州日报》、《新京报》、搜狐等多家单位的起诉,诉讼请求直指“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时间针对“今日头条”的案件形成两大阵营的讨论。支持诉讼方主张转码行为和隐蔽的“深度链接”形式都是对原新闻版权的侵犯,而反对诉讼方认为“今日头条”扮演的仅为搜索角色,何来侵权?一场关于新闻聚合是否侵权的纷争一路发展到关于传统媒介与新兴媒介冲突、版权之争还是行业之争的讨论中。

新闻聚合对原新闻作品的使用不同于传统的版权侵权形式,从客体表现看,其跨越了传统作品的载体形式而以数据的互联网信息聚合实现对他人作品的使用;从技术水平看,转码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尚处在不确定状态;从作品控制看,新闻聚合网站虽在网页设置了自身评论和推广,但其对原新闻作品无控制权,一旦原网站实施修改、删除,新闻聚合网页的新闻也随之无法呈现。新闻聚合既是给传统传媒带来了挑战,也是给《著作权法》带来了挑战。

二、版权的保护与规制

(一)新闻作品权利的坚守

尽管现阶段对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尚存在争议,但作为新闻作品的创作者,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应排除干扰、认清新闻作品客体本质,对自身的权利进行有效保护。建议在以下方面进行突破:①正确解读《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新闻作品人应全面熟悉版权相关规定,正确解读《著作权法》关于客体的要求,认清新闻作品所体现的“思想的表达”版权客体属性,重视自身创造性劳动的权利,从自我意识上给予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勇敢应对各类侵权行为的挑战。②主动区分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在创作时,新闻报道者可根据新闻内容主动划分出时事新闻的创作和新闻作品的创作,从源头上控制两者的界限,区分创造性劳动和非创造性劳动;在发布时,可将新闻报道分为时事新闻和新闻作品两种类别发布,突出时事评论、深度报道、新闻视频等的新闻作品属性,阻断侵权者故意模糊两者界限实施版权侵犯的可能。③重视新闻作品版权标示。新闻作品版权标示的不明确,如未标示或未显著标示新闻作品撰稿人,无疑给版权侵权者提供了盗版的便利。新闻报道时应结合作品本身的类别,以显著、易识别的方式明确标明作品的著作权人,以显而易见的方式强调版权独占性权利。④加强技术层面的保护。大数字时代,网络新闻作品的载体表现为数字信息,其呈现的不确定性和无形性加大了作品版权保护的难度。技术带来的传播革新尚需用技术本身加以规制,新闻人应当在版权保护技术上进行突破,令其作品在技术上难以被擅自转载,或即使被转载也能及时被证据化、及时反馈给新闻发布方。此举将有效提高新闻作品的保护力度。

(二)新闻聚合的规制

如前所述,新闻聚合从客体表现、技术水平、作品控制上都与传统新闻作品转载有明显区别,很难直接界定其侵权性。要想有效规制新闻聚合行为,保护新闻作品正当权益,现阶段可跨越版权法寻求多种途径保护:①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新闻聚合平台以集合链接他人新闻作品为运营内容,自身不创作新闻,属于寄生性商业模式。目前新闻聚合服务中,移动客户端的服务常见在设置新闻原文链接地址的同时又增加自身评论、推广,且存在着转码过程中删除掉原新闻方的广告替换成自身广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他人的商业销售且以他人作品为自己谋利。2014年爱奇艺公司诉北京极科极客科技有限公司,因后者销售的路由器通过安装“屏蔽视频广告”插件过滤了“爱奇艺”网站上播放视频内容前的广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二者经营成败的核心利益都在于网络用户的数量,当其中一方利用他人的竞争优势或以使用影响他人经营模式等不正当手段增加自身网络用户时,因该行为必然会使他人网络用户减少”,最终判决极科极客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②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保护。《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新闻聚合网站在自身推广时利用了他人作品创造财富,这一利用未经得版权人同意且易造成原新闻网站经济损失,虽然司法实践中受损方较难举出具体损失大小的证据,但转发他人作品用于营利的事实不容置疑。站在公平角度,新闻聚合网站设置链接进行搜索引擎时应尽力链接至原新闻出处,显著标明版权人信息,如搜索之外有自身评论、推广,应与原版权人达成协议履行付费或其他义务。

[1]张庆玲. 新闻聚合类应用程序的版权问题研究——以“今日头条”为例 [J].中国广播,2015(8).

[2]曹静,桂莹. 避风港原则适用条件的再认识[J]. 群文天地,2011(6).

[3]彭兰. 避风港原则下的不免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探析[J]. 出版广角,2015.(3).

[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京知民终字第79号[EB/OL]. 中国裁判文书网.

戴娜娜(1977-),女,重庆人,民商法硕士,工作单位: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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