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高校税务的影响分析
2017-07-10刘瑞
刘瑞
摘 要:本文主要对“营改增”后高等学校所涉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纳税状况进行简要说明,并着重对“营改增”后高校税务的影响进行比较分析,对其存在的科研经费、票据管理以及高校自身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 高等学校 税收
一、“营改增”对高校税务管理方面的影响
(一)科目设置和计税方法
高校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无需像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核算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下设置九级明细科目,只需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用来核算增值税的计缴,财务手续简化,与营业税的科目设置区别不大。营业税计税时是以纳税人的收入全额为计税基础,高校科研收入应纳税额是以科研收入5%直接计算;由于增值税是价内税,是以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为计税基础。高校科研收入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3%)×征收率3%。
(二)规范发票管理,规避发票管理风险
高校由于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方单位不能抵扣。但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如果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高校需要提供接受方单位的一般纳税人证明、税务登记证、科研合同等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方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额。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从领购、开具、作废、冲红等一系列的程序都有严格的规定,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如果使用不當或者管理不善,最严重的可受到刑法的处置。因此,相对于以前营业税的发票管理,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必须上升到一个新的管理高度,专人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发票管理不善所隐藏的潜在风险。
二、“营改增”对高校应交税费的影响
如果界定高校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核算相对简单。如:该高校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10月取得某项目科研收入300万元适用3%的征收率,教育费附加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率2%,城市建设税率7%,当月未发生其他科研项目收支业务。编制该业务的会计分录。首先计算应交增值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300×3%/(1+3%)=8.7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8.7×(7%+2%)=0.78万元。
借:银行存款300
科研业务支出一某项目0.78
贷:科研业务收入一某项目291.3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8.7
应交税金一应交城建税金及附加0.78
在实际运用中,为便于统计项目的含税收入,可将增值税金先作为该项目的收入处理,同时将税金在该项目支出中列支,此时可计算的增值税金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综合税率为1/(1+3%)×[1+(7%+3%+2%),此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50
贷:科研业务收入一c项目150
借:科研业务支出一增值税金及附加一某项目4.74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金及附加4.74
除了对高校一些科研项目应交税负有影响外,还对高校的老师产生了影响。老师的收入水平和这些都有最根本的关系,作为高校的老师讲课兼职等都会带来收入,这些也都关乎着学校的收入。
三、“营改增”对高校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后应交税负减少了,学校的开支少了很大一部分,使得学校有更多资金的投入到学校科研工作和科技服务上。例如,陕西某高校收到一笔200万元的服务费:按原营业税计算要缴纳11.2万元(200×5.6%)的营业税及其附加,“营改增”后,只需缴纳6.52万元[(200÷(1+3%)×3%×(1+12%)]的增值税及其附加。两者相比较,“营改增”后少交税金4.68万元,税负减轻41.78%。如果一个学校过去一年的科技服务收入为一千万,那一年的税负减轻了四百多万,这些都将作为收入计入学校的本年收入里,以上可以看出,营改增后减少了学校的税负开支,相对增加了学校的收入,同时税负的减少,也必将刺激教师的积极性,为学校争取更多的科研收入。所以,税负的减少,一方面为学校节约了资金,另一方面也会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激励教师更大的投入到科研中,为学校取得更多的科研项目。这对于整个教育行业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杨玉芳.高校企业所得税问题探讨[J].财务与金融,2011
[2]罗红.我国高校涉税业务相关问题的探讨[J].广东师范学院学报.2011
[3]孙彩英,高校涉税业务研究[J].北京印刷学院学报学报,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