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多层次老年收入保障体系
2017-07-07何文炯
文/何文炯
建立健全多层次老年收入保障体系
文/何文炯
社会成员在年老、退出劳动力市场之后,需要有持续稳定的收入以及医疗、照护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务,否则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更谈不上幸福。在温饱问题解决之前,老年人对于晚年的生活要求不高,有吃有穿有住即可。在摆脱贫困、进入小康之后,人们对晚年生活就有新的期待,诸如更多的养老金、良好的医疗和照护等,并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期待值也会越来越高。
从社会化的制度安排看,养老金有两种类型: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前者由政府主办的公共养老金制度负责提供,比较常见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老年津贴制度等;后者则通过民间机构举办的养老金计划提供,例如职业年金(含企业年金),商业性养老保险、互助合作性养老保险等。通常认为,前者属于基本保障,称为第一层次,后者属于补充性保障,称为第二层次。也有人把职业年金独立出来作为第二层次,把其他形式的养老金计划作为第三层次。“基本保障+补充保障”就构成多层次老年收入保障体系,也可以称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最近30年,我国在老年收入保障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先通过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公职人员之外的工薪劳动者养老保险制度转轨,后为非工薪社会成员提供养老金,再对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从而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即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依法参加某个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此同时,国家也一直鼓励发展补充性养老保险,有关部门还出台了扶持政策。但总体上看,补充性养老保险发展不快,多层次老年收入保障体系亟待加强。
一是夯实收入保障基础层。在老年收入保障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处于第一层次,体现国民的基本权益,其职责是保障每一位老年人具有购买基本生活资料的能力。就我国现行制度而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待遇,需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养老金给付标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提供的养老金,可以保障基本生活,但离充分保障还有一定距离,需要制度优化。可以考虑“统账分离”,形成合理的“基本”与“补充”两个部分,使统筹基金所对应的部分承担“保基本”之责,个人账户所对应的部分往职业年金发展。以此为基础,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就有可能形成全国统一的基础养老金制度,通过保障待遇一致,体现国民权益的平等和中央政府的基本职责。
二是构建补充保障动力机制。补充性保障是社会成员的自主自愿行为,这里的社会成员包括城乡居民、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当前,社会成员参加、举办或购买补充性养老保障的动力不足,主要是这一领域存在严重的结构性矛盾:有购买能力的人缺乏购买意愿,有购买意愿的人缺乏购买能力。具体地说,城乡居民需要补充性养老保险,但大部分人自身缺乏缴费能力;工薪劳动者则认为基本养老金还会再涨,对于补充性养老保险没有强烈的兴趣。为此,要引导工薪劳动者对基本养老金及其增长的预期,理解并认同“基本养老保险保基本”的原则,从而增强补充性养老保险的有效需求。同时,通过“统账分离”,适度减轻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负担,将所节约资金用于办理职业年金。
何文炯
三是加强补充保障供给服务。当前,补充性养老保险有效需求不足,有效供给也不足,因而需要“供给侧改革”。建议提供补充性养老保险的机构进行细分客户,开发更多更适宜的养老保险产品,以满足中高收入各类群体的老年收入保障需求;同时努力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回报率,以增强养老保险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通过优质的服务,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做出贡献,并获得自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