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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企业基金会管理体制的建构

2017-07-05褚湛

现代管理科学 2017年8期
关键词:管理体制建构企业

摘要:作为五大发展理念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共享发展理念是我国探索如何分配社会财富的理论创新,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对于企业来讲,企业基金会不仅是参与扶贫脱贫、缩小收入差距的有效抓手,更是企业自身践行共享发展理念的重要平台。2016年,我国出台的首部《慈善法》将共享发展作为立法宗旨,标志着我国基金会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对企业基金会发展提出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文章以企业基金会相关概念和发展现状为基础,结合我国相关立法中对企业基金会的规定和要求,分析企业基金会在资金来源、项目运作等方面的优势,探讨企业基金会在内部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如何有效提高企业基金会管理水平和公益成效、更好地践行共享发展理念提出意见建议。

关键词:企业;基金会;管理体制;建构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作为五大发展理念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共享发展是我国探索如何分配社会财富的理论创新,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的根本保障。近年来,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迅速,带来了继市场效益分配和政府税收分配之后的第三次收入分配,对社会财富和社会资源的分配和重组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企业基金会作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主体社会责任意识不断提高的综合产物,不仅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践的重要创新,还是推进扶贫脱贫、缩小收入差距的有力抓手,更是企业自身践行共享发展理念的重大举措。我国首部《慈善法》已于2016年9月开始施行,该法第一条明确将“共享发展成果”作为立法宗旨,为企业基金会今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也对企业基金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 我国企业基金会的相关概念与发展现状

在我国,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企业基金会是指由企业出资发起成立的、日常运作的主要资金来源于企业的基金会。其中,企业发起成立时的出资金额不得少于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的50%。根据出资企业的性质,通常将企业基金会划分为国企基金会、民企基金会和外企基金会。通说认为,由民营企业家发起成立的企业基金会属于民企基金会的范畴。

1. 企业基金会的特点。自愿性、公益性和自治性是基金会的普遍特点,企业基金会也不例外。首先,企业基金会的发起成立出自于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是企业将乐善好施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转化为实际行动的一种方式。其次,企业基金会服务于慈善公益事业,基金会的财产和其它合法收入完全用于公益慈善项目的开展,不能分配给发起成立基金会的企业和基金会的理事、监事和工作人员。第三,企业基金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承担相应的民刑事责任,拥有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组织机构,严格按照《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基金会章程,进行自我管理和公益慈善项目运作。

此外,企业化是企业基金会区别于其它基金会一大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精细化管理,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基金会的人力资源管理、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跟踪、信息公开等各个环节实行程序化、标准化和细致化的管理,确保每个环节能够得到统一高效管理。二是市场化运作,运用商业投资的手段对基金会的资金进行保值增值,引入第三方评估对公益慈善项目的风险和绩效进行控制,聘请公益慈善领域的专业人士参与项目的设立、实施和跟踪。

2. 企业基金会的发展现状。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国企业基金会会发展的一个分水岭。在条例颁布之前,我国鲜有企业成立基金会,而社会上已有的非公募基金会以大学设立的教育基金会和以名人命名的纪念型基金会为主。那些负有回馈社会责任感和具有开展慈善公益意愿的企业,一般都通过向政府或者具有官办色彩的慈善公益组织捐资捐物的方式,由政府或社会组织来实施具体的慈善公益项目。而在基金会管理条例施行不久之后,一些由企业捐资设立的基金会纷纷设立了。我国第一家企业基金会——北京市华夏慈善基金会就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成立。第二年,第一家全国性企业基金会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由香江集团出资5 000万人民币设立。2016年施行的《慈善法》将企业基金会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慈善法》打破了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之间的严格界限,允许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公募权由垄断转为放开,使得一批还在持观望态度的企业相继成立企业基金会。

根据基金会中心网的最新数据,截至2017年5月,全国共有767家企业基金会,占全国基金会总数的 12.91%。其中,国企基金会42家,占企业基金会总数的5.5%;民企基金会701家,占企业基金会总数的91.39%;外企基金会24家,占企业基金会总数的3.13%。企业基金会在保持平稳增长数量的同时,资产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企业基金会特别是民企基金会,大多分布在北京、江苏、浙江、广东、上海和福建等经济发达省份,发起者主要来自制造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横跨上述领域的综合类企业。教育、扶贫、救灾和医疗是企业基金会所关注的重点公益慈善领域,主要以儿童、大学生、贫困人口和受灾人口为主要帮扶对象。国企基金会、民企基金会和外企基金会也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情况。国企基金会近几年增速较快,尤其是在被称为我国“公益元年”2008年之后成立,以開展教育和弱势群体关爱活动,特别是捐资助学类的慈善公益项目为主。其中,奖助学金是教育领域的主要形式。如宝钢教育基金在120余所高等院校中设立了“宝钢教育奖”,与教育部合作设立“全国十杰中小学中青年教师奖”,捐建数十所希望小学,内地和港澳台共2万多名师生荣获“宝钢教育奖”。民企基金会是企业基金会的主力军,在数量和资金规模上占有较大优势。全国500强企业里,民企基金会占到了78.57%。在公益慈善项目方面,受民企自身创新发展的影响,民企基金会也在项目内容的多元化进行很多尝试。在教育、医疗、扶贫等传统公益慈善领域,民企基金会在帮扶方式、帮扶内容方面进行了创新。如泛海的教育帮扶。参与“万企帮万村”。在医疗救助中也体现了民企基金会的创新,除传统身体疾病救治外,还开展了心理疾病的治疗和倡导项目。此外,民企基金会在自然环保、文化艺术等新兴公益领域等进行了有益探索。外企基金会在我国起步较晚,主要集中几家基金会开展慈善公益活动,排名前十的外企基金会的公益慈善支出占到整个外企基金会全部支出的95%以上。

二、 我国企业基金会管理体制中的优势与不足

自2004年我国第一家企业基金会成立以来,我国企业基金会走过了十三年的发展历程。一方面,企业基金会以其在资金来源、项目运作等方面的优势,逐步成长为慈善公益事业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作为脱胎于营利性企业并由其出资设立和注资运转的社会组织,企业基金会必不可免地与企业存在着紧密联系,使得基金会在保持公益性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基金会的长远发展。

1. 企业基金会管理体制中的优势。

(1)资金来源相对稳定。《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了设立基金会的原始资金门槛。其中,在县级、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分别不低于200万、400万、800万元,在国务院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8 000万元。在设立之时,上述注册资金完全由发起企业承担。正式运转后,企业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一般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后续捐赠,主要由发起设立的企业从自身净利润中拿出一部分向企业基金会进行注资;另一种是投资收益,包括发起者捐赠的股权所产生的收益和對原始资金进行增值所带来的收益。《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原始资金的增值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指出企业基金会应当在合法、安全和有效的前提条件下开展保值和增值活动,并确立投资风险控制机制。尽管没有规定具体的投资形式,企业基金会可以借鉴发起企业的投资经验,在企业的引导下进行保值增值的投资。因此,与那些自筹型基金会相比,企业基金会在发起设立企业的帮助下,能够获得较为稳定和长期的收入,免除了因资金问题而影响基金会正常运转甚至是能否存续的后顾之忧,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慈善公益项目的设计、实施和跟踪中去,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2)将企业优势与企业基金会运作相结合。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先进的管理理念、丰富的财物和人员资源等优势。特别是那些自己实施公益项目的运作型企业基金会,往往将企业特长与基金会公益项目相结合,由基金会自己参与公益项目的筹资、项目设计、实施、监测和评估等环节。如亿利资源集团是一家以生态修复、生态城镇化和清洁能源为主要业务的民营企业,其发起成立的亿利公益基金会除了传统的扶贫、教育、救灾、救助社会弱势群体之外,主要开展沙漠化治理、生态绿化工程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项目,将企业绿色技术运用到公益项目运作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资助型基金会则利用自身的资金优势与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合作,寻求公益项目的最优实施方案,实现公益慈善领域内的横向联合。如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就与自然之友基金会签订了合作协议,共同设立我国第一家民间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由前者出资、后者具体运作,解决环境领域非政府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金难的问题,提高民间环保组织的诉讼能力,进而推动环境公益诉讼这一制度的真正落实。

2. 企业基金会管理体制中的不足。

(1)企业基金会带有“私利”色彩。从法理角度来讲,企业基金会是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与企业不具有任何联系。但从实际运作来看,企业基金会缺乏独立性,对企业的依赖度较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企业基金会沦为企业营销平台。一些企业明为公益实为“作秀”,利用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的机会趁机推销企业产品,把公益活动变成纯粹为企业做广告的发布会,制造噱头和追求社会轰动效益进而提升企业知名度。其次,企业管理层渗透进入基金会管理层。目前,很多企业基金会的理事长由发起企业的董事长或高管担任,秘书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一般由企业高管担任,那些在公益慈善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反而很难担任进入管理层。基金会管理者和发起者管理层的重合导致企业基金会的封闭性,使得理事会和监事会会很多时候是完全听从和服从企业的安排,而不能独立自主地进行公益决策。此外,基金会工作人员大多是兼职,其人事和工资关系均在发起企业当中,无论是心态还是工作思路和方法往往带着企业色彩。而产生上述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企业基金会脱胎于企业这一营利性法人,基金会的出资权和人力物力资源的所有权牢牢由企业所掌握,这使得企业对其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具有特殊权利,能够影响基金会甚至是左右基金会的行动。

(2)企业基金会缺乏内部监督。公信力是公益慈善事业的生命力,是公益慈善事业最宝贵的软实力,需要强有力的内部监督才能实现。而在实际运行中,很多企业基金会的内部监督力度不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管理层缺乏互相监督。理事会是企业基金会与发起企业进行沟通的主要通道,是基金会管理机构中最容易被企业左右的机构。秘书长与理事会之间的信息可能会出现不对称,导致后者存在以损害基金会利益为代价谋取个人利益的风险性。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监事会享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等方面的权利,但因其成员大多来自发起设立基金会的企业,在监督监事会和秘书长行为时有一定顾虑。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长彼此之间很难进行监督,有的沦为摆设。其次,企业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企业基金会虽然不像一些公募基金会由社会多方出资设立,其开展的公益项目也不是来自社会大众的捐款,但仍负有向社会公开信息的义务。而一些企业基金会没有如期或者根本没有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还有一些企业基金会没有向社会公开重大信息的形成和变更。企业基金会不重视内部监督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法治化思维,往往认为作为公益慈善组织只需要一门心思做公益,不需要让社会大众知道组织章程、财务报告、人事变动等相关信息。

三、 新时期健全我国企业基金会管理体制的思考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民公益和互联网公益的时代,企业基金会也处于由公司化治理向社会组织治理转型、由零散化向法治化和专业化发展的时期。在这一社会背景下,作为引导社会财富由富裕群体流向弱势群体最便捷途径,企业基金会应当以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积极培育和弘扬慈善文化、厘清与企业之间“公”与“私”的边界,健全内部监督体制,进一步将贫困人口转化为中等收入群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1. 培育和弘扬慈善文化。我国《慈善法》明确将弘扬慈善文化作为立法宗旨之一。作为以实施公益慈善活动为主要任务内的非政府组织,企业基金会在弘扬慈善文化具有一定的优势,能够成为弘扬慈善文化的有效载体。首先,培育慈善文化,通过对慈善事业进行理论研究,归纳提炼能够体现企业基金会自身特色的慈善文化,在基金会和企业内部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其次,弘扬慈善文化,充分利用每一次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机会,向公益项目的受益者和社会大众普及和传播慈善文化,让乐善好施的良好风气感染到每一个人,主动自愿的捐赠意识深入人心。

2. 厘清企业基金会与企业之间“公”与“私”的边界。企业基金会既具有基金会的一般性,也因脱胎于企业这一非营利性法人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体现在企业与企业基金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企业作为委托人,向企业基金会进行捐赠以实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目的,企业基金会作为受托人,负责将捐赠的资产有效地用于除企业之外的受益人。因此,要想保持企业基金会的独立性,关键在与厘清企业基金会与企业之间“公”与“私”的边界。一方面要保证企业基金会为“公”,杜绝企业对基金会的干涉,不能让企业左右基金会的运作和发展,防止企业基金会成为企业谋取自身经济利益的附庸。另一方面,不能绝对地割裂企业与基金会之间的关系,要保障企业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企业的公益慈善意愿真正得到实现。

3. 健全企业基金会内部监督体制。健全的内部监督体制,是企业基金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基金会管理条例》设有专章,对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长等组织机构的设立、组成和职权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首先,企业基金会应当严格对照条例履行各个机构的职能,由理事会对事关基金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独立决策,由监事会对理事会和管理层进行监督,由秘书长负责基金会日常事务。可设立独立董事,对理事会进行监督和制衡理事会。其次,降低企业高管在基金会中的兼职比例,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慈善、管理和资本等领域的专业人士,担任理事、监事和秘书长,为基金会把好关财力、物力和人力关。第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期向有关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公益项目进展信息,并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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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褚湛(1985-),女,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比较法律文化。

收稿日期: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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