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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经济管制

2017-07-05斯姝华

现代管理科学 2017年8期
关键词:市场失灵分享经济

摘要:文章针对分享经济结构中的不同主体可能造成的市场失灵问题进行了描述和分析。依据这些分析,文章认为分享经济行业中政府管制和平台管制存在一定程度的替代效应。应当充分发挥平台管制作用,让政府管制为平台管制提供一定的支持和补足。政府的管制策略应包括:原则性管制、“沙盒”管制、动态管制、发挥市场指导作用以及避免保护传统行业而对新型行业造成抑制后果。

关键词:分享经济;市场失灵;平台管制;政府管制

一、 引言

虽然分享经济的概念当下已经广泛地被社会接受,但是学界和商界对这一概念的定义却持有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从两个角度出发,一个在于如何消费已有的产品,另一个则讨论如何生产新的产品和服务。

本文采取庞嘉伟和陈骐对分享经济的定义:分享经济,是一种借助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以及大数据技术,通过平台将用户群体中的供给、需求信息整合起来并有效匹配,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模式。

因此,分享经济的关键词包括平台、信息匹配,以及包含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等内涵的信息技术,在分析其管制问题时,需要针对其特点展开进行讨论。

二、 分享经济管制问题

对企业进行管制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福利,或者说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在传统经济学理论中,实施管制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如厂商的垄断与合谋、外部性、非对称信息、消费者议价能力不足等,从而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在市场交易中不经受损失。而一些观点认为,通过市场的动态调整,一些市场失灵问题会通过声誉机制或者其他激励机制得到纠正。杨居正、张维迎和周黎安则基于网络平台交易数据,从经验上研究了管制和信誉的关系。他们发现,必要的管制为信誉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而信誉和管制存在替代关系,信誉的作用会随着管制力度的加强而削弱。事实上,无论是否支持监管,其目的都在于讨论如何避免社会剩余被商家过多地攫取,这是讨论监管问题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在分享经济模式下,涉及的经济结构相较于传统工业经济有其复杂之处,因此对其管制问题的讨论要考虑更多层面的内容。在分享经济框架下,主要的参与主体为消费者、商家、平台,以及作为连接纽带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并且,由于消费者往往只参与到商品的消费过程,而并不持有商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让商品持有者或者供给方处于可能利益受损的弱势地位。事实上,由于商家、平台和网络服务商不仅具有信息时代企业的色彩,其依然有着传统工业经济的企业属性,因此,在对这一市场进行规范和协调上,政府监管部门无疑起到重要作用。分享经济的经济结构大致如图1所示。

1. 潜在管制对象。在讨论哪些参与者应该作为潜在管制对象时,首先应当哪些参与者会在交易活动中为一己私利从而伤害到其他参与者的权益。这可以从参与到分享经济中的主体,针对其可能涉及的外部性、信息不对称以及议价能力等问题依次分开来讨论。

首先要考虑的是参与到分享活动的消费者。在分享经济框架下,由于涉及的商业领域非常广泛,并且大部分领域都是新兴起的,因此行业的发展并不成熟,故而消费者可能通过一些行为伤害到商家、平台甚至其他消费者的利益。由于分享经济很大程度上的目的在于匹配零散的供给和需求,因此消费者一般并不具备很强的议价能力。因此,可能由消费者造成的市场失灵问题,主要是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

在平台商业模式中,用户之间的评价机制构成了平台良好运行的基础。用户之间的评价,为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商家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参考依据。因此当提供的评价正确且有效时,则为其他潜在参与者提供了有意义的信息,从而能够促进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因此,消费者提供正确有效的评价信息,对其他消费者而言有正的外部性。反之,当消费者拒绝评价或者不真实评价时,可能会误导其他消费者的决策,从而具有负的外部性。因此,如何激励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做出正确的评价,产生正的外部性,避免负的外部性,是分享经济管制需要考虑的一个议题。

消费者可能造成的第二个市场失灵问题,是信息不对称。这涉及事前信息不对称和时候信息不对称两个方面。在产品或者服务交易发生前,消费者需要在平台建立个人的基本信息。这些信息是消费者的私人信息,当平台设计的注册机制不能保证消费者有效披露自己的有用信息,或者消费者有意隐瞒自己的部分信息时,事前信息不对称问题就产生了。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信用水平较低的用户将自己伪装成高信用水平的用户,从而误导商家的判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第二个方面的内容,是事后信息不对称,主要包括虚假评价、单方违约等。虚假评价即在消费产品或享受服务后,并不真实的反映自己享受服务的情况,而是夸大甚至编造自己的不良体验,有意或无意抹黑商家,造成商家的信用評级下降,从而使得利益受损。单方违约是指在买卖双方约定好交易或者服务的时间地点后,由于没有硬性规定约束,消费者有可能不按既定条件执行合约,从而对商家权益造成损害。

其次,考虑入驻平台的商家。可能由商家引发的市场失灵问题,依然是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外部性问题可能有两个方面内容产生,一方面是来自于评价体系建立的声誉机制,如消费者面临的问题是一致的,在此不再赘述。另一方面在于,分享经济的普及使得一些原本不可能成为商家的消费者,逐渐变成可以提供一些产品和服务的商家。这就会对传统已有行业造成一定的负外部性。然而在考虑这种外部性时,一定要区分它究竟是“金钱外部性”还是“技术外部性”。如果新入商家仅仅是挤占了原有商家的市场,压缩了原有商家的利润空间,但是并没有占用更多的公共资源,反而让消费者的福利得到了改善,那么这种外部性是“金钱外部性”,恰恰是为社会福利的改进做出了贡献。但如果新入商家还对该行业的公共资源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消耗,这时产生的负外部性就是“技术外部性”,是需要得到重视的。

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是由商家可能产生的另一个市场失灵问题。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产品和服务质量过关与否。由于分享经济按需生产、按需服务的属性,参与分享经济的商家很难像工业时代的企业一样有着规范化、专业化的生产模式。从供给角度,由于提供产品服务的商家往往并不一定是专门从事这一行业的群体,只是因为兴趣在业余时间参与到这一经济模式中,所以做到规范化的水准还是有一定的壁垒。从需求角度,如前所述,由于信息技术的发达,导致消费者对各种各样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被发掘出来,而其中一部分是只有信息时代才可能出现的服务。由于分享经济涉及领域过于宽泛,用户需求分散程度非常高,质量高低的标准也很难确定,很有可能商家自己也并不能准确判断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高低与否。当卖家认为自己提供的产品服务质量较高,而进行交易后买家却不这样认为时,冲突和矛盾就会产生,这会导致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失,以致社会的福利受到影响。

再次,考虑提供信息匹配服务的双边市场平台。平台在分享经济结构中,处在较为核心的地位。其既具有传统工业企业的特点,有具有信息时代赋予的新的血液,它可能带来的市场失灵问题是最为复杂的。平台在分享经济结构中具有绝对的、无可撼动的议价能力,这有可能奠定平台在这一经济结构中的垄断地位。由于拥有绝对的定价能力,平台很可能将没有市场力的消费者和商家的剩余攫取为自己的利润,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用户福利受到极大的损失。

在分享经济模式中,平台最重要的作用是搜集信息、匹配信息。这就涉及到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两个层面的问题。准确、高效地搜集和匹配信息,无疑为用户提供了很强的正外部性。然而这也是是平台面临的最大问题,因为实时搜集、分析、匹配用户信息,对平台的数据处理能力有着非常高的要求。当达不到既定的数据处理能力时,很难做到准确、有效地匹配信息,从而可能使平台使用双方蒙受(时间或者金钱上的)损失。当用户给予平台足够的信任,而平台没有能力提供有效的服务时,甚至会产生很严重的负外部性。

在信息匹配中可能出现的另一个问题是信息不对称。由于平台具有绝对的信息优势,所以可以轻易的错配信息,甚至扭曲信息。比如,在向消费者推送商家信息时,可能有意更多的推送和自己有利益相关的商家,而非更适合消费者的商家。普通消费者没有能力察觉到这种平台和商家合谋的行为,从而即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也不得而知。同时,具有绝对信息劣势的用户,如何使自己的信息受到保护而不被平台泄露,也是应当注意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平台面临的最后一个问题是,如何建立健全一个良好的用户交易生态环境。分享经济中的消费者和商家都有可能对其他用户产生负的外部性,或者利用信息优势对其他用户的利益造成损害。那么,这些入驻平台的用户的行为是否应该由平台本身来规范又是进一步需要商榷的问题。如果需要对入驻的商家进行管制,管制是否到位,这包括对商家注册信息的审核是否认真,对产品服务质量要求是否严格等等。

2. 实施管制的主体。在传统经济体系中,实施监管的主体一般是政府监管部门。然而如前所述,政府监管和声誉机制之间本身是有替代关系的,因此通过声誉机制来实现厂商的自我约束也是主流的学术观点之一。在分享经济结构中,由于平台的双重属性,作为传统企业,它可能需要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而作为促使消费者和商家实现交易的中介,其又承担着对用户信息审核的职能。因此平台也可以作为另一个实施管制的主体存在。

事实上,在分享经济模式下,声誉机制仍然起着有效的作用。在良好的声誉机制下,消费者需要建立良好的声誉,以便自己对产品和服务有需求时,有更多的商家愿意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商家需要建立良好的声誉,以便有更多的消费者愿意购买自己的产品;平台有动机建立良好的声誉,以便更多的买家和卖家愿意在其中互动。而为了实现更好的声誉,消费者、商家、平台必须要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地约束和规范。因此,自我管制也是实现分享经济监管的一个可能的范式。

三、 对分享经济行业管制的一般原则

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其主要任务在于制定相应的规制,对平台行为进行事前约束,并严格监管规制是否执行,以保证平台不能通过议价能力和信息优势攫取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从而攫取社会剩余,同时保证平台不产生负外部性以损害入驻用户的利益。对于平台,其首要任务是通过约束交易双方的用户行为,以避免用户因不当举措,使交易对象的利益受到损失。

事实上,在对分享经济主体的管制中,尤其是对参与的消费者和商家的管制中,政府管制和分享经济企业管制存在一定程度的替代作用。和用户有着最密切接触的主体是分享经济平台,其能几时且有效地掌握消费者和商家的动态信息。因此,平台对用户的监管成本要远低于政府。其次,平台为营造良好的用户环境,也更有动机建立促进高效交易的规制,并实施监管行为。因此,在分享经济的管制中,应首先发挥平台自身的作用。

政府和入驻平台的用户之间一般没有直接的联系,并且由于分享经济的特点,入驻平台的用户基数会相对庞大,因此政府对用户和商家一般难以实施有效的管制。一般而言,政府最优的策略在于建立一定的指导性原则,并约束平台来實施这些原则,并对消费者和商家施以有效的监管策略。再通过一些可能的方式,比如随机抽查等,来检查平台是否按照政府的指导原则来实施管制。

因此,本文认为,对分享经济行业管制基本原则为,政府制定参考性规制,平台制定细则规制。在此规制上,平台对用户实施有效的监管策略,而政府只应在平台监管的基础上对其做有效的补足即可。

具体而言,政府对分享经济的管制策略主要可以遵循以下几点:

第一,原则性管制。如前所述,传统的管制模式着重于事前规制,规定严格的准入标准,以限制企业的规模、市场能力等,从而实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然而在分享经济下,供给和需求十分灵活,市场自由度相当高,这样的管制模式会很大程度上抑制创新,阻碍新技术和新行业的发展,并不适合新型的经济模式。事实上,对新经济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应当遵循更加灵活开放的原则。如果像约束传统行业一样约束平台或者商家,都会因限制太多,反而抑制行业的发展。因此,对于分享经济,尤其是在分享经济环境下新兴的一些行业,政府应本着指导为主,管制为辅的原则,完善法律法规,尽可能为市场的健康和活跃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沙盒管制。沙盒(Sandbox)一词,是计算机网络安全的专业用语。其原指将已侦测到的计算机系统中运行的有风险的程序或者插件,置入一个可以被修复的“盒子”中运行,一旦发现这些程序或者插件对计算机产生了实质性威胁,立刻停止执行这些程序,并像“抹平沙土”一样,将“盒子”恢复原状,并建议用户删除这些程序和插件。

对分享经济实施沙盒管制,在于允许分享经济企业可以在不遵循现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一部分用户群体中测试新型的产品和服务。在测试产品期结束后,通过测试用户的反馈来衡量产品风险,从而制定相应的管制策略。在这種情况下,企业在探索和发展新型商业模式时可以受到最少的管制障碍,而政府部门也可以在消费者利益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尽可能少地阻碍产业结构的发展和升级。

第三,动态管制。由于分享经济中,大多数产品和服务都是新兴起的,并且还在始终发展和演变中。因此,对分享经济的管制,也应当是动态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只有根据现实调整适度的管制政策,才有可能在不抑制市场有机活力的情况下,保障用户的利益。市场上的大量数据信息,为相关部门实施动态管制提供了强大的基础。监管部门可以适度要求分享经济企业按月度或者季度披露一部分运营数据,从而对该行业的发展情况做出判断,对局部市场的供给和需求信息进行分析,以指定出真正符合市场化的、符合用户切实需求的管制方案。

第四,充分发挥市场在指导用户行为时的作用。前文已经陈述,在市场经济中,声誉机制和政府管制间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因此,当既有的规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或者不能及时地对市场做出反应指定出相应完善的规制时,利用市场自身的力量,同样可以达到对消费者、商家以及平台的行为作出约束的作用。

最后,依托于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很可能由于具有成本优势,或者能够激发经济活力,而对传统产业造成冲击。然而,当由观测到传统行业的利益受到损失时,作为政府部门不应当过于敏感地对相应行业实施保护措施,因为这些措施很有可能会抑制住市场活力,使得旧经济形态向新经济形态过渡的过程受到打压。此时,作为政府部门,更应当理性分析传统产业利益受损的根本原因,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消费者的自由选择,让其找出更符合自己利益的经济形态,才是让经济保持健康发展的正确态度。

参考文献:

[1] Botsman R, Rogers R.What's mine is yours[J].The Rise of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2010.

[2] Friedman G.Workers without employers: shadow corporations and the rise of the gig economy[J].Review of Keynesian Economics,2014,(2):171-188.

[3] 庞嘉伟,陈骐.分享经济——含义及其特点[J].现代管理科学,2017,(3):36-38.

[4] 杨居正,张维迎,周黎安.信誉与管制的互补与替代——基于网上交易数据的实证研究[J].管理世界, 2008,(7):18-26.

作者简介:庞嘉伟(1988-),男,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信息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大数据应用;斯姝华(1996-),女,汉族,北京市人,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闻方向本科生,研究方向为政治传播、产业经济学。

收稿日期:20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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