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于欢案”背后的古代“复仇”法文化
2017-06-23章欣欣柯少川
章欣欣 柯少川
摘 要 由于早期人类先民缺少行为规范,不能有效解决人与人之间的伤害行为,只能通过暴力救济所遭受的人生损害,以寻求公平,实现正义。它是一种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报复行为,这是复仇存在的最早的基础。随着儒家伦理思想的出现,儒家的先哲们认为“孝”是宗法伦理的行为规范,子孙应对擅杀祖父母父母的仇人报仇,以展现对尊亲属的孝道。因此,复仇既是一种道德要求,又是一种回复正义的手段。当代社会虽然禁止复仇,但复仇仍不能杜絕,这需要我们思考复仇制度背后的法文化。本文将从“复仇”这一古代法文化的角度出发,对复仇制度进行考察,了解古代复仇制度的沿革及其规范,挖掘其对当代社会发展的意义。
关键词 复仇制度 孝道 伦理法 情理 当代意义
作者简介:章欣欣、柯少川,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02
一、引言
前段时间山东聊城一桩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辱母杀人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网民的热议,成为舆论的焦点。“辱母杀人案”、“正当防卫” 等关键词一度成为热搜榜榜首。据相关报道描述:“11名债权人当着儿子(于欢)的面用极端的方式侮辱自己的母亲。母亲倍受羞辱,于欢无奈中只能求助警察,但是民警在短暂停留后离开了现场。穷途末路的于欢只能掏出水果刀乱刺一通,最终导致4人受伤,其中一人因伤势过重死亡。随后,于欢一审被判无期徒刑。”法院判决作出后,持续升温发酵,引来大量网友的质疑和嘲讽。在这一事件中,法院判决超过了国民内心情感所能理解的度,冲击了人们对法律的期待,强烈的体现了人情与法理的冲突。
二、中国古代复仇法文化沿革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自远古时代就体现出“伦理法思想”的精神,伦理法强调伦理在政治法律中的核心作用,强调道德对于政治法律的指导、统帅作用,是法律的道德化。在农耕文明和宗法政治的主导下,法律就是宗法血缘的尊卑贵贱等级关系的观念化,宗法伦理道德是法律的根本渊源,是法律所追求的根本价值。宗法伦理的行为规范是孝,孝道成为道德上和法律上的要求。在思想意识领域,儒家最初的创始人孔子就倡导以孝为先,在孔子法律学说中,维护孝是立法,司法的基本宗旨之一。孔子以孝为核心的家族主义法律观表现在对复仇的认可,“父母之仇”、“弗与共天下也”,为父母报仇成为伦理道德和法律的普遍准则,复仇可以逾越法律,得到法律的宽宥。如果不能为父报仇则是不孝的行为,将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为社会所不容,为了复仇可以无视法律,甘愿受到法律的制裁。至此出现了复仇宽宥的原则,这一原则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重视,特别是在汉朝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古代传统法文化的主流思想以后,复仇宽宥成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汉武帝时期,采用了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主张,儒家法律思想成为了封建社会正统的法律思想。儒家思想以家族伦理为基础,重视“人情”和“天理”,所谓“明天理,顺人情”,统治者将儒家的思想作为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引用儒家《春秋》经典的精神原则或事例作为断案的依据,从而形成了“天理”、“国法”、“人情”政治法律思维。在这种政治法律思维的指导下,常常出现执法顺人情,屈法伸伦理。在倡言以“孝”治天下的汉朝,汉律维护以父权为中心的封建伦常关系,违反孝道将是重罪,在伦理纲常的作用下,复仇既是子女的道德义务,又是其法律要求。为提倡孝道,汉代“不禁报怨”,子弟为报父兄之仇而杀人在法律上可以获得宽宥。东汉章帝时“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为比,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至汉和帝时,尽管《轻侮法》被废除,但复仇的思想观念已经深深融入人们的心中,不会因法律的存废受影响而彻底消失殆尽。在儒家伦理纲常被极尽的吹嘘下,纲常名教成为人们心中的行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复仇往往能够得到法律的宽宥。
唐朝时儒家的精神原则和伦理规范已经完全融入到法律之中,在对待复仇案件上,由于“杀人偿命”、“杀父之仇,弗共戴天”等思想观念的影响,使得社会上的主流思想对血亲复仇抱着宽恕、赞许的态度。《唐律疏议·斗讼》记载:“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之,勿论;折伤之,减凡斗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对于除致死行为以外的子孙为祖父母父母被人殴击复仇都予以宽待,但是该条律令最后“至死者,依常律”的规定没有宽宥的余地,但在司法实践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血亲复仇的犯人会给予宽宥。复仇者的被宽纵,助长了社会上血亲复仇之风气,无疑会起到推波助澜的效果。
我国古代法律具有明显的继承性和传承性,自唐朝以后历代基本沿袭其法律,在复仇制度方面也是如此。《宋史·刑法志》记载:“复仇,后世无法。”宋代对复仇的法律规定就是承袭唐代法律,修改甚少。元代明确规定民间可以复仇,父亲被杀,儿子为其复仇不受法律的制裁,并且仇家还要负担丧葬费五十两白银。《元史·刑法志》:“诸人殴死其父,子殴之死者,不坐,仍与杀父者之家,徵烧埋银五十两。”明朝虽然法律上对复仇有所限制,但是受到元朝允许复仇的影响,处罚很轻。《明史·刑法志》记载:“复仇,惟祖父被殴条见之,曰:‘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其余亲属人等人被人杀而擅杀人者,杖一百。”《大清律例》基本继承了明朝法律,关于父母被人擅杀之规定也沿袭了明律,几乎完全相同,只是做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
儒家伦理法思想一直延续两千多年,与封建王朝相伴始终,直到清末的法律变革,刑事法律在广泛吸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刑法原则的基础之上,儒家伦理法思想受到极大的冲击,一些纲常名家逐渐被摒弃,在法律中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大清新刑律》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从此在中国的法律中“复仇”制度寿终正寝。然而直到今天,复仇依然没有被完全杜绝,有着它自身的特点和思想基础,这是不同于其他犯罪的。
三、复仇法文化的现代意义
在中国古代用法律规范复仇,在司法实践中总是重人情轻法律,屈法以伸民情,表现出情与法的矛盾伴随着整个封建社会,使复仇制度化,直到清末才完全从法律上禁止复仇制度。然而在当代,复仇现象并未完全消失殆尽,其思想文化价值上的原因就是儒家伦理纲常虽然受到批判但是其生命力依然强大,它已经深深融入到人们的思想和文化中。山东“辱母杀人案”就是例子,复仇根深蒂固的存在社会生活之中。儒家思想重家族,重人情,重血缘的特点不是远离社会的空洞纯粹的思想,社会也不能完全脱离传统家族血缘观念独立发展。复仇屡禁不止,是我们当代法律必须要面对的重要问题。现如今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还存在缺陷,不能很好地处理这种矛盾。法律公信力尚未建立,人们遇到山东“辱母杀人案”中的情况,感到无法可依,或者虽有法却不近人情,人们不得已采取私力救济的途径。这也是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于欢的定罪量刑受到舆论广泛的讨论和质疑的原因。我们可以在研究复仇法文化的基础上,探讨解决当代社会生活中的复仇问题。
(一)吸收复仇法文化,完善私力救济形式
在当代我们不能认为法律是万能的,法律是事后救济的方式,在很多方面的救济不可能及时、快速、有效。所以在法律层面上,当公民个人权利遭受某种侵害时,无法第一时间寻求公权力救济,或者寻求公权力救济不能及时有效防止人身损害和减少财产损失,需要公民个人对自己权利进行救济。复仇本来就有私力救济的方式,国家对于复仇案件的解决,立法和司法上都应当注重复仇法文化背后的私力救济价值。探讨复仇法文化中积极的精神内涵,规范私力救济的合法形式,如正当防卫,自助行为,对哪些情形适合公民个人自行救济作出严格的规定,对其范围、标准、程序、责任作出更进一步的细化,在法理和情理上进行充分的论证。将理论研究成果转化到实际的法律规范中,在法律中完善这些制度,使法律人性化,体现情理,从而实现法律的有效调控,避免鞭长莫及的情况。
(二)推行刑事和解制度
在古代复仇虽然以私力救济的方式暂时实现了人们心中的公平和正义,但它带来的恶果却是无穷尽的,“私结冤仇,子孙相报”,以至于出现丁尽户绝。为了防止出现复仇的灾难性后果,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刑事和解制度。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刑事和解制度,它能够很好地处理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尖锐的矛盾。刑事和解最大的优点就是尊重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意愿,在公权力机关的主持下实现双方和解,有效化解双方的仇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司法制度改革,有些地方已经开始探索刑事和解制度,以期建立符合本土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当这一制度成熟时再推广到全国,无疑有利于复仇案件的处理,可以消除因仇恨带来的新仇恨。
四、结语
“于欢案”所引起的广大网民的关注,强烈体现了人伦与法理的冲突,一审作出的无期徒刑判决,超过了人们心里的预期,触动民众的情感基线。网民大都认为于欢对辱母者痛下杀手,是母亲遭受极端的侮辱,迫于无奈,任何人在此情境下都有可能做出类似行为,护母心切最终导致悲剧的上演。舆论之所以如此评价于欢案,站在法文化的角度上看,其思想机理与我国传统的法文化关系密切,或者说在中国传统儒家法文化中,当道德与法律相互冲突进行利益衡量时最终裁判的天平会牺牲法律的权威而倾向于维护伦理道德,所谓“屈法以伸伦理”。
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情与法的矛盾是道德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不能有效共存的矛盾,归根结底是两种行为规范的矛盾,它们对行为的评价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具有不同的标准。道德承载着较高的舆论期待,法律规范著最低的行为要求,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作用有所区别。在当今依法治国的社会大背景之下,我们应该植根于社会生活的土壤,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协调它们之间的冲突,制定出即顺应人情,又符合法理要求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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