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法律制度中生产者延伸责任研究
2017-06-23王羽
摘 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十分迅猛,随之而来的就是电子废弃物的不断增多。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是解决电子废弃物回收问题的有效手段,受到更多的关注。文章围绕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展开,重点分析了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制度中生产者责任在设计环节、生产环节和回收利用环节和信息公开环节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电子废弃物 回收处置 生产者 延伸责任
作者简介:王羽,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21
在现在这个飞速发展的社会,新的技术不断被创造,各种新的电子产品不断涌现,同时原有的旧的产品在更新换代,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电子废弃物充斥在这个社会。一方面电子废弃物无序暴露在自然环境中会带来很多的环境问题,另一方面电子废弃物又是资源再生产业的一个重要原料来源。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而生产者延伸责任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手段。
一、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内涵
1988 年瑞典的隆德大学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首次提出了生产者责任延伸这个概念。托马斯教授在其报告中指出,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责任应该被延伸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要对废弃产品的回收、再循环和最终处置承担责任。
经合组织对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定义是:生产者责任延伸是一项环境政策,在此种政策下,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责任,论是有形(亲自参与)的还是经济上的,被延伸到产品生命周期的消费后阶段。生产者承担这一责任的形式包括改进产品设计以减少产品在其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在产品对环境的影响不可能通过产品设计得以消除的情况下,产品对环境的影响负起法律上的、有形(亲自参与)的和经济上的责任。
欧盟把生产者责任延伸定义为主要是指生产者必须负责产品使用完毕后的回收、再生和处理的责任,策略是将产品废弃阶段的责任完全归于生产者。
对比三者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内涵的表述,我们发现生产者责任的范围并不一致,但是有一点可以确认就是生产者应当承担延伸责任。
二、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其效力位阶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規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我国现行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相关规定散落在这些法律规范中。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于固体废物的处置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第5条规定了由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基本原则,要求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清洁生产法》更偏向于对生产和设计阶段的规制,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过程要求采用清洁高效的技术设备,淘汰落后技术和设备,同时注重在产品设计阶段采用环保绿色的设计方案,使用便于回收处置的材料和技术。
《循环经济法》中确立了电子废弃物的减量化制度、资源化制度和再循环制度。要求企业按照减少资源消耗的要求采用易回收、已拆解的设计方案,同时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实行强制回收。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是针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出台的一个行政法规,它的主要内容是在《清洁生产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指导下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行为进行规制,它建立了针对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的制度有多渠道回收制度、资格许可制度、处理基金制度,同时规定了相关方的责任,以及惩罚措施。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是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布施行的部门规章,它基于末端治理对电子废物的处置工作进行规制,《办法》对电子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和资质许可制度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在对相关方进行责任划分的时候也提出了回收体系的建立。
《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目的是控制并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问题,鼓励绿色消费,保障人体健康,也被称为中国版的RoHS指令。它规定了生产过程中控制使用的化工原料,如铅、汞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和多溴联苯等溴化物。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惩罚措施也有规定。
三、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的不足
按照责任扩展理论的要求,生产者不仅要承担原来流通环节的产品责任,而且要承担设计环节、生产环节和回收利用环节的责任,以及信息公开责任,这也就是完整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具体而言,就是额外要承担生态设计责任,清洁生产责任,回收责任、信息公开责任。
首先是生态设计和清洁生产责任,我们国家对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研究起步比较晚,对于生态设计和清洁生产认识不够。在《清洁生产法》和《循环经济法》中规定了生态设计和清洁生产制度,但是整个制度过于空泛,只是规定要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采用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的的设备和工艺,但是却没有评价的标准,缺少评价机构,同时对再生利用原料也没有使用限制,总之对生产者的限制较少。在《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管理办法》和《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中仿照欧盟的RoHS指令,对于我国的电子废弃物也进行了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使用,为了循序渐进的推进RoHS体系,采用自愿认证的方式进行中国的RoHS体系认证。但是在实践中很少见到企业进行RoHS体系认证。另外在最新的国务院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文件中也很少提及生态设计和清洁生产。
其次是回收责任。第一,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对于生产者的范围规定并不清晰,只是说电子电器产品生产者和进口经营者承担回收义务。组装厂和OEM等其他性质的生产者是否承担没有具体说明。第二,实际生活中,生产者很少承担回收责任,生活垃圾由国家负责回收,高附加值的可再生利用资源有大量的拾荒者和回收企业在做回收,低附加值的废弃物将会随意丢弃,最后随生活垃圾一起处理。整个环节生产者完全不介入,使得生产者根本不用承担之后的回收责任。
最后是信息公开责任。现行法律规范没有对信息公开做一个硬性要求,因此,很多企业信息公开方面做得很不到位。环保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信息系统虽然也公布了具有回收处理资质的企业,但是该系统主要面向回收处理企业而不是消费者。另外生产者和最终的处理企业之间的信息公开也缺少规范。这样就会导致消费者不清楚生产者的回收业务,回收处理企业不知道怎样合理进行拆解废弃物。这些都最后会影响到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
综合来看,生态设计和清洁生产缺乏评价机构和评价标准,生产者很少参与清洁生产的认证制度。回收制度没有配套细则,对于废弃物的资源化再利用更没有规定,整个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仅仅是具备了雏形,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对其进行完善。
四、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完善
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存在很多的不足,结合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实践发展和理论研究,针对生产者延伸责任具体的四个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
首先,在生态设计和清洁生产阶段,第一,我们应当实施RoHS体系强制认证,即所有电子产品都必须进行强制认证,否则不得上市销售,同时将检测标准和方式方法公开,让申请认证的企业清楚了解。第二,细化对于生产者在生态设计和清洁生产阶段的要求,例如,明确再生利用原料在电子产品原材料中的占比、确立生态设计的标准和细化清洁生产的具体标准等等措施。利用这些措施来让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更加便于实施。
现阶段在我们国家RoHS体系认证是以自愿认证为主,只有列入强制认证名录的产品进行强制认证,统一进行强制认证的好处在于,避免部分企业利用自愿认证的漏洞,不进行认证,使用落后但成本低下的技术设备进行生产作业。其次公开标准和方式方法,一方面保障了相关企业的知情权,一方面也是对检测机构的监督。
原先法律规范对再生原料的利用的规定过于粗犷,不利于制度的具体实施。明确再生利用材料的占比,确立生态设计和清洁生产的标准,能够有助于引导生产者加大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投入,完善自身对于生产者责任认识的不足。
其次,在回收阶段,建立完善以生产者为核心的回收体系。我国现在已经初步建立了生活垃圾回收體系和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但两个体系对于电子废弃物回收而言并不完善。第一,生产者的范围并不清晰,现行法律规范应当对生产者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电子废弃物生产者应当仅指最终电子电器产品的生产者,不包括其零部件,元器件或附属品的生产者,不包括OEM和组装厂等贴牌企业,零部件作为单独产品在消费市场流通的除外。第二,完善生产者与回收企业之间的沟通渠道。在我国,几乎没有生产者设立有自己的回收企业,因而生产者完成回收工作后,必然会将电子废弃物运至处理厂,完善二者之间的沟通渠道就是保证生产者回收的电子废弃物能够顺利进行资源化必要条件。如果两者间衔接存在问题,那么回收再多的电子废弃物也没有用。
生产者在回收阶段的义务是最重要的,它是最能体现生产者是否履行生产者责任的体现。明确生产者的范围有利于确认回收主体,对于责任的承担会有很大帮助。完善回收点的设立和处理企业与生产者之间的沟通渠道,就是打通了电子废弃物的逆向回流渠道,更有利于电子废弃物从消费者手中流回处理厂,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再次,是生产者的信息披露责任。我认为信息披露责任包括两部分,第一是生产者向公众公开的事项,应当包括电子产品的生态设计情况、回收点设立情况、电子废弃物回收情况等公众应当知晓的事项,通过互联网或者公开的情况说明书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第二部分是向处理厂公开的事项,生产者应当提供电子产品的拆解说明,重点标注有害物质的位置和技术说明,在企业产品更新升级后,应当及时提供最新信息给处理企业。向处理企业公开这些具体事项,有利于处理企业更好地拆解电子废弃物,减少电子废弃物带来的二次污染。
生产者的信息披露责任是对生产者在设计、生产和回收阶段的责任补充。完善信息披露有利于社会公众对生产者的监督,督促生产者履行其责任。也有助于处理企业更好地完成电子废弃物的资源工作。
五、结语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对于资源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地球能够提供的资源却越来越少。我们需要将目光转向废弃物,期待回收电子废弃物能够解决一部分我们对资源的需求。但是在我国,对于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置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要想提高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水平,首先要对生产者延伸责任进行完善。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完善,可以说抓住了整个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制度的核心问题。对生产者延伸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有利于整个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执行。最终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工作起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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