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读
2017-06-22
新政解读
特岗计划,让乡村教师进得来、留得住、用得好
教育部、财政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通知》除确定了2017年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招聘数量、招聘条件之外,还指出了2017年的工作重点:切实加强乡村学校教师补充,优先满足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村小、教学点的教师补充需求,县城学校不再补充新的特岗教师;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体音美、外语、信息技术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的补充;向本地生源倾斜。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大对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的督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于特岗教师待遇和入编入岗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查处,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暂停其特岗计划招聘工作;凡不能完成招聘计划的,将不再增加或视情况减少下一年度招聘名额。
此外,《通知》中明确,中央财政继续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具体实施方法为:教育部、财政部将根据各地2017年设岗计划和往届特岗教师在岗人数核拨2017年特岗计划中央补助经费,2018年根据2017年度实际在岗教师人数进行结算。
延伸阅读:
“特岗计划”实施的资金安排
“特岗计划”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标准,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综合确定,“特岗计划”教师年收入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岗计划”教师的工资性支出。从2012年起,中央财政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提高为西部地区人均年2.7万元,中部地区人均年2.4万元,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凡“特岗计划”教师工资性收入水平高于20540元的,其高出部分由县财政负担。县财政负责落实用于解决特设岗位教师的地方性津补贴、需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省级财政在计算各地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时,将其纳入标准支出计算范围,月工资根据当地在编教师工资水平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