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改革下法学本科核心课程的结构调整
2017-06-19刘剑文
刘剑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供给侧改革下法学本科核心课程的结构调整
刘剑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在供给侧改革语境下,通过优化人才供给的结构,以提升其质量至为重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变迁,改革和法治建设需要大量优质的、专门化的法律人才作为支撑,而法律人才供给状况又受制于高校法学本科的人才培养和教学模式,其中,建构科学合理的、基础性与开放性相结合的本科核心课程体系是关键之举。在“领域法学”范式指引下,适时调整法学本科核心课程的结构和内容,采取“形式上做加法、实质上做减法”的方案以实现“法治发展的乘法”,有助于塑造法律职业共同体,使法科教育更好地回应现代化的现实需求,提升全面依法治国的绩效。
供给侧改革 法学教育 本科核心课程 法治建设
本文为笔者应邀于2016年7月29日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召开的"教育部高等教育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2016年年会"上所作专题报告的整理稿。在此之前的2016年3月20日,笔者曾应教育部高等教育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的邀请,作"我国法学本科核心课程应当如何改革"的专题讲座。感谢胡翔、侯卓、熊伟、耿颖、梁文永、施正文、曹义孙为本文的资料收集、整理等方面所作的基础性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三十余年间,由于国家对法学教育的重视,大批高校法学院系相继成立,基础法学和部门法学茁壮成长,多个新型的现代法律领域勃然而兴,我国法学教育历经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高等法学教育在其自身壮大的同时,也为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培育了大批法律人才,有力地助推了我国的改革和法治进程。从如今法学教育的规模来看,我国已经能够保障法律人才在数量上的稳定输出,甚至出现了数量“过剩”的情况。但社会对于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的高端法律人才的需求缺口却仍在持续扩大,能够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依旧供给不足。这种状况在官方文件的相关表述中亦已体现无余。①
一、供给、治理与法学教育现代化
在现代国家,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1]法学教育现代化就其本质而言,是完善法治的关键,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基本立足点。从“供给-需求”的角度探视,法学教育即为国家法治人才“供给侧”的组成部分,法学教育的质量直接决定了法治国家建设的质量和成效。
(一)法学专业就业质量与国家法治建设的矛盾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不断为决策层所强调,成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法治工作的开展,特别是一些新兴法治领域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大量的高端法律人才。换言之,我们所言的法治建设一定是以人为本的、以人才为支撑的建设,否则法治大厦不可能搭建起来。另一方面,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2]然而,需要反思的却是,近年来,法学专业的就业状况不佳,出现了结构性问题,这反映出目前的法学教育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3]
为了详细了解我国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状况,笔者搜集了麦克斯研究院2012~2016年发布的五份《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②这些报告显示,我国法学专业连续五年都位列于就业红牌专业③的名目之中。
表1 2012-2016年法学本科就业红牌专业
一方面,我国的全面法治建设刚刚起步,社会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仍存巨大缺口;另一方面,法学专业就业形势令人堪忧。这就意味着,我国法治人才需求与高等院校的法律人才供给之间,存在着错位的状况。进言之,伴随着我国法学教育扩张而出现的“法学专业就业难”,本质上就是一种“生产过剩”现象。在经济学意义上,所谓的生产过剩,主要是指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的产品大量积压,而为社会所需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又严重供给不足。[4]在法律人才培养上,这种“生产过剩”可解读为低综合素养、低法治技能的学生“大量积压”,但与此同时,为社会所急需的具有较高综合人文素养与较高法治运用技能的人才却严重短缺。故在这个意义上,绝对数量的高歌猛进与有效供给的不敷需要二者间并不矛盾;而引致该种状况的关键即在于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相对陈旧,其实质是法学核心课程结构不尽合理。
(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分析框架的引入
谈到“供给”,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2015年11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又指出,要“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④,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实现整体跃升。”[5]可见,“供给”作为我国新时期建设的关键词,将影响到未来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供给侧改革不是强刺激也不是紧缩需求,而是要运用改革的方法,通过推进结构调整、改善供给水平、提高供给质量,从而矫正要素配置扭曲,提升市场需求,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单从字面理解,我们得出的结论可能较多的会涉及经济、民生等物质层面。但正如周恩来曾言:“物质生产的某种规律,同样适用于精神生产”,[6]P328也如前文论及,法学教育是国家法治人才“供给侧”的组成部分。我们不妨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分析框架,对上述矛盾进行探讨。
总的来看,供给侧改革的基本思路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祛除产能过剩、补齐发展短板、注重质量内涵和提升有效供给。将这四个方面投射到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我们便能清晰地辨识优化法学教育供给的三个要点,即:转变外延粗放型的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法学教育的体系结构、重视专业人才的有效供给。
转变粗放型的人才培养模式,就是要转变传统片面追求增加法学人才产出数量的培养模式。20世纪六十年代,由于政治原因,我国社会出现了人才断层的状况。恢复高考制度以后,国家为了尽快弥补人才断层所造成的影响,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文件以扩张各个教育等级的规模。⑤复又由于当时社会发展的现代化程度较低,法治也并不健全,在追求增长速度的经济思维指引下,一种“产业化”的思维范式被移植到教育领域,典型表现即是过分强调教育普及的规模,重视教育的“量”,而不重视教育发展的“质”。也正是受此历史因素的作用,自高考制度恢复以来,我国的人才培养模式带有了经济增长的“粗放型”特征至今仍未完全转变。在社会主义法治化程度需要进一步提升的背景下,法学教育的“质”决定了法律人才的“质”,法律人才的“质”又进一步决定了“法律共同体”及法治建设的“质”。
完善法学教育的体系结构,就是重视教育模式的调整与创新。我国经济新常态下的改革措施集中于供给侧,供给侧改革的核心是技术创新与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而高等教育恰恰能够为技术创新与全要素生产率提升提供重要的人力资本。[7]显然,如果高等教育难以跟上社会发展进程,那么其能提供的创新能力也必然是有限的。如此看来,我们还需要改良法学教育的结构和模式,以保证其与时俱进的。
重视人才培养的有效供给,是强调法学教育及其所培育的人才对社会的实用性和回应性。即法学教育应与其他专业教育有机统一,与此同时,其所培养的法律人才也应是符合各领域、各行业运行需要的,避免发生法学教育与实践的脱节。申言之,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路引入法科教育,至少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优点:
首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维模式有利于增强法学教育的回应性。供给侧改革要求法学院校向社会输送更多优秀的法学专业人才。教育经济学和人力资本理论认为,社会对人才的有效需求首先表现在人才对职业稳定性、职业收入以及职业理想的理性预期上。而法律人才进入法律职业的基本学位的精准定位犹如划定了法律人才培养的坐标原点,有利于法学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也有利于学生个体做出教育投资和就业选择的准确判断。[8]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维本质上就是要在供给的“坐标原点”⑥上下功夫,以促成“社会需要怎么样的法学人才,教育制度就能培养出怎样的法学人才”的目标。
其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范式有利于破解法学教育困局。采取有效手段,化解长期以来困扰法学院校的低端法律人才供给过剩、新型高端法律人才供给不足问题。如前文所述,法学教育规模的急剧扩张,大幅增加了我国法律人才的数量,但由于准入评估的缺失以及“逐利”的培养机制,严重影响了法律人才的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8]其直接后果是优质法律人才不足,但人才整体数量却十分庞大。这就类似于经济领域中诸如钢铁、煤炭行业的产能过剩,资源利用率较低的情形。故此,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去产能”的思维范式有利于破解现有法学教育困局。
最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整体思路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法学专业就业的严峻形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为了建立与需求侧相适应的新平衡。在这种平衡中,不仅能够将法学背景的人才输送进特定的社会领域,还能保证这种输送过程是稳定、可持续发展的。与此同时,相应社会领域中的法律人才还有相当一部分应当具备多学科的知识背景,使其不仅能从事法律工作,也能在其他工作领域有所贡献。这也能从侧面解决潜在的法律人才过剩的问题。
(三)优化课程结构作为法学教育改革的核心
鉴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覆盖的范围十分广泛,供给侧改革的思维在法学教育领域的适用切入点众多,本文无意做到包罗万象,唯有“目标明确”,方能“有的放矢”。笔者认为,择取恰当的改革突破口,能收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用,其中,不妨将法学核心课程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作为法学教育改革的核心。“课程改革是我国教育改革的不二法门。”[9]之所以我国需要通过课程改革带动教育体系改革,依据笔者的总结,至少有以下三个原因:其一,课程内容是教育活动中意识形态运行的核心——“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其二,这是我国教育体系改革惯性所形成的路径依赖;⑦其三,这还是作为“文化再生产”不可替代的工具。在教育大众化的趋势下,通过课程改革培养学生在人才市场的核心竞争力是改革者的共识,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必须通过核心课程的建设来实现。因此,核心课程建设是高校课程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10]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2]在此“大势”下,呼吁完善法学核心课程体系具备现实可行性。
由于大学本身的任务是“通过有计划地学业训练以及通过去除大量的错误方法”[11]P60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我们应当重视如何安排“计划性的学业训练”,而这就依赖于学校的课程设计。加之法学是应用性很强的专业,这种训练就显得更为重要了。课程体系改革是法治人才培养的基础,由于法学本科核心课程的设置同法学教育国家标准建设密切相关,下面不妨结合法学教育国家标准建设的方向做一些思考。
首先,对法学核心课程体系进行结构优化,是法学教育国家标准建设的关键⑧。教育部官方网站公布的提升高等教育的若干政策文件中⑨,多次指出要“强化教学环节”“更新完善课程内容”等,充分说明课程建设是国家高等教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其次,抛开课程体系谈国家标准建设,将在客观上固化法学教育的痼疾,加重法学教育供需不匹配问题的严重程度。⑩虽然笔者认可智能技能的培育是专业法学教育的核心,[3]但是提升智能的关键点仍在于接受系统化的专业教育,而专业教育必然依赖于课程、教材、师资等要素。法学教育必须要培养智能技能出众的法律人才,否则,资源错配现象将长期存在。
再次,没有课程体系改革作支撑的“国标建设”不能满足社会期待,最终可能影响到“国标建设”的社会评价。由于我国法学教育植根于本土的法治环境,而法治环境又是社会环境的组成部分,本土化的法学教育必须符合社会自身发展的需求。由此推知,如果法学教育的效果不尽人意,社会对此的反应必然也会引发“倒逼式”改革。
最后,只有从课程体系入手才能贯彻法学专业国家标准建设的改革意图,提升法学人才质量,回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课程体系是法学教育的框架结构,它为各门课程的师资配备、教学内容等方面设定了尺度,如果课程体系不具备实用性,即便师资雄厚、内容充实,法科学子也无法完全获得丰富有效的实用性知识。而核心课程的设置在整个课程体系中又居于主导和基础性地位,故而以之作为优化核心课程体系、建设法学专业国家标准的突破口,有深切的必然性。
二、法学本科课程体系的现状与反思
(一)法学本科核心课程确立的历史意义
(二)现阶段法学核心课程体系的局限
与上述领域法学的复合性、开放性特质相适应,要想在实践中解决好环境、知识产权、财税、金融等新兴领域的“现代性问题”,同样需要“领域化”的视野、以及具备“领域化”视野的法律人才。以这个标准来衡量,目前侧重传统基础性法律部门的核心课程体系显然是不敷需要的。在人才培养环节,如果说现阶段的核心课程旨在为法治建设提供“懂得法律知识的人”,那么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核心课程的调整则是为法治社会运行的各个环节提供专门人才。如此一来,先前依照部门法划分的核心课程体系就存在局限性了,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和现实脱节、对现实问题回应乏力。
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培养计划的安排,其法学本科生的学制为4年,总学分为140学分。课程的教学计划由三方面组成:必修课为91学分,其中包括全校公共必修课33学分和本院专业必修课(核心课程)58学分;选修课为44学分,包括全校通选课16学分,专业选修课23学分和任选课5学分;毕业论文与实习为5学分。在这些学分中,16门核心课程占据了本院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绝大部分。根据这份数据可知,北大法学院学生的法学核心课程负担较重,如果再考虑到大学生的“第二课堂”以及参与社会实践所投入的时间,那么不难作出判断:有限的时间精力与繁重的课业负担之间的矛盾,将极大地制约法学本科教育的实际效果。另一方面,笔者经了解发现,本科生的核心课程考评基本上采用闭卷笔试的形式,而试卷包含大量的名词解释和简答等“背多分”试题。一般而言,在一份试卷中,案例和论述题型虽然数量较少,但分值却很高。这就容易导致学生在作答时,围绕某个单一话题进行“篇幅式作答”,即作答时并不重视或者不够重视其回答的内容,而倾向于简单地将高分值对应多表述,往往存在“多写就能多得分”的误解。现实中的核心课程设置本身就是依照传统部门法的“葫芦”来“画瓢”,其应用性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需求脱轨,而此种考核评价的方式,更进一步降低了学生处理法学问题、法律问题的能力。从实际情况看,不少律所在招入法科毕业生后,还需要投入相当的人力和时间来培养和训练其基本的法律素质。
还有一个现象也值得关注。法学本科就业率多年的持续走低,在一定程度上还影响了生源质量以及高校自主课程改革的空间。很多优质考生考虑到就业的现实问题,犹豫甚或干脆不选择法学专业,生源质量下降,这无疑也从源头上制约着法学本科教育的效能。
毋庸讳言,北大法学院肯定不能代表国内法学院的整体状况,但是这种“解剖麻雀”仍然有一定的示范作用。[14]事实上,国内诸多的法律院校系都与北大的情况类似,只是在程度和范围上有所差异而已,但原理是相通的。综言之,现阶段法学核心课程体系的局限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没有回应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需要。科目设置不尽合理,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兴领域的法学知识体系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考试中就设置了财税法科目,这就体现了实用性和应用性的要求。而且,现有的法学核心课程又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是没有回应学生的发展需求。新兴法学科目往往设置于选修类中,学生选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同时,核心课程的学分压力和课业负担偏重,客观上也阻碍了学生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这些新兴法学科目的学习中。
(三)“领域法学”语境下法学本科教育的反思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
表2 领域法学与部门法学的对比
首先,领域法学的思维方式是对传统部门法思维方式的有益补充,是一种源自全方位、全领域和全要素的综合研究范式,[15]有利于总结出有效的科学指导,[16]优化我国法学本科核心课程的结构。应当注意,部门法学是我国法学研究的基础,它划分了社会生活和法律关系的初始板块。而鉴于部门法的划分不仅在整体上会有许多遗漏,在局部上还可能存在一些重叠,因此,领域法学是在此基础上的补充、超越和升华,体现了对部门法知识的综合运用以及对新兴领域的积极回应。[12]现行的核心课程体系脱胎于部门法学,并实际上以其为理论基础。在充分肯认部门法学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认识到它与当下复杂的社会生活不相适应的内在局限。换言之,通过引入领域法学思维范式,有望实现对于现有课程体系的扬弃和更新。母体上的优化,势必会作用到子体之上。因此,通过秉持领域法学思维对核心课程结构进行调整,也是对既有核心课程体系的优化和升华。
其次,领域法学的教学范式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领域法学主张开放、灵活的教学范式,有助于突破部门法教学范式造就的藩篱,帮助学生在更广阔的视野中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而不再局限于部门法的固有边界中。这样的教学范式给予了学生更大的学习空间,也为其带来了更大的发展空间。长远看来,有利于培养学生学习法学、运用法学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兴趣和乐趣。
最后,领域法学的功能定位能够有效缓解法学专业“就业难”的问题。一方面,领域法学坚持问题导向,完全服务于社会的现实需要;[17]另一方面,领域法学研究针对的是新兴领域中涌现的各类复杂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也是现阶段我国法治建设亟需应对和处理的社会关系。前文已述,从供给侧的视角出发,假设将法律人才的入学、培养、就业类比为产品生产的原材料获取、加工制造和成品输出的过程,那么,培养环节的课程设置就是产品加工制造的重要环节,如果产品的生产脱离了社会实际需求,势必会造成产品的过剩。这是一个需要理论就一定会产生理论的时代。既然现代社会生活需要大量复合性、开放性的法律人才,并且通过相关法律领域的教学活动便能使法科学子获致此种复合性、开放性的特质,那么,从回应现实需求的角度出发,按照领域法学范式培养的法律人才,也一定能在这种发展趋势中找到自己的定位和用武之地,比如,接受过系统的财税法、金融法、环境法等训练的人才,自然能够更好地投身于财税、金融、环境等领域的改革和法治建设大潮之中,做出积极贡献。
上述三点原因,是从学理角度考量“领域法学”对我国法学本科核心课程调整的理论支撑。实际上,决策层对此已有充分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5月17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已基本确立,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学科设置同社会发展联系不够紧密,学科体系不够健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比较薄弱。……要加快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使这些学科研究成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突破口。”[18]领域法学思维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学科的交叉和整合,而课程及其结构的调整又是学科建设中不可分割的部分。所以,从领域法学的视角来推动法学本科核心课程优化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吁求。
三、法学本科教育困境的破解之策
笔者在前文中已论及,法学教育改革应当重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路,并分析了法学本科核心课程改革在法学教育改革中的关键地位,进而引入“领域法学”这一前沿理论为法学本科核心课程改革提供理论支撑。下面,将尝试提供法学本科核心课程调整和优化的可行路径。
(一)法学本科核心课程调整和优化的基本思路
其一,要树立问题意识。问题意识是法学研究、乃至法治发展中至关重要的思维方式。无论是何种类型的高校,还是具体哪家法律院系,都必须将能够切实解决法律问题作为法学教育的基本认识和目标。正如马克思曾指出:“一个时代的迫切问题,有着和任何在内容上有根据的因而也是合理的问题共同的命运: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19]P95发现问题、特别是发现那些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真问题,不仅是政治实践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也是本土化教育发展的应有之义。
其二,要重视结构导向。这里需要引入结构功能主义来进行论述。结构功能主义是现代西方社会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流派,该理论认为合理的结构能够使整体的功能最大化实现。[20]沿用到核心课程改革上,若希望核心课程体系能发挥最优效果,就一定要重视该体系的组成和结构,无论是核心课程抑或选修课程、专业课程抑或公共课程,都应该以一种合理的状态和比例进行组合。也即,课程调整并非简单地在数量上作增减,更应该促进课程结构的优化。
其三,要确定质量目标。在处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时,既要把法治当成改革的手段,也要当成改革的目标。[21]法学教育体制改革是法治进步的重要环节,也应符合前述逻辑范式。而法学教育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塑造高质量的法律人才并使之服务于改革和法治建设。在这一价值指引下,质量目标的确定显得尤为重要;简言之,是否符合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是考察课程改革效果时无法回避的核心依据。
其四,要培养开放思维。从前述领域法学的视角看,在构建核心课程体系时,应当尝试打破传统部门法学给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施加的约束。这就要求我们在设计改革方案时应当突破传统部门法的藩篱,适时引入领域法学的思维范式作为有益补充,进而在更开阔的视野下提炼法学本科核心课程改革的宗旨与方案。
(二)法学本科核心课程调整和优化的整体方案
根据前面的四点基本思路,笔者以为,我国法学本科核心课程可以用分类的方法进行调整和优化。所谓分类,就是对核心课程做区分,依据课程的重要程度与学生的个人兴趣,将其分为“一类”和“二类”,在课程体系中分别承担不同的角色和功能。
具体来看,一类核心课程可以被界定为对培养法学人才具有基石意义的核心课程,是最基础的法学课程,也是各国法科学生必修的“标配”。正如前文所述,部门法是法学学科体系的基础,因此,笔者建议在现有核心课程的基础上,从中遴选和提升7-8门为“一类核心课程”,锻炼提升本科生的法学素养和法律思维。余下核心课程和新增加核心课程为二类核心课程。二类核心课程可以定义为,在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定范围内,各法学院校根据发展定位,自主设置的全部或部分课程,学生根据职业需要和个人学习兴趣在二类核心课程体系中可以自主选择但不得少于4-5门课程,因而能有效缓解法科学生课时负担过重的压力。那么,哪些课程应当列为一类核心课程呢?笔者以为,一类核心课程应当具备三个标准:1.基础性。这些课程必须是最基干的法学课程,理论性较强,同时也是其他课程(包括二类核心课程)的基础。2.认同性。一类核心课程必须是在社会上没有争议或者争议较小的课程,具有广泛的社会认同度,能经得起历史检验。3.各国通行做法。一类核心课程的确定应当与国际做法保持一致,这些课程必须是各国法科学生的“标配”。依据上述标准,能够列入一类核心课程的应当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刑法等课程。
二类核心课程的设置,则应贯彻前沿、开放和竞争原则。前沿原则,意指要使学生自主选择的课程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增强知识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开放原则,意指要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发展情况,保证课程体系的开放性和适度流动性,回应社会的诉求。竞争原则,意指通过学生自主选择的课程,建立课程范围的适时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从而使少数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不符合法学发展规律的课程逐步淡出核心课程体系。值得关注的是,开放性、竞争性也是我国法学教育与国际接轨的一种表征。在英美等国若干年的教学改革实践中,保持课程内容符合社会发展需要一直是其重点关注的问题。在这三个原则的指导下,人才供给将会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即通过一类核心课程,使学生掌握基础性的法学知识;另一方面,通过二类核心课程来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扩展其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法治运用技能,并在课程体系的设计和演进上落实前沿、开放和竞争原则。
当然,各高校在一类和二类核心课程之外,还有权自设法学选修课。这类课程旨在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更好地体现交叉与融合,适应社会形势的新发展。同时,这也是考虑到不同高校有差异化的办学思路、学科特色,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因材施教”,从而更有利于教学质量的提升。总之,一类核心课程、二类核心课程和自设课程,将共同构建起我国科学、完备、开放的法学本科课程体系。
而在具体的课程内容方面,笔者以为,应当在现有16门核心课程的基础上,依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需要,适当扩充、丰富核心课程体系,如“法律职业道德”、“财税法”等。以财税法为例,如果将财税法纳入核心课程,就能促使法学本科生更加了解、掌握财税法的理论和实务知识,在财税法治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国家也能有更多机会选拔出优秀的财税法专门人才。这体现为,在“税收国家”“预算国家”中,财税法不仅在司法中很重要,而除此之外,立法部门、行政部门、中介机构等也都需要更多的财税法人才。换言之,立法部门,司法部门,财政、税务、海关、审计等行政部门,以及税务代理、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企业税务部门的从业人员等,都应当具有基本的、甚至精细化的财税法知识,这自然要求我们高度重视财税法的教育、训练和考核,从而为财税司法、执法专业化和法律服务专业化提供法律人才支撑。
应该反思的是,这些新的核心课程在我国法治发展的初期,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直到近年来“税收法定”相关议题日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法律职业道德的缺失也愈发让公众感到痛楚,人们才对相应领域的重要性有了新的认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领域法思维的普及,领域法类课程被纳入核心课程是大势所趋。
图一 法学本科核心课程调整的思路
(三)法学本科核心课程“结构性”改革的“四个优点”
法学本科核心课程的结构性的调整和优化,是笔者在国家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提出的完善法学教育体系的一种思路。需要阐明的是,笔者从供给侧和领域法学等视野切入,并不是简单地旨在促成核心课程的形式调整,而是希望借助这种新的思路,为我国法治建设探寻一条可能的路径。由于课程改革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影响深远,必须考虑稳妥和周延,兼顾各方利益。笔者将上述改革方案概括为:形式上的“加法”,实质上的“减法”,换来最终加快法治国家建设的“乘法”。即,采取增加而不是减少核心课程的做法,保证改革以不损害任何学科的基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优化核心课程结构,增加学生自主权,达到减轻学生学业负担的目的;通过增加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急需的课程,强化领域法治人才的培养,最终实现加快法治国家建设步伐的战略。具言之,本科核心课程的结构性改革的优点至少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展开:
首先,领域法学对新兴领域和新兴学科的交叉型、开放性与协同性的强调和彰显,能够保持课程体系的开放性、包容性与回应性。依据新兴领域增设核心课程,有利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需要,动态地优化课程体系,为培养新兴、专门法治人才提供通道,使法治人才“人有所需”、尽其所能。
其次,供给侧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为了给国民生产减负,以提升资源利用率。类似的,“好钢用在刀刃上”的核心课程改革思路既能给学生减负,又能鼓励其根据个人兴趣及职业发展需要修习相应课程。另一方面,这也贯彻了教育部的“减负”精神,有助于实现“有教无类”的理想图景,使法律人才“人有所育”。所以,前文提出的改革方案,虽然在核心课程总量上有所增加,但由于一类、二类核心课程的分置,实际上使法科学子的课业负担有所减轻,从而可以精研相关课程,提升学习质量和专业化水平。
再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领域法学范式相结合,在提供创新思路的同时,也为法学本科核心课程改革提供了更大的改革空间和更远的发展眼光。这种保证法学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模式,能让我们发展特色学科、优势学科。另一方面,为各高校根据自身情况设置法学学科体系提供了诸多便利,形成“教学相长”的良性循环,使法律人才“人有所值”。
最后,在法治发展的大环境中,依靠调整机构设置、修改法律文本等方式已经成为我国改革的路径依赖。而法学本科核心课程改革从一个维度切入,在本质上有助于破除这种路径依赖。人力资源的优化可能会产生更大的改革红利,实现多赢,促成“形式上做加法、实质上做减法、法治发展做乘法”的改革成效。形式上做加法就是指增加一些应用性高且专业性强的课程,以提升法学教育的供给质量;实质上做减法就是要突出核心课程的地位,将一些重要性程度不高的课程移出核心课程的序列,从而达到“好钢用在刀刃上”的效果,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法治大发展做乘法则是指,核心课程改革的目的是优化法律人才的供给,从根本上提升法治建设的质量,最后起到“质变”的乘法效果。
四、结语
在我国社会经济改革的进程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一项富有智慧、同时也需要极大勇气的创新之举。短期内,这种改革可能会造成社会经济发展的阵痛,但从长远看,“三去、一降、一补”的基本方向能让我国经济发展获得长足的动力。法学本科核心课程的调整也是如此,核心课程的结构性改革不仅仅是法学本科课程设置的调整,也体现了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观念更新与方式转型,在远期效果上,其对于法科教育质量的提振和法科学生素质的优化,推进法学学科建设和发展,甚至是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都有着十分突出的积极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完善核心课程体系是国家治理法治化和现代化背景下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可谓“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在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优化法学核心课程结构的社会效应必然逐渐突显。
需要强调的是,为法学教育设定一个听起来“最美”的目标,或者设计一个看起来“最完善”的课程体系,是法学教育改革中的框架性问题。但是,法学教育的真正进步,亦即改革中最困难的部分,其实是各门课程的具体授课内容与教学方法。如果不能对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作出重大变革,再漂亮的框架设计也只是画饼充饥。[3]笔者在本文中所提出的核心课程改革,并非以形式上的课程设计为已足,核心课程体系的优化正是包含教学内容和方法等在内的,它们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再者,在当下法学教学培养模式中,课程体系的结构直接决定了法学人才的知识结构,这些人才的供给面主要涉及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而法治人才的知识结构对其所从事的理论研究或实务工作会产生方向上的影响,换言之,课程体系的结构最终将作用于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从这个层面看,笔者所提倡的核心课程的调整与优化,也是期望从整体上推动我国法学研究的进步,促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形成。
囿于研力,本文仅作为探讨法学本科核心课程改革的开始,而不是全部或终点。在社会人力、物力、技术等资源被充分整合的时代,一切具备创新性的改革方式,都可以而且应当有其适用的空间。法学人才在供给层面的优化,不能简单依靠本科核心课程体系改革的单兵突进,更要求整个法学教育方法、法学培养模式、法学研究范式、法学创新思维的系统性变革。因此,笔者十分期待各界同仁对此命题的智识与探讨。
注释:
① 参见《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其中对该问题的描述为:“近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快速发展,体系不断完善,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
② 参见《2016年中国本科生就业报告》,麦可思研究院编著,王伯庆,郭娇主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2015年中国本科生就业报告》,麦可思研究院编著,王伯庆,郭娇主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2014年中国本科生就业报告》,麦可思研究院编著,王伯庆,周凌波主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2013年中国本科生就业报告》,麦可思研究院编著,王伯庆,周凌波主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2012年中国本科生就业报告》,麦可思研究院编著,王伯庆,周凌波主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另,麦克斯研究院是我国高校、社会大众、用人单位和政府公认的第三方权威数据机构,每年编著出版《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就业蓝皮书),且长期为国内多所高等院校提供年度数据跟踪与解决方案服务,是教育部、人社部、司法部、中国科协、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中国职教学会质量保证与评估研究会、世界银行、哈佛大学中国教育论坛等机构的合作单位。
③ 红牌专业意为失业量较大、就业率较低、月收入较低且就业满意度较低的专业,为高失业风险型专业。
④ “供给侧”来源于19世纪初法国经济学家萨伊(Say)的供给自动创造需求的理论,即萨伊定理。它是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的理论基础。参见胡鞍钢、周绍杰、任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应和引领中国经济新常态”,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第2-7页。
⑤ 我国法学教育规模的扩张是在较短时间内实现的,过去的三十年中,每一个十年法学教育都在规模上实现了跳跃式的发展。在此期间,法学教育规模的发展,不但表现在法学本科教育的院校增多方面,而且还表现在研究生教育种类的增多和扩张。2000年前后,具有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有50余所,共有300余个硕士学位点,可以授予法学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机构共18所,全国获得法学硕士学位的毕业生有7000多人,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毕业生有400多人。时至2008年,法学硕士、博士的招生规模比2005年翻了大约一倍。2009年招收法学博士生约一千人,在校法学博士生近三千人,有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增至29个。参见冯玉军:“略论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存在的问题”,载《政法论丛》2014年第1期,第86页。
⑥ 供给侧改革的几大要素主要包括:劳动力要素、土地要素、资本要素、技术要素和制度要素,均为社会生产的“坐标原点”。
⑦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共历经了8次教育体系改革。当然,有的观点认为“算得上真正意义的‘课程改革’只有5次。”(参见谢翌、马云鹏、张治平:“新中国真的发生了八次课程改革吗?”,载《教育研究》2013年第2期,第125-146页。)笔者在这里无意给改革的次数下定论,但无论是8次的提法,还是5次的提法均肯定了,课程改革在历次教育体系改革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以此也形成了我国教育体系改革对课程改革的高度依赖性。
⑧ 本文论及的法学教育的国家标准主要依据是教育部2012年3月16日颁发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该意见第(三)条规定,“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落实文化知识学习和思想品德修养、创新思维和社会实践、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制订实施本科和高职高专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制订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和专业学位基本要求。鼓励行业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订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评价标准。高校根据实际制订科学的人才培养方案。”据此,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制订《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目前该《标准》尚未公布,仅供理论研究参考。
⑨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页:http://old.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6337/list.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3月12日。
⑩ 《国家标准》的设计框架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教学规范、教师队伍、教学条件、教学效果、质量保障体系等,从这几个方面对法学类专业的最低要求作了规定,是国家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的一部分。举轻以明重,如果法学人才培养连最低的要求都无法满足,何谈推动我国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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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艳秋)
Adjusting of Undergraduate Core Curriculu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Supply-side Reform
Liujian-wen
(Law School of Peking University,Beijing 100871)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supply-side reform, optimizing the structure of talents and improving their quality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With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transition, our country’s reform and legal construction requires a large number of superior and specialized talents in various fields of law, while the supply of legal talents is deeply related to the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of law school. Therefore, it is key to construct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undergraduate core curriculum which combines fundamentality with openness. Under the instruction of paradigm of Field Law, adjusting the structure and content of law school undergraduate core curriculum, and taking the action of “adding up in form, reducing in substance” to achieve “multiplication of legal development”, will help to build legal professional community, and enable legal education to respond to practical and modernized needs better, thus improving the performance of comprehensive rule of law.
the supply-side reform; legal education; undergraduate core curriculum; legal construction
1002—6274(2017)03—032—11
刘剑文(1959-),男,湖北武汉人,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研究方向为财税法、经济法等。
DF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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