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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的诉权保障

2017-06-09凌珊

资治文摘 2017年3期
关键词:诉权弱势群体正义

凌珊

【摘要】司法是維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2002年朱镕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弱势群体,成为国内外关注的一个焦点。人权保障的入宪,弱势群体的相关权利的保障也成为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该群体的相关权利的保障,成为影响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首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弱势群体;诉权;正义

引言

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弱势群体涵盖的范围也不一样,同时该群体的庞大,利益冲突解决的合理与否及权利保障的完善与否都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在现实生活中,常听见的农民工讨薪问题,从而农民工被认为是弱势群体的代表。当然弱势群体是个相对的概念,而非绝对的。我国普遍认可的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农民工、城市失业人员、贫困农民、残疾人、妇女、儿童等。本文主要从弱势群体的概述、弱势群体的诉权得不到保障的原因以及保障弱势群体的诉权的措施。

一、弱势群体的概述

从社会学角度来讲,纵观国内外的观点,弱势群体可以归纳为几点:贫困群体论。该种观点主要是从经济角度来划分的;社会地位弱势论。该种观点主要是从社会的经济结构和权利结构中处于不利地位来划分;综合群体论。该种观点认为弱势群体不仅仅是从一个方面来衡量的,而是多种综合特征表现的群体。然而从法学角度来分析弱势群体主要是从社会分层、社会功能等角度从而更有利的保护其享有的权利。

二、弱势群体的诉权得不到保障的原因

虽然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的享有权利和平等的履行义务。《民事诉讼法》中指出诉权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但是因种种原因,弱势群体享有的权利并不充分,诉权也不例外。笔者认为弱势群体的诉权得不到保障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1.立法制度不完善。随着建设法治社会的理念不断推进,我国也制定了不少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义务教育法》都从不同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立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虽然诉讼法上有关于诉权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的实际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弱势群体的诉权保障。

2.司法制度的不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后,在司法制度上出现了许多新名词,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有些新的制度的出现并不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之相匹配,从而也就不能从制度上来保护人们的利益。在《民事诉讼法》中新规定的立案登记制度不得不说在一定的程度上保障了人们的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说立案的案件多,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也使得人们利益得不到确实的保障,特别是弱势群体的诉权。

三、弱势群体的诉权保障措施

1.完善立法体制。立案登记制度无疑是保障弱势群体的诉权的一项有效措施。但是由于其的不完善,从而也不利于弱势群体的诉权的真正保障。同时在立法上应该制定一些可操作性强的措施,让弱势群体真正感受到这些权利的设立是为其而设立的,在为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而慢慢靠近。也真正体现这些权利的设立的价值,而不是形同虚设,从而实现立法目的。

2.增强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征程上,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取决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中的公正与否,而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了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判决的质量。司法人员应秉着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提升自己的各方面的素质,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摒弃一些不良的作风,从而在办理案件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更好地维护弱势群体的诉权。

3.加大普法教育工作和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掌握并非一蹴而就的,要让公民成为一个“学法、守法、护法、用法”的人,必须从小开始培养其法律意识,同时国家应重视相关法学机构的设立。学校也应开设相应阶段的法律知识从而使学生知法用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加大法治宣传工作,努力树立法律在公众中的权威,从而使公民自觉地配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结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人人是不分性别、种族、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影响而享有的平等。因弱势群体在不同的时代赋予其不同的含义同时在社会人群的结构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从而作为社会的一个庞大的群体,其利益冲突解决的好坏直接影响了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必须解决好该群体的相关权利,维护好其相关权益。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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