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正义是否可以脱离理论正义
2020-04-07袁航
【摘要】正义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关于该观念的起源有两种说法,一种认为是语言,即理论正义;一种认为是行为,即实践正义。两种正义观念相互交织,但实践正义终究不能脱离理论正义而独立存在。
【关键词】实践正义 理论正义
一、正义从何而来
正义,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其是来源于哪里呢?人类对世界的认识来源于对事物之间相互的区别,最后通过语言体现出来。那么人类社会中正义概念的产生首先就需要有正义的行为和不正义的行为,人们对此两种行为产生不同的感觉,并随着语言系统的不断发展而将这两种不同的感觉表达出来,之后便在整个社会中传播这种概念。作为一种概念,人类在不同时期又会赋予正义不同的内涵。比如古希腊是实行奴隶制的,也即当时的法律给予奴隶制以合法地位。而此时的苏格拉底认为服从法律是正义的一部分,如“在公众生活方面,在法律规定的一切事上他都服从首长的领导,无论是在国内或是从军远征,他都以严格遵守纪律而显著地高出于别人之上。” 那么这也就可以推断苏格拉底会认为当时法律所维护的奴隶制是正义的。而当今社会的人们则很难接受这一点。
既然正义是来源于人类社会的行为,随着语言系统的成熟而最终产生,并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而内涵也随之演变。那么正义的概念也就不是一下就产生而固定成型的。正义的产生无论在时间上,抑或是空间上都没有一个节点,其以模糊的形态存在于人类社会,蕴藏在不同人的头脑中。
二、正义的表达方式
一种概念要想让人知道就必须将其表达出来,而人的表达有两种,一种是语言,一种是行为。而正义作为一种抽象的概念当然也不列外,要想将自己对正义的认识表达出来,要么用嘴将其说出来,要么用自己的行为将其表现出来。
首先,我们看一下正义的第一种表达方式,即语言。希皮阿斯就坚持对正义的认识需要将其说出来,不然怎么谈得上正义呢。如“但是关于正义,我准知道我现在所能说的是你或任何别的人所无法反驳的”“在你没有把自己对于争议的看法讲出之前,你是听不到的:你总是在嘲笑着别人,质问、驳斥着每一个人,这已经够了,而你自己却不肯把理由告诉任何人,无论关于什么事都不肯把自己的意见说出来”。 希皮阿斯对抽象概念有着着迷的追求,我想这也同大多数人的思维方式是一样的,即对一个问题的认识先从概念入手,然后再根据这项标准判断什么行为才是正义。
最后,正义的第二种表达方式,即行为。苏格拉底对正义的看法则与希皮阿斯不同,其认为空谈正义不如躬行正义。如“我从来也没有停止表示过我自己对于正义的看法,难道你没有觉察到吗?”“如果说我没有借着言论,至少我已借着行为把我的看法表示出来了,难道你不认为,行为比言论更有凭信的价值吗?” 苏格拉底并不执著于用语言来表达正义,而是通过行为来践行正义。当他因米利托斯的指控而受审的时候,别的被告都,习惯于在庭上说讨好法官的话,违法地去谄媚他们、乞求他们,许多人常常由于这种做法而获得了法官的释放,但苏格拉底在受审的时候却决不肯做任何违法的事情,尽管如果他稍微适当第从俗一点,就可以被法官释放,但他却宁愿守法而死,也不愿违法偷生。
三、实践正义与理论正义的关系
从正义的起源我们可以看到,首先是行为出现,然后人们根据对行为的不同感受而逐渐划分出了正义与不正义的行为,最后语言系统的成熟促使正义概念产生。从正义的表达方式看,正义有语言和行为这两种表达方式。通过语言表达出来的正义我们可以认为是理论正义,而用行为表达的正义可以叫做实践正义。
首先,我认为理论正义要早于实践正义而产生。从正义起源的表象来看,先有了行为表现的正义,而后有语言表达的正义。实则不然。因为一种行为在人们对其有感受有理解之前它仅仅是一种行为。只有当人们理解的深度达到一定的水平,他们才能判断一种行为是什么样的行为。而人们的理解程度是受制于这个人乃至这个社会的语言水平的,当一个人或一个社会的语言水平越复杂,其才能对一种行为的认识越深刻,对其内涵才有更丰富的认识。所以只有人類社会在观念上个有了正义的概念,才谈得上有正义的行为,否则那样的行为是毫无意义的。
其次,理论正义和实践正义是同一正义在不同时间段上的反映。上一段从宏观的角度阐述了理论正义先于实践正义而存在,而本段则从微观即个体的角度来论述。当苏格拉底做着一件一件正义之事时,其践行着实践正义,其通过实践将正义表达了出来。当苏格拉底做议会主席的时候,他不让群众做出违反法律的决议来,为了维护法律,他抵抗了别人所无法忍受的来自群众的攻击。在苏格拉底做出这些所谓的正义行为时,其在内心必然有正义的概念,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论正义,其能够判断一种行为是否为正义,进而做出选择。也就是说,人的内心先存在了理论正义,进而根据这种理论正义选择做出了相应的实践正义。
最后,理论正义和实践正义是相互交融、相互促进的。理论正义指导实践正义,而实践正义也在历史进程中进一步丰富理论正义。
四、实践正义不能脱离理论正义存在
从前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到,实践正义与理论正义是正义在不同时间段上的反映,而且只有理论正义先存在于内心,才有了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正义的标准,对人类社会有意义的正义行为才最终存在。所以实践正义是不能脱离理论正义而存在的。苏格拉底虽然只是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达正义,其并没有用语言的形式将正义的概念说出来。但是,在苏格拉底的内心实际上是存在着正义的概念的,也即理论上的正义。若苏格拉底内心没有理论正义的存在,其也就无法辨别自己的行为是否为正义。比如苏格拉底不做假见证,不诽谤他人,不挑起朋友或同胞之间的争论,不做其他不义之事。也就是说不行不义就是苏格拉底内心的正义,正是基于这种内心的理论正义,苏格拉底践行着自己所认为的正义行为。
参考文献:
[1] 色洛芬.回忆苏格拉底(吴永泉译)[M].商务印书馆.1986:161.
作者简介:袁航(1993-),男,河南郑州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7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