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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的思考

2017-06-07王际杰

中国经贸导刊 2017年14期
关键词:配额参与者试点

王际杰

摘要: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在即,理顺碳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合理的市场秩序,对提高碳市场运行效率、实现减排效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立足于试点碳市场价格形成情况,分析影响碳价格的主要因素及试点碳定价机制中所存在的问题,为全国碳市场时期碳价格形成机制建设提供建议。

关键词:价格形成市场均衡供需关系管理方式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降碳、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作为碳单位的价值体现,碳价格能够集中反映市场供需、减排成本等关键信息,是企业调整经营决策的重要参考指标,切实关系到碳市场的利益分配情况,同时也为政府主管部门设计、管理碳市场提供基础。基于碳交易试点经验,研究碳价格形成对更好地建立、管理我国碳市场具有较强现实意义。

一、试点碳价格形成过程

首先,试点碳交易主管部门制定的总量目标、配额分配规则是碳价格形成的起点。在“总量—交易”的市场机制下,当主管部门确定碳市场配额总量及年度下降目标后,配额分配规则将在较大程度上决定了配额初始价格和行业配额缺口。免费配额分配下,控排单位不承担获取初始配额的成本,配额价格主要基于二级市场的供需关系决定;而在引入有偿配额分配后,控排单位通过拍卖等一级市场交易形成的价格也将对二级市场定价产生影响。

其次,控排单位获取的配额进入二级市场形成交易价格(见图1)。控排单位等市场参与者由于在配额价值评估、用途等方面认知不同,在市场信息掌握、分析能力等方面也存差异,使得不同市场参与者价格预期有差别,促使其发现潜在的交易对手、达成符合双方意愿的交易;同时,各碳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互动、交易等行为也对其他参与者下一步交易选择产生影响,不断调整其对市场实际情况的判断,推动碳市场不断趋于均衡状态,形成相对有效的配额价格。此外,配额面临着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即CCER)等具有较高同质性商品的竞争,CCER的市场准入量及交易成本将对配额市场定价会产生一定影响。图1試点二级市场碳价格形成示意图最后,碳市场的配额价格还将受到政策等市场外因素影响。政府“有形的手”往往具有行政强制性,在决策过程透明度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市场难以对政策调整方向形成准确预期,若政策调整力度较大,抗风险能力差的参与者可能承受严重亏损。为降低政策风险的影响,碳市场参与者可能选择更为谨慎的交易策略,不会主动寻求交易,进而影响市场流动性与均衡价格。在政策变动明确后,碳市场参与者会根据新的政策框架调整碳资产配置与配额价格预期,并尽快达到新的市场均衡。

二、试点碳定价主要影响因素

(一)市场供需

碳市场供需关系是决定配额价值的最根本因素,也是造成试点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主要原因。配额分配、CCER签发等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总供给量,前者主要由政府部门确定,后者则还取决于企业开发CCER项目的情况。在试点普遍对CCER准入进行限制后,配额分配是碳单位供给的主要来源,其规则不仅影响控排单位的配额缺口,也关系到获取配额的初始成本;值得注意的是,有偿分配的定价规则对二级市场价格具有重要影响。此外,配额存续政策时间维度上对配额价值进行了限定,也将对年度配额供给具有显著影响。

在市场需求方面,控排单位履约是碳市场需求侧最重要的支撑力量,存在配额缺口的控排单位需要通过有偿竞价或二级市场购买碳单位等方式满足履约要求,其配额缺口除与配额分配规则等机制设计因素有关,也受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年度经营活动等因素影响。同时,以获利为目的策略交易、碳金融等创新性业务也对配额等碳单位产生新需求,促使碳市场需求进一步多样化。

(二)减排成本

控排单位减排成本是碳价格形成的重要影响因素。控排单位是初始配额最主要的获取方及市场交易的重要参与者,其交易策略的选择依赖于对减排成本的评估,当市场碳价格高于采取减排措施所付出的成本,企业很可能通过自身减排的方式完成履约,或将盈余配额通过市场变现,以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而当碳价格较低时,企业面临的碳约束条件不足以促使其采取减排措施,通过市场交易完成履约是较优选择。

(三)能源价格变动

能源利用与消费是碳排放产生的重要因素,关系到企业碳交易策略。一方面,当生产所消耗的主要能源价格上升时,企业生产单位产品的成本将提高,市场均衡状态下企业产品供给将下调,碳排放量随之降低,对碳单位的需求下降。另一方面,能源消费也将使企业承担由此产生的碳成本,能源成本结构进一步复杂,能源与碳排放价格变动方向与幅度将使该成本处于浮动状态,进而影响控排单位交易选择与价格预期。

(四)市场管理

政府部门所采取的碳市场管理方式对市场价格具有明显影响。一方面,碳市场监管政策制定与调整直接关系到准入门槛、交易方式等方面的规则稳定性,政策连续、权责匹配的监管体制既能够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反之将提高碳市场政策风险。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可建立配额调节机制用于调节市场供需和价格,增强对市场特殊情况的处置能力,如配额回购制度等,将对市场既有秩序产生一定冲击。

(五)市场情绪

市场情绪是影响碳市场交易秩序的潜在因素。相对于控排企业等参与者,机构投资者在交易专业性、信息获取与分析等方面具有优势,操作规模往往较大,能够对市场产生引导作用,甚至促使其他投资者选择预期相同的市场策略,可能导致市场在短期内发生较剧烈的波动,打破原有的市场均衡,促进形成新的均衡价格。

(六)控排单位入市意愿

作为碳市场配额最主要的持有者,控排单位参与碳交易的态度将在极大程度上决定二级市场实际流通的配额数量,从而对市场活跃度、价格形成效率等产生影响。

三、试点碳定价机制运行情况

试点阶段,碳市场交易品种主要为地方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等现货产品,部分试点尝试推出了碳远期等衍生交易。截至2016年6月末,七个试点碳市场排放配额交易量共计8905万吨,交易额超过20.9亿元;其中公开交易5486万吨,交易额约14.5亿元;协议交易3418万吨,交易额6.4亿元(见图2和图3)。其中,湖北、广东、深圳的交易量列全国七个试点前列,占交易总量的70%;湖北、深圳和北京的交易额相对较高,约为试点碳市场总交易额的80%。图2试点省市交易量图3试点省市交易额受配额分配等因素影响,试点碳市场配额公开交易价格存在着明显差异(见图4)。北京、深圳配额均价较高,分别为55.5元/吨、50.6元/吨;其余试点配额均价普遍较低,仅维持在20元/吨左右,湖北、重庆、广东、天津、上海碳市场均价分别为23.7元/吨、23.3元/吨、19.3元/吨、18.3元/吨与17.5元/吨。图4试点碳配额公开交易价格(单位:元/吨)同时,碳交易试点间配额价格稳定性具有显著差异。从价格波动幅度的角度看,可总体将其价格走势区分为量价稳定、震荡下行与交易规模过低三类:

(一)量价稳定

该类型主要指具有一定交易规模且配额价格总体保持稳定的试点碳市场。湖北、北京试点碳市场较符合该特征,交易规模均突破亿元大关,其中湖北更是交易规模最大的试点碳市场;同时,活跃交易日较多,具有一定的市场流动性,对价格信号传递效率起到支撑作用。

截至2016年6月末,湖北、北京两试点市场价格运行总体保持平稳,湖北试点月度均价波动范围为16.1至26.3元/吨,标准差仅为2.4元/吨;北京试点月度均价波动范围虽扩大为35.7至69.9元/吨,但标准差也仅为7.3元/吨,与其50.6元/吨均价相比仍较低。月度价格离散度程度较低反映出两市场月度价格波动有限、稳定性较高,市场参与者对均价的支撐力度较强。

(二)震荡下行

该类型主要指具有一定交易规模且配额价格波动下行的试点碳市场。广东、深圳、上海碳市场属于此范畴,这三个碳市场交易额也均超过亿元,交易活跃度也较高,其价格总体呈现波动下滑的态势,市场需求不足,价格缺少支撑。

具体而言,深圳月度波动范围为29.1至83.5元/吨,标准差为17.1元/吨;上海月度价格波动范围为4.72至40.1元/吨,标准差为11.9元/吨;广东碳市场月度价格波动范围为12.1至67.9元/吨,标准差为18.1元/吨。三试点标准差与其整体均价(截至2016年6月末)的比值相对较高,分别达到了30%、68%与94%,体现出三年来其价格走势波动的剧烈程度,市场预期并不稳定。值得注意的是,广东是我国唯一将配额有偿发放制度化的碳交易试点,其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大幅变动与配额拍卖规则调整有密切关系。

(三)交易规模过小

该类型主要指具有交易量过小、活跃度极低的试点碳市场。重庆、天津碳市场属于此列,两市场配额公开总交易额不足2000万元,交易量不足100万吨,活跃交易天数较少,配额流动性较差。该特点在重庆碳市场体现尤为明显,截至2016年6月末,其活跃交易天数仅有29天,流通配额量过低导致单笔小额交易对市场价格具有巨大影响,操纵价格的难度较低;同时,由于参与者寻找交易对手的成本较高,配额市场交换并不充分,直接影响到市场定价功能的发挥,也关系到其价格的真实性。

四、问题与建议

(一)试点碳定价存在的问题

1.市场供需失衡特征凸显。试点碳市场价格持续暴跌、流动性较低等情况反映出市场供需失衡的现状。在启动阶段,控排单位对碳交易规则缺少清晰的认知,难以预判配额盈余数、价格等事项,参与交易意愿较低,配额入市量较小;然而,随着产能过剩加剧、CCER供给放量以及参与者对规则理解的不断深入,碳单位入市规模显著扩大,需求却逐步降低,市场基本面转向供过于求,配额价格不断下滑、回调幅度有限。

2.市场管理政策不连续。部分试点政策调整幅度较大,碳市场管理方式和交易规则处于持续变动的状态,政策风险较高,市场参与者顾及该类风险而选择相对保守、甚至回避交易的市场态度,对碳市场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市场发现真实的碳价格;同时,政策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市场机制在定价方面的效率与地位,挤压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作用及优化市场流通的空间。

3.市场调节手段单一。试点碳交易主管部门配额调节方式具有较强行政特征,如修改配额分配办法、调整拍卖机制、设置CCER准入门槛等,对市场秩序的影响明显。其虽可能能够在短期内取得政策效果,却可能以牺牲市场参与者利益及长期市场信心为代价:考虑到政府部门决策过程透明度较低,市场难以判断其介入市场的时机、方式等,很难提前应对。

4.监管部门权责划分不清。试点阶段,除作为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证监会等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均可根据机构职能对碳市场实施专项监管,市场监管呈现“政出多门”的现象,导致碳市场参与者陷入无所适从的境地。举例来说,证监会曾依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对试点交易机构进行检查,明确要求交易机构整改连续交易等规则,改变市场价格形成的逻辑,提高了政策风险。

5.控排单位参与意愿较低。控排单位主要以完成履约为主要目的,售出盈余配额以获取经济利益的动力并不大,普遍对入市持观望、保守的态度,导致多数试点流通盘过小、交易成本提升,不利于形成真实有效的碳价格。这一方面是由于碳交易收益对其传统经营成本利润结构的影响比较有限,在碳交易事务方面投入资源收益不明显;另一方面,多数控排单位开展碳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复杂,交易收益与人员绩效不挂钩,无法激发其管理人员的主动性。

(二)相关建议

1.从严配额分配。配额分配是决定碳市场供需与价格的关键因素,应在市场启动初期即力争采取基准线法等相对严格的分配方法,避免走“配额前期过剩、后期缓慢消化”的老路,减轻再平衡碳市场供需关系的压力;同时,主管部门对CCER签发数量、频次应加以控制,协调配额与CCER的关系,维持合理的碳单位供给量,提振市场流动性,提高价格形成效率。

2.推进碳交易制度化建设。健全的碳价格形成机制依赖于完善、高效的制度建设与保障。一方面,主管部门在确立碳交易政策体系后,应确保配额分配等关键政策连续、稳定,并逐步以法律手段增强保障力度,给予市场相对明确的政策预期;另一方面,主管部门可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市场监管方面的争议,确立各部门管理范围与职能,为监管体系的实施提供制度基础。

3.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优化市场调节模式。明晰政府与市场责权划分是充分发挥市场定价功能的前提。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应确定政府部门市场管理权限、措施等,需界定市场紧急状况及政府介入的标准,要求事后评估行政措施对市场秩序的影响;其余领域的管理工作应主要由市场主体完成,给予其充分市场空间与灵活性。在此情况下,市场调节机制的设计需立足于市场:一方面,政府在减少行政干预的同时,可通过建立信用管理体系、自律性行业协会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到市场管理工作中,发挥其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考虑建立市场平准基金作为平衡碳单位供需的政策工具,以市场化的方式抑制由投机冲动等带来的剧烈市场波动,为市场提供必要的流动性,将碳价格稳定在合理范畴。

4.加速碳交易相关服务业发展。政府应进一步推动碳资產管理等碳交易专业服务业的发展,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服务机构,为其开展配额托管、资产管理、金融创新等业务提供政策规范,强化其服务控排单位等市场主体的能力,既可缓解控排单位碳单位闲置的困境,也将使碳市场逐步从以控排单位为主转向机构投资者为主,提高市场流动性与专业化水平,提高价格信号传递效率。

5.丰富市场主体与交易模式。真实、有效的碳价格依赖于足够多的市场交易行为,通过市场参与者不断的互动来达到均衡价格,这就要求碳市场既需要拥有数量众多、预期有别的参与者,以促进交易机会的形成。因此,碳市场在不断拓展市场覆盖行业的同时,也需要适当放宽市场准入门槛,使参与者类型与背景逐步多元化,促进出现差异化的市场预期。同时,为丰富市场主体交易选择,主管部门可考虑在市场成熟的条件下推出远期、期货等交易方式,为投资机构、金融中介机构等专业机构入市提供基础,并建立即期价格与远期价格的联动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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