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程序效率价值之初探
2017-06-03甘婷
甘婷
摘 要:排除合理怀疑是刑事审判的证明标准,通过对美国法院审判程序的建构分析,发现排除合理怀疑并不能减少错案,也不必然能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但不可忽视其程序效率价值。目前这一价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没有得到重视。
关键词:排除合理怀疑;程序效率;证明标准
一、美国二元法庭结构下的排除合理怀疑
美国的排除合理怀疑在司法引导程序规则并反馈于实践的结果。美国法庭构造是陪审团和法官的二元结构,而陪审团裁决一般必须达成一致意见。在宗教信仰自由、文化多元的国家,12名陪审员基于宗教等原因,有人对自己的权利感到畏惧和胆怯,对被告人可能没有犯罪的微弱理由深信不疑,便不敢认定被告人有罪;有人对被告人十分怜悯,不管被告人是否犯罪都倾向于认定被告人无罪;还有人认为被告人罪大恶极,或者同情被害人的遭遇,即使疑虑重重,但在正义之神的鞭笞之下,他将很可能认定被告人有罪。①
面对纷繁的裁判意见及其理由,陪审员却很少能得到法官的帮助意见。②“他们鼓励了一种无偏倚的推理模式,使得推理者更不容易向持有的信念屈服”③。在争论中,陪审员的信念与排除合理怀疑的结合,结果也只是在信念与有证据支持的立场之间需求和谐,为尽快促成裁判者意见的统一,助其丢弃心理包袱,排除合理怀疑悄无声息地成为了有效裁决的“遮羞布”。人们未意识到其追求效率的目的,却认为它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遵守,恐怕是一厢情愿。
二、美国证据规则下的排除合理怀疑
美国证据规则十分繁杂,证据审查会进行充分的质证、补强和排除,最终留给陪审团的可采纳证据大多是片段式的。事实认定者的被动性的确可能有优势,但因被阻止在大门之外,被剥夺调查权和讯问权,无经验的裁判者在进行认知判断时就会受到极大阻碍。心理学表明,认知需求不同,认知者可能需要凭借一个特定的视角去思考,如一个重要词汇或者不同的信息和提供信息的方式等。“如果他们的认知需求未得到满足,那么他们就会迷惑,他们对证据的理解力也会严重,并日益受损。”④
证据规则让陪审员思维变得呆滞,使裁决过程充满主观犹豫和不同程度的怀疑。即使证据规则可能使裁判公平不偏,但无疑也为认定事实增加了难度。没有具体客观的证据标准,一个如排除合理怀疑这样的主观证明标准将事实认定者从证据价值分析的法律规则中解放出来,对陪审团而言这是真正的解救。对此有学者评价,“如果我们能短暂地跳出法律语境,就容易看到这个制度变得多么僵化和虚伪。”⑤不可否认,排除合理怀疑至少是带着崇高的理想——公平公正,而做着最踏实的工作——程序效率。
三、美国当庭质证下的排除合理怀疑
一控一辩的当庭质询举证,陪审团成员的偏向性分化成一个个断点,总会被一方带入他们的眼睛去观察案件事实,被示以案件各个最有利的侧面。面对势均力敌举证的疑案时,考虑细节越多就越难做出判断。“由对立双方的举证,比有组织的、分段举证方式更容易导致不确定性和疑问”⑥。对事实认定者而言,绝对相信某一方的主张非常困难,通过双方举证质证,最多只能确定某方的某一方面为正确,而仅以此作出裁决将非常困难。排除合理怀疑有着特殊的制度基础,制度运行中还有特殊价值需求——及时有效终结审判程序。事实认定者没有得到官方的诠释,这不可言喻的标准就是让其借助自己良心去评断,可能是主观确信,还可能是相互附和。但它却是终结审判的良药,最终让本级审判迅速终结,这就是排除合理怀疑规则的程序效率价值。
四、对中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思考
国内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认识大多表现为丰满理想搭配低效现实。多案不侦不破、多冤不反现象大概还在于程序正义尤其是程序效率没有被重视。我国刑事审判实践的特点为:虚设排除合理怀疑,合议庭多数表决,职业法官主导;弃用排除合理怀疑,诉讼程序逆行;小心谨慎地作出无罪判决,而判决的既判力遭受挑战。在职业法官的逻辑里,大致把握案件事实就会偏向于有罪判决⑦。根据《中国法律年鉴》,2012年到2015年的无罪率为0.062%-0.08%,而自诉案件占80%以上。无罪率低有很多原因,但也证明我国排除合理怀疑不过是“证据确实、充分”的代名词。追求客观真实,最终他们以目标代替了标准,程序效率没有获得丝毫认可!
“我们强烈要求解决事实方面不确定的各种方法;于是,我们开始了这项无望的工程:把古老的道德慰藉转化成现代的事实证明程序。这样的结果只能是混乱,有时还导致不公。”⑧被宣称为解决证明情况不明案件裁判的原则,实际上是让裁判者尽快脱离裁判谜题的工具。事实真相和权利保障这些价值都应该为程序效率让路,即使该法律规则造成了其他价值的损害,一切责任可交由社会去分担。美国很多诉讼制度都会瞄准程序正义和效率价值,为提高程序效率,排除合理怀疑的地位也逐步被削弱。总之,我国对刑事诉讼程序价值追求摇摆不定的时候,他们重视程序正义和程序效率价值的趋势却愈发明显。
注释:
①参见[美]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吴宏耀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6页。
②同注1,第129页。
③引自[美]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2页。
④同注3,第134页。
⑤引自[美]拉里·劳丹:《错案的哲学——刑事诉讼认识论》,李昌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5页。
⑥引自注1,第136页。
⑦参见陈瑞华:《刑事证明标准中主客观要素的关系》,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第192页。
⑧引自[美]詹姆士·Q·惠特曼:《合理怀疑的起源——刑事审判的神学根基》,佀化强、李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17页。
参考文献:
[1]詹姆士·Q·惠特曼.合理怀疑的起源——刑事审判的神学根基[M].佀化强、李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拉里·劳丹.错案的哲學——刑事诉讼认识论[M].李昌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3]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M].吴宏耀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M].李学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