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
2017-06-03张文佳
张文佳
摘 要:近年来,随着人民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整个社会诚信危机以及诸多复杂社会因素的影响,医疗纠纷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放弃法律途径而选择雇请“医闹”的非法律途径维权的现象日益普遍。为了寻找当前解决医疗纠纷的最佳途径,本文对医疗纠纷的实质和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医患关系
1医疗纠纷的实质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形成了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就医疗行为的需求、采取的手段、期望的结果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并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请求的民事纠纷,它不包括非医疗行为导致患者人身财产损失而产生的纠纷。从民法角度来分析医疗纠纷,其实质就是关于是否存在因医疗侵权所引发的债,其本质属于民事利益的请求权纠纷。
2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可分为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其中,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简称ADR[1]。
2.1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私力救济依据解决纠纷的方式可分为自决与和解。
2.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包括调解和仲裁两种形式。调解是一种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存在争议的各方当事人通过谈判协商以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或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到一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的制度。
3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
国务院2002年4月4日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第46条规定了三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种设计基本体现了民事纠纷从“私力救济”逐步过渡到“公力救济”的思路。
4我国推行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背景
由于我国大多数医疗机构是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又是高风险、低收费的活动,有增无减的医疗过失赔偿对医院经营管理产生了严重影响,某些效益低下的医院甚至因此倒闭;另一方面,为解决长期棘手的医疗纠纷,医院浪费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严重影响了医院的管理和医疗秩序。
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非诉讼解决的利用既有扩大法律利用的意义,又有改善司法的价值,“在一定限度内甚至也可以说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广泛采用正是公民主权、市场法则以及社会多元化、复杂化的必然结果,反映了某种更加彻底的、非对抗性的当事人主义,可以使法院更容易为市民所利用和亲近”[2]。据有关学者统计表明,我国医疗事故争议真正由医疗事故或者过失引起的只占10~20%,这就注定大多数患者通过诉讼解决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对院方来说,诉讼解决辐射面广,有损医院的声誉,无形中降低其社会公信力,因而医疗纠纷发生后通过诉讼解决的案例少之又少。从诉讼时间方面看,医疗纠纷的审理时限“超长”,因此,偏重“效率”的非诉讼解决摸索更加可行[3]。
5我国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代表形式——调解
5.1调解的优点
第一,调解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之间的和谐关系。由于调解的开始、进行以及是否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都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调解程序亦没有固定的规则,因而调解程序的时间安排比较灵活,能尽早介入到争议当中去,避免纠纷因时间的推移而激化。第二,调解有利于医患双方利益的保护,实现双赢的结果。由于调解所主要关注的是纠纷能否得到迅速的解决,因此事实的认定和责任的承担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要当事人所达成协议的内容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协议都受法律保护,并且由于调解的保密性,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不用担心如此的陈述或承诺会影响医院或医护人员的声誉及执业前景。
5.2调解的形式
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医疗纠纷多采取行政调解机制,即医疗纠纷发生后,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居中调解;如医患双方经过协商解决不成,对医疗纠纷的定性和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向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鉴定结果来主持调解。行政调解往往执行比较顺利,“毁约率”低;但由于患方一般认为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医院的主管部门,在处理纠纷中会偏向于保护自己的医护人员和维护医疗单位的经济利益和声誉,因此容易产生对行政部门调解的不信任,从而会导致医疗纠纷调解的不顺利,甚至會给医疗纠纷的解决带来麻烦。
5.3“第三方”调解——医疗责任保险
2003年,北京医学教育协会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共同组建了“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医疗纠纷协调中心”,协调中心主要负责医疗纠纷案例的鉴定、与医患双方协调、宣教培训及科学研究等工作;太平洋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医院的投保、医疗纠纷立案、理赔及资料归档工作。北京市自2005 年以来在全国率先推行了这种医疗风险社会分担和由第三方介入化解医疗纠纷的机制——医疗责任保险。医院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后,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医院马上上报协调中心,由协调中心的工作人员作为第三方进行调解。
6结语
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已经成为世界发展的潮流,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健全这一机制,这不但有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探索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过程中,本人认为:真正基于平等、自愿的和解具有客观、公正、低成本、高效率和更加人性化的明显特点。因为和解能使医患纠纷双方达到互动双赢的解决效果,协商结果也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自愿履行,从根本上修复异化的医患关系。但和解不成功时,调解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其中保险公司“第三方”进行调解的机制能够比较全面地满足纠纷解决“公正”、“效率”的要求,是目前阶段解决医疗纠纷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1.
[2]方鹏骞,王晓蕾.医疗纠纷多元调解新机制思考与探索[J].中国卫生法制,2009,17(4):37-38.
[3]马辉.浅议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模式[J].中国卫生法制,2009,17(6):2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