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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巧妙应用

2017-06-02屈世强董帆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5期
关键词:信息技术应用案例分析

屈世强+董帆

摘要:当前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客观性和复杂性,传统侦查模式已不适应,信息技术在侦查中的优势日益凸显,本文结合实际案例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出发,分析话单分析系统、手机定位和数据恢复这三种常见的信息技术侦查手段的具体应用和实践中存在的弊端。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 信息技术应用 案例分析

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在当前办案任务重、线索匮乏、初查对象反侦察意识不断增强的形势下,已显现出不适应的状态。探索和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最新成果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能够推进侦查能力全面提升,促进侦查方式的转型升级,达到职务犯罪侦查科学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一、从职务犯罪特点看应用信息技术的必要性

一是具有隐秘性。职务犯罪难以发现和侦破,且潜伏期较长,主要原因在于具有隐蔽性。职务犯罪嫌疑人相对于其他犯罪的嫌疑人来说,社会地位比较高,能力比较强,事先会对犯罪过程进行周密策划,并且通过新型技术手段来实施犯罪,如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等完成交易。在犯罪手段从当面交易变成线上交易的情况下,侦查方式需应时而变,拓宽思路,广泛取证,改变侦查模式。

二是具有客观性。虽然职务犯罪因隐蔽难以侦破,但是只要是犯罪,就会留下蛛丝马迹,且这些证据在通过电子证据取证后,在客观性方面证明力更强,就会变成铁证。任何事物都是把双刃剑,一旦掌握好信息技术侦查方式,在拓展证据方面起到引领作用,对仅靠人力常规侦查不易发现的细节上发掘作用明显,对突破案情,扩大办案成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具有复杂性。职务犯罪总是依附于正常的职务活动,并与正常的职务活动交织在一起,并伴随着正常的职务活动而产生、转移,这其中既有反映正常职务活动的信息,也有反映职务犯罪活动的信息,而且两者是交织在一起的,因而很难对其进行准确地分析、研判,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应用信息技术去伪存真、去粗存精,通过现象看本质,找到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之便等方面证据很有必要。

二、侦查信息技术运用的意义所在

一是有效拓展案件线索。信息技术是主动捕捉职务犯罪线索最有效的方法和手段,是破解案源枯竭的治本之策。在当前侦查实践中,尤其对基层院而言,绝大多数的案件线索仍然是依靠举报和其他部门移送。而当前举报线索量少质差,因此改变职务犯罪侦查被动的侦查方式,是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常规的侦查方式如查账、银行记录等往往具有滞后性,在引领侦查方向上易出现误差,如对赃款去向调查仅仅靠账目难以查清,不仅很难突破犯罪嫌疑人,而且极易在诉讼环节上造成翻供。任何犯罪活动必然会留下客观痕迹,产生相关犯罪信息,侦查人员需要关注与之相关的方方面面,收集一切可能收集到的、与职务犯罪有关的信息,从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侦查信息技术能在立案前不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正面冲突,有效搜集证据,为初查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能够有效提高侦查决策水平。毛泽东同志曾指出:“指挥员正确的部署来源于正确的决心,正确的决心来源于正确的判断,正确的判断来源于周到的和必要的侦查,及对于各种侦查材料的连贯起来的思索。”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就是不断地收集被查对象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各种信息,并根据收集到的信息不断地分析判断,及时调整侦查方向,综合研判被查对象是否有罪、罪轻、罪重的动态过程。侦查信息技术在其中起到去伪存真、去粗存细的作用,最终形成检察机关的有效信息量远远多于被查对象一方,从而突破案件。毫无疑问,侦查信息质量的高低决定着侦查决策的高低。侦查指挥人员占有的信息越充分、准确,就越能把握职务犯罪侦查规律,侦查决策就越准确。

三是可以提升侦查整体作战能力。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员流动性的增强,贪污贿赂犯罪也呈现出区域辐射的特点,一个受贿人往往收受多人行贿,一个行贿人往往多头行贿。在这种社会背景条件下,按部就班地采取侦查措施实难达到理想的破案效果,因此“系统抓、抓系统”、“侦查一体化”、“信息引导侦查”等的侦查方式应运而生,极大地开拓了侦查人员的视野和办案思维,创新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方法,提升了检察机关自侦队伍建设的整体水平。

三、基层检察院在侦查信息技术应用方面的问题

(一)基础设施薄弱,专业人才匮乏

与公安机关相比,检察机关在信息技术侦查方面起步晚。光山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在检察院办公经费方面能做到足额发放,但对高端技术设备配备方面难以保证。就该院而言,基础设施方面仅仅配备了手机话单分析仪,虽建有综合信息查询平台,但接入的相关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有限,不能做到实时更新,起到全面查询信息的作用。对于手机恢复、计算机信息恢复都需要委托上级院进行分析。一台手机定位侦查车动辄几十万,只能争取市院派人派车到县工作。由于基础设施的不完备,导致实践操作少,专业人才匮乏。以信阳市为例,大部分检察院配备仅有1-2名专业人员,有的基层院甚至更少。相当一部分干警年龄老化、文化偏低,对信息技术的主动接受能力较差。一些简单的OFFICE使用、软件安装、数据拷贝等操作需要信息人员帮忙解决。

(二)办案的科技含量不高、应用滞后

随着计算机应用技术和网络服务的普遍应用,电子商务、电子购物等科技运用形式的不断涌现,利用高科技进行犯罪的案件将越来越多。目前“科技强检”的应用大多在办公设备方面,真正用于侦查犯罪和审理案件的高科技设备和手段并不多。侦查技术设备更新缓慢,办案大多是传统的一张纸、一支笔的原始办案方式,查处智能化、隐蔽性高的犯罪案件显得无能为力、无从下手。在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开发方面,还需进一步挖掘网络潜能,拓展计算机网络的应用范围,力争延伸到检察业务、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以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三)传统取证模式根深蒂固

近年来,检察机关自上而下逐步树立信息化侦查的理念,信息技术侦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应用,但真正将电子数据信息固定下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还是寥寥,移送的证据主要还是书证、物证、言辞类证据等。传统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使侦查人员往往更愿意花费大量精力去收集书证、物证等,对信息技术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缺乏认同,加之信息技术取证能力和运用技巧的欠缺,导致侦查人員重视程度不够,办案中缺乏信息技术取证的意识,取证效果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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