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法律制度研究
2017-05-30靳健
摘 要: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古代政治权力乃至最高权力的运行,发挥了积极的规范和消极的防范作用。由于各个朝代的具体情况不同,每个朝代都会对前朝的监察法律中的优点进行继承和发展。因此,它所积累下来的经验对于当今监察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历代监察法制;唐朝;启示
一、引言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封建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制衡机制。它的基本任务就是整肃百僚,以充分发挥官僚机构的作用和通过“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实现社会的调整功能。历代监察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不仅有效地纠弹百官有司之邪辟,还对封建君王的行为和决策起了一定程度的规谏与匡正。或者说,对于古代政治权力乃至最高权力的运行,发挥了积极的规范和消极的防范作用。
随着中国古代整体法制的进步,无论是监察机构的设置与监察制度的构建以及监察活动的规范,都不断地法律化,形成了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监察法体系。
二、中国古代监察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沿革研究主要集中体现在一些专题史著作中,对于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分期尚未形成相对统一的观点,但是都比较倾向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萌芽于先秦时期,形成于秦汉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不断发展,直至隋唐时期发展相当成熟,宋元明清时期不断强化和更加严密。
对于古代监察制度的具体历史表现是在尊重史实的基础上给出的一定分析。从秦汉时期开始,中国就建立了监察机构——御史台(府)。到魏晋南北朝时,御史台脱离从属地位,成为完全独立的部门,设于宫中,直接由皇帝控制。唐代监察制度除设御史台外,还设有谏官组织,两系统并行互辅。宋承唐制,在中央设置台谏,地方设置监司和通判,构成了完整而系统的监察机构体系。元朝则不再专设谏官,其谏职由宪台官、监察御史兼而行之,从而开创了台谏合一的体制。明朝废除御史台,建立起按地域分工的都察院,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清沿明制,设都察院为其中央监察机关,管理全国的监察工作,设六科给事中分科负责六部的监察工作。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已经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监督特点[1]。
三、举例浅析我国古代监察法律制度
(一)唐朝监察法律制度
1.唐朝监察法律制度体系
在唐朝统治时期出现了两大盛世,而这一时期更是成为了历史上政治统治最为稳定、政风最为清明的时期。唐朝的长治久安与良好的政治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极具时代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监察制度对唐初盛世提供了重要保障。
唐朝时期,创立了比较完善的一台三院的监察制度,鼓励言谏,言官和谏官达到了空前的规模。中央设立御史台,包括殿院、台院、察院,具有弹劾百官违法失职、司法审判及监察权和监察全国财政经济的作用。在对地方的监察上,设立监察御史巡察制度和派专门使臣出使地方巡察的制度。唐朝初期的《唐律疏仪》成为后代立法的蓝本;唐玄宗时期制定的《唐六典》,对官吏的考察与监督做了详细的说明,此外,还制定了专门的监察法律《六察法》、《择刺史诏》等。唐朝加强了遣使出巡的力度和规模,颁布了《遣使巡行天下诏》,唐代皇帝还通过诏令的形式颁布了“言谏法”,这是唐朝独具特色的监察立法形式。鉴于隋末暴君专制两代而亡的教训,皇帝比较重视纳谏。由此而形成了以皇帝为对象,以谏诤为内容的特殊监察机关——谏官系统[2]。
2.唐朝监察法律制度特征分析
唐朝监察法律制度有以下特征:
第一,监察体制:监察权的相互独立及相互制衡
第二,监察机制:以卑察尊、以小驭大
第三,监察过程: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监察
3.唐朝监察法律制度的评价
中国封建专制社会延绵两千余年,就其统治权术而论,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建立了一整套完备、成熟的监察制度。监察制度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加以考量,我们不能否定它在历史上历朝历代在保证中央权威,调和社会矛盾,建立并维护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上所显现的进步意义,中国封建统治制度能够经受住历史的考验延续数千年之久,可以说监察制度的存在发展是功不可没的。但任何一种制度都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唐朝监察制度也不例外。王朝前期,其作用发挥较好;而当一个王朝的统治不能正常运行时,监察制度非但不会促进王朝的健康发展,反而会成为贪污腐化的“一颗毒瘤。”
但是其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受到多方面条件的制约,包括:受政治清明与否的时代社会大环境所决定、由皇帝的开明与否决定、由皇帝的强弱决定。
四、我国古代监察法律制度对完善当今监察制度的启示
无论是先秦奴隶社会时代,还是封建社会的末期,监察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始终贯穿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从最初的统治者不成文的诏令,发展到形成了专门化、法制化、制度化的法典,我国古代监察法制因此也成为了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总结监察法制发展历程不仅具有学术价值,而且对于我国完善社会主义的监察制度和监察立法,使依法治国再上一个台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们应该以史为鉴完善我国监察制度,加快推进监察立法,健全和完善监察法制体系、立足基本国情,建立科学合理的监察机制、完善对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监督执法的长效运行、培育不同的监督主体,创新监督方式。
五、结语
总之,我国古代完备的监察法制体系是我国古代监察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表现出了我国古代监察法制建设的伟大创造力。古代监察法制在维护皇权、对权力的制衡、防止官员贪污腐化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挖掘本国监察法律文化资源,既有理论意义也有实踐意义。我们应该在充分借鉴古代监察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和完善我国当前的监察法制建设,转变传统监察观念,创新监察方式,促进监察工作的高效,提高监察活动的权威。
参考文献
[1]邱永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2]王芳.唐朝监察制度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05.
[3]夏静.唐朝监察制度评析[D].黑龙江大学,2014.
作者简介
靳健(1992—),女,汉族,山西孝义人,硕士,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