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纠纷证据保全的完善
2017-05-30王习习
摘 要:近年来,医患纠纷己成为国人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有关这方面的新闻报道层出不穷,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在不断攀升,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也在不断升级,甚至一些纠纷演变成了刑事案件,不仅浪费了无数的社会资源,而且激化了医患之间的矛盾。现实中患者获取证据存在较多的困难,医疗纠纷处理中有关证据保全的问题仍然存在。为建立公平合理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作,现就医疗纠纷证据保全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医疗纠纷;证据保问题;问题;完善
一、医疗纠纷证据保全概况
医疗纠纷证据保全是指对医疗纠纷过程中相关证据资料的固定和管理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目前在我国发生的医疗纠纷中,由于《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保全的局限性,因此,医患双方所采取的证据保全并非《民事诉讼法》严格意义上的证据保全措施,而是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来进行证据保全。
二、我国医疗纠纷证据保全的规定及其范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得到社会各界普遍认同的一个亮点就是诉外证据保全制度的规定,即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后,尚未启动诉讼程序,甚至也没有启动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处理程序,但是可以启动证据保全的程序。对证据封存保全的规定,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的不足,在医疗纠纷处理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都属于证据保全的内容,其范围包括:
1.病历资料的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列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或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2.医学治疗资料封存。医学治疗资料是指除了病历之外的一切反映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治疗的文字、影像资料。
3.可疑医疗物品的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三、医疗证据保全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对病历资料、可疑物品进行封存义务分配不明确
《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对诉前医疗纠纷证据封存都没有涉及,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明确规,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应当对病历资料、可疑物品进行封存,这应该是强制的规范。其约束主体应当是“医患双方”,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未按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资料,未按该条例的规定封存和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二)医疗纠纷证据保全法律定位上不明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证据保全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的规定判断,就医疗纠纷而言,人民法院无诉前证据保全的权力,人民法院只能在诉讼過程中进行证据保全。医疗纠纷发生后的病历资料,可疑物品进行封存并不是诉讼法上的证据保全行为,目前只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认该行为的合法性。但医疗纠纷发生后,依据《侵权责任法》新的举证规则,受损害方患者首先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而相关证据材料都掌握在医疗机构手里,即使患方有查阅、复印的权力,也不一定能获得完整真实的医疗证据资料,从而影响其举证能力。
(三)缺乏实务中具体操作执行的规定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增强当事人医疗纠纷证据收集能力及证据保全能力上存在明显的缺陷,使得医疗纠纷一旦发生,如果一方不配合另一方对证据的收集和保管,不配合的一方往往会占据诉讼中的主动,导致对医疗纠纷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及认定上存在较大的分歧,使法官难以判断,往往需要鉴定以明确,拖延了诉讼时间,浪费了司法资源。
四、医疗纠纷证据保全制度的构建
(一)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
解决我国医疗纠纷诉讼所面临的证据困境的根本办法,在于健全我国的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及强化当事人的取证能力。
(二)完善律师执业立法及卫生行政部门监管方面的立法
完善律师执业立法,充分发挥律师在诉前参与事件调查,保护证据真实、完整的职能,使律师在医疗纠纷证据保全上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完善卫生行政部门监管方面的立法,促进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自上而下的日常监督考核,使医疗机构自觉的、规范的保存有关诊疗资料。
(三)结合《侵权责任法》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病历封存的规定
1.关于参加封存病历的人员,法规规定双方共同封存,鉴于前面所提到的弊端,无论患方或医方都可以邀请第三方以见证人的身份参加封存。从而避免医患双方互不信任、缺乏封存全程监督而产生诸多矛盾。
2.制作封存记录。借鉴刑事证据规定的一些优点,双方可以制作封存记录,并签字或盖章。这一点对电子病历及计算机打印的尤为重要。
3.封存病历的保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封存病历一般由当事医疗机构保管,但这往往引起患方对其保管的医疗证据的真实性的质疑。因此,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保管,以杜绝上述缺陷。
4.推广电子病历。随着计算机应用日益广泛,各行各业对生产管理的自动化、信息化、系统化的要求也不断提高。而目前许多医院病历多采用手工记录,劳动强度大,不利于医学的研究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毕玉谦.《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3]刘鑫等.《医事法学》第一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刘鑫等.《证据科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溪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一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作者简介
王习习(1989—),女,汉族,山东滕州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